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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3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庠宏原名葉建宏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庠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囑上更四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35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貪污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並入監執行,嗣經核准假釋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6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法 官 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