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魏詮祐選任辯護人 蔡惠琇律師財產所有人 賀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58號、第21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魏詮祐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賀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負責人魏詮祐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柒仟參佰參拾肆萬參仟玖佰拾捌元,應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與魏詮祐等人,於民國100年底間見因現代食安問題嚴重,有機農業頗受消費者歡迎,遂有意以LED燈高科技發展有機蔬菜產業,渠等並於同年12月初在桃園市○○區○○○路00號17樓成立賀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賀田公司),魏詮祐、胡繼堯、鍾添景,及魏詮祐之配偶李佳蓉、胡鈺郎之配偶莊玉玲等人擔任發起人,並於同月14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等程序,由胡繼堯為登記負責人,魏詮祐則任職該公司總經理。因賀田公司於成立初期欠缺資金,渠等遂決定以推廣有機蔬菜為由,對外邀集不特定大眾為「契作農友」,以此契作方式產銷蔬菜及徵募資金,參加者以新台幣(下同)20萬元為1單位,期間為80週,每週可取得賀田公司提供之150包有機蔬菜食用,若食用過剩,「契作農友」亦可委由賀田公司代售,若賀田公司栽種不及時,則由賀田公司退款,賀田公司即按1包25元價格折算予「契作農友」,換算每1單位每週可領取金額為3,750元。而賀田公司自100年12月底開始招募有機蔬菜「契作農友」,獲得廣大迴響,參加人數踴躍超出預期,迄至101年2、3月間,胡繼堯見賀田公司建廠速度及生產規模遠不及「契作農友」之參加單位數,且大多數「契作農友」乃選擇委託代售每週領取金錢,認有觸法疑慮,遂數度告知及提醒魏詮祐此等經營模式應予調整,惟魏詮祐未有回應,胡繼堯即萌退股之念。而主要負責技術面之胡鈺郎、鍾添景亦因時間及健康等個人因素無法繼續,故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三人遂決定一起退出公司,魏詮祐同意由其全額退還胡繼堯等三人原入股金額,而取得賀田公司之經營權。
二、嗣於101年3月間,胡繼堯等三人之退股及公司變更登記程序均陸續辦理完成,魏詮祐並自101年3月30日起擔任賀田公司之負責人,並實際負責公司營運等一切業務。又因賀田公司原登記負責人胡繼堯認為上開以「契作農友」推廣業務之經營模式有吸金之嫌,故於退股時亦一併要求魏詮祐承接公司後,須將胡繼堯之前以公司負責人身分以賀田公司名義與「契作農友」簽訂之契約書一律收回(下稱「舊契約」),由魏詮祐重新以賀田公司名義與「契作農友」另訂契約。詎魏詮祐自101年3月30日起獨資經營賀田公司,明知賀田公司自100年12月間起迄至101年3月29日止,已招募眾多「契作農友」,單位數至少有330單以上【此部分之「契作農友」名單及投資單位數,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為清楚對照卷證,更一審就「契作農友」之編號,與原審及上訴審之編號同)。惟此不包含101年3月29日以前加入,於101年3月30日以後未與魏詮祐換約而退出之單位數(本院認魏詮祐就101年3月30日退出部分,未有本案違反銀行法犯行,理由詳如下述),故實際數量係330單以上】,依賀田公司當時營運規模已無法依「契作農友」之參加單位數供應相當數量之有機蔬菜(330×150=49,500,每週至少提供49,500包),且「契作農友」幾乎全部選擇「委託代售」方式按週領取金錢,及原股東胡繼堯亦因此等營運方式有變相吸金之嫌而退股,竟基於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之犯意,明知賀田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且非銀行不得經營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且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收受存款業務,自101年3月30日起獨資經營賀田公司後,先通知於101年3月29日以前已加入賀田公司之「契作農友」,以公司負責人有更換為由換約,但賀田公司仍以相同條件繼續原契約關係,而「契作農友」亦可選擇退出並取回原契作金額而結束契約關係。除部分「契作農友」退出外,大部分「契作農友」均選擇「換約」繼續原合約關係。而魏詮祐則將舊契約之文字略作修正,並將合約期間改為21個月,重新製訂「賀田植物工場蔬菜契作生產合約書」(下稱「新契約」),而新契約雖未明定每包蔬菜之價格及參加者之投資獲利金額,惟魏詮祐口頭上均有對前來「換約」之契作農友告知與原契約之內容及條件均相同,即合約期間投資1單位20萬元每週可取得3750元相當於150包蔬菜之獲利(合約始日仍自舊契約日期開始起算),契約書並明定每月為600包,合約期間(新契約已延長為21個月)共可獲取12600包數之蔬菜,嗣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於101年3月29日以前即已加入之原契作農友與賀田公司簽訂新契約(法定代理人為魏詮祐),並繳回原先與賀田公司所簽訂之舊契約(法定代理人為胡繼堯),合計有330單(附表一部分為258單,附表二部分為72單,合計330單)。而魏詮祐除與原「契作農友」簽訂新契約外,並繼續以此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之人參加賀田公司之「蔬菜契作生產」,以「契作農友」或「入股」為名義,每1單位20萬元,每月可取得賀田公司提供600包有機蔬菜(每週150包),21個月合約期間共可取得12600包數之蔬菜(600×21=12,600。「股東」則無合約期間之限制),惟參加者均未領取蔬菜,由賀田公司以每包25元折算,每1單位按週給付「奬金」3750元(150×25=3750)予參加之「契作農友」及「股東」。魏詮祐復自101年5、6月間起,再修改部分合約內容,每1單位仍為20萬元,惟每月可取得之蔬菜略降為560包(每週140包),21個月合約期間共可取得11,760包數之蔬菜,惟參加者仍均未領取蔬菜,由賀田公司以每包25元折算按週發放「奬金」。依此計算方式:①合約期間領取12,600包蔬菜者,共可領取315,000元(12,600×25=315,000),扣除本金20萬元,21個月獲利金額為115,000元,換算投資報酬率高達年息32.85%【每年利息金額為115,000÷21×12=65,714→→年利率:65,714÷200,000=32.85%】;②合約期間領取11,760包蔬菜者,共可領取294,000元(11,760×25=294,000),扣除本金20萬元,21個月獲利金額為94,000元,換算投資報酬率高達年息
26.85%【每年利息金額為94,000÷21×12=53,714→→年利率:53,714÷200,000=26.85%】,以此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厚利吸引不特定多數人加入賀田公司。故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先後加入賀田公司為「契作農友」或「股東」【按附表二部分,係於101年3月29日以前即有加入,於101年3月30日以後又繼續認購單位者。附表三係101年3月29日以前沒有加入,於101年3月30日以後才加入者】,合計301單,並繳納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金額予賀田公司(投資名單及加入日期、單位數、金額等,詳如附表二、三所示),賀田公司則按契作者或股東之認購單位數計算每週獲利金額而給付。賀田公司因此吸納資金共1億2860萬元【200,000×(330+301)=126,200,000】。嗣因民眾向桃園市政府農業發展局檢舉,始查獲上情,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站於101年11月1日上午9時許搜索賀田公司並扣得如附表B所示之物。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人證、文書證據暨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更一審卷一第54頁正面),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亦均未提出異議,故均得引為本案證據,合先說明。
二、訊據被告魏詮祐固坦認於100年12月底至101年3月29日間擔任賀田公司總經理,因原股東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人相繼退股,自101年3月30日起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並招募如附表A所示之人為賀田公司「契作農友」、「股東」,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賀田公司是要發展高科技有機蔬菜產業,因成立初期欠缺資金,就參考其他公司的作法,以契作生產之方式推廣經營,公司的本意是賣菜、經營農業,不是吸金,但是農友一時招募太多,生產規模不及,且有農友表示1週150包的菜吃不完,才讓農友選擇可以委託公司代售,所以才會以每包25包的價格折價給農友,公司真的有在種菜,也有賣菜,農友要領菜,公司就拿菜給農友,並不是在吸金;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他們因和伊意見不合要退股,伊為了對已參加的農友負責,所以把他們的入股金全數退還給他們,伊還是認為這是很好的產業,所以伊繼續經營賀田公司,伊也投資了1千多萬,到伊接負責人的時候,才發現產量確實來不及給契作者,伊才會重新修正契約,來不及種菜的就退錢給契作者,伊認知上就是賣菜,伊推銷的也是菜,伊的定義就像訂羊奶一樣,沒有給羊奶的時候就要退費,所以伊沒有生產就退菜款,有生產時就給菜,只是後來檢調後,他們就不要菜了,導致伊經營困難;伊的蔬菜已被市場認定是高規格產品,近年來的業務量也變多了,相信只要給伊一段時間,伊可以還清全部的錢;伊還是認為伊是從事農業,有實際在生產、銷售,沒有違反銀行法云云。
三、經查:被告魏詮祐對於民國100年12月間有與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人成立賀田公司,胡繼堯為登記負責人,被告係擔任總經理,有招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契作農友,參加者以20萬元為1單位,期間為80週,每週可取得賀田公司提供之150包有機蔬菜食用,若食用過剩「契作農友」亦可委由賀田公司代售,若賀田公司栽種不及時,則由賀田公司退款,賀田公司即按1包25元價格折算予「契作農友」,每1單位每週可領取之金額為3,750元;嗣因股東意見不合及健康、時間等因素,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人相繼退股,被告自101年3月30日起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即修改舊契約內容,並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契作農友換約,收回之前由胡繼堯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所簽訂之舊契約,再與農友簽訂新契約,新、舊契約內容均大致雷同,惟期間延長為21個月,農友每1單位每週可獲取150包蔬菜,不領取者可以每包25元折價每週領取3,750元;且另自101年3月30日以後仍繼續招募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加入賀田公司成為「契作農友」或「股東」,農友或股東之每1單位每週可獲取150包或140包蔬菜,不領取者可以每包25元折價領取3,750元或3500元等事實,均為被告所是認,核與參加契作者或股東之人【括孤內數字係編號】:羅蘭英(9)、謝秋菊(18)、陳永昌(16)、黃采渝(19)、李鳳霞(29)、陳妤蓁(37)、黃世強(65)、江德耀(76)、向玉昭(101)、楊紹豐(120)、邱坤滉(143)〈另代理邱尤美鄉(190)〉、林秀琴(133)、陳素英(137)、黃韵茵(140)、葉秀慧(156)、黃正騰(163)、戴黃思羽〈戴彰宏(164)、戴暄庭(165)之代理人〉、方銘福(183)、林春鳳(208)、蘇筵富(221)、蘇振燻(223)、林紫璇(230)、陳廉芳(231)、林傑鎮(233)、陳敏(234)、林蓉新(237)、謝麗櫻(238)、蘇余玉蘭(239)、舒宗渭(244)、吳明(245)、陳綺姍(246)、嚴慧萍(247)、李泳銘(248)、李水生
(249)、李嚴梅馨(250)、蘇金祿(251)、張美瑤(258)等人於上訴審;及陳永昌(16)、謝秋菊(18)、黃采渝
(19)、陳妤蓁(37)、黃世強(65)、江德耀(76)、戴黃思羽〈戴彰宏(164)、戴暄庭(165)之代理人〉、劉亦修(217)、張喜洳(219)、范正弘(222)、陳廉芳(231)〈另代理曾瓊瑤(229)、林紫璇(230)〉、林傑鎮(233)、陳敏(234)〈一併陳述已死亡之謝旺成(227)部分〉、舒宗渭(244)〈另代理許燕茸(242)、舒映堯(243)〉、吳明(245)、嚴慧萍(247)、李泳銘(248)、李水生(249)、李嚴梅馨(250)、蘇金祿(251)〈一併陳述其家人蘇振燻(223)、蘇余玉蘭(239)部分〉、張美瑤(258)、林芳米(272)〈一併陳述其家人傅聖烘(129)、傅凱群(153)部分〉、陳金奬(275)、邱坤滉(143)〈一併陳述其妻邱尤美鄉(190)部分〉等人,於更一審時到庭所陳大致相合(以上供述證據之卷證出處詳如附表A各編號投資人欄所示。又附表A所示各投資人編號,均為原審及上訴審之記載相同,惟因認定投資人名單略有差異,故有跳號情形),及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4年2月12日經中三字第10435505020號函所附賀田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相關資料(上訴卷一第190-227頁)、賀田植物工場蔬菜契作生產合約書、華泰商業銀行101年5月29日(101)華泰總中壢字第05065號函暨客戶對帳單、附表A所示各編號投資人欄所載證據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關於各投資人年息之認定係依據其月領包數而來,而依卷證所示,被告與如附表一、二所示投資人就其等於101年3月29日以前加入單位簽訂新契約部分,因係舊契約效力之延伸,故均為月領600包(即週領3750元)。至被告另行向如附表二、三所示投資人重新招攬之新單位,其月領包數應以合約書之記載為憑,惟非如附表二、三所示投資人於101年3月30日以後加入之單位均有扣得其合約書,故就有扣得合約書之投資人部分,其上記載「月領600包」部分即未特別註記,僅就「月領560包」者特別註記如附表A所示(如編號25江素珍、編號19黃采渝等)。
四、至被告否認其自101年3月30日以後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與附表一、二之人簽訂新契約,及招募附表二、三之人為「契作農友」及「股東」等行為相當於銀行法所指之吸收存款行為,並以前詞置辯,否認有本案違反銀行法犯行。論述如下:㈠按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
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處罰。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賀田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農作物栽培業、特用作物栽培業、
食用菌菇類栽培業、花卉栽培業、作物栽培服務業、糧商業、園藝服務業、其他農業、造林業、特殊林木經營業、森林遊樂區經營業、伐木業、其他林業、畜牧場經營業、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食用油脂製造業、製粉業、調味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即食餐食製造業、豆類加工食品製造業、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飼料製造業、肥料製造業、一般儀器製造業、家畜家禽批發業、花卉批發業、蔬果批發業、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食用油脂批發業、飲料批發業、茶葉批發業、食品什貨批發業、飼料批發業、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日常用品批發業、水器材料批發業、陶瓷玻璃器皿批發業、祭祀用品批發業、清潔用品批發業、肥料批發業、環境用藥批發業、塑膠膜、袋批發業、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鐘錶批發業、眼鏡批發業、建材批發業、機械批發業、電器批發業、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照相器材批發業、食品添加物批發業、回收物料批發業、其他批發業、無店面零售業、國際貿易業、智慧財產權業、不動產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生物技術服務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環境檢測服務業、廢(污)水處理業、資源回收業、廢棄物清理業、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產業育成類、雜誌(期刊)出版業、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休閒活動場館業、其他修理業、租賃業、未分類其他服務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以上均無收受存款業務,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乙份在卷可稽(他6149號偵卷第8至9頁、上訴審卷一第225-227頁)。
㈢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賀田公司的會員都是透過親朋好友,也
會辦理說明會等語(658號偵卷第16頁),堪認賀田公司之投資來源係多元,並未特別侷限契作者之身分,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招募資金無訛。
㈣更且,依卷附契作生產合約書內容觀之(均係指被告擔任負
責人以後新契約),合約期間均為21個月,每投資1單位20萬元,有分為①按月領取600包蔬菜,全部可領取12,600包者;及②按月領取560包蔬菜(按560包菜之合約,全為101年3月30日以始新加入者,詳如附表二、三所示),全部可領取11,760包者等之二種內容。其中按月領取600包,合約期間共可領取12,600包,每週可取得3,750元(25×150=3,750),以合作21個月期間計算總額為315,000元(12,600×25=315,000),扣除本金20萬元,21個月獲利金額為115,000元,換算投資報酬率高達年息32.85%【每年利息金額為 115,000÷21×12= 65,714 →→ 年利率: 65,714÷200,000=32.85%】。另按月領取560包,合約期間共可領取11,760包,共可領取294,000元(11,760×25=294,000),扣除本金20萬元,21個月獲利金額為94,000元,換算投資報酬率高達年息26.85%【每年利息金額為94,000÷21×12=53,714→→年利率:53,714÷200,000=26.85%】。顯然賀田公司以高於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數倍之優渥利率吸引契作者投入款項,且佐以附表A各投資人欄所示獎金發放明細,月領600包者各契作者確實於固定期間按週領取3750元,即相當年息32.85%計算之利潤;及月領560包者,換算每週可領3500元,相當年息26.85%計算之利潤,均遠高一般銀行存款或正常商業經營之合理利潤。被告之經營模式,足使不特定之多數人願意參加賀田公司之籌資方案,其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與繳交之本金顯不相當,已足生吸引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投資之風險,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相符。甚且,被告於調查及原審中供稱:因為平鎮區中央路的植物工廠建築工程延誤,無法依預定時間將蔬菜產生供給契作者,所以陸續退款,伊所稱進度延宕指的是農作設備,例如鐵架、LED燈、水電施工,當時因為負責技術的鍾添景退股,導致此部分無法銜接。賀田公司位在中壢區中央東路的辦公室有40坪的小型示範工廠,平均每天可生產80包蔬菜,這些都有銷售出去等語(他6149號偵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原審卷第69頁反面至70頁)。顯然賀田公司之廠房因生產設備延誤而尚未正式運作,根本無法大量生產蔬菜,僅能依靠公司內之示範工廠每日生產80包蔬菜,如此每週生產之蔬菜量頂多560包,對照賀田公司與投資者簽立之契約內容,賀田公司每星期負有提供每位契作者按1單位計算之150包蔬菜之責,準此,以被告獨資經營賀田公司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參加單位已達330單以上觀之,賀田公司每週必須提供之蔬菜量即多達近5萬包(330×150=49,500),足徵賀田公司根本無法依蔬菜契作生產合約書之內容於每週提供1投資單位可領得之150包蔬菜,遑論其可代契作者對外銷售(因既須有龐大能量之生產工廠,亦須配合龐大之銷售人員及銷售網路,始能滿足其對投資大眾所承諾之龐大利益),然賀田公司竟可遵期支付各契作者每期賣菜獲利,此有獎金發放明細在卷可考,顯然契作者所領取者非真正「投資獲利」,而係渠等與賀田公司約定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此絕非正常投資所存在之態樣。若賀田公司為擴充廠房而有新招募股東、匯聚資金之必要,亦應依公司法第268條第1項之規定,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核准,惟卷內並無任何賀田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發行新股之資料,堪認賀田公司亦非循正常發行新股之方式募資,實係以投資後可享有高額報酬為名義,號召廣大民眾投入資金之類似收受存款行為無訛。再進一步申論,被告既無足夠之產能、足夠之銷售網路,則賀田公司發放所謂「投資獲利」,不過是拿乙投資人之本金發放甲投資人之獲利,其捲起投資倒債風暴僅係時間問題而已,而此恰為銀行法第125條、第29條、第29條之1所嚴禁者。
㈤至被告辯稱:要拿菜的可以拿菜,也有很多人拿菜,但是契
作人吃不完或是公司來不及種出來,當然就要折價退款給契作人,是一種方式的變通,伊認為這樣並不是在吸金云云。查: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交易方式,不足以完全保障農產品之銷售通路,故「預約訂購,計畫生產」之契作方式,已為農產品銷售上所常見,非但可以保障農民之生計,且農民因不擔心通路問題,更能提昇農作物之品質,故預收農作物價款自非法所不許。被告為賀田公司之負責人,為推廣有機蔬菜產業,以「契作」方式經營,固無疑問,惟依附表A所示卷內各證據,再再均顯示被告係以可以「代售蔬菜」之厚利吸引不特定之人加入賀田公司契作行列,且幾乎每一位契作者都沒有「買菜」、「領菜」及「吃菜」的事實,而是領取每單位每週3750元之獲利,已如上述,被告辯稱係「契作」,在賣菜一節,顯非事實。再被告係以20萬元為1單位,每週每1單位可領取之蔬菜包數為140至150包,每月高達560至600包,明顯已超越一般家庭之合理食用量;況加入1單位以上,甚至達5、6單位以上者亦不在少數,焉可能此等契作者每週要領取數百包甚至高達千包以上數量之蔬菜?違反常情至極,亦明悖於前述農產品契作銷售之精神。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曾辯稱:有寄菜給契作者,很多農友都是拿菜,有各農友領取蔬菜之提貨券可以證明云云(上訴審所提上訴狀、更一審卷一105年5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更一審卷一105年6月23所提刑事報㈡狀),惟依①證人黃采渝(19)於更一審證稱:「(當時說是要契作要拿菜,結果有沒有拿過菜?)我沒有收過他的菜,因為我們的契作申請書上面寫「契作的方式都是寫代售」,每一單位都是代售」、「(代售以後有給你們多少錢?)它其實就是每個禮拜領3750元,其實我們不是很了解,到底是不是有生產菜,是不是真的有賣出去給誰,這個我們不了解,只知道說他當初契作的合約是寫說『20萬,每週3,750』,但是他沒有寄菜給我,我沒有拿過他的菜」、「提貨券是我媽媽領的,過程我不是很記得,但是我印象中,那時候為什麼會有提貨券,他們給我的理由說法是說:『檢調查到了這個問題,說這樣子公司可能會有一些疑慮,所以他要作一些提貨券給我們,到時候提示說我們是有拿券的』」、「有去公司買過菜」、「(所以妳去過公司,也買過蔬菜,請問妳剛剛說:『新聞事件爆發後,妳們才認為賀田公司的蔬菜可能是違法的』嗎?)不是蔬菜是違法,而是它其實是用蔬菜作一個包裝,我們所有很多人,已經其實是為了3,750塊週結的那個金額,並不是為了蔬菜,如果它每週生產這樣子的量的話,我記得我們的合作契約書,他是說「每週好像要有什麼各類的蔬菜幾百顆、幾百棵」這樣我們是沒有辦法吃」、「在我自己的契作憑證上面,它是寫說『第五週開始領取第一週契作蔬菜150包,十字花科250克,什麼萵苣150克,然後依合約可以領80週』,可是其實我們並沒有拿到這麼多的菜,而且我們也不是拿菜,因為我們當初在合約書上面是寫契作方式是代售,代表說它其實是告訴我們說『你給我20萬,我每個禮拜給你3750』,這個錢它就是固定的,並不是說我們買了菜,我們去賣別人」、「(所以妳確實在檢調查獲之後,有跟媽媽去賀田公司,還有去買蔬菜?)因為他給我們這個提貨券,叫我們必須去作這個動作,將來查金流的時候,才不會有問題,我們當初很多人都是聽到這樣的說法」、「(買蔬菜的時間點?是在簽約前、在有領取3,750元的過程中,妳有沒有想要去買蔬菜?)因為那時候我自己並沒有這樣的需求。我們解約是在102年作協議書,而案件是101年11月就爆發了,11月之後我才拿到這個提貨卷,拿到提貨卷不去買的話,這個提貨券就沒有用,就像廢紙一樣」等語(更一審卷一第173頁正面及背面、第175頁正面及背面、第176頁正面、178頁背面-179頁正面);②證人陳妤蓁(37)於更一審證稱:「(妳當時主要是要吃他的菜嗎?加三個單位一個月要吃1,800包可能嗎?妳當時為什麼會加入?還是要拿每個月代售的金額?)因為那時候他上面寫說就是我們一個單位20萬進去,然後他就用代售,然後週給我們3,750元,幾週就可以回本,不可能吃那麼多菜」、「(你加入這個所謂蔬菜契作專案,你的目的是要吃菜,還是一單位一個禮拜可以有3,750元的收入?你自己當初加入的想法?)就是因為有他們幫我代售,然後我是用一週3,750元」、「(你說後來有拿到提貨單,是解約以後,拿到提貨單?)對」、「(你的了解是有看到什麼新聞的報導還是怎樣嗎?)有,那時候有聽到,然後就說去公司,然後他說會給我們提貨卷,換提貨卷給我們」、「(你拿那個提貨卷去公司有拿到一些菜?)對,他還有換面膜」等語(更一審卷一第180頁正面及背面、182頁背面);③證人謝秋菊(18)於更一審證稱:「我加入2個單位,沒有給菜,我都是拿獎金。我當初會加入,是因為每一週150包乘以25,然後3,750元,80週回本,我就想說我丟20萬變30萬,20個月我跟他,我就想用賭的方法」、「(你去領了幾次蔬菜?)一次。我之前剛參加的時候是因為很好奇,那時候我有用自己的錢買,他有開發票給我們」、「(妳剛簽約的時候,妳有跟他們買過蔬菜?)買菜來試吃」、「(妳的加入,不是要吃菜?)對,我家才3個人怎麼吃」、「(妳剛剛有講過,提貨單也是解約出事了以後才有?)對,以後才有」、「(就3,750元,所謂的每週發放獎金不正常,然後才有拿到所謂的提貨單?)對,然後我們要求要解約」、「(跟前面二位證人〈黃采渝、陳妤蓁〉都一樣?)我們講話都一樣,真的,我們過程都一樣」等語(更一審卷一第184頁正面及背面、185頁背面);④證人楊禮如(編號16陳永昌之妻)於更一審證稱:「(妳們拿菜,有用一個禮拜150包扣的嗎?)沒有扣。都是拿3,750元。想要吃菜,就自己去買」、「(拿一包25元去公司買嗎?)去公司買」、「(剛剛有提示二張收據出來,那個收據是解約以後,去拿的那些東西,還是解約以前就去公司拿?)這是我簽的。因為我沒有買他的菜,是因為我覺得苦茶油比較好吃,所以我就把券換成苦茶油」、「(那裡來的券?)券就是魏詮祐他老婆給我的,他說『我們現在是契作的農友,然後我們必須要買他的東西,這樣比較合理』,我們大家就拿券了,然後就去換了這些東西」、「(為什麼領3750元,會跑出一個提貨券?)這個是在中壢中央東路的時候拿的,那時候已經沒有給我們獎金了,所以我們有一點不高興,他就給我們提貨券,但是我們也沒有領到錢,我們只有領到一次,之後就沒有了」、「(你是用解約之後的提貨券去拿這些東西?)對,事後他也沒有寄菜給我。就是說他們一直叫我們大家去開會,要我們解約,那我們都還在猶豫,然後我們大家就先拿一些,最後我們還是都簽了,全部都簽了,包括我在內」等語(更一審卷一第189頁正面及背面、第190頁背面-191頁正面);⑤證人黃世強(65)於更一審證稱:「我加入不是要吃菜,是要錢」、「(你母親羅蘭英四單位,你一單位,你們加入農友契作是為了一個禮拜一單位3,750元的獎金,還是為了要吃菜?)是為了獎金,因為我們家自己有田,我媽媽在市場賣菜」、「(你媽媽在市場賣自己種的菜?)對」、「(所以加入農友,不是為了要吃菜?)他的菜沒有我家的好吃」、「(領取3,750元的這個過程中,雖然時間點講不出來,但你們曾經收到公司寄過來的菜?)3,750元匯到後來就沒有匯,截止的那一期後面大概是一個月內,他就突然寄了一箱菜過來,就是不正常了,已經沒有匯錢了,之後才寄菜過來」等語(更一審卷一第192頁正面、第193頁正面及背面)。可知,證人等參加賀田公司之目的就是要領取每週所發放的獲利、奬金,而被告所提農友有領取蔬菜的「提貨券」,係賀田公司遭檢調搜索後,為有「契作」之外觀且因奬金發放已有困難,被告始發放所謂之「提貨券」,賀田公司之「契作者」實際上均係投資人,被告以上辯解均不足採。
㈥至編號76之江德耀於更一審時曾到庭稱:簽約以後每一個禮
