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軍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景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長官職責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景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郭景志因違反長官職責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100年上更二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