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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9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銓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銓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銓慶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4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訴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791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482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3

35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