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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8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傅紋政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7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明偉法 官 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