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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6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2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楊帛華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98年度執庚字第5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帛華現執行98年度執庚字第591號執行指揮,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服刑,受刑人在民國103年因須申請在監證明,發現內容漏登短計二年十月之有效執行日數,需變更指揮書始得更錄,然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73號裁定,即重發新版98年執庚591號執行指揮書,因女兒辦理學雜費減免需申請在監證明,得知未更錄,家屬電詢法務部及矯正署等單位,竟無紀錄二年十月之登錄資料,受刑人申請記載完全之在監證明書,卻得無法更錄之回應。未登錄其上之94年9月27日至97年7月27日,不論定義為羈押或折抵,都應算為98年執庚字第591號執行指揮之有效執行日數(指揮書備註2、3均註明),受刑人不明為何無法更錄正確記載,受刑人並非要求詳細刑度罪名,在監執行證明文件,本應正確無誤記載受刑人之執行日數,爰聲請在監執行紀錄更載正確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庚字第591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3年5月23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773號裁定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核發之九十八年度執庚字第五九一號執行指揮書判決確定日期欄應加註記:『2、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3、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罪名及刑期欄應加註記:『2、毀損一罪、重利二罪各減為徒刑九月、二月又十五日、二月又十五日。3、妨害自由一罪減為徒刑一年九月。應執行無期徒刑。』、備註欄應加註記:『3、羈押日數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九十六年八月九日共六百八十二日已折抵九十六年執減更字第一五五號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刑期起算日期為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羈押折抵期滿。』。」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已於103年10月28日核發98年執更字第591號執行指揮書(甲),並於執行指揮書各該欄位補登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73號裁定諭知之內容,則執行指揮書原漏未記載之處,均經修正。受刑人以105年8月4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雲監總字第0194號在監執行證明書內容有誤為由聲明異議。然查,105年8月4日在監執行證明書既依據103年10月28日98年執更字第591號執行指揮書(甲)而製作,內容並無錯漏。聲明異議意旨以94年9月27日至97年7月27日,不論定義為羈押或折抵,都應算為98年執庚字第591號執行指揮之有效執行日數等節,核與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773號裁定主文諭知即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10月28日98年執更字第591號執行指揮書(甲)備註欄⒉、⒊所載「另犯妨害自由、毀損、重利等罪應執行徒刑2年10月(本署96年執檢更字第155號已執行完畢)。

與本件符合數罪併罰,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4款規定,無庸聲請定期應執行刑,僅執行無期徒刑即可」、「羈押日數94.9.27至96.8.9共682日已折抵96年執檢更第155號有期徒2年10月,刑期起算日期為96年8月10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7年7月23日,羈押折抵期滿」均未臻一致,聲明異議意旨顯然置本院前開裁定已經明白說明、亦經檢察官載明於執行指揮書備註欄之事項於不顧,依憑己見指摘上開執行指揮書違誤,要非可採。另參諸受刑人於執行無期徒刑中,即無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折抵之問題。至其執行指揮書或在監執行證明書雖有記載羈押折抵日數,然均無執行屆滿之日之記載,顯見實際上並無從進行無期徒刑之刑期折抵,於其未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之前,該等羈押起迄、折抵日數等,均屬贅載。況該在監執行證明書由監獄發給,即屬監獄行刑之監務範疇,要難執此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是以,受刑人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法、不當,並無理由,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