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上官世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