拜都有寄來蔬菜給我,我參加賀田農友契作,是為了購買蔬菜,賀田公司並沒有說買蔬菜以後還會獲得固定的利息或紅利,我參加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吃菜等語外(更一審卷一第169頁正面及背面、170頁正面及背面)。惟查:依卷證資料所示,江德耀係於104年4月間參加1單位(申請書、合約書見2153偵卷三第2、3頁)。雖證人江德耀雖於更一審證稱其加入賀田公司係為拿菜云云。惟江德耀於上訴審到庭時則稱:「(你有收到多少錢或是拿到多少蔬菜?)我是有拿到錢,他分了12期給我,12期的3750元都有拿到,解約的時候他給我 13842元,我沒有獎金也沒有被追走,總結還欠我141,158元。我也有拿到菜…我只希望他能夠還我錢,他可以用抵債的方式用蔬菜的方式抵債」等語(上訴審卷一第66頁背面-67頁正面);再參酌卷附江德耀之申請書上係勾選「自售」,及其與賀田公司之解約協議書上係記載「已領45000元」,未領155,000元(2153偵卷三第1、2頁)。足見江德耀以20萬元加入賀田公司之目的,亦係為領取每週發放的奬金獲利,而非如其所證是為了拿菜。證人江德耀於本院所證顯與事實不符,自難採信。況如上述,被告於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後重新簽約及重新招攬之單位數高達600單以上(330+301=631),即使證人江德耀所述為真,亦僅是6百餘單之其中1單而已,縱有少數幾單係為「拿菜」、「吃菜」,亦只是少數例外,並不足以影響本院對於被告經營賀田公司之目的係在吸收資金之認定。綜上所述,證人江德耀於更一審所證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㈦至被告又辯稱:因之前股東有提到公司作法像在吸金,所以
伊接公司以後,有修改契約的文字,依新契約的內容,伊有將蔬菜的成本扣除,這是真正的契作合約,不是吸金云云。查:由胡繼堯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時所擬定之舊契約第6條,有明確約定賀田公司每包蔬菜代售價格為「25元」(因被告稱所收回之舊契約均由胡繼堯取回,故卷內僅有空白舊契約1份附卷,見他6149號偵卷第15頁正面及背面)。而被告自101年3月30日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後所簽訂之新契約,則未明文約定每包蔬菜之價格,依卷附合約書第3條約定〈按甲方為賀田公司,乙方為投資人〉:「費用負擔之約定:甲方生產蔬菜所需有關之工廠建設費、設備費、電費、種子費、播種費、肥料費、收獲包裝費、冷藏費及栽培管理費用等均由甲方負擔,乙方則負擔上述物工廠生產後購買蔬菜之價款」及將第6條第2點修改為:「如乙方要求甲方代銷其全部或部分契作蔬菜,甲方應按甲方牌告價格為其代銷,不得藉故推托,代銷所得應按季扣除必要管銷費用後,將結餘之款項支付乙方」(卷內所有投資者之合約均為新契約,可參2153號偵卷二第10頁編號3黃貫書於101年4月13日合約)。
雖被告復向本院辯稱:「(你的新合約跟舊合約內容最大的不同是什麼?)新合約是農友如果有蔬菜要委託公司代售,公司以三個月的公告菜價,扣除公司管銷費用,餘額才會給我們代銷的農友,自用的是以一單位150包/每週,寄送到農友指定地址。舊合約是固定每週150包,若由公司代售的話,就以由公司以25元代售」、「(新合約簽訂後,大概一包代售是多少錢?)平均下來一包大約22元到25元。還有新合約是三個月結算一次,舊合約是每週結算一次」、「(依你所述,新合約和舊合約結算的數量和金額,並沒有很明顯的差距,是否如此?)有差、差很多,每週結算的整個工作量,跟三個月結算的工作量就差很多。我覺得差很多,因為新合約有扣除公司管銷費用」云云(更一審卷一第55頁背面)。然依卷證所示,新契約雖未明定每包蔬菜價格,惟被告仍均以每包25元之價格折計予各參加者,及被告於本院亦承稱:「(依卷附各農友的每月份領取金額的明細表,農友的每1單位是20萬元,每週就是可以領回3750元,有何意見?提示2153號偵卷三第120、141、142、143、144頁)沒有意見,當初所定的合約就是這種合約」、「(這個數字,就是你依新契約第3條計算而來的嗎?)3750元是以他的菜量乘以賣出的價格,以壹包25元幫他銷售,一單位是150包」等語(更一審卷一第77頁背面-78頁正面)。是被告雖將合約文字內容略作修正,惟其仍以每包25元之價格折算其奬金獲利發放之基準,與所謂舊契約時代之作法沒有任何不同,其徒以契約文字有略為修正而辯稱無吸金云云,自不可採。又卷附合約內容以觀,被告與各投資者所簽訂之「賀田植物工場蔬菜契作生產合約書」,雖其文字表面上看來係農作物之契作合約及扣除所謂蔬菜成本,惟被告可以折算蔬菜價格給各投資者,只要投資每1單位20萬元就可按週領取3750元(月領600包者)或3500元(月領560包者),各投資者之參加目的就是為了按週領取上開獲利,已經本院說明認定如上,與被告與投資者間之契約形式上看起來係「農產契作合約」無關,一併敘明之。
五、本案犯罪所得之認定及計算被告自101年3月30日以後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與附表一、二之人簽訂新契約及招募附表二、三之人為「契作農友」、「股東」等行為,相當於經營銀行法所指之吸收存款業務,已經本院認定如上。至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自101年3月30日接手賀田公司以後所招募的契約,縱然有違反銀行法,但是101年3月29日以前的農友,是胡繼堯擔任公司負責人所招募而來,不能算是被告招募的,被告與他們簽新契約,只是延續舊契效的效力,檢察官及歷審既認為胡繼堯等人沒有違反銀行法,此部分即應該扣除,所以被告實際吸金的規模未達1億元以上,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處罰云云。因被告之吸金規模關乎其如何論罪處罰之認定,論述如下:
㈠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
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至於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當之。細繹二者「犯罪所得」之規定,同詞異義,概念個別。違法吸金當事人約定返還本金者,因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結論、102年度台上字第42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如附表三所示自101年3月30日始投資參加賀田公司者(共
214單);及如附表二所示原於101年3月29日以前即有加入,於101年3月30日以後又另投資金繼續認購者(共87單,詳如附表二所示),以上共301單,均係被告自101年3月30日起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以後始招募而來,就該301單部分,與賀田公司原始股東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人無關,被告就賀田公司此部分所收受款項,應負完全責任,合先說明。
㈢至如附表一、二所示於101年3月29日以前即有加入,其等於
101年3月30日被告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以後,與賀田公司換約重新簽約者,合計330單(附表一係換約即未繼續認購者共258單;附表二係換約以後又再陸續認購者,其等於換約前認購數為72單。故與附表一部分合計330單)。就此330單,被告辯稱:此係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人在公司時大家招募而來,伊是為了要負責任和他們換約,此部分不能算是伊在吸金云云。惟查:
⒈關於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人退股前公司如何經營及
其等退股之經過,證詞如下:①證人胡繼堯於上訴審證稱:賀田公司的原始股東有我、胡鈺郎、鍾添景、魏詮祐4人,股東的出資金額與比例均等,1個人150萬元,是要經營科技農業。賀田公司成立時是由魏詮祐經營,魏詮祐是總經理、胡鈺郎是董事、鍾添景是技術長、我是董事長。
因為我那時候沒有事業,他們三人都有產業,怕會有扣稅的問題,即由我來當董事長。工作內容是魏詮祐負責行銷、企劃,招募業務人才,胡鈺郎也是類似,就是找朋友、親戚加入,鍾添景負責植物生長技術,水耕栽培,我是負責教育、學術單位座談、推廣。但我在賀田公司三個月,就跟魏詮祐決裂離開了。因那時候魏詮祐有辦一個歐洲10日的旅遊,魏詮祐堅持要辦理事的制度,他成立一個理事制度,如果參加契作者單位超過200萬可以去歐洲旅遊10天,我不太同意,因為會惡性循環。賀田公司購買廠房的目的是要把產能做出來,中壢的大樓那邊只是秀面而已,要有工場才能做出來,不然沒有辦法交付蔬菜。我知道的事情,是在初期中央東路公司的部分(指中央東路大樓賀田公司內的示範工廠),公司的溫室栽培,有種植蔬菜給契作者看,在大樓裡面的產量,根本無法符合需求。我任職董事長期間,賀田公司有依約交付蔬菜予契作者,但多數契作者是拿錢,只有少數拿菜。賀田公司無法生產足量蔬菜,魏詮祐即決定要付給契作者錢。當初我不是很支持這樣的事,認為有風險,但是他已經在做了,就交給他。
怎麼支付錢我不了解,所以我才選擇裸退,有拿回150萬元。我建議魏詮祐用別的方式解決,但是被告不聽,賀田公司的目標原本這是良善的東西,如果有資金問題,應該要找輔導銀行朝正向的方式,因為這個方法比傳銷來的正當等語(上訴審卷一第252至256頁);②證人胡鈺郎於上訴審證稱:我們有想去做合作、投資。本來我們就是種菜的,魏詮祐用這種經營制度我們覺得是可以的,我們有討論有參加。賀田公司用契作的方式種蔬菜,跟投資者有契作行為,種蔬菜後販售,獲利部分,一部分是公司的,一部分是客戶的,我知道的是這樣。公司實質上是胡繼堯跟魏詮祐在經營,胡繼堯以前是董事長,魏詮祐擔任總經理。他們工作內容我就不清楚,因為我沒有參與。後來我是因為大陸的事業,沒辦法讓我分神,所以退出。賀田的經營方式有沒有問題,我不知道等語(上訴審卷一第179頁反面至第180頁);③證人鍾添景於上訴審證稱:當初是胡鈺郎工廠在我隔壁,有跟我買我公司農業發芽的產品,他看到我在研發植物工廠的菜,覺得漂亮,想說看看大家能不能來種這個菜。胡鈺郎找我後,看看能不能種菜銷售,我這個是安全無毒的,在那個年代是很新的,胡鈺郎後來就說他有兩個朋友有興趣,就介紹魏詮祐跟胡繼堯來參觀我種的菜,就認識了。他們後來找我,我負責技術,一起合作做植物工廠的業務,而成立賀田公司,就我們4個人。賀田公司最初就是我們4個人,每個人出資金額與比例均等,賀田公司從事經營項目是用LED的植物工廠,種安全的蔬菜給一些朋友跟消費者。我負責技術,怎麼建廠及如何種菜。當初四個人都叫董事,一起開會,開會時我都只負責報告種多少菜,我們4人100年11月底決定要做這個公司,就開始籌備工廠,12月底就開幕。賀田公司有實際生產蔬菜,30幾坪的示範工廠做4層,種子到銷售大概30-40天,計畫式、環控式的生產,他們跟我說要多少蔬菜,我就拼命生產,賀田公司原本有依約交付蔬菜予契作者,但後來交不出來,大家覺得菜很好,很多人想買,但沒辦法生產這麼多,規模不夠大。後來我自己身體檢查,肝上有腫瘤7、8顆,家人覺得我太累了,叫我不要繼續做,伊就提出願意把技術教別人。我在101年2月13日打電話給胡繼堯董事長,說要退出董事職務,胡繼堯說把技術教一教就好,所以2月15日我用掛號寄出退出董事,把股份轉出去,後來股份是退給魏詮祐跟他太太等語(上訴審卷一第181頁至第183頁)。
⒉自以上原始股東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人證詞可知,
被告與渠等成立賀田公司之立意確係要發展有機蔬菜之精緻農業,並特意找來原來就在栽種有機蔬菜之胡鈺郎、鍾添景二人為股東,且以契作方向經營,有招募契作農友及籌設場地種植蔬菜,是被告辯稱與胡繼堯等人成立公司不是要吸金是要發展高科技農業一節,應屬可信。雖被告所提賀田公司100年12月27日會議記錄所示,當時擔任賀田公司董事長之胡繼堯召開會議,與會之公司重要幹部雖共同決議以前述「舊契約」內容對外招募農友,而被告並未參加該次會議,有會議紀錄1份可稽(更一審卷一第74頁正面及背面)。惟該日與會者有一「陳副總」發言稱:「公司對外宣稱我們是直銷公司,非常不恰當」;及有一「胡常董」發言稱:「糾正我們是契作合作的方式來經營,不是直銷公司」(按本院對照出席人簽名,此人應為胡鈺郎)。堪認被告與胡繼堯等人成立賀田公司確非以吸金為目的,公司最初以「舊契約」對外招攬「契作農友」,亦非有藉此違反吸收存款之犯罪故意可言。被告辯稱:成立賀田公司是要發展有機蔬菜農業,不是為了吸金,且賀田公司100年12月27日開會決定以「舊契約」對外招募農友,伊沒有參加該次開會,公司到101年3月底對外招募的作法,不是伊一個人可以決定等語,尚與事實相符。
⒊賀田公司自100年12月底成立之初,係以發展農業為目的
,縱然有以上開「舊契約」對外招募農友,惟股東間並無以違法吸收存款之意,已如前述。故雖如附表一、二所示於100年3月29日以前加入之330單部分(即胡繼堯為公司負責人時期),即使參加者多意在領取奬金獲利,惟公司之主要經營者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人均無以此來吸金之意,且被告亦未參與賀田公司100年12月27日會議,未共同決議以「舊契約」對外招募農友,當時之賀田公司業務並非被告一人可以決定及操縱,公司所有事務應由全體股東共同承擔。綜合上開卷證,足以推認,當初賀田公司全體股東胡繼堯等人為開發市場、拓廣業務量,參酌當時市場行情,以有機蔬菜每包25包價格招攬契作農友加入,食用不畢或栽種不及時,為免農友權益受損,即折價以現金發放予農友(即本意為「代售」或「退款」),雖與前述「農業契作」之精神無違,惟換算年利率高達32.85%,在此低利時代,一般民眾自趨之若鶩,故於100年12月底至101年3月底之短短3個月內吸引廣大民眾加入。可知,賀田公司由發展農業之初衷而至吸金之途,乃一逐漸發展之過程,非被告及其他股東胡繼堯等人於公司成立之初所預見及規劃。換言之,若賀田公司因應其生產規模,依適當比例招募「農友」,由其選擇「自用」或「代售」,若偶然因天候等自然因素栽種不及時,由賀田公司折價退款,此等經營模式並不當然違法。惟實際情形是賀田公司所招募「農友」之單位數過度擴張,超出原意及預期,故在此一漸進過程中,實難以一時一刻或一朝一夕來判定賀田公司何時開始才算是吸金。綜上論述,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330單部分(不包含附表二所示於101年3月30日以後加入者),雖已有吸金之嫌,惟參酌賀田公司當時之經營現況,及其他股東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人主觀上均無藉此吸金之犯意,甚至董事長胡繼堯為免觸法於2、3個月間即選擇退股,故就上開賀田公司於101年3月29日以前所招募之330單,實難以區何者係吸金?何者不是吸金?何者與被告有關?何者與被告無關?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就賀田公司於101年3月29日以前就上開330單所收受款項,被告及其他股東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人均無違反銀行法犯意。
⒋賀田公司於胡繼堯擔任負責人時期,所招募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330單,固非賀田公司違反吸金而來,已經本院論述認定如上。惟賀田公司於該段期間即已招募過多「契作農友,甚至原股東即公司負責人胡繼堯於101年3月間有向被告反應蔬菜數量遠不及參加「契作」之人,且大多數人選擇拿錢,其並不支持此等作法;另負責農業栽種技術層面之股東鍾添景亦稱賀田公司原本有依約交付蔬菜予契作者,其拚命生產,但後來交不出來,大家覺得菜很好,很多人想買,但沒辦法生產這麼多,規模不夠大等情,已如前述。甚至胡繼堯以退股之激烈方式向被告表達其絕對不會與被告以此等方式繼續公司,並要求被告要一律收回舊契約,以免自身涉及刑責。則被告於101年3月30日獨資經營賀田公司後,當明知迄至101年3月29日止已招募來至少330單(此不包含101年3月29日以前加入,於101年3月30日以後未與魏詮祐換約而退出之單位數,故實際數量係330單以上),賀田公司不可能每週達生產近5萬包之蔬菜,且幾乎絕大多數加入賀田公司者並非真實訂購農產品之契作人,而係要領取年息高達32.85%的每週3750元獲利,此均已為被告所明知,猶為規避銀行法之非法吸金罪責,將舊合約文字略作修改,形式上符合「契作精神」,而將契約延長21個月,明定每月領取600包,合約期間共可領取12600包,再按每包25元價格計價,按週發放「奬金」3750元。綜上論述,雖該330單係於簽立舊契約時向賀田公司繳納款項,於斯時尚不認為賀田公司係非法從事銀行業務之吸收存款,惟被告於101年3月30日以賀田公司名義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換約,收回舊契約並簽立新契約,並於101年4月開始迄被查獲時止,依新契約內容按週發放「奬金」3750元,則被告與如附表一、二所示330單之各投資人簽訂新契約所為,其主觀已係以賀田公司經營農業為名義向如附表一、二所示330單之人吸收資金甚明,否則被告何以於換約後仍繼續以賀田公司名義發放每週3750元「奬金」予各單位所有人?且嗣後亦與其等簽訂「解約協議書」、「解約還款協議書」等文件?至被告於本院另主張:①原有參加舊契約者因不願換約,而取回原投資款項者,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24王威量、226林財宏、228邱陳香妹、252陳宜嫻、235林群凱、132金永和、236鍾林素珠等人共17單,並提出已作廢之解約協議書為憑(詳更一審卷三第27頁正面105年8月1日刑事陳報㈡狀第1頁表㈠);②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16張慶淇、218賴秀卿、220胡秀嘉(胡鈺郎之子)、166楊清文等人共17單部分,都是胡鈺郎介紹之原始股東,隨胡鈺郎一併退股並返還股金(詳更一審卷三第27頁背面105年8月1日刑事陳報㈡狀第2頁表㈢)【因以上各編號之人經上訴審或更一審傳訊時不到庭,或曾稱已拿回款項(如張慶淇、胡秀嘉、楊清文等人),故以上34單本院即從寬認定於101年3月30日未與被告進行換約,而選擇退股取回款項,並不計入本案吸金範圍,以上11人亦未列於附表A及附表一、二名單中】。惟自以上所述有部分舊契約「農友」選擇退出,由被告返還款項一節以觀,被告與選擇「換約」之「農友」簽訂新契約,並自101年4月以後按週給付3750元,其主觀上係基於以投資農業為名義為賀田公司吸收資金之犯意而為,所為自合於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吸收存款」要件。換言之,雖就以上附表一、二之330單部分,被告於101年3月30日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以後,即收回舊契約,另訂新契約,因契約當事人、訂定日期及主要事項均未變動,以民事上法律關係觀點而言,新契約乃舊契約效力之延續,該330單部分雖係賀田公司於101年3月29日以前所收取之款項,惟被告自斯時起,已獨資經營賀田公司,就該330單部分仍繼續給付紅利、奬金、利息,即係基於以賀田公司「吸金」之犯意而為,其與該330單之投資人簽訂新契約,即合於銀行法第29條之1所指「吸收資金」之要件。被告辯稱於101年3月29日以前就加入賀田公司者,係胡繼堯董事長時期所為,應由全體股東負責,不應計入其吸金範圍一節,自無足採。
㈣綜上論述,本院認定被告與其他股東於100年12月間成立賀
田公司確係以發展農業為目的,並以預收款項、計劃生產之「農業契作」模式經營,惟於招募過程中,參加單位數超出其預期及生產進度,而當時賀田公司除被告以外尚有胡繼堯、胡鈺郎、鍾添景等三位股東,非被告一人所得操控,故賀田公司於100年12月間至101年3月29日止所招募之「契作農友」,並不當然認係違法吸金,故從寬認定該期間加入之「契作農友」雖亦有按週領取3,750元之外觀,惟尚難認被告及賀田公司其他股東就其部分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犯意。惟本院認定被告於101年3月30日獨資經營賀田公司後,主觀上即基於違反銀行法不得非法吸收存款之犯意,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換約,就其等於101年3月29日以前所參加之330單簽訂「新契約」並按週給付每單位3,750元奬金;又另向原已參加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招募新單位,及重新招募向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招募新單位,共301單。以上合計631單,每1單位為20萬元,故被告以賀田公司經營農業為名義,於本案共吸納資金之金額為1億2860萬元【200,000×(330+301)=126,200,000】。
六、其他有爭議單位之認定被告主張於101年3月29日以前所參加單位數應予扣除,本院認為自被告於101年3月30日獨資經營賀田公司後有與其等換約簽訂新契約,並按週給付每單位3,750元奬金,合計共330單,仍應計入本案違反銀行法之非法吸金範圍,理由已如前述。至被告其他主張應予扣除之單位數,說明如下【依被告之辯護人向本院所陳(見更一審卷三第22頁背面-23頁正面、第144頁正面),就有爭議之單位數,以更一審卷三所附其105年8月1日所提刑事陳報㈡狀為準(詳更一審卷三第27-85頁)】:
㈠被告主張前述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①編號224王威量、226
林財宏、228邱陳香妹、252陳宜嫻、235林群凱、132金永和、236鍾林素珠等人共17單;②編號216張慶淇、218賴秀卿、220胡秀嘉(胡鈺郎之子)、166楊清文等人共17單等部分,於其101年3月30日獨資經營賀田公司前即退股,尚非全然無憑,理由已如上述,故該34單予以扣除。
㈡被告主張原審判決附表所載表單數量有錯誤部分:其中附表
A編號67廖永興應更正為2單位(原審誤認為4單位)、編號218賴秀清應更正為6單位(原審誤認為12單位)、編號219張喜洳應更正為1單位(原審誤認為9單位)、編號229曾瓊遙應更正為2單位(原審誤認為4單位)、編號231陳廉芳應更正為1單位(原審誤認為4單位)等部分。經本院核對如附表A所示卷證,及參酌以上有到庭投資人所陳,被告此部分主張為有理由,茲更正之。至被告主張附表A編號258張美瑤部分應為6單位,原審判決誤載為20單位云云。查:依張美瑤於本院所陳稱:「我在101年3月先參加六個單位,匯款120萬元,我陸陸續續領到獎金。後來101年11月加入賀田公司成為股東,我就在101年11月28日匯款317萬8450元成為賀田公司股東」、「101年11月的時候,被告遊說我加入賀田公司股東,我看他把公司說的很有前景,就決定把加入的120萬元轉為股款,用400萬元來入股,因為不足280萬元,我要再給公司280萬元,還有我已經領回的款項是37萬8450元,被告說轉為股東就要把原來領的錢退還,所以我要再給賀田公司的錢是280萬加上37萬8450元,即317萬8450元,然後賀田公司給我股票」等語(更一審卷三第18頁正面);及被告當庭對張美瑤所述亦稱:「當初是她來公司找我,她是覺得我們公司產業不錯,才加入成為股東。她已經入股成為股東,不算是欠款。她交給公司的股款是400萬元沒有錯」等語(更一審卷三第18頁背面),並有張美瑤所提匯款單及股票影本附卷可稽(審卷三第210、211頁),是編號258張美瑤部分其參加單位數係20單位無誤,被告此部分主張即無可採,編號258張美瑤之20單位應全部計入。
㈢又被告之辯護人另以:編號240李坤學2單位、編號241李坤
羲12單位、編號251蘇金祿10單位、編號225許齡尤5單位、編號221蘇筵富1單位、編號222范正宏2單位、編號239蘇余玉蘭6單位,是被告接手公司後入股為股東,並非吸金,應予扣除云云,並提出以上各投資人之認股憑證或股票(詳更一審卷三第27頁背面-28頁正面)。然按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是銀行法第29條之1所指之違法「收受存款」,包括使加入為股東情形,故被告辯稱以上各投資金額係「股東」,不是吸金一節,而否認有本案違反銀行法犯行,自不可採。
七、綜上所述,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均不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八、論罪理由㈠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被告於101年3月30日擔任賀田公司負責人後,與附表一、二所示投資人簽訂新契約,及另行招募如附表二、三所示投資人,藉發展高科技農業以賀田公司名義收受投資款項,使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加入成為投資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年息高達26.85%、
32.85%),依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就賀田公司而言應以收受存款論。被告以賀田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而犯本案,且各投資人之加入金額為1億2860萬元,吸金規模已達1億元以上,核其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規定處罰。又檢察官起訴書僅簡要記載被告行為態樣,並未詳敘其行為時間及投資人名單、參加單位及金額、換算年利率之年息等各節,於被告所犯法條亦概括記載為被告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論處」而未區分係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而本院經核對卷證結果,認定本案投資人名單詳如附表A所示,並再依其等參加時間分別製作附表一、二、三,查悉被告於本案所為吸金規模已達1億元以上,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罪處罰,應予補充,一併說明之。
㈡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反覆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行為,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吸收資金行為,乃集合犯,應包括以一罪論。
九、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就如附表一、二所示於101年3月29日以前即加入賀田公司之各投資人,本院認定被告係於101年3月30日與渠等簽訂新契約以後,被告始有違反銀行法犯行,理由已詳如前述;且被告自101年5、6月間以後有以月領560包對外招攬投資人,折算年利率為
26.85%,原審未詳予核對卷證,認定被告自100年12月間即有本案犯行,且一概認定年利率為32.5%,均有未洽,且原審未及適用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之規定,對財產所有之第三人賀田公司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亦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即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銀行法前科,仍於前案審理期間以投資高科技農業為名義再犯本案,吸金規模高達1億多元,嚴重危害社會正常金融秩序,所生損害匪淺,實屬非是,惟念其於檢調搜索後尚能坦然面對,有償還投資人部分金錢並均與各投資人簽立協議書為還款之憑證,且於本院審理時亦主動提出相關資料釐清事實,非全無悔悟之心,暨其犯案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十、沒收㈠法律之修正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刑法施行,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據此說明,銀行法第136條之1雖有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惟於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後,本案即應適用現行刑法沒收規定。㈡法律之適用及沒收金額之認定
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係賀田公司負責人,其以賀田公司為名義而為本件犯行,且依被告所歷次所陳,賀田公司現仍存續中,並有賀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更一審卷三第6頁)。是賀田公司就如附表A所示各投資人所收取之款項,係因被告魏詮祐之違法行為而取得,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賀田公司因而所取得之金錢應依法沒收。且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等規定,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依職權以裁定命賀田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更一審卷三第5頁),其法定代理人李佳蓉亦於本院105年8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由本院並向其提示卷內關於附表A所示向各投資人投資單位、繳交金額、領回金額等各卷證資料,予賀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佳蓉陳述其意見,有本院是日審判筆錄可稽。故就賀田公司向如附表A所示各投資人所收取款項尚未返還部分,應於本案判決時一併對賀田公司諭知沒收。爰參酌各投資人歷次到庭之陳述,卷附解約協議書、解約還款協議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認股憑證等書證,就本案如附表A所示各投資人之未領餘額逐一認定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計算結果,附表一各投資人合計參加258單位,共5160萬元,未領金額為2262萬4128元;附表二各投資人合計參加以上合計159單位,共3180萬元,未領餘額為1859萬5405元;附表三各投資人合計參加214單位,共4280萬元,未領餘額為3212萬4385元。以上全部未領餘額共計7334萬3918元。爰對賀田公司諭知沒收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並因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院認定各投資人之未領餘額,固有參酌投資人有到場及被告向本院之陳述,惟就上訴審、更一審均未到場之投資人部分,即參酌卷證資料為較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詳參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說明欄)。然本院據此認定之金額,就各投資人與被告或賀田公司間之民事上法律關係,並無既判力可言,自不影響及拘束各投資人其他另向被告或賀田公司求償之金額認定,一併敘明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B所示之書面資料,雖與本案有關,惟係被告犯本案之佐證,尚非直接供其犯本罪所用,故不宣告沒收。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係賀田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非銀行不
