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被上訴人 陳柏廷
陳慧穎陳慧玲陳慧容陳音如陳美如陳昭棣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陳朝傳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聲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朝傳於第一審判決前死亡,依前揭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上訴人承受訴訟,以利訴訟程序續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法 官 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