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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重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訴訟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被 告 劉永祥上列被告劉永祥因本院一0五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二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訟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請求參加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銓正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