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書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書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書玄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9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1
08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