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段亞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段亞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亞君(下稱受刑人)因傷害致人於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