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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勝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勝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2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上訴駁回確定。另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6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27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其中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民國100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月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