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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7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政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家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因家庭暴力(傷害尊親屬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5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所列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783

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執新字第478號執行指揮書、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7592號判決書、本院98 年度上訴字第419號判決書、法務部○○○○○○○受刑人個案自述表、受刑人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 治療摘要紀錄表、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 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