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慶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慶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劉慶淞因貪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64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