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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6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嘉文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嘉文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嘉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5 月2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工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5年11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273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11月8 日泰訓所輔字第1051100451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等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