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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7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昌茂(即劉育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昌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昌茂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