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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3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東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東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蕭東山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附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行使偽造公文書 │行使變造公文書 │違法審查圖利未遂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100年7月28日 │100 年12月中旬某日 │99年1月21日 ││ │ │ │ │├────┼───────────┼───────────┼───────────┤│偵查機關│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新北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4447號 │年度偵字第26879號 │10222號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 ││事│ │ │ │ ││實├──┼───────────┼───────────┼───────────┤│審│判決│102年4月12日 │102年2月7日 │103年8月7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13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 ││判│ │ │ │ ││決├──┼───────────┼───────────┼───────────┤│ │確定│102年7月17日 │102年8月7日 │104年11月3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新北地檢104 年度執字第││ │9261 號 │10079號 │19280號 │├────┼───────────┴───────────┤ ││ │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 ││ │年度聲字第442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 ││ ├───────────────────────┴───────────┤│ │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37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月。 │└────┴───────────────────────────────────┘┌────┬───────────┬───────────┬───────────┐│編 號│ 四 │ │ │├────┼───────────┼───────────┼───────────┤│罪 名│偽造有價證卷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 │ │├────┼───────────┼───────────┼───────────┤│犯罪日期│96年6月12日前某日 │ │ │├────┼───────────┼───────────┼───────────┤│偵查機關│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 ││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687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40號 │ │ ││事│ │ │ │ ││實├──┼───────────┼───────────┼───────────┤│審│判決│102年6月27日 │ │ ││ │日期│ │ │ │├─┼──┼───────────┼───────────┼───────────┤│ │法院│最高法院 │ │ ││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 │ │ ││判│ │ │ │ ││決├──┼───────────┼───────────┼───────────┤│ │確定│102年10月9日 │ │ ││ │日期│ │ │ │├─┴──┼───────────┼───────────┼───────────┤│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 年度執助字│ │ ││ │第1478號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