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麥安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麥安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麥安懷因貪污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185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7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簡志龍法 官 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