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倩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死亡,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已無從執行而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