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附民上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3號原 告 兼承受訴訟人 饒瑞仁

饒俊芳饒俊芬被 告 陳登廷

陳逸杰湯小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50號),黃玉華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饒瑞仁、饒俊芳、饒俊芬為原告黃玉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黃玉華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死亡,有黃玉華之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憑,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然迄無人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饒瑞仁、饒俊芳、饒俊芬為黃玉華之全部繼承人,分別有卷附黃玉華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在卷可稽,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饒瑞仁、饒俊芳、饒俊芬為黃玉華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