得經營存放款業務,亦不得以投資為名義收取款項或吸收資金,竟自100年12月14日起,以銷售有機蔬菜之名目對外招募資金,並以賀田公司名義與參加者簽立「賀田植物工廠蔬菜契作生產合約書」,約定由賀田公司每星期固定提供有機蔬菜予參加者,每1投資之單位為150包,由參加者自行對外販售,若參加者可以銷售完畢,以每包50元計算,參加者每星期可獲利7,500元,於合作週期之80週內則可獲得60萬元,因認被告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規定處罰。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賀田公司吸金統計表、
賀田植物工廠解約協議書、帳戶資料、代售金總表及獎金發放明細、賀田植物工場蔬菜契作申請書及匯款資料、預支名單、賀田植物工場契作生產合約書、契作農友資料及賀田植物工場公司資料等為憑。然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其辯護人辯稱:另就起訴書所載擔任銷售者部分,賀田公司僅依約定給付契作者定量蔬菜,至於契作者在領得蔬菜後,究以如何價格出售、最終獲利若干,因契作者個人銷售技巧而異,起訴書以賀田公司對外銷售蔬菜之定價,計算擔任銷售者之獲利,顯有誤會,況賀田公司因蔬菜產量不足,根本未有契作者依約定領取蔬菜,再擔任銷售者自行出售之情形等語。
㈣經查:卷附賀田植物工場蔬菜契作生產合約書第5條規定「
乙方(即契作農友)依合約加入契作合作後,第五週開始領取第一週契作蔬菜150包,每包約250克(十字花科類及萵苣類每包約150公克),依合約可領取80週,總計為12,000包。乙方於契作合約期間內解約,則須扣除50%生產設備運作費用及相關業務管銷費用,並須追回契作合約期間已領蔬菜包數及代售金額。」第6條規定:「甲方(即賀田公司)應依約定以每包/250g(十字花科類及萵苣類每包/150克)代售價格25元,接受乙方代售,不得藉故推辭。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收購,應依約定事宜賠償乙方損失。」(見他字第6149號卷第21頁正面),併參以卷附之賀田植物工場蔬菜契作專案申請書以觀,各參加者均在申請書中之「契作方式」欄位勾選『代售』,顯然賀田公司與參加者所約定之內容均係參加者向賀田公司購入蔬菜,再由賀田公司自行對外以約定價額25元販售,並將販售金額歸由參加者取得,尚無參加者購入蔬菜後,自行對外銷售之情形。是以,依卷內現存證據無從認定賀田公司有招募不特定人加入後,先行吸收款項、資金,再提供蔬菜供參加者自行販售之情形。
㈤再依銀行法第29條之文義意旨觀之,可知所謂以「收受存款
論」,係指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者,於收受、吸收資金後,於存續期間內,有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約定,始克相當,即其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乃收受者使用所收受資金之存續期間依本金一定比例當然發生,具有類似利息之法定孳息性質者,始為該條項所指「以收取存款論」。若賀田公司收受契作者之款項後,於期間固定提供契作者蔬菜,俾供契作者自行對外販售,則契作者尚須積極將所購入之蔬菜悉數賣出,方能有所獲利,苟契作者在購入蔬菜後,未有特定作為,自無獲利之可言,此外,若販售之蔬菜之市場接受度不如預期,尚有降價求售之可能,勢將減損預期之獲利空間,甚或侵蝕原本出資金額,凡此均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收受存款」,不論其存款為零存整付、整存整付之型態,或以每月獲取固定利息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出資人除能領取約定之利息外,尚能收回本金等情有別,反係單純之繼續性供應契約,由出賣人即賀田公司定期供應商品予買受人,買受人在取得商品後,自行對外求售並自負盈虧之情形,要非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之行為。
㈥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有
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規定處罰之犯行,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犯罪,然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款、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A:本案各投資人相關卷證出處。以下編號與原審及上訴審
相同,因認定未盡相同,故有跳號情形。又以下合約書部分,未註記者即為「月領600包」(即年利率32.85%)。又各投資人之「獎金發放明細」未全部扣案,惟就以下扣案部分逐一核對結果,均係每週領取3750元,即未再特別註記。
┌──┬───┬─────────────┬────────────┬──────────────┐│編號│姓名 │證據 │出處 │ 說明 │├──┼───┼─────────────┼────────────┼──────────────┤│ 1 │鄧春菊│申請書(101.3.9、101.4.6,│2153號偵卷二第1至4頁 │ ││ │ │各2單位,共4單位)、解約協│ │ ││ │ │議書(未註記日期,4單位) │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2 │林琇珠│申請書(101.3.6,6單位)、│更一審卷二第1頁(影印自 │ ││ │ │解約協議書(101.11.9,6單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位)、獎金發放明細 │卷二第5-8頁 │ │├──┼───┼─────────────┼────────────┼──────────────┤│ 3 │黃貫書│申請書(101.3.6、101.4.13 │更一審卷二第2-3頁(影印 │ ││ │ │,各1單位,共2單位)、合約│自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 ││ │ │書(101.3.6、101.4.13,各1│偵卷二第9-13頁 │ ││ │ │單位,2單位)、獎金發放明 │ │ ││ │ │細、解約協議書(101.10.16 │ │ ││ │ │,2單位) │ │ │├──┼───┼─────────────┼────────────┼──────────────┤│ 4 │葉日撰│申請書(101.3.6、101.5.18 │2153號偵卷二第14頁正面及│申請書、合約書、均係2單位, ││ │ │,各1單位,共2單位)、合約│背面、本院卷二第4-6頁( │解約協議書僅針對1單位解約, ││ │ │書(101.3.6、101.5.18,各 │影印自扣案物申請書、合約│但亦註記原參加2單位,故有1單││ │ │1單位,共2單位)、解約協議│書) │位未簽解約協議書,推認該單位││ │ │書(101.10.13,1單位) │ │已全部領回。 │├──┼───┼─────────────┼────────────┼──────────────┤│ 5 │林清霖│申請書(101.3.8,1單位)、│2153號偵卷二第15至17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1單│ │ ││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6 │葉蘭英│申請書(101.3.9、101.3.14,│2153號偵卷二第18至22頁 │ ││ │ │各1單位,共2單位)、獎金發 │ │ ││ │ │放明細、解約協議書(101.10.│ │ ││ │ │17,2單位) │ │ │├──┼───┼─────────────┼────────────┼──────────────┤│ 7 │陳韋利│申請書(101.3.12,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23至25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0.16,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8 │黃素妹│申請書(101.3.12,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26至29頁。│ ││ │ │、合約書(101.3.12,1單位 │ │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 │ ││ │ │書(101.11. 9,1單位) │ │ │├──┼───┼─────────────┼────────────┼──────────────┤│ 9 │羅蘭英│申請書(101.3.11,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 ││ │ │101. 5.28,3單位,共4單位 │ 卷二第30至34頁 │ ││ │ │)、合約書(101.3.11,1單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位。101.5.28,3單位,共4單│ 一第63頁正面及背面,羅│ ││ │ │位)獎金發放明細表、解約協│ 蘭英於103.7.24準備程序│ ││ │ │議書(101.10.29,4單位) │ 筆錄 │ │├──┼───┼─────────────┼────────────┼──────────────┤│ 10 │范葉秋│合約書(101.3.15,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7頁(影印自 │ ││ │枝 │、解約協議書(101.10.13,1│扣案物合約書)、2153號偵│ ││ │ │單位) │卷二第35頁 │ │├──┼───┼─────────────┼────────────┼──────────────┤│ 11 │汪范雲│合約書(101.2.22,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36頁、2153│ ││ │妹 │、解約協議書(101.10.16,1│號偵卷一第156-157頁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2 │劉文正│申請書(101.3.13,1單位) │上訴審卷二第88-93頁(劉 │ ││ │ │、合約書(101.3.13,1單位 │文正提出)、2153號偵卷二│ ││ │ │)、解約協議書(101.11.5,│第37-38頁 │ ││ │ │1單位)、解約還款協議書 │ │ │├──┼───┼─────────────┼────────────┼──────────────┤│ 13 │周楊銘│申請書(101.3.14,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8頁(影印自 │ ││ │ │、合約書(101.3.14,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8 │卷二第39至41頁、 │ ││ │ │,1單位) │ │ │├──┼───┼─────────────┼────────────┼──────────────┤│ 14 │葉黃喜│申請書(101.3.14,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42至43頁 │ ││ │妹 │、解約協議書(101.10.13,1│ │ ││ │ │單位) │ │ │├──┼───┼─────────────┼────────────┼──────────────┤│ 15 │范菊妹│合約書(101.3.15,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9頁(影印自 │ ││ │ │、解約協議書(101.11.5,1 │扣案物合約書)、2153號偵│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卷二第44 -45頁 │ │├──┼───┼─────────────┼────────────┼──────────────┤│ 16 │陳永昌│申請書(101.3.15,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1│ 卷二第46至48頁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64頁正面及背面,陳│ ││ │ │ │ 永昌於103.7.24準備程序│ ││ │ │ │ 筆錄、更一審卷一第186 │ ││ │ │ │ 頁背面-188頁背面,陳永│ ││ │ │ │ 昌於105.7.5審判程序筆 │ ││ │ │ │ 錄 │ │├──┼───┼─────────────┼────────────┼──────────────┤│ 17 │楊黛華│申請書(101.3.15,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10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3.15,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22 │卷二第49至51頁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8 │謝秋菊│申請書(101.3.15,101.5.30│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 ││ │ │,各1單位,共2單位)、合約│ 二第11-12頁(影印自扣 │ ││ │ │書(101. 3.15,101.5.30, │ 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協│ 卷二第52至56頁 │ ││ │ │議書(101.10.17,2單位)、│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獎金發放明細 │ 一第63頁背面-64頁正面 │ ││ │ │ │ ,謝秋菊於103.7.24準備│ ││ │ │ │ 程序筆錄、更一審卷一第│ ││ │ │ │ 184頁正面-186頁背面, │ ││ │ │ │ 謝秋菊於105.7.5審判程 │ ││ │ │ │ 序筆錄 │ │├──┼───┼─────────────┼────────────┼──────────────┤│ 19 │黃采渝│申請書(101.3.16,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黃采渝於103.7.24上訴審到庭稱││ │ │101.6.26,2單位,共3單位 │ 二第13-15頁(影印自扣 │係參加3單位,後來有與賀田公 ││ │ │)、合約書(101.3.16,1單 │ 案物申請書、合約書)、│司解約,被告有償還部分金額,││ │ │位,101.6.26,2單位,共3單│ 2153號偵卷一第46頁2153│公司尚欠306,300元等語(上訴 ││ │ │位。101.6.26係月領560包) │ 號偵卷二第57-59頁 │審卷一第64頁背面-65頁正面) ││ │ │、存款憑條(黃采渝於101.3.│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故本院認定黃采渝係參加3單 ││ │ │16存入20萬元至賀田公司合作│ 一第64頁背面-65頁正面 │位。 ││ │ │金庫帳戶)、解約協議書(10│ ,黃采渝於103.7.24準備│ ││ │ │1.10.17,1單位)、獎金發放│ 程序筆錄、更一審卷一第│ ││ │ │明細 │ 173頁正面-179頁背面, │ ││ │ │ │ 黃采渝於105.7.5審判程 │ ││ │ │ │ 序筆錄 │ │├──┼───┼─────────────┼────────────┼──────────────┤│ 20 │詹千慧│申請書(101.3.16,101.4.30│更一審卷二第16-17頁(影 │ ││ │ │,各1單位,共2單位)、合約│印自扣案物申請書)、2153│ ││ │ │書(101. 3.16,101.4.30, │號偵卷二第60至64頁 │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協│ │ ││ │ │議書(101.10.17,2單位)、│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21 │劉利娜│合約書(101.3.16,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65至67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1.7,1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22 │侯勝雄│解約協議書(101.11.6,1單 │2153號偵卷二第68至69頁 │申請書及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上註記合約起始日為││ │ │ │ │101.4.25認定。 │├──┼───┼─────────────┼────────────┼──────────────┤│ 23 │曲智清│解約協議書(101.11.6,1單 │2153號偵卷二第70至71頁 │申請書及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上註記合約起始日為││ │ │ │ │101.4.25認定。 │├──┼───┼─────────────┼────────────┼──────────────┤│ 24 │劉瑞英│申請書(101.3.30,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220-222、 │ ││ │ │、合約書(101.3.30,1單位 │72-73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1.13 │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25 │江素珍│申請書(101.3.19,101.5.19│更一審卷二第18-19頁(影 │ ││ │ │,各1單位,共2單位)、合約│印自扣案物申請書)、2153│ ││ │ │書(101.3.19,101.5.19,各│號偵卷二第74至77頁 │ ││ │ │1單位,共2單位。101.5.19係│ │ ││ │ │月領560包)、解約協議書( │ │ ││ │ │101.11.15,2單位)、獎金發│ │ ││ │ │放明細 │ │ │├──┼───┼─────────────┼────────────┼──────────────┤│ 26 │卓杏芳│申請書(101.3.19,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0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3.19,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5 │卷二第78至80頁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27 │周瑩炎│申請書(101.3.19,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1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3.19,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8 │卷二第81至83頁 │ ││ │ │,1單位)、奬金發放明細 │ │ │├──┼───┼─────────────┼────────────┼──────────────┤│ 28 │鍾佳芸│解約協議書(101.10.18,1單│2153號偵卷二第84至85頁 │申請書及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上註記合約起始日為││ │ │ │ │101.4.18認定。 │├──┼───┼─────────────┼────────────┼──────────────┤│ 29 │李鳳霞│申請書(101.3.21,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僅有101.3.21之1單位申請書, ││ │ │、解約協議書(101.10.15,2│ 卷二第86至89頁 │惟解約協議書為2單位,而獎金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發放明細上另有註記1單位、合 ││ │ │ │ 一第65頁正面及背面,李│約起始日為101.5.30,故認定李││ │ │ │ 鳳霞於103.7.24準備程序│鳳霞為2單位 ││ │ │ │ 筆錄 │ │├──┼───┼─────────────┼────────────┼──────────────┤│ 30 │陳育莉│合約書(101.3.21,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90至92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31 │陳曾秋│申請書(101.3.21,2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2-24頁(影 │卷附申請書及合約書各2份,合 ││ │蘭 │。101.5.7,3單位,共5單位 │印自扣案物申請書、合約書│計5單位。但解約協議書為4單位││ │ │)、合約書(101.3.21,2單 │)、2153號偵卷二第93至95│。上訴審有傳訊陳曾秋蘭未到庭││ │ │位。101.5.7,3單位,共5單 │頁、 │,從寬認定陳曾秋蘭參加單位數││ │ │位)、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 │為4單位。 ││ │ │期,4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32 │鄧蘇桂│合約書(101.3.21,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96至98頁 │ ││ │妹 │、解約協議書(101.11.5,1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33 │謝金桃│申請書(101.3.15,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99至102頁 │ ││ │ │、合約書(101.3.15,1單位 │ │ ││ │ │)、解約協議書(101.11.6,│ │ ││ │ │1單位)、奬金發放明細 │ │ │├──┼───┼─────────────┼────────────┼──────────────┤│ 34 │吳春娥│解約協議書(101.10.17,2單│2153號偵卷二第103至104頁│申請書及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上註記合約起始日為││ │ │ │ │101.4.18認定。 │├──┼───┼─────────────┼────────────┼──────────────┤│ 35 │林素娥│申請書(101.3.22,15單位)│更一審卷二第25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3.22,15單位│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5 │卷二第105至107頁 │ ││ │ │,15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36 │蔡毓靜│申請書(101.3.21,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6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3.21,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 │卷二第108至110頁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37 │陳妤蓁│申請書(101.4.6,1單位)、│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 ││ │ │合約書(101.3.23,1單位。 │ 二第27-28頁(影印自扣 │ ││ │ │101.4.6,2單位,共3單位) │ 案物合約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3│ 卷二第111至114頁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65頁背面-66頁正面 │ ││ │ │ │ ,陳妤蓁於103.7.24準備│ ││ │ │ │ 程序筆錄、更一審卷一第│ ││ │ │ │ 179頁背面-184頁正面, │ ││ │ │ │ 陳妤蓁於105.7.5審判程 │ ││ │ │ │ 序筆錄 │ │├──┼───┼─────────────┼────────────┼──────────────┤│ 38 │陳俊星│申請書(101.3.23,101.3.30│2153號偵卷二第115至118頁│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 │ ││ │ │協議書(101.11.6,2單位) │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39 │陳廖玉│申請書(101.3.23,3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19至125頁│ ││ │蘭 │101. 4.13,3單位。101.5.30│ │ ││ │ │,1單位,共7單位)、解約協│ │ ││ │ │議書(101.10. 17,7單位) │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40 │鈄淑芳│申請書(101.2.16,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9-30頁(影 │ ││ │ │101. 3.23,2單位,共3單位 │印自扣申請書)、2153號偵│ ││ │ │)、合約書(101.2.16,1單 │卷二第126-130頁 │ ││ │ │位。101.3.23,2單位,共3單│ │ ││ │ │位)、解約協議書(101.10. │ │ ││ │ │22,3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 │申請書(101.3.24,101.4.7 │更一審卷二第31-34頁(影 │ ││ 41 │楊佩穎│、101 .4.13,101.5.29,各1│印自扣申請書)、2153號偵│ ││ │ │單位,共4單位)、合約書( │卷二第131-139頁 │ ││ │ │101.3.24,101.4.7、101.4. │ │ ││ │ │13、101.5.29,各1單位,共 │ │ ││ │ │4單位)、解約協議書(101. │ │ ││ │ │10.17,4單位)、獎金發放明│ │ ││ │ │細 │ │ │├──┼───┼─────────────┼────────────┼──────────────┤│ 42 │古俊一│申請書(101.3.26,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35頁(影印自│ ││ │ │、解約協議書(101.11.6,1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卷二第140至141頁 │ │├──┼───┼─────────────┼────────────┼──────────────┤│ 43 │何宇鎧│合約書(101.3.26,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42至144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6,1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44 │沈秋玉│申請書(101.3.26,6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36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3.26,6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23 │卷二第145至147頁 │ ││ │ │,6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45 │賴佳欣│申請書(101.3.26,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37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3.26,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 │卷二第148至150頁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46 │吳美香│申請書(101.3.27,101.4.27│2153號偵卷二第151至155頁│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 │ ││ │ │協議書(101.10.16,2單位)│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47 │吳瑞蓮│申請書(101.3.27,3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56至158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8,3│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48 │陳俊哲│申請書(101.3.27,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60至162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 11.6,1單位) │ │ │├──┼───┼─────────────┼────────────┼──────────────┤│ 49 │曾雅鈴│申請書(101.3.27,2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63至165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 10.18,2單位) │ │ │├──┼───┼─────────────┼────────────┼──────────────┤│ 50 │黃瑞娥│申請書(101.3.27,2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47頁、2153│申請書、合約書、匯款單均為2 ││ │ │、合約書(101.3.27,2單位 │號偵卷二第166至168頁 │單位,惟解約協議書僅有1單位。