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6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冠霆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冠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7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7月確定。於98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76號裁定有期徒刑11年7月確定,於98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9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6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法 官 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