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陳炳煒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處分人陳炳煒因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犯竊盜罪等,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 年3月1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
二、受處分人於103年5月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2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林孟宜法 官 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