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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8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2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天助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黃豐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 13號),聲請拷貝法庭錄音光碟,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天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聲請之法律上利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為明瞭審判暨羈押訊問各階段之詳實內容,特依規定請求賜准交付全卷(包含第二審及羈押庭)「數位錄音、錄影光碟」。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3授權訂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3點規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因此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案件,除另有必要者外,原則上由錄音之法院裁定。

三、法院組織法於104年7月3日修正施行增訂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立法修正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 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 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為之。…。

」;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因而配合法院組織法修訂,於104年8月 7日修正名稱:「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修正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足認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之人,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理由,由法院依所述「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

四、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規定,法院對於第 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五、上述法令規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現行實務只有「法庭錄音」,故以下均以「法庭錄音」表示。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 13號全卷數位錄音光碟,併包括非由本院錄音、存檔之第一審法庭錄音光碟,僅泛言「為明瞭審判暨羈押訊問各階段之詳實內容」,並未具體敘明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依法裁定命補正。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吳定亞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