││ │ │)、匯款單(101.3.27匯款40│ │黃瑞娥經上訴審傳訊未到庭,本││ │ │萬元至賀田公司合作金庫帳戶│ │院認定其參加2單位,其中1單位││ │ │)、解約協議書(101.11.6,│ │應已全部領回,故僅針對未全部 ││ │ │1單位) │ │領回之1單位解約。 │├──┼───┼─────────────┼────────────┼──────────────┤│ 51 │葉千菱│申請書(101.3.27,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69至171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11 .6,1單位) │ │ │├──┼───┼─────────────┼────────────┼──────────────┤│ 52 │劉家慧│申請書(101.3.21,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72至174頁│ ││ │ │、合約書(101.3.21,1單位 │ │ ││ │ │)、解約協議書(101.10.13 │ │ ││ │ │,1單位) │ │ │├──┼───┼─────────────┼────────────┼──────────────┤│ 53 │林寶廷│合約書(101.2.22,101.2.28│2153號偵卷二第175至178頁│ ││ │ │,101.3.17,各1單位,共3單│ │ ││ │ │位)、解約協議書(101.10. │ │ ││ │ │17,3單位) │ │ │├──┼───┼─────────────┼────────────┼──────────────┤│ 54 │陳志榮│申請書(101.3.28,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79至181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10.17,1單位) │ │ │├──┼───┼─────────────┼────────────┼──────────────┤│ 55 │楊陳華│申請書(101.3.28,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38頁(影印自│ ││ │喜 │、合約書(101.3.28,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 │卷二第182-184頁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56 │葉純佑│合約書(101.3.1,2單位)、│2153號偵卷二第185至187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10. 17,1單位) │ │ │├──┼───┼─────────────┼────────────┼──────────────┤│ 57 │戴玉珠│申請書(101.3.28,2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88至191頁│ ││ │ │、合約書(101.3.28,2單位 │ │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 │ ││ │ │書(101.10. 22,2單位) │ │ │├──┼───┼─────────────┼────────────┼──────────────┤│ 58 │謝桂櫻│申請書(101.3.28,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39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3.28,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 │卷二第192至194頁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59 │嚴盛興│申請書(101.3.28,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95至197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 10.17,1單位) │ │ │├──┼───┼─────────────┼────────────┼──────────────┤│ 60 │蘇蘭嬌│合約書(101.3.28,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198至200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 11.7,1單位) │ │ │├──┼───┼─────────────┼────────────┼──────────────┤│ 61 │曾鈞麟│申請書(101.3.29,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201至204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10 .18,1單位) │ │ │├──┼───┼─────────────┼────────────┼──────────────┤│ 62 │湯美玲│申請書(101.2.15,6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205至207頁│ ││ │ │101. 3.29,2單位,共8單位 │ │ ││ │ │)、解約協議書(101.11.7,│ │ ││ │ │8單位) │ │ │├──┼───┼─────────────┼────────────┼──────────────┤│ 63 │黃金蓮│申請書(101.3.29,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40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3.29,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卷二第208至210頁 │ ││ │ │書(未註記日期,1單位) │ │ │├──┼───┼─────────────┼────────────┼──────────────┤│ 64 │葉又華│申請書(101.3.29,2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211至213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10 .13,2單位) │ │ │├──┼───┼─────────────┼────────────┼──────────────┤│ 65 │黃世強│申請書(101.3.30,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卷二第214至216頁 │ ││ │ │(101. 10.29,1單位)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66頁正面及背面,黃│ ││ │ │ │ 世強於103.7.24準備程序│ ││ │ │ │ 筆錄、更一審卷一第191 │ ││ │ │ │ 頁背面-193頁背面,黃世│ ││ │ │ │ 強於105.7.5審判程序筆 │ ││ │ │ │ 錄 │ │├──┼───┼─────────────┼────────────┼──────────────┤│ 66 │溫瑞美│合約書(101.3.30,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217至219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 11.6,1單位) │ │ │├──┼───┼─────────────┼────────────┼──────────────┤│ 67 │廖永興│申請書(101.6.14,2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41-42頁(影 │原審及上訴審均認定廖永興為4 ││ │ │、合約書(101.7.11,2單位 │印自扣案物申請書、合約書│單位,惟申請書上生效日期即為││ │ │,月領560包)、成交金額為 │)、本院卷三第61頁(即證│101.7.11,與合約書相同,故本││ │ │38萬元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物11-2) │院認定廖永興為2單位。 ││ │ │稅額繳款書 │ │ │├──┼───┼─────────────┼────────────┼──────────────┤│ 68 │黃志忠│申請書(101.4.2,1單位)、│更一審卷二第43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4.2,1單位)、│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22,1單│卷二第223至225頁 │ ││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69 │黃知瑩│申請書(101.4.3,101.4.13 │更一審卷二第44-45頁(影 │ ││ │ │,各1單位,共2單位)、合約│印自扣案物申請書)、2153│ ││ │ │書(101. 4.3,101.4.13,各│號偵卷二第226至230頁 │ ││ │ │1單位,共2單位)、解約協議│ │ ││ │ │書(101.10.16,2單位)、獎│ │ ││ │ │金發放明細 │ │ │├──┼───┼─────────────┼────────────┼──────────────┤│ 70 │張美齡│申請書(101.3.7,3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46-48頁(影 │ ││ │ │101.4. 3,1單位。101.5.25 │印自扣案物申請書)、2153│ ││ │ │,2單位,共6單位)、合約書│號偵卷二第231至237頁 │ ││ │ │(101.3.7,3單位。101.4.3 │ │ ││ │ │,1單位。101.5.25,2單位,│ │ ││ │ │共6單位)、解約協議書( │ │ ││ │ │101.11.6,6單位)、獎金發 │ │ ││ │ │放明細 │ │ │├──┼───┼─────────────┼────────────┼──────────────┤│ 71 │傅國智│申請書(101.4.6,6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49頁(影印自│ ││ │ │101.5. 26,1單位,共7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卷二第238至241頁 │ ││ │ │書(101.10.31,7單位) │ │ │├──┼───┼─────────────┼────────────┼──────────────┤│ 72 │馮月娥│申請書(101.4.6,1單位)、│2153號偵卷二第242至244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1單│ │ ││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73 │葉棻蕙│申請書(101.4.10,2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245至246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3,2│ │ ││ │ │單位) │ │ │├──┼───┼─────────────┼────────────┼──────────────┤│ 74 │陳春惠│申請書(101.1.19,101.3.20│2153號偵卷二第247至249頁│ ││ │ │,101.4.11,各1單位。共3單│、2153號偵卷三第220至221│ ││ │ │位)、解約協議書(101.11. │頁 │ ││ │ │15,2單位。未註記日期,1單│ │ ││ │ │位) │ │ │├──┼───┼─────────────┼────────────┼──────────────┤│ 75 │陳瑞鳳│合約書(101.4.11,1單位) │2153號偵卷二第250至252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11.5,1單位) │ │ │├──┼───┼─────────────┼────────────┼──────────────┤│ 76 │江德耀│申請書(101.4.13,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 ││ │ │、合約書(101.4.13,1單位 │ 卷三第1至3頁 │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1單位) │ 一第66頁背面-67頁正面 │ ││ │ │ │ ,江德耀於103.7.24準備│ ││ │ │ │ 程序筆錄、更一審卷一第│ ││ │ │ │ 169頁正面-173頁正面, │ ││ │ │ │ 江德耀於105.7.5審判程 │ ││ │ │ │ 序筆錄 │ │├──┼───┼─────────────┼────────────┼──────────────┤│ 77 │劉志紋│申請書(101.4.13,4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50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4.13,4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卷三第4至6頁 │ ││ │ │書(101.10. 16,4單位) │ │ │├──┼───┼─────────────┼────────────┼──────────────┤│ 78 │林文泉│申請書(101.4.17,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7至9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79 │吳淑珍│申請書(101.4.19,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0至12頁 │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80 │陳良斌│申請書(101.4.20,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3至15頁 │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81 │劉美弘│合約書(101.4.20,2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6至22頁 │ ││ │ │101. 4.27,2單位。101.5.4 │ │ ││ │ │,1單位。共5單位)、解約協│ │ ││ │ │議書(未註記日期,5單位) │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82 │葉為國│合約書(101.4.20,5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23至24頁 │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 │ ││ │ │5單位) │ │ │├──┼───┼─────────────┼────────────┼──────────────┤│ 83 │林智士│合約書(101.4.25,101.5.16│2153號偵卷三第25至29頁 │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 │ ││ │ │協議書(2份,日期均為 │ │ ││ │ │101.11.6,各1單位)、獎金 │ │ ││ │ │發放明細 │ │ │├──┼───┼─────────────┼────────────┼──────────────┤│ 84 │蔣汝英│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1 │2153號偵卷三第30至31頁 │申請書及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上註記合約起始日為││ │ │ │ │101.5.23認定。 │├──┼───┼─────────────┼────────────┼──────────────┤│ 85 │黃柏鑫│申請書(101.4.27,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51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4.27,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 │卷三第32至34頁、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86 │黃貫庭│申請書(101.1.17,101.4.3 │更一審卷二第52-55頁(影 │ ││ │ │,101 .4.13,101.4.30,各1│印自扣案物申請書)、2153│ ││ │ │單位,合計4單位)、合約書 │號偵卷三第35至42頁 │ ││ │ │(101.1.17,101.4.3, │ │ ││ │ │101.4.13,101.4.30,各1單 │ │ ││ │ │位)、解約協議書(101.10. │ │ ││ │ │17,4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87 │邱雲進│合約書(101.5.2,1單位)、│2153號偵卷三第43至45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1單│ │ ││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88 │范許秋│合約書(101.5.2,1單位)、│2153號偵卷三第46至48頁 │僅有101.5.2之1單位合約書,惟││ │蓉 │解約協議書(101.10.15,2單│ │解約協議書為2單位,而獎金發 ││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放明細上另有註記1單位、合約 ││ │ │ │ │起始日為101.6.27,故認定范許││ │ │ │ │秋蓉為2單位 │├──┼───┼─────────────┼────────────┼──────────────┤│ 89 │劉怡佳│合約書(101.5.2,1單位)、│2153號偵卷三第49至51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1.6,1單 │ │ ││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90 │劉學瑩│申請書(101.1.18,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57頁(影印自│101.5.2之1單位未見申請書,惟││ │ │、合約書(101.1.18,1單位 │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獎金發放明細及合約書均係2單 ││ │ │。101.5.2,1單位)、解約協│卷三第52至56頁、 │位。且解約協議書亦註記係參加││ │ │議書(101.11. 6,1單位)、│ │2單位,故認為其中1單位已全部││ │ │獎金發放明細2張 │ │領回,故僅針對1單位簽立解約 ││ │ │ │ │協議書。 │├──┼───┼─────────────┼────────────┼──────────────┤│ 91 │劉營澤│申請書(101.5.2,1單位)、│更一審卷二第58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5.2,1單位)、│扣案物申請書)、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0.16,1單│卷三第57至59頁 │ ││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92 │謝政達│合約書(101.5.2,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60至66頁 │ ││ │ │101.5. 20,2單位。101.5.24│ │ ││ │ │,1單位。合計4單位)、解約│ │ ││ │ │協議書(101.11. 6,4單位)│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93 │陳秀娟│合約書(101.5.3,1單位)、│2153號偵卷三第67至69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0.22,1單│ │ ││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94 │林玟伶│合約書(101.5.5,1單位)、│更一審卷二第59頁(影印自│ ││ │ │解約協議書(101.11.6,1單 │扣案物合約書)、2153號偵│ ││ │ │位)、獎金發放明細 │卷三第70至71頁 │ │├──┼───┼─────────────┼────────────┼──────────────┤│ 95 │林鴻哲│合約書(101.5.5,101.5.30 │更一審卷二第60-61頁(影 │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印自扣案物合約書)、2153│ ││ │ │協議書(101.11.6,2單位) │號偵卷三第72至74頁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96 │劉又萱│解約協議書(101.10.19,1單│2153號偵卷三第75至76頁 │申請書及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上註記合約起始日為││ │ │ │ │101.6.27認定。 │├──┼───┼─────────────┼────────────┼──────────────┤│ 97 │曾昭祥│申請書(101.5.7,2單位)、│2153號偵卷三第77至79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7,2單 │上訴審卷二第23頁 │ ││ │ │位)、獎金發放明細、解約還│ │ ││ │ │款協議書 │ │ │├──┼───┼─────────────┼────────────┼──────────────┤│ 98 │謝女雀│申請書(101.5.9,101.5.23 │更一審卷二第62-63頁(影 │ ││ │ │,各1單位,共2單位)、合約│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 │ ││ │ │書(101. 5.9,101.5.23,各│2153號偵卷三第80至83頁 │ ││ │ │1單位,共2單位)、解約協議│ │ ││ │ │書(101.10.15,2單位),獎│ │ ││ │ │金發放明細、 │ │ │├──┼───┼─────────────┼────────────┼──────────────┤│ 99 │曾燕庭│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3 │2153號偵卷三第84至85頁 │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6.27而認定 │├──┼───┼─────────────┼────────────┼──────────────┤│ 100│曾貴賢│解約協議書(101.10.17,1單│2153號偵卷三第86至87頁 │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6.27而認定 │├──┼───┼─────────────┼────────────┼──────────────┤│ 101│向玉昭│合約書(101.5.16,101.5.31│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 卷三第88至91頁、上訴審│ ││ │ │協議書(101.10.15,2單位)│ 卷二第83至87頁 │ ││ │ │、獎金發放明細、商用本票、│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解約還款協議書 │ 一第73頁背面-74頁正面 │ ││ │ │ │ ,向玉昭於103.8.27準備│ ││ │ │ │ 程序筆錄 │ │├──┼───┼─────────────┼────────────┼──────────────┤│ 102│陳屘 │申請書(101.5.16,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64-65頁(影 │ ││ │ │、合約書(101.5.16,1單位 │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 ││ │ │)、解約協議書(101.10.16 │書)、2153號偵卷三第92至│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93頁 │ │├──┼───┼─────────────┼────────────┼──────────────┤│ 103│葉筠梓│合約書(101.5.16,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66頁(影印自│ ││ │ │101. 5.17,5單位,共6單位 │扣案證物合約書)、2153號│ ││ │ │、解約協議書(101.11.28, │偵卷三第94至95頁 │ ││ │ │6單位) │ │ │├──┼───┼─────────────┼────────────┼──────────────┤│ 104│黃亦陞│申請書(101.5.18,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67頁(影印自│101.6.26,1單位之申請書、合 ││ │ │、合約書(101.5.18,101.6.│扣案證物申請書)、2153號│約書未扣案。惟解約協議書註記││ │ │26,各1單位。共2單位)、解│偵卷三第96至98頁、上訴審│係參加2單位,及解約還款協議 ││ │ │約協議書(101.10.17,2單位│卷二第61頁 │書上註記係101.5.18、101.6.26││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還款│ │各參加1單位 ││ │ │協議書 │ │ │├──┼───┼─────────────┼────────────┼──────────────┤│ 105│鄭秀雄│合約書(100.12.23,1單位。│2153號偵卷三第99至107頁 │ ││ │ │101. 2.16,1單位。101.5.18│ │ ││ │ │,2單位。101.5.31,1單位。│ │ ││ │ │共5單位)、解約協議書(101│ │ ││ │ │.11.6,5單位)、獎金發放明│ │ ││ │ │細 │ │ │├──┼───┼─────────────┼────────────┼──────────────┤│ 106│范秋蓉│解約協議書(101.10.13,1單│2153號偵卷三第108至109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6.13而認定 │├──┼───┼─────────────┼────────────┼──────────────┤│ 107│曾美月│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1 │2153號偵卷三第110至111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6.13而認定 │├──┼───┼─────────────┼────────────┼──────────────┤│ 108│張婉玲│合約書(101.5.20,2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12至114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6,2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09│李承諭│申請書(101.5.22,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68頁(影印自│ ││ │ │、合約書(101.5.22,1單位 │扣案證物申請書)、2153號│ ││ │ │)、解約協議書(101.10.22 │偵卷三第115至117頁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10│李翊嘉│合約書(101.5.23,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18至120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22,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11│周淑蘭│合約書(100.12.25,101.5. │2153號偵卷三第121至125頁│ ││ │ │23,各1單位,共2單位)、解│ │ ││ │ │約協議書(101.11.6,2單位 │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112│孫家凱│合約書(101.5.23,2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26至128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6,2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13│許深根│合約書(101.5.23,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69頁(影印自│ ││ │ │、解約協議書(101.10.16,1│扣案證物合約書)、2153號│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偵卷三第129至130頁 │ │├──┼───┼─────────────┼────────────┼──────────────┤│ 114│郭美惠│合約書(101.5.23,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31至133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 │申請書(101.9.26,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70-71頁(影 │申請書及解約協議書均為1單位 ││ 115│盧淑姿│、合約書(101.5.23,101.9.