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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7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文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文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文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10月、1年5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嗣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92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