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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聲字第 7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宏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宏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宏章因(1)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抗字第5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2)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抗字第5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最後事實審:本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448號】確定。於民國90年3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楊明佳法 官 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