│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但合約書為2單位,被告向本 ││ │ │26,各1單位,共2單位。101.│書)、2153號偵卷三第134 │院具狀稱盧淑姿係2單位(更一 ││ │ │9.26係月領560包)、解約協 │至136頁 │審卷三第31頁正面)。故本院認││ │ │議書(未註記日期,1單位) │ │定盧淑姿係參加2單位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116│林銀儉│申請書(101.1.6,101.1.17 │更一審卷二第72-82頁(影 │ ││ │ │,101.2.29,101.3.14, │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 ││ │ │101.3.27,101.4.13,各1單 │書)、2153號偵卷三第137 │ ││ │ │位,共6單位)、合約書( │至144頁 │ ││ │ │101.1.6,101.1.17,101.2. │ │ ││ │ │29,101.3.14,101.3.27, │ │ ││ │ │101.4.13,各1單位)、解約 │ │ ││ │ │協議書(101.11.7,6單位) │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117│邱新揚│合約書(101.5.25,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45至147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17,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18│黃秋華│申請書(101.5.25,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48至150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5,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19│黃郁婷│合約書(101.5.25,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51至153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6,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20│楊紹豐│申請書(101.5.28,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1.6,1 │ 卷三第154至156頁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76頁正面,楊紹豐於│ ││ │ │ │ 103.8.27準備程序筆錄 │ │├──┼───┼─────────────┼────────────┼──────────────┤│ 121│李政國│合約書(101.5.29,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57至159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22,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22│李美鴻│合約書(101.5.29,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60至162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5,1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23│陳亮希│申請書(101.5.29,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63至165頁│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24│陳國雄│申請書(101.5.29,3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83-84頁(影 │扣案證物另有101.5.31,1單位 ││ │ │、合約書(101.5.29,3單位 │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 │之申請書,惟未有合約書一併扣││ │ │)、解約協議書(101.10.22 │2153號偵卷三第166至168頁│案,且解約協議書係註記參加3 ││ │ │,3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單位,故本院認定陳國雄係參加││ │ │ │ │3單位。 │├──┼───┼─────────────┼────────────┼──────────────┤│ 125│黃莉華│合約書(101.5.29,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69至171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5,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26│江家瑩│合約書(101.5.30,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72至174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5,1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27│林鴻坤│合約書(101.5.30,2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75至177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2│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28│梁美媛│合約書(101.5.30,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78至180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8,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29│傅聖烘│申請書(101.5.30,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81至183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5,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30│彭淑定│合約書(101.5.30,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84至186頁│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31│邱胡寶│合約書(101.5.30,2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85頁(影印自│扣案證物另有101.3.5參加1單位││ │珠 │、解約協議書(101.11.12,2│扣案證物合約書)、2153號│之合約書,邱胡寶珠於上訴審傳││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偵卷三第187至189頁 │訊未到庭,而解約協議書係註記││ │ │ │ │參加2單位,故本院認定邱胡寶 ││ │ │ │ │珠係參加2單位。 │├──┼───┼─────────────┼────────────┼──────────────┤│ 132│王馨嫻│合約書(101.5.31,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90至192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6,1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33│林秀琴│申請書(101.5.31,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號│ ││ │ │、解約協議書(101.10.16,1│ 偵卷三第193至195頁、上│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解約│ 訴審卷二第67至71頁 │ ││ │ │還款協議書、存簿影本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85頁背面-86背面, │ ││ │ │ │ 林秀琴於103.10.8準備程│ ││ │ │ │ 序筆錄 │ │├──┼───┼─────────────┼────────────┼──────────────┤│ 134│邱婉華│合約書(101.5.31,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196至198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35│范富賢│申請書(101.2.6,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86-88頁(影 │ ││ │ │101.5.31,2單位,共3單位)│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 ││ │ │、合約書(101.2.6,1單位。│書)、2153號偵卷三第199 │ ││ │ │101.5.31,2單位,共3單位)│至201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0.22,3│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36│陳二郎│合約書(101.5.31,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202至204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28,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37│陳素英│申請書(101.3.13,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本件合約書及解約還款協議書上││ │ │101. 3.17,4單位。)、合約│ 二第89-90頁(影印自扣 │均係記載11單位,且陳素英於上││ │ │書(101.3 .13,101.5.17, │ 案證物申請書)2153號偵│訴審亦到庭陳稱係參加11單位(││ │ │101.5.31,各1單位。101.3. │ 卷三第205頁、訴審卷二 │上訴審卷一第86頁背面)。故應││ │ │17,101.5.24,各4單位。共 │ 第78至82頁 │係申請書未全部扣案,及當時僅││ │ │11單位)、解約協議書(101.│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針對其中5單位解約而已。本院 ││ │ │11.,5單位)、商用本票、存│ 一第86頁背面-87正面, │認定陳素英係參加11單位。 ││ │ │款憑條(陳素英分別於101.3.│ 陳素英於103.10.8準備程│ ││ │ │13、101.3.16存入賀田公司合│ 序筆錄 │ ││ │ │作金庫帳戶20萬元、80萬元)│ │ ││ │ │、解約還款協議書(102.1. │ │ ││ │ │18,11單位) │ │ │├──┼───┼─────────────┼────────────┼──────────────┤│ 138│鍾淑仁│申請書(101.3.14,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206頁 │鍾淑仁於上訴審及更一審經傳訊││ │ │ │ │均未到庭,被告於本院庭訊時供││ │ │ │ │稱:鍾淑仁係3月加入,已領金 ││ │ │ │ │額大約5、6萬元等語(更一審卷││ │ │ │ │三第23頁正面)。 │├──┼───┼─────────────┼────────────┼──────────────┤│ 139│呂育槿│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1 │2153號偵卷三第207頁 │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解約││ │ │單位) │ │協議書上註記未領餘額為零。被││ │ │ │ │告具狀稱呂育槿加入日期為101 ││ │ │ │ │年2月24日(更一審卷三第29頁 ││ │ │ │ │)。即據此認定此為呂育槿合約││ │ │ │ │日期。 │├──┼───┼─────────────┼────────────┼──────────────┤│ 140│黃韵茵│解約協議書(101.10.17,1單│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同上說明,黃韵茵解約協議書之││ │ │位) │ 卷三第208頁 │未領餘額亦為零。被告亦具狀稱││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黃韵茵加入日期為101年2月24日││ │ │ │ 一第87頁正面及背面,黃│(更一審卷三第29頁)。即據此││ │ │ │ 韵茵於103.10.8準備程序│認定此為黃韵茵合約日期。 ││ │ │ │ 筆錄 │ │├──┼───┼─────────────┼────────────┼──────────────┤│ 141│葉阿松│申請書(101.3.8,1單位)、│更一審卷二第91-92頁(影 │ ││ │ │合約書(101.4.4,1單位)、│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 ││ │ │解約協議書(101.11.9,1單 │書)、2153號偵卷三第209 │ ││ │ │位) │頁 │ │├──┼───┼─────────────┼────────────┼──────────────┤│ 142│楊禮如│申請書(101.3.5,1單位)、│2153號偵卷三第210至211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9,1單 │ │ ││ │ │位) │ │ │├──┼───┼─────────────┼────────────┼──────────────┤│ 143│邱坤滉│申請書(101.3.6,1單位)、│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僅有101.3.6,1單位之申請書及││ │ │合約書(101.3.6,1單位)、│ 卷三第212至214頁 │合約書扣案,惟邱坤滉到庭稱係││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2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加入2單位(上訴審卷一第75頁 ││ │ │單位) │ 一第87頁背面-88頁正面 │背面),解約協議書上亦記載2 ││ │ │ │ ,邱坤滉於103.10.8準備│單位,被告向本院具狀稱邱坤滉││ │ │ │ 程序筆錄、更一審卷三第│係101.2.7加入2單位(更一審卷││ │ │ │ 142頁正面-143頁背面, │三第29頁),本院即據此認定邱││ │ │ │ 邱坤滉於105.8.23審判程│坤滉加入日期分別為101.2.7、 ││ │ │ │ 序筆錄 │101.3.6,各參加1單位,共2單 ││ │ │ │ │位 │├──┼───┼─────────────┼────────────┼──────────────┤│ 190│邱尤美│合約書(101.2.15,1單位。 │見2153號偵卷一第131-135 │解約協議書上記載1單位,惟2份││ │鄉 │101.3 .27,5單位,共6單位 │頁、更一審卷三第190頁 │合約書上記載之單位 共6單位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 │,夫邱坤滉到庭亦稱邱尤美鄉加││ │ │,1單位)、解約還款協議書 │ │入6單位(上訴審卷一第87頁背 ││ │ │(未註記日期,6單位)、獎 │ │面),並於105.8.23庭呈邱尤美││ │ │金發放明細 │ │鄉之解約還款協議書,其上亦記││ │ │ │ │載6單位,故本院認定邱尤美鄉 ││ │ │ │ │參加6單位 │├──┼───┼─────────────┼────────────┼──────────────┤│ 144│黃陳美│合約書(101.3.20,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215至216頁│ ││ │惠 │、解約協議書(101.11.7,1 │ │ ││ │ │單位) │ │ │├──┼───┼─────────────┼────────────┼──────────────┤│ 145│李政賢│合約書(101.1.3,1單位)、│2153號偵卷三第217至218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10,1單│ │ ││ │ │位) │ │ │├──┼───┼─────────────┼────────────┼──────────────┤│ 146│葉陳瑞│合約書(101.1.13,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219頁、他 │ ││ │廷 │、解約協議書(101.11.6,1 │6149號偵卷第12頁 │ ││ │ │單位) │ │ │├──┼───┼─────────────┼────────────┼──────────────┤│ 148│葉清玉│申請書(101.1.9,1單位)、│更一審卷二第93-94頁(影 │ ││ │ │合約書(101.1.9,1單位)、│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 ││ │ │、解約協議書(101.11.6,1 │書)、2153號偵卷三第222 │ ││ │ │單位) │頁 │ │├──┼───┼─────────────┼────────────┼──────────────┤│ 149│楊秀梅│解約協議書(101.11.5,3單 │2153號偵卷三第223頁 │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解約││ │ │位) │ │協議書上註記未領餘額為零。被││ │ │ │ │告具狀稱楊秀梅加入日期為101 ││ │ │ │ │年1月10日(更一審卷三第29頁 ││ │ │ │ │)。即據此認定此為楊秀梅合約││ │ │ │ │日期。 │├──┼───┼─────────────┼────────────┼──────────────┤│ 150│陳麗真│合約書(101.2.11,101.3.24│更一審卷二第95頁(影印自│合約書共4單位,惟解約協議書 ││ │ │,各1單位。101.3.30,2單位│扣案證物合約書)、2153號│為3單位,未領餘額為零。從寬 ││ │ │。共4單位)、解約協議書( │偵卷三第224至226頁 │認定陳麗真參加單位為3單位。 ││ │ │未註記日期,3單位) │ │ │├──┼───┼─────────────┼────────────┼──────────────┤│ 151│陳麗梅│合約書(101.3.24,1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227至228頁│扣案合約書係1單位,惟解約協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 │議書係2單位,被告具狀稱陳報 ││ │ │2單位) │ │陳麗梅係101.2.11加入2單位( ││ │ │ │ │更一審卷三第29頁),本院即據││ │ │ │ │此認定陳麗梅加入日期分別為 ││ │ │ │ │101.2.11、101.3.24。 │├──┼───┼─────────────┼────────────┼──────────────┤│ 152│黃康年│合約書(101.5.31,6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230至231頁│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 │ ││ │ │6單位) │ │ │├──┼───┼─────────────┼────────────┼──────────────┤│ 153│傅凱群│申請書(101.5.28,6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232至233頁│傅凱群係由其母林芳米為代理人││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 │加入,林芳米於本院審理時稱傅││ │ │1單位) │ │凱群係參加6單位,僅就已領回 ││ │ │ │ │20萬元為解約,其餘未領100萬 ││ │ │ │ │元與編號129傅聖烘、272號林芳││ │ │ │ │米合併計算未領餘額為195萬元 ││ │ │ │ │入股,並提出認股憑證。被告當││ │ │ │ │庭表示同意(更一審卷三第22頁││ │ │ │ │正面),故傅凱群確定參加6單位│├──┼───┼─────────────┼────────────┼──────────────┤│ 154│鄒惠敏│解約協議書(101.11.7,6單 │2153號偵卷三第235至236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2.1而認定 │├──┼───┼─────────────┼────────────┼──────────────┤│ 155│吳春梅│合約書(101.2.1,1單位)、│2153號偵卷三第237至239頁│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11.5,1單位) │ │ │├──┼───┼─────────────┼────────────┼──────────────┤│ 156│葉秀慧│合約書(101.2.10,6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 ││ │ │101. 3.8,2單位。共8單位)│ 卷三第240至242頁、上訴│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還款協│ 審卷一第95頁、上訴審卷│ ││ │ │議書(102.1. 16,8單位)、│ 二第111-112頁 │ ││ │ │本票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95頁正面及背面,葉│ ││ │ │ │ 秀慧於103.11.12準備程 │ ││ │ │ │ 序筆錄 │ │├──┼───┼─────────────┼────────────┼──────────────┤│ 157│詹詠茹│解約協議書(101.11.7,6單 │2153號偵卷三第243至244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2.1而認定 │├──┼───┼─────────────┼────────────┼──────────────┤│ 158│林祺龍│解約協議書(101.11.7,5單 │2153號偵卷三第245至247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有2張 │ │金發放明細所載,其中4單位之 ││ │ │) │ │合約起始日為101.3.21,其餘1 ││ │ │ │ │單位之合約起始日為101.4.25 │├──┼───┼─────────────┼────────────┼──────────────┤│ 159│蔣正華│合約書(101.2.23,6單位) │2153號偵卷三第248至249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5,6 │ │ ││ │ │單位) │ │ │├──┼───┼─────────────┼────────────┼──────────────┤│ 160│盧朝臣│解約協議書(101.11.28,3單│2153號偵卷三第250頁 │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盧朝││ │ │位) │ │臣經上訴審傳訊不到庭,依被告││ │ │ │ │向本院所提書狀,盧朝臣係 ││ │ │ │ │101.3.2參加3單位(更一審卷一││ │ │ │ │第70頁背面) │├──┼───┼─────────────┼────────────┼──────────────┤│ 161│卓秀嫻│解約協議書(101.10.29,5單│2153號偵卷三第251至252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4.11而認定 │├──┼───┼─────────────┼────────────┼──────────────┤│ 162│林紀柔│解約協議書(101.11.7,4單 │2153號偵卷三第253至254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4.25而認定 │├──┼───┼─────────────┼────────────┼──────────────┤│ 163│黃正騰│合約書(101.3.24,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 ││ │ │101. 3.28,3單位。共4單位 │ 卷三第255至258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1.24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4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一第95頁背面-96頁正面 │ ││ │ │ │ ,黃正騰於103.11.12準 │ ││ │ │ │ 備程序筆錄 │ │├──┼───┼─────────────┼────────────┼──────────────┤│ 164│戴彰宏│合約書(101.3.23,3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戴彰宏與戴暄庭之代理人戴黃思││ │ │101.5.16,2單位。101.7.31 │ 二第96-97頁(影印自扣 │羽於本院審理時稱戴彰宏購買8 ││ │ │,3單位,共8單位。101.7.31│ 證物合約書)、101頁、 │單位,戴暄庭購買9單位,合計 ││ │ │係月領560包)、解約還款協 │ 2153號2153號偵卷三第2 │17單位,其中15單位簽定解約還││ │ │議書(102.1.18,與戴暄庭合│ 頁 │款協議書,另2單位係入股,領 ││ │ │計15單位)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取股票(更一審卷三第22頁正面││ │ │ │ 一第96頁正面及背面,代│及背面 ││ │ │ │ 理人戴黃思羽於103.11.1│ ││ │ │ │ 2準備程序筆錄、更一審 │ ││ │ │ │ 卷三第22頁正面及背面,│ ││ │ │ │ 代理人戴黃思羽於105.8.│ ││ │ │ │ 1準備程序筆錄 │ │├──┼───┼─────────────┼────────────┼──────────────┤│ 165│戴暄庭│合約書(101.1.4,2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同上 ││ │ │101.3.2,3單位。101.5.18,│ 二第98-100頁(影印自扣│ ││ │ │1單位。101.5.31.,1單位,1│ 案證物合約書)、101頁 │ ││ │ │01.7.16,2單位,共9單位。1│ 、2153號偵卷三第260 │ ││ │ │01.7.16係月領560包)、解約│ -261頁 │ ││ │ │還款協議書(102.1.18,與戴│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彰宏合計15單位) │ 一第96頁正面及背面,代│ ││ │ │ │ 理人戴黃思羽於103.11.1│ ││ │ │ │ 2準備程序筆錄、更一審 │ ││ │ │ │ 卷三第22頁正面及背面,│ ││ │ │ │ 代理人戴黃思羽於105.8.│ ││ │ │ │ 1準備程序筆錄 │ │├──┼───┼─────────────┼────────────┼──────────────┤│ 167│徐喬彥│申請書(101.1.6,2單位)、│2153號偵卷一第59至61頁 │ ││ │ │獎金發放明細、解約協議書(│ │ ││ │ │101.10. 16,2單位) │ │ │├──┼───┼─────────────┼────────────┼──────────────┤│ 168│梁春娥│合約書(101.1.6,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62至66頁 │ ││ │ │101.3. 28,5單位。共6單位 │ │ ││ │ │)、解約協議書(101.10.16 │ │ ││ │ │,6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69│黃盛輝│申請書(101.1.6,3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48、67-72 │ ││ │ │101.4. 