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蕓賞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聖齊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松茂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對於該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提起上訴。查:前述刑事部分,因原審判決被告林松茂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上訴人聲請「若被告刑事訴訟受無罪判決,原告願補繳裁判費,聲請鈞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庭」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