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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7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光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1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光亞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光亞因強盜等罪案件,①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②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34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3379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湖簡字第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3379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簡字第2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⑦強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3509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⑧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35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至③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32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3月15日、2月、2年,並與上開④所示之罪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上開⑤至⑧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確定。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9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