3,2單位。共5單位)│頁 │ ││ │ │、合約書(101.1.6,3單位。│ │ ││ │ │101.4.3,2單位。共5單位) │ │ ││ │ │、解約協議書(101. 11.9,5│ │ ││ │ │單位)、匯款收據、獎金發放│ │ ││ │ │明細 │ │ │├──┼───┼─────────────┼────────────┼──────────────┤│ 170│永鴻開│申請書(101.1.7,1單位)、│更一審卷二第103-104頁( │ ││ │發事業│合約書(101.1.7,1單位)、│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 ││ │有限公│解約協議書(101.11.13,1單│約書)、2153號偵卷一第73│ ││ │司 │位) │頁 │ │├──┼───┼─────────────┼────────────┼──────────────┤│ 171│范綱煥│申請書(101.1.11,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74至78頁 │101.1.11,1單位有申請書扣案 ││ │ │、解約協議書(101.10.18, │ │,本院依獎金發放明細之記載,││ │ │,各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認定另有101.6.13,1單位 │├──┼───┼─────────────┼────────────┼──────────────┤│ 172│朱俐菱│合約書(101.1.31,101.2.29│2153號偵卷一第79至83頁 │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 │ ││ │ │協議書(101.11.7,2單位) │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173│林錦伴│申請書(101.1.17,101.4.30│更一審卷二第105-107頁( │ ││ │ │,各1單位。共2單位)、合約│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 ││ │ │書(101. 1.17,101.4.30, │約書)、2153號偵卷一第84│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協│至87頁 │ ││ │ │議書(101.11.9,2單位)、 │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174│莊雅雯│申請書(101.1.17,101.3.6 │2153號偵卷一第88至92頁 │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 │ ││ │ │協議書(101.11.22,2單位)│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175│張智儒│申請書(101.1.25,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93至96頁 │ ││ │ │、合約書(101.1.25,1單位 │ │ ││ │ │)、解約協議書(101.11.26 │ │ ││ │ │,1單位) │ │ │├──┼───┼─────────────┼────────────┼──────────────┤│ 176│陳能紳│申請書(101.1.25,6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97至99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1.6,6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77│鍾心慈│申請書(101.1.25,5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00至102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6,5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書 │ │ │├──┼───┼─────────────┼────────────┼──────────────┤│ 178│何采筠│申請書(101.1.27,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03至104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6,1│ │ ││ │ │單位) │ │ │├──┼───┼─────────────┼────────────┼──────────────┤│ 179│溫春賢│申請書(101.1.20,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108-109頁( │ ││ │ │、合約書(101.1.20,1單位 │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 ││ │ │)、解約協議書(101.10.16 │約書)、2153號偵卷一第 │ ││ │ │,1單位)、委託書 │105至106頁 │ │├──┼───┼─────────────┼────────────┼──────────────┤│ 180│徐永增│申請書(101.1.6,5單位)、│2153號偵卷一第107至108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22,5單│ │ ││ │ │位) │ │ │├──┼───┼─────────────┼────────────┼──────────────┤│ 181│李玉妹│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6 │2153號偵卷一第109至111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有2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張) │ │101.3.7、101.3.21,各3單位,││ │ │ │ │共6單位。 │├──┼───┼─────────────┼────────────┼──────────────┤│ 182│蔡寶英│合約書(101.2.9,1單位)、│2153號偵卷一第112至113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1單│ │ ││ │ │位) │ │ │├──┼───┼─────────────┼────────────┼──────────────┤│ 183│方銘福│申請書(101.2.10,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 ││ │ │、解約協議書(101.11.5,1 │ 卷一第114至116頁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97頁正面及背面,方│ ││ │ │ │ 銘福於103.11.12準備程 │ ││ │ │ │ 序筆錄 │ │├──┼───┼─────────────┼────────────┼──────────────┤│ 184│楊芳容│申請書(101.2.16,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17至120頁│ ││ │ │101.3 .23,各1單位,共2單 │ │ ││ │ │位)、解約協議書( │ │ ││ │ │101.10.19,2單位)、獎金發│ │ ││ │ │放明細 │ │ │├──┼───┼─────────────┼────────────┼──────────────┤│ 185│劉泊沅│解約協議書(101.10.16,1單│2153號偵卷一第121至122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7而認定 │├──┼───┼─────────────┼────────────┼──────────────┤│ 186│劉福全│解約協議書(101.10.16,1單│2153號偵卷一第123至124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7而認定 │├──┼───┼─────────────┼────────────┼──────────────┤│ 187│高源釗│解約協議書(101.11.16,1單│2153號偵卷一第125至126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14而認定 │├──┼───┼─────────────┼────────────┼──────────────┤│ 188│蔡玉子│解約協議書(101.11.6,1單 │2153號偵卷一第127至128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4.25而認定 │├──┼───┼─────────────┼────────────┼──────────────┤│ 189│張彩圓│申請書(101.2.14,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29至130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0.16,1│ │ ││ │ │單位) │ │ │├──┼───┼─────────────┼────────────┼──────────────┤│ 191│吳志誠│申請書(101.2.16,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36-138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0.22,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92│吳寶玉│合約書(101.2.16,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39-143頁 │ ││ │ │101.3 .22,1單位,共2單位 │ │ ││ │ │)、解約協議書(101.11.8,│ │ ││ │ │2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93│劉明雄│申請書(101.2.10,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44至146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7,1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94│林勝烽│解約協議書(101.11.21,6單│2153號偵卷一第147至148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14而認定 │├──┼───┼─────────────┼────────────┼──────────────┤│ 195│翁圓妹│合約書(101.2.20,2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110-111頁( │ ││ │ │101. 3.17,1單位,共3單位 │影印自扣案證物合約書)、│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 │2153號偵卷一第149-151頁 │ ││ │ │,3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96│黃清玉│合約書(101.2.21,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52至155頁│ ││ │ │101. 3.16,1單位,共2單位 │ │ ││ │ │)、解約協議書(101.10.30 │ │ ││ │ │,2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197│高美容│合約書(101.2.22,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58至159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2,1 │ │ ││ │ │單位) │ │ │├──┼───┼─────────────┼────────────┼──────────────┤│ 198│吳舒涵│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1 │2153號偵卷一第160至161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21而認定 │├──┼───┼─────────────┼────────────┼──────────────┤│ 199│呂泳樑│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4 │2153號偵卷一第162至163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21而認定 │├──┼───┼─────────────┼────────────┼──────────────┤│ 200│李束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1 │2153號偵卷一第164至165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21而認定 │├──┼───┼─────────────┼────────────┼──────────────┤│ 201│雨寶珠│解約協議書(101.10.29,1單│2153號偵卷一第165之1至 │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166頁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21而認定 │├──┼───┼─────────────┼────────────┼──────────────┤│ 202│莊杏如│解約協議書(101.10.29,1單│2153號偵卷一第167至168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21而認定 │├──┼───┼─────────────┼────────────┼──────────────┤│ 203│莊睿瑜│申請書(101.2.23,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69至171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5,1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204│鈄均端│申請書(101.2.24,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72至177頁│ ││ │ │、合約書(101.2.24,1單位 │ │ ││ │ │)、解約協議書(101.10.22 │ │ ││ │ │,1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 │ │├──┼───┼─────────────┼────────────┼──────────────┤│ 205│葉秀珠│解約協議書(101.10.17,1單│2153號偵卷一第80、178頁 │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21而認定 │├──┼───┼─────────────┼────────────┼──────────────┤│ 206│葉芝妤│解約協議書(101.10.17,1單│2153號偵卷一第179至180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21而認定 │├──┼───┼─────────────┼────────────┼──────────────┤│ 207│李美枝│合約書(101.2.29,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81至183頁│ ││ │ │、解約協議書(101.11.10,1│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208│林春鳳│申請書(101.2.29,101.3.16│①左欄書證部分見2153號偵│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 卷一第184至189頁 │ ││ │ │協議書2紙(101.10.29,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101.11.6,1單位,共2單位)│ 一第74頁正面-75頁正面 │ ││ │ │、獎金發放明細 │ ,林春鳳於103.8.27準備│ ││ │ │ │ 程序筆錄 │ │├──┼───┼─────────────┼────────────┼──────────────┤│ 209│陳寶珠│申請書(101.2.29,1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90至192頁│ ││ │ │、合約書(101.2.29,1單位 │ │ ││ │ │)、解約協議書(101.10.29 │ │ ││ │ │,1單位) │ │ │├──┼───┼─────────────┼────────────┼──────────────┤│ 210│廖菊蘭│申請書(101.3.30,2單位) │2153號偵卷一第193至195頁│101.3.30,2單位有申請書扣案 ││ │ │、解約協議書(101.10.15,5│ │,本院依獎金發放明細之記載,││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認定另有101.3.28,3單位 │├──┼───┼─────────────┼────────────┼──────────────┤│ 211│鄭舒雯│合約書(101.2.29,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112頁(影印 │ ││ │ │、解約協議書(101.10.30,1│自扣案證物合約書)、2153│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號偵卷一第196至197頁 │ │├──┼───┼─────────────┼────────────┼──────────────┤│ 212│吳囿陞│申請書(101.3.1,6單位)、│2153號偵卷一第198至200頁│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6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213│林清泉│解約協議書(101.11.5,1單 │2153號偵卷一第201至202頁│申請書、合約書均未扣案,依獎││ │ │位)、獎金發放明細 │ │金發放明細所載合約起始日為 ││ │ │ │ │101.3.28而認定 │├──┼───┼─────────────┼────────────┼──────────────┤│ 214│邱珮鈺│合約書(101.3.1,1單位)、│2153號偵卷一第203至205頁│ ││ │ │解約協議書(未註記日期,1 │ │ ││ │ │單位)、獎金發放明細 │ │ │├──┼───┼─────────────┼────────────┼──────────────┤│ 215│江有妹│合約書(101.3.5,101.5.30 │2153號偵卷一第206至210頁│ ││ │ │,各1單位,共2單位)、解約│ │ ││ │ │協議書(101.10.19,2單位)│ │ ││ │ │、獎金發放明細 │ │ │├──┼───┼─────────────┼────────────┼──────────────┤│ 217│劉亦修│申請書(101.3.29,6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劉亦修向本院稱參加6單位,未 ││ │ │、合約書(101.3.29,6單位 │ 二第115-117頁(影印自 │領餘額為84萬元,但未簽解約協││ │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議書,84萬元未領餘額轉為入股││ │ │繳款書(84萬元)、客戶對帳│ )、他6149號偵卷第20頁│(更一審卷三第19頁背面、20頁││ │ │單(101.3.29匯款120萬元) │ 正面 │正面)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更一審卷│ ││ │ │ │ 三第19頁背面-20頁正面 │ ││ │ │ │ ,劉亦修於105.8.1準備 │ ││ │ │ │ 程序筆錄 │ │├──┼───┼─────────────┼────────────┼──────────────┤│ 219│張喜洳│合約書、解約還款協議書(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扣案張喜洳合約書係記載6單位 ││ │ │102.1. 18,1單位)、客戶對│ 二第120-121頁(影印自 │,惟張喜洳於本院到庭稱其係參││ │ │帳單(張喜洳於101.3.14匯款│ 扣案證物合約書)、更一│加1單位,另265~268之趙玉堂、││ │ │60萬元) │ 審卷三第37頁(即證物7 │趙國強、趙睿綋、趙睿智為其家││ │ │ │ -5)、他6149偵卷第20頁│人,渠等共參加6單位。且被告 ││ │ │ │ 正面 │所提解約還款協議書(證物7-5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更一審卷│)上亦記載張喜洳參加單位為1 ││ │ │ │ 三第17頁正面-18頁正面 │單位,故本院認定張喜洳係於 ││ │ │ │ ,張喜洳於105.8.1準備 │101.3月間參加1單位 ││ │ │ │ 程序筆錄 │ │├──┼───┼─────────────┼────────────┼──────────────┤│ 265│趙玉堂│合約書(101.3.14,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24頁(影印 │ ││ │ │、解約還款協議書(102.1.18│自扣案證物合約書)、更一│ ││ │ │,1單位) │審卷三第37頁(即證物7-5)│ │├──┼───┼─────────────┼────────────┼──────────────┤│ 266│趙國強│合約書(101.3.14,2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25頁(影印 │ ││ │ │、解約還款協議書(102.1.18│自扣案證物合約書)、更一│ ││ │ │,2單位) │審卷三第37頁(即證物7-5)│ │├──┼───┼─────────────┼────────────┼──────────────┤│ 267│趙睿綋│合約書(101.3.14,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26頁(影印 │ ││ │ │、解約還款協議書(102.1.18│自扣案證物合約書)、更一│ ││ │ │,1單位) │審卷三第37頁105年度金上 │ ││ │ │ │更(一)字第1號(即證物7-5)│ │├──┼───┼─────────────┼────────────┼──────────────┤│ 268│趙睿智│合約書(101.3.14,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27頁(影印 │ ││ │ │、解約還款協議書(102.1.18│自扣案證物合約書)、更一│ ││ │ │,1單位) │審卷三第37頁(即證物7-5)│ │├──┼───┼─────────────┼────────────┼──────────────┤│ 221│蘇筵富│申請書(101.10.5,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蘇筵富於本院稱係認股(上訴審││ │ │、合約書(101.10.5,1單位 │ 二第123-124頁(影印自 │卷一第111頁正面),被告有提 ││ │ │,月領560包)、賀田公司股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出其股票(份)轉讓過戶通知書││ │ │票(份)轉讓過戶通知書(21│ )、更一審卷三第45頁(│(證物9-5) ││ │ │萬元) │ 即證物9-5)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1頁正面及背面, │ ││ │ │ │ 蘇筵富於103.12.17準備 │ ││ │ │ │ 程序筆錄 │ │├──┼───┼─────────────┼────────────┼──────────────┤│ 222│范正弘│申請書(101.9.26,2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范正弘到庭稱係契作轉入股(更││ │ │、合約書(101.9.26,2單位 │ 二第125-126頁(影印自 │一審卷三第19頁正面及背面) ││ │ │,月領560包)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 ││ │ │ │ )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更一審卷│ ││ │ │ │ 三第19頁正面及背面,范│ ││ │ │ │ 正弘於105.8.1準備程序 │ ││ │ │ │ 筆錄 │ │├──┼───┼─────────────┼────────────┼──────────────┤│ 223│蘇振燻│申請書(101.9.26,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被告稱係入股,故未簽解約協議││ │ │、合約書(101.9.26,1單位 │ 二第127-128頁(影印自 │書(更一審卷三第19頁正面) ││ │ │,月領560包)。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 ││ │ │ │ )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1頁背面,蘇振燻 │ ││ │ │ │ 於103.12.17準備程序筆 │ ││ │ │ │ 錄 │ │├──┼───┼─────────────┼────────────┼──────────────┤│ 239│蘇余玉│申請書(101.8.13,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申請書、合約書均係1單位,蘇 ││ │蘭 │、合約書(101.8.13,1單位 │ 二第165-166頁 │余玉蘭到庭稱係交付120萬元( ││ │ │,月領560包)。實際參加數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上訴審卷一第113頁背面,故其 ││ │ │為6單位(120萬元),且係入│ 一第113頁背面,蘇余玉 │實際參加數為6單位。且被告稱 ││ │ │股。 │ 蘭於103.12.17準備程序 │蘇玉蘭係入股,故未簽解約協議││ │ │ │ 筆錄 │書(更一審卷三第19頁正面)。│├──┼───┼─────────────┼────────────┼──────────────┤│ 251│蘇金祿│申請書(101.7.25,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申請書、合約書均合計6單位, ││ │ │101. 7.27,5單位,6單位) │ 二第200-203頁(影印自 │蘇金祿到庭稱係交付200萬元( ││ │ │、合約書(101.7.25,1單位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上訴審卷一第115頁背面、更一 ││ │ │。101.7.27,5單位,共6單位│ ) │審卷三第19頁正面),故其實際││ │ │。101.7.25,101.7.27皆係月│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參加數為10單位。且被告稱蘇金││ │ │領560包)。實際參加數為10 │ 一第115頁背面-116頁正 │祿係入股,故未簽解約協議書(││ │ │單位(200萬元),且係入股 │ 面,蘇金祿於103.12.17 │更一審卷三第19頁正面)。 ││ │ │。 │ 準備程序筆錄、更一審卷│ ││ │ │ │ 三第18頁背面-19頁正面 │ ││ │ │ │ ,蘇金祿於105.8.1準備 │ ││ │ │ │ 程序筆錄 │ │├──┼───┼─────────────┼────────────┼──────────────┤│ 225│許齡尤│申請書(101.9.25,5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131-132頁( │被告稱許齡尤係認股(更一審卷││ │ │、合約書(101.9.25,5單位 │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三第23頁背面) ││ │ │,月領560包)、賀田公司特 │約書)、更一審卷三第44頁│ ││ │ │定人認股確認書(100萬元) │背面(即證物9-4) │ │├──┼───┼─────────────┼────────────┼──────────────┤│ 227│謝旺成│申請書(101.7.5,101.9.5,│更一審卷二第135-138頁( │謝旺成已死亡,其同居人陳敏有││ │(殁)│各1單位。共2單位)、合約書│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到庭稱謝旺成參加後未領到任何││ │ │(101.7.5,101.9.5,各1單 │約書) │錢,沒有入股也沒有簽解約協議││ │ │位,共2單位。101.7.5,101.│ │書。惟被告稱介紹人陳昱燐於謝││ │ │9.5皆係月領560包) │ │旺成死亡後有為其取回金額,惟││ │ │ │ │此為陳敏所否認(詳更一審卷三││ │ │ │ │第20頁正面及背面)。 │├──┼───┼─────────────┼────────────┼──────────────┤│ 229│曾瓊遙│合約書(101.8.30,2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141-142頁( │申請書為4單位。