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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6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馮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馮00因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馮00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