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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0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 明 人即 被 告 高德興上列聲明人因竊盜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2199 號),聲明疑義、異議及聲請撤銷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異議及聲請撤銷延長羈押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並聲請折抵」、「(補上訴理由)聲請撤銷延押」等書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者,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為限,不包括無罪裁判在內。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99號判決,就聲明人即被告被訴涉嫌竊盜等罪,將原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04號)撤銷,諭知被告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確定,並非有罪之裁判,有上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被告對於上開裁判,自不得向本院聲明疑義,被告具狀向本院聲明疑義,顯與前述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另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99號已於105年3月22日判決確定,被告聲請撤銷延長羈押,於法不合,應併予駁回。復次,觀之被告提出之「聲明異議並聲請折抵」、「(補上訴理由)聲請撤銷延押」等書狀之內容,並無敘明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依被告上開書狀意旨,係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19第1項規定違法不當應予撤銷,應屬是否得以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從而被告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被告聲請免除監護執行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本院將移由檢察官辦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