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仁壽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仁壽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仁壽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92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