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邵彥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邵彥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邵彥凱因: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4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3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重訴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販賣第三級毒品罪)、4月(寄藏子彈罪),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48號判決將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寄藏子彈罪部分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07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至③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除寄藏子彈罪有期徒刑4月部分外,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9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