惟合約書、解 ││ │ │月領560包)、解約還款協議 │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還款協議書均為2單位。其代 ││ │ │書(未註記日期,2單位)、 │約書)、更一審卷三第191 │理人陳廉芳於105.8.23更一審到││ │ │賀田公司特定人認股確認書 │、193頁 │庭證稱:曾瓊瑤係購買2單位40 ││ │ │ │ │萬元(更一審卷三第140頁背面 ││ │ │ │ │),故認定曾瓊瑤為2單位。 │├──┼───┼─────────────┼────────────┼──────────────┤│ 230│林紫璇│申請書(101.8.22,7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 ││ │ │、合約書(101.8.22,7單位 │ 二第143-144頁(影印自 │ ││ │ │,月領560包)、解約還款協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 ││ │ │議書(未註記日期,7單位) │ )、更一審卷三第194-19│ ││ │ │、賀田公司特定人認股確認書│ 5頁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1頁背面,林紫璇 │ ││ │ │ │ 於103.12.17準備程序筆 │ ││ │ │ │ 錄 │ │├──┼───┼─────────────┼────────────┼──────────────┤│ 231│陳廉芳│申請書(101.8.22,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 ││ │ │、合約書(101.8.22,1單位 │ 二第145-146頁(影印自 │ ││ │ │,月領560包)、解約還款協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 ││ │ │議書(未註記日期,1單位) │ )、更一審卷三第196-1 │ ││ │ │、賀田公司特定人認股確認書│ 97頁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1頁背面,陳廉芳 │ ││ │ │ │ 於103.12.17準備程序筆 │ ││ │ │ │ 錄、更一審卷三第140背 │ ││ │ │ │ 面-142頁正面,陳廉芳於│ ││ │ │ │ 105.8.23審判程序筆錄 │ │├──┼───┼─────────────┼────────────┼──────────────┤│ 233│林傑鎮│申請書(101.7.31,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 ││ │ │101. 8.27,5單位。共6單位 │ 二第149-154頁(影印自 │ ││ │ │)、合約書(101.7.31,1單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 ││ │ │位。101.8.27,5單位,共6單│ 。解約協議書、解約還款│ ││ │ │位。101.7.31,101.8.27皆係│ 協議書係林傑鎮於更一審│ ││ │ │月領560包)、解約協議書( │ 提出) │ ││ │ │101.11.5,6單位)、解約還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款協議書 │ 一第112頁正面及背面, │ ││ │ │ │ 林傑鎮於103.12.17準備 │ ││ │ │ │ 程序筆錄、更一審卷三第│ ││ │ │ │ 20頁正面,林傑鎮於105.│ ││ │ │ │ 8.1準備程序筆錄 │ │├──┼───┼─────────────┼────────────┼──────────────┤│ 234│陳敏 │申請書(101.8.25,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陳敏到庭稱參加後未領到任何錢││ │ │、合約書(101.8.25,1單位,│ 二第155-156頁(影印自 │,沒有入股也沒有簽解約協議書││ │ │月領560包)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更一審卷三第20頁正面及背面││ │ │ │ )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2頁背面,陳敏於 │ ││ │ │ │ 103.12.17準備程序筆錄 │ ││ │ │ │ 、更一審卷三第20頁正面│ ││ │ │ │ 及背面,陳敏於105.8.1 │ ││ │ │ │ 準備程序筆錄 │ │├──┼───┼─────────────┼────────────┼──────────────┤│ 237│林蓉新│申請書(101.8.22,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林蓉新到庭稱參加後未領到任何││ │ │、合約書(101.8.22,1單位 │ 二第161-162頁(影印自 │錢,沒有入股也沒有簽解約協議││ │ │,月領560包)、解約還款協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書(上訴審卷一第113頁正面) ││ │ │議書(未註記日期,1單位) │ )、更一審卷三第192頁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2頁背面-113頁正 │ ││ │ │ │ 面,林蓉新於103.12.17 │ ││ │ │ │ 準備程序筆錄 │ │├──┼───┼─────────────┼────────────┼──────────────┤│ 238│謝麗櫻│申請書(101.8.18,1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謝麗櫻到庭稱參加後未領到任何││ │ │、合約書(101.8.18,1單位 │ 二第163-164頁(影印自 │錢,沒有入股也沒有簽解約協議││ │ │,月領560包)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書(上訴審卷一第113頁正面) ││ │ │ │ )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3頁正面及背面, │ ││ │ │ │ 謝麗櫻於103.12.17準備 │ ││ │ │ │ 程序筆錄 │ │├──┼───┼─────────────┼────────────┼──────────────┤│ 240│李坤學│申請書(101.4.20,101.5.31│三第卷二第167-168頁(影 │被告於本院稱李坤學係契作轉入││ │ │,各1單位,共2單位)、賀田│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更│股(更一審卷三第23頁背面) ││ │ │公司特定人認股確認書(33萬│一審卷三第43頁正面(即證│ ││ │ │元) │物9-1) │ │├──┼───┼─────────────┼────────────┼──────────────┤│ 241│李坤羲│申請書(101.4.20,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169-172頁( │被告於本院稱李坤羲係契作轉入││ │ │101. 5.31,5單位。101.7.31│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股(更一審卷三第23頁背面)。││ │ │,6單位。共12單位)、合約 │約書)、更一審卷三第43頁│又扣案李坤羲之申請書、合約書││ │ │書(101.7.31,6單位,月領 │背面(即證物9-2) │之單位數雖不相同,惟其係以 ││ │ │560包)、賀田公司特定人認 │ │2,233,390元入股,足以推認其 ││ │ │股確認書(2,233,390元) │ │參加12單位(240萬元) │├──┼───┼─────────────┼────────────┼──────────────┤│ 242│許燕茸│申請書(101.7.20,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173-176、184│ ││ │ │、合約書(101.7.20,1單位 │頁(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 ││ │ │,月領560包)、解約協議書 │、合約書。另解約協議書、│ ││ │ │(101.10.17,1單位)、解約│解約還款協議書、本票,係│ ││ │ │還款協議書、本票 │由其友人舒宗渭向本院所提│ ││ │ │ │出) │ │├──┼───┼─────────────┼────────────┼──────────────┤│ 243│舒映堯│申請書(101.7.4,1單位)、│更一審卷二第177-179頁( │ ││ │ │解約協議書(101.10.17,1單│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另│ ││ │ │位)、解約還款協議書 │解約協議書、解約還款協議│ ││ │ │ │書,係由其母舒宗渭向本院│ ││ │ │ │所提出) │ │├──┼───┼─────────────┼────────────┼──────────────┤│ 244│舒宗渭│申請書(101.7.3,1單位)、│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 ││ │ │合約書(101.7.3,1單位,月│ 二第180-184頁(影印自 │ ││ │ │領560包)、解約協議書(101│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 ││ │ │.10.17,1單位)、解約還款 │ 。另解約協議書、解約還│ ││ │ │協議書、本票 │ 款協議書、本票,係舒宗│ ││ │ │ │ 渭向本院所提出)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3頁背面-114頁正 │ ││ │ │ │ 面,舒宗渭於103.12.17 │ ││ │ │ │ 準備程序筆錄、更一審卷│ ││ │ │ │ 三第21頁正面,舒宗渭於│ ││ │ │ │ 105.8.1準備程序筆錄 │ │├──┼───┼─────────────┼────────────┼──────────────┤│ 245│吳明│申請書(101.7.2,1單位)、│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 ││ │ │合約書(101.7.2,1單位,月│ 二第185-187頁(影印自 │ ││ │ │領560包)、解約還款協議書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 ││ │ │(102.1.17,1單位) │ 。另解約還款協議書係吳│ ││ │ │ │ 明向本院所提出)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4頁正面,吳啟明 │ ││ │ │ │ 於103.12.17準備程序筆 │ ││ │ │ │ 錄、更一審卷三第21頁正│ ││ │ │ │ 面,吳啟明於105.8.1準 │ ││ │ │ │ 備程序筆錄 │ │├──┼───┼─────────────┼────────────┼──────────────┤│ 246│陳綺姍│申請書(101.7.5,1單位)、│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 ││ │ │合約書(101.7.5,1單位,月│ 二第188-189頁(影印自 │ ││ │ │領560包)、解約協議書(10 │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 ││ │ │1.10.18,1單位)、解約還款│ )、上訴審卷二第116 │ ││ │ │協議書、本票 │ -118頁(解約協議書、解│ ││ │ │ │ 約還款協議書、本票,係│ ││ │ │ │ 陳綺姍於上訴審時所提出│ ││ │ │ │ )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4頁正面及背面, │ ││ │ │ │ 陳綺姍於103.12.17準備 │ ││ │ │ │ 程序筆錄 │ │├──┼───┼─────────────┼────────────┼──────────────┤│ 247│嚴慧萍│申請書(101.7.5,1單位)、│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 ││ │ │合約書(101.7.5,1單位,月│ 二第190-192頁(影印自 │ ││ │ │領560包)、解約協議書(101│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 ││ │ │.11.8,1單位) │ 。另解約協議書係嚴慧萍│ ││ │ │ │ 向本院更一審提出)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4頁背面-115頁正 │ ││ │ │ │ 面,嚴慧萍於103.12.17 │ ││ │ │ │ 準備程序筆錄、更一審卷│ ││ │ │ │ 三第21頁正面及背面,嚴│ ││ │ │ │ 慧萍於105.8.1準備程序 │ ││ │ │ │ 筆錄 │ │├──┼───┼─────────────┼────────────┼──────────────┤│ 248│李泳銘│申請書(101.7.5,1單位)、│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 ││ │ │合約書(101.7.5,1單位,月│ 二第193-195頁(影印自 │ ││ │ │領560包)、解約協議書(101│ 扣案證物申請書、合約書│ ││ │ │.11.8,1單位) │ 。另解約協議書係李泳銘│ ││ │ │ │ 向本院更一審提出)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 ││ │ │ │ 一第115頁正面,李泳銘 │ ││ │ │ │ 於103.12.17準備程序筆 │ ││ │ │ │ 錄、更一審卷三第21頁背│ ││ │ │ │ 面,李泳銘於105.8.1準 │ ││ │ │ │ 備程序筆錄 │ │├──┼───┼─────────────┼────────────┼──────────────┤│ 249│李水生│申請書(101.7.5,1單位)、│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李水生於更一審稱解約協議書已││ │ │合約書(101.7.5,1單位,月│ 二第196-197頁 │找不到,領回金額約為85000元 ││ │ │領560包)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更一審卷三第21頁背面) ││ │ │ │ 一第115頁正面及背面, │ ││ │ │ │ 李水生於103.12.17準備 │ ││ │ │ │ 程序筆錄、更一審卷三第│ ││ │ │ │ 21頁背面,李水生於105.│ ││ │ │ │ 8.1準備程序筆錄 │ │├──┼───┼─────────────┼────────────┼──────────────┤│ 250│李嚴梅│申請書(101.7.5,1單位)、│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李嚴梅馨於更一審稱解約協議書││ │馨 │合約書(101.7.5,1單位,月│ 二第198-199頁 │已找不到,領回金額約為12萬50││ │ │領560包)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00元(更一審卷三第21頁背面)││ │ │ │ 一第115頁背面,李嚴梅 │ ││ │ │ │ 馨於103.12.17準備程序 │ ││ │ │ │ 筆錄、更一審卷三第21頁│ ││ │ │ │ 背面,李嚴梅馨於105.8.│ ││ │ │ │ 1準備程序筆錄 │ │├──┼───┼─────────────┼────────────┼──────────────┤│ 254│陳秀真│申請書(101.3.19,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06-207頁 │陳秀真於上訴審、更一審時經傳││ │ │、合約書(101.3.19,1單位)│ │未到,被告向本院稱陳秀真已領││ │ │ │ │金額大約5 -6萬元 │├──┼───┼─────────────┼────────────┼──────────────┤│ 258│張美瑤│合約書(101.3.23,6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張美瑤於更一審陳稱:101.3.23││ │ │、匯款申請書(101.3.23匯款│ 二第208-212頁 │先參加6單位,後於101年11月間││ │ │120萬元。101.11.28匯款3,17│②供述證據部分見上訴審卷│,又同意以400萬元入股。故除 ││ │ │8,450元)、普通股股票(800│ 一第116頁正面及背面, │購買6單位之120萬元外,再匯款││ │ │萬股)。 │ 張美瑤於103.12.17準備 │317萬8,450元(含之前領回金額││ │ │ │ 程序筆錄、更一審卷三第│37萬8450元)等語(更一審卷三││ │ │ │ 18頁正面及背面,張美瑤│第18頁正面及背面)。故認定張││ │ │ │ 於105.8.1準備程序筆錄 │美瑤係20單位。 │├──┼───┼─────────────┼────────────┼──────────────┤│ 259│張雅淇│申請書(101.3.17,101.3.17│更一審卷二第213-218頁( │申請書僅有2份共2單位。但合約││ │ │,各1單位)、合約書(101. │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書、解約還款協議書均為5單位 ││ │ │3.1,101.3.17,101.5.30, │約書)、更一審卷三第59頁(│,故張雅淇係參加5單位。 ││ │ │各1單位。101.4.24,2單位。│解約還款協議書係被告於更│ ││ │ │共5單位)、解約還款協議書 │一審提出,即證物10-24) │ ││ │ │(101.1.21,5單位) │ │ │├──┼───┼─────────────┼────────────┼──────────────┤│ 260│張鈺芬│申請書(101.3.27,6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19-220頁( │ ││ │ │、合約書(101.3.27,6單位 │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 ││ │ │)、賀田公司特定人認股確認│約書)、更一審卷三第55頁 │ ││ │ │書 │背面(認股確認書係被告於 │ ││ │ │ │更一審提出,即證物10-18)│ │├──┼───┼─────────────┼────────────┼──────────────┤│ 269│陳國斌│申請書(101.3.26,1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28-229頁( │ ││ │ │101. 5.3,5單位)、證券交 │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 ││ │ │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60│更一審卷審卷三第57頁(繳│ ││ │ │萬元) │款書係被告於更一審提出,│ ││ │ │ │即證物10-21) │ │├──┼───┼─────────────┼────────────┼──────────────┤│ 271│劉元慶│合約書(101.3.29,1單位) │上訴審卷二第94-98頁(其 │原判決未列入 ││ │ │、存款憑條(劉元慶於101.3.│母陳素英於上訴審時到庭所│ ││ │ │29存入20萬元至賀田公司合作│提出) │ ││ │ │金庫帳戶)、解約還款協議書│ │ ││ │ │(102.1.18,1單位)、本票 │ │ ││ │ │ │ │ │├──┼───┼─────────────┼────────────┼──────────────┤│272 │林芳米│申請書(101.5.21,6單位) │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原判決未列入 ││ │ │、合約書(101.5.21,6單位 │ 二第230-232頁 │ ││ │ │)、賀田公司股東認股憑證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更一審卷│ ││ │ │ │ 三第21頁背面-22頁正面 │ ││ │ │ │ ,林芳米於105.8.1準備 │ ││ │ │ │ 程序筆錄 │ │├──┼───┼─────────────┼────────────┼──────────────┤│ 273│郭景美│申請書(101.6.7,2單位)、│更一審卷二第233-235頁( │原判決未列入 ││ │ │合約書(101.6.7,2單位)、│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 ││ │ │解約還款協議書(102.7.31,│約書。另解約還款協議書係│ ││ │ │2單位,月領560包) │郭景美於更一審向本院以郵│ ││ │ │ │寄方式提出) │ │├──┼───┼─────────────┼────────────┼──────────────┤│ 274│陳昱燐│申請書(101.3.27,6單位) │更一審卷二第236-237頁( │原判決未列入 ││ │ │、合約書(101.3.27,6單位 │影印自扣案證物申請書、合│ ││ │ │)、賀田公司特定人認股確認│約書)、更一審卷三第56頁│ ││ │ │書 │正面(認股確認書係被告於│ ││ │ │ │更一審時提出,即證物10-1│ ││ │ │ │9) │ │├──┼───┼─────────────┼────────────┼──────────────┤│ 275│陳金獎│合約書(100.12.25,3單位)│①左欄書證部分見更一審卷│原判決未列入 ││ │ │、解約協議書(101.11.8,3 │ 二第238-239頁(影印自 │ ││ │ │單位)、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 扣案證物合約書。另解約│ ││ │ │稅額繳款書(8萬元) │ 協議書係陳金獎於更一審│ ││ │ │ │ 到庭時所提出)、更一審│ ││ │ │ │ 卷三56頁背面(代徵稅額│ ││ │ │ │ 繳款書係被告於更一審時│ ││ │ │ │ 提出,即證物10-20) │ ││ │ │ │②供述證據部分見更一審卷│ ││ │ │ │ 三第22頁背面,陳金獎於│ ││ │ │ │ 105.8.1準備程序筆錄 │ │└──┴───┴─────────────┴────────────┴──────────────┘附表B: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1 │代售金總表及獎金發放明細 │1冊 │├──┼──────────────────┼─────┤│ 2 │會員總表 │1冊 │├──┼──────────────────┼─────┤│ 3 │賀田植物工場蔬菜契作申請書及匯款資料│1冊 │├──┼──────────────────┼─────┤│ 4 │預支名單 │1冊 │├──┼──────────────────┼─────┤│ 5 │賀田植物工場解約協議書 │1冊 │├──┼──────────────────┼─────┤│ 6 │賀田植物工場蔬菜契作生產合約書 │1冊 │├──┼──────────────────┼─────┤│ 7 │契作農友資料 │1冊 │├──┼──────────────────┼─────┤│ 8 │賀田植物工場公司資料 │1冊 │├──┼──────────────────┼─────┤│ 9 │支出證明單 │1冊 │├──┼──────────────────┼─────┤│ 10 │業績表及應發推展獎金 │1冊 │├──┼──────────────────┼─────┤│ 11 │未預支名單 │1冊 │├──┼──────────────────┼─────┤│ 12 │解約名單 │1冊 │├──┼──────────────────┼─────┤│ 13 │賀田植物工場簡報資料 │1冊 │├──┼──────────────────┼─────┤│ 14 │農友契作專案說明書 │1份 │├──┼──────────────────┼─────┤│ 15 │賀田公司工作執掌表與業務佣酬給付辦法│1份 │├──┼──────────────────┼─────┤│ 16 │獎金明細表 │1份 │└──┴──────────────────┴─────┘附表一:101年3月29日以前加入賀田公司,於101年3月30日有與
被告魏詮祐換約以同一條件繼續原契約效力,但於101年3月30日以後未繼續出資加入者,合計258單位(5160萬元)┌──┬───┬────────┬───────┬─────────┬────────────┐│編號│姓名 │投資單位數及金額│領回金額 │未領餘額 │卷證出處及說明 │├──┼───┼────────┼───────┼─────────┼────────────┤│ 2 │林琇珠│101.3.6,6單位,│領回56萬4700元│未領餘額63萬5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20萬元 │ │ │第8頁 │├──┼───┼────────┼───────┼─────────┼────────────┤│ 5 │林清霖│101.3.8,1單位,│領回7萬5000元 │未領餘額12萬50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17頁 │├──┼───┼────────┼───────┼─────────┼────────────┤│ 6 │葉蘭英│101.3.9,1單位,│領回40萬元 │未領餘額0 │葉蘭英於上訴審經傳未到,││ │ │101.3.14,1單位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共2單位,40萬 │ │ │未領餘額為21萬3750元(21││ │ │元) │ │ │53號偵卷二第22頁),惟被││ │ │ │ │ │告於本院提出支出證明單1 ││ │ │ │ │ │份(更一審卷三第49頁正面││ │ │ │ │ │),葉蘭英部分已經結清,││ │ │ │ │ │本院即據此認定其未領餘額││ │ │ │ │ │為0 │├──┼───┼────────┼───────┼─────────┼────────────┤│ 7 │陳韋利│101.3.12,1單位 │領回6萬1200元 │未領餘額13萬8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24頁 │├──┼───┼────────┼───────┼─────────┼────────────┤│ 8 │黃素妹│101.3.12,1單位 │領回6萬0006元 │未領餘額13萬99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29頁 │├──┼───┼────────┼───────┼─────────┼────────────┤│ 10 │范葉秋│101.3.15,1單位 │領回6萬1200元 │未領餘額13萬8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枝 │,20萬元 │ │ │第35頁 │├──┼───┼────────┼───────┼─────────┼────────────┤│ 11 │汪范雲│101.2.22,1單位 │領回6萬8700元 │未領餘額13萬1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妹 │,20萬元 │ │ │第156頁 │├──┼───┼────────┼───────┼─────────┼────────────┤│ 12 │劉文正│101.3.13,1單位 │領回7萬5000元 │未領餘額12萬50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38頁或解約還款協議書見││ │ │ │ │ │上訴審卷二第93頁 │├──┼───┼────────┼───────┼─────────┼────────────┤│ 13 │周楊銘│101.3.14,1單位 │領回6萬1200元 │未領餘額13萬8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40頁 │├──┼───┼────────┼───────┼─────────┼────────────┤│ 14 │葉黃喜│101.3.14,1單位 │領回6萬1200元 │未領餘額13萬8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妹 │,20萬元 │ │ │第43頁 │├──┼───┼────────┼───────┼─────────┼────────────┤│ 15 │范菊妹│101.3.15,1單位 │領回6萬1200元 │未領餘額13萬8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44頁 │├──┼───┼────────┼───────┼─────────┼────────────┤│ 16 │陳永昌│101.3.15,1單位 │領回8萬8000元 │未領餘額11萬2000元│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額為 ││ │ │,20萬元 │ │ │13萬1300元(2153號偵卷二││ │ │ │ │ │第46頁),惟依被告於本院││ │ │ │ │ │所提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 │ │ │ │額繳款書上所載,陳永昌有││ │ │ │ │ │以11萬2000元入股(更一審││ │ │ │ │ │卷三第47頁正面,證物10-1 ││ │ │ │ │ │),故本院據此認定陳永昌││ │ │ │ │ │未領餘額為11萬2000元。 │├──┼───┼────────┼───────┼─────────┼────────────┤│ 17 │楊黛華│101.3.15,1單位 │領回7萬6200元 │未領餘額12萬3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49頁 │├──┼───┼────────┼───────┼─────────┼────────────┤│ 21 │劉利娜│101.3.16,1單位 │領回6萬1200元 │未領餘額13萬8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65頁 │├──┼───┼────────┼───────┼─────────┼────────────┤│ 26 │卓杏芳│101.3.19,1單位 │領回7萬6200元 │未領餘額12萬3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78頁 │├──┼───┼────────┼───────┼─────────┼────────────┤│ 27 │周瑩炎│101.3.19,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81頁 │├──┼───┼────────┼───────┼─────────┼────────────┤│ 30 │陳育莉│101.3.21,1單位 │領回5萬3700元 │未領餘額14萬6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90頁 │├──┼───┼────────┼───────┼─────────┼────────────┤│ 32 │鄧蘇桂│101.3.21,1單位 │領回7萬1200元 │未領餘額12萬8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妹 │,20萬元 │ │ │第96頁 │├──┼───┼────────┼───────┼─────────┼────────────┤│ 33 │謝金桃│101.3.15,1單位 │領回7萬2000元 │未領餘額12萬8000元│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額為 ││ │ │,20萬元 │ │ │14萬2550元(2153號偵卷二││ │ │ │ │ │第99頁),惟依被告於本院││ │ │ │ │ │所提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 │ │ │ │額繳款書上所載,謝金桃有││ │ │ │ │ │以12萬8000元入股(更一審││ │ │ │ │ │卷三第57頁背面,證物10-22││ │ │ │ │ │),故本院據此認定謝金桃││ │ │ │ │ │未領餘額為12萬8000元。 │├──┼───┼────────┼───────┼─────────┼────────────┤│ 35 │林素娥│101.3.22,15單位│領回300萬元 │未領餘額0 │林素娥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30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所載││ │ │ │ │ │未領餘額為192萬1875元( ││ │ │ │ │ │2153號偵卷二第105頁)。 ││ │ │ │ │ │惟被告有向本院提出和解書││ │ │ │ │ │1紙(更一審卷三第49頁背 ││ │ │ │ │ │面,證物10-6),依其上所││ │ │ │ │ │載,林素娥部分已全部清償││ │ │ │ │ │,故本院據此認定其未領餘││ │ │ │ │ │額為0。 │├──┼───┼────────┼───────┼─────────┼────────────┤│ 36 │蔡毓靜│101.3.21,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蔡毓靜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 │ │ │ │未領餘額為13萬1250元( ││ │ │ │ │ │2153號偵卷二第108頁)。 ││ │ │ │ │ │惟被告於本院提出之解約還││ │ │ │ │ │款明細表、支出證明單(更││ │ │ │ │ │一審卷三第50頁背面,證物 ││ │ │ │ │ │10 -8),已全部清償完畢 ││ │ │ │ │ │,故本院據此認定其未領餘││ │ │ │ │ │額為0 │├──┼───┼────────┼───────┼─────────┼────────────┤│ 40 │鈄淑芳│101.2.16,1單位 │領回29萬9550元│未領餘額30萬00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3.23,2單位 │ │ │第126頁 ││ │ │(共3單位,60萬 │ │ │ ││ │ │元) │ │ │ ││ │ │ │ │ │ │├──┼───┼────────┼───────┼─────────┼────────────┤│ 42 │古俊一│101.3.26,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140頁 │├──┼───┼────────┼───────┼─────────┼────────────┤│ 43 │何宇鎧│101.3.26,1單位 │領回3萬8700元 │未領餘額16萬1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142頁 │├──┼───┼────────┼───────┼─────────┼────────────┤│ 44 │沈秋玉│101.3.26,6單位 │領回49萬6000元│未領餘額70萬4000元│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額為 ││ │ │,120萬元 │ │ │79萬300元(2153號偵卷二 ││ │ │ │ │ │第145頁),惟依被告於本 ││ │ │ │ │ │院所提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 │ │ │ │ │稅額繳款書上所載,沈秋玉││ │ │ │ │ │有以70萬4000元入股(更一││ │ │ │ │ │審卷三第50頁正面,證物10 ││ │ │ │ │ │-7),故本院據此認定沈秋││ │ │ │ │ │玉未領餘額為70萬4000元。│├──┼───┼────────┼───────┼─────────┼────────────┤│ 45 │賴佳欣│101.3.26,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賴佳欣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 │ │ │未領餘額為14萬元(2153號││ │ │ │ │ │偵卷二第148頁)。惟被告 ││ │ │ │ │ │於本院提出之解約還款明細││ │ │ │ │ │表(更一審卷三第50頁背面││ │ │ │ │ │,證物10-8),賴佳欣已清 ││ │ │ │ │ │償完畢,故本院據此認定其││ │ │ │ │ │未領餘額為0。 │├──┼───┼────────┼───────┼─────────┼────────────┤│ 47 │吳瑞蓮│101.3.27,3單位 │領回21萬7350元│未領餘額38萬26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60萬元 │ │ │第157頁 │├──┼───┼────────┼───────┼─────────┼────────────┤│ 48 │陳俊哲│101.3.27,1單位 │領回5萬2560元 │未領餘額14萬74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162頁 │├──┼───┼────────┼───────┼─────────┼────────────┤│ 49 │曾雅鈴│101.3.27,2單位 │領回10萬7400元│未領餘額29萬26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40萬元 │ │ │第165頁 │├──┼───┼────────┼───────┼─────────┼────────────┤│ 50 │黃瑞娥│101.3.27,2單位 │領回23萬5220元│未領餘額16萬478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40萬元 │ │ │第166頁。解約協議書記載1││ │ │ │ │ │單位,黃瑞娥經上訴審傳訊││ │ │ │ │ │未到庭,本院認定其參加2 ││ │ │ │ │ │單位,其中1單位應已全部 ││ │ │ │ │ │領回,故僅針對未全部領回││ │ │ │ │ │之1單位解約。 │├──┼───┼────────┼───────┼─────────┼────────────┤│ 51 │葉千菱│101.3.27,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171頁 │├──┼───┼────────┼───────┼─────────┼────────────┤│ 52 │劉家慧│101.3.21,1單位 │領回13萬3650元│未領餘額26萬63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40萬元 │ │ │第174頁 │├──┼───┼────────┼───────┼─────────┼────────────┤│ 53 │林寶廷│101.2.22,1單位 │領回24萬元 │未領餘額36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2.28,1單位 │ │ │第177頁 ││ │ │101.3.17,1單位 │ │ │ ││ │ │(共3單位,60萬 │ │ │ ││ │ │元) │ │ │ │├──┼───┼────────┼───────┼─────────┼────────────┤│ 54 │陳志榮│101.3.28,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181頁 │├──┼───┼────────┼───────┼─────────┼────────────┤│ 55 │楊陳華│101.3.28,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喜 │,20萬元 │ │ │第182頁 │├──┼───┼────────┼───────┼─────────┼────────────┤│ 56 │葉純佑│101.3.1,2單位,│領回18萬1600元│未領餘額21萬84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40萬元 │ │ │第187頁 │├──┼───┼────────┼───────┼─────────┼────────────┤│ 57 │戴玉珠│101.3.28,2單位 │領回13萬7500元│未領餘額26萬25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40萬元 │ │ │第191頁 │├──┼───┼────────┼───────┼─────────┼────────────┤│ 58 │謝桂櫻│101.3.28,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192頁 │├──┼───┼────────┼───────┼─────────┼────────────┤│ 59 │嚴盛興│101.3.28,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197頁 │├──┼───┼────────┼───────┼─────────┼────────────┤│ 60 │蘇蘭嬌│101.3.28,1單位 │領回5萬3700元 │未領餘額14萬6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200頁 │├──┼───┼────────┼───────┼─────────┼────────────┤│ 61 │曾鈞麟│101.3.29,1單位 │領回5萬3700元 │未領餘額14萬6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203頁 │├──┼───┼────────┼───────┼─────────┼────────────┤│ 62 │湯美玲│101.2.15,6單位 │領回107萬8275 │未領餘額52萬1725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3.29,2單位 │元 │ │第207頁 ││ │ │(共8單位,160萬│ │ │ ││ │ │元) │ │ │ │├──┼───┼────────┼───────┼─────────┼────────────┤│ 63 │黃金蓮│101.3.29,1單位 │領回20萬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210頁、支票見更一審卷 ││ │ │ │ │ │三第51正面 │├──┼───┼────────┼───────┼─────────┼────────────┤│ 64 │葉又華│101.3.29,2單位 │領回12萬4900元│未領餘額27萬51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40萬元 │ │ │第211頁 │├──┼───┼────────┼───────┼─────────┼────────────┤│ 138│鍾淑仁│101.3.14,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鍾淑仁於上訴審及更一審經││ │ │,20萬元 │ │ │傳訊均未到庭,被告於本院││ │ │ │ │ │庭訊時供稱:鍾淑仁係3月 ││ │ │ │ │ │加入,已領金額大約5、6萬││ │ │ │ │ │元等語(更一審卷三第23頁││ │ │ │ │ │正面)。依被告有利之6萬 ││ │ │ │ │ │元認定已領金額。 │├──┼───┼────────┼───────┼─────────┼────────────┤│ 139│呂育槿│101.2.24,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207頁 │├──┼───┼────────┼───────┼─────────┼────────────┤│ 140│黃韵茵│101.2.24,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208頁 │├──┼───┼────────┼───────┼─────────┼────────────┤│ 142│楊禮如│101.3.5,1單位,│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210頁 │├──┼───┼────────┼───────┼─────────┼────────────┤│ 143│邱坤滉│101.2.7,1單位,│領回4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3.6,1單位,│ │ │第212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190│邱尤美│101.2.15,1單位 │領回43萬1888元│未領餘額76萬8112元│邱尤美鄉共參加6單位,其 ││ │鄉 │101.3.27,5單位 │ │ │中1單位簽立解約協議書, ││ │ │(共6單位,120萬│ │ │未領金額為23175元(2153 ││ │ │元) │ │ │號偵卷一第133頁)。其餘5││ │ │ │ │ │單位簽立解約還款協議書(││ │ │ │ │ │,更一審卷三第190頁), ││ │ │ │ │ │已領部分為255063元,未領││ │ │ │ │ │金額為74萬4937元,邱尤美││ │ │ │ │ │鄉又就其中28萬元同意轉作││ │ │ │ │ │入股(更一審卷三第142頁 ││ │ │ │ │ │正面及背面)。故邱尤美鄉││ │ │ │ │ │未領金額合計為76萬8112元││ │ │ │ │ │(000000+23175=768112)│├──┼───┼────────┼───────┼─────────┼────────────┤│ 144│黃陳美│101.3.20,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惠 │,20萬元 │ │ │第215頁 │├──┼───┼────────┼───────┼─────────┼────────────┤│ 145│李政賢│101.1.3,1單位,│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217頁 │├──┼───┼────────┼───────┼─────────┼────────────┤│ 146│葉陳瑞│101.1.13,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廷 │,20萬元 │ │ │第219頁 │├──┼───┼────────┼───────┼─────────┼────────────┤│ 148│葉清玉│101.1.9,1單位,│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222頁、解約還款明細見 ││ │ │ │ │ │更一審卷三第52頁背面 │├──┼───┼────────┼───────┼─────────┼────────────┤│ 149│楊秀梅│101.1.10,3單位 │領回6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60萬元 │ │ │第223頁 │├──┼───┼────────┼───────┼─────────┼────────────┤│ 151│陳麗梅│101.2.11,1單位 │領回4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3.24,1單位 │ │ │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154│鄒惠敏│101.2.1,6單位,│領回1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20萬元 │ │ │第235頁 │├──┼───┼────────┼───────┼─────────┼────────────┤│ 155│吳春梅│101.2.1,1單位,│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239頁、解約還款明細見 ││ │ │ │ │ │更一審卷三第52頁背面 │├──┼───┼────────┼───────┼─────────┼────────────┤│ 156│葉秀慧│101.2.10,6單位 │領回91萬6254元│未領餘額68萬3746元│解約還款協議書見上訴審卷││ │ │101.3.8,2單位,│ │ │二第111頁 ││ │ │(共8單位,160萬│ │ │ ││ │ │元) │ │ │ │├──┼───┼────────┼───────┼─────────┼────────────┤│ 157│詹詠茹│101.2.1,6單位 │領回87萬5000元│未領餘額32萬5000元│詹詠茹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1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 │ │ │未領餘額為32萬5000元(21││ │ │ │ │ │53號偵卷三第243頁)。而 ││ │ │ │ │ │依被告所提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代徵稅額繳款書上所載(更││ │ │ │ │ │一審卷三第53頁背面,證物 ││ │ │ │ │ │10-14),詹詠茹有以36萬 ││ │ │ │ │ │元入股。依最有利被告之認││ │ │ │ │ │定,本院仍以解約協議書所││ │ │ │ │ │載金額為準。 │├──┼───┼────────┼───────┼─────────┼────────────┤│ 159│蔣正華│101.2.23,6單位 │領回65萬7300元│未領餘額54萬27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20萬元 │ │ │248頁 │├──┼───┼────────┼───────┼─────────┼────────────┤│ 160│盧朝臣│101.3.2,3單位,│領回6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60萬元 │ │ │第250頁 │├──┼───┼────────┼───────┼─────────┼────────────┤│ 163│黃正騰│101.3.24,1單位 │領回21萬8550元│未領餘額58萬14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3.28,3單位 │ │ │第258頁 ││ │ │(共4單位,80萬 │ │ │ ││ │ │元) │ │ │ │├──┼───┼────────┼───────┼─────────┼────────────┤│ 167│徐喬彥│101.1.6,2單位,│領回21萬2400元│未領餘額18萬76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40萬元 │ │ │第61頁 │├──┼───┼────────┼───────┼─────────┼────────────┤│ 168│梁春娥│101.1.6,1單位 │領回49萬9700元│未領餘額70萬0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3.28,5單位 │ │ │第62頁 ││ │ │(共6單位,120萬│ │ │ ││ │ │元) │ │ │ │├──┼───┼────────┼───────┼─────────┼────────────┤│ 170│永鴻開│101.1.7,1單位,│領回10萬5000元│未領餘額9萬5000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發事業│20萬元 │ │ │第73頁 ││ │有限公│ │ │ │ ││ │司 │ │ │ │ │├──┼───┼────────┼───────┼─────────┼────────────┤│ 172│朱俐菱│101.1.31,1單位 │領回35萬元 │未領餘額5萬元 │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額為 ││ │ │101.2.29,1單位 │ │ │5萬6570元(2153號偵卷一 ││ │ │(共2單位,40萬 │ │ │第83頁),惟依被告於本院││ │ │元) │ │ │所提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 │ │ │ │額繳款書上所載,朱俐菱有││ │ │ │ │ │以5萬元入股(更一審卷三 ││ │ │ │ │ │第58頁正面,證物10-23),││ │ │ │ │ │故本院據此認定朱俐菱未領││ │ │ │ │ │餘額為5萬元。 │├──┼───┼────────┼───────┼─────────┼────────────┤│ 174│莊雅雯│101.1.17,1單位 │領回18萬3970元│未領餘額21萬603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3.6,1單位,│ │ │第88頁 ││ │ │共2單位,40萬元 │ │ │ │├──┼───┼────────┼───────┼─────────┼────────────┤│ 175│張智儒│101.1.25,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張智儒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所載││ │ │ │ │ │未領餘額為6萬50元(2153 ││ │ │ │ │ │號偵卷一第96頁),惟被告││ │ │ │ │ │向本院所提解約還款協議書││ │ │ │ │ │所載(更一審卷三第54頁正││ │ │ │ │ │面,證物10-15),張智儒 ││ │ │ │ │ │已全部清償完畢,故本院據││ │ │ │ │ │此認定其未領餘額為0。 │├──┼───┼────────┼───────┼─────────┼────────────┤│ 176│陳能紳│101.1.25,6單位 │領回73萬9200元│未領餘額46萬0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20萬元 │ │ │第99頁 │├──┼───┼────────┼───────┼─────────┼────────────┤│ 177│鍾心慈│101.1.25,5單位 │領回68萬1625元│未領餘額31萬8375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0萬元 │ │ │第102頁 │├──┼───┼────────┼───────┼─────────┼────────────┤│ 178│何采筠│101.1.27,1單位 │領回11萬2450元│未領餘額8萬7550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04頁 │├──┼───┼────────┼───────┼─────────┼────────────┤│ 179│溫春賢│101.1.20,1單位 │領回8萬7450元 │未領餘額11萬25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05頁 │├──┼───┼────────┼───────┼─────────┼────────────┤│ 180│徐永增│101.1.6,5單位,│領回87萬7500元│未領餘額12萬25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0萬元 │ │ │第107頁 │├──┼───┼────────┼───────┼─────────┼────────────┤│ 181│李玉妹│101.3.7,3單位,│領回58萬0950元│未領餘額61萬90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3.21,3單位 │ │ │第109頁 ││ │ │(共6單位,120萬│ │ │ ││ │ │元) │ │ │ │├──┼───┼────────┼───────┼─────────┼────────────┤│ 182│蔡寶英│101.2.9,1單位,│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蔡寶英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所載││ │ │ │ │ │未領餘額為10萬8690元( ││ │ │ │ │ │2153號偵卷一第113頁), ││ │ │ │ │ │惟被告向本院所提解約還款││ │ │ │ │ │協議書所載(更一審卷三第││ │ │ │ │ │54頁背面,證物10-16), ││ │ │ │ │ │蔡寶英已全部清償完畢,故││ │ │ │ │ │本院據此認定其未領餘額為││ │ │ │ │ │0。 │├──┼───┼────────┼───────┼─────────┼────────────┤│ 183│方銘福│101.2.10,1單位 │領回9萬元 │未領餘額11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16頁 │├──┼───┼────────┼───────┼─────────┼────────────┤│ 184│楊芳容│101.2.16,1單位 │領回15萬2400元│未領餘額24萬76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3.23,1單位 │ │ │第120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185│劉泊沅│101.3.7,1單位,│領回7萬9950元 │未領餘額12萬00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21頁 │├──┼───┼────────┼───────┼─────────┼────────────┤│ 186│劉福全│101.3.7,1單位,│領回7萬9950元 │未領餘額12萬00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23頁 │├──┼───┼────────┼───────┼─────────┼────────────┤│ 187│高源釗│101.3.14,1單位 │領回18萬5000元│未領餘額1萬5000元 │高源釗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 │ │ │未領餘額為1萬5000元(215││ │ │ │ │ │3號偵卷一第125頁)。而依││ │ │ │ │ │被告所提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 │ │ │徵稅額繳款書上所載(更一││ │ │ │ │ │審卷三第58頁正面,證物10 ││ │ │ │ │ │-23),高源釗有以9萬元入││ │ │ │ │ │股。依最有利被告之認定,││ │ │ │ │ │本院仍以解約協議書上所載││ │ │ │ │ │金額為準。 │├──┼───┼────────┼───────┼─────────┼────────────┤│ 189│張彩圓│101.2.14,1單位 │領回7萬6200元 │未領餘額12萬3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30頁 │├──┼───┼────────┼───────┼─────────┼────────────┤│ 191│吳志誠│101.2.16,1單位 │領回7萬6200元 │未領餘額12萬3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38頁 │├──┼───┼────────┼───────┼─────────┼────────────┤│ 192│吳寶玉│101.2.16,1單位 │領回15萬120元 │未領餘額24萬988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3.22,1單位 │ │ │第139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193│劉明雄│101.2.10,1單位 │領回7萬5060元 │未領餘額12萬49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46頁 │├──┼───┼────────┼───────┼─────────┼────────────┤│ 194│林勝烽│101.3.14,6單位 │領回57萬5360元│未領餘額62萬46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20萬元 │ │ │第147頁 │├──┼───┼────────┼───────┼─────────┼────────────┤│ 195│翁圓妹│101.2.20,2單位 │領回38萬1250元│未領餘額21萬87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3.17,1單位 │ │ │第149頁 ││ │ │(共3單位,60萬 │ │ │ ││ │ │元) │ │ │ │├──┼───┼────────┼───────┼─────────┼────────────┤│ 196│黃清玉│101.2.21,1單位 │領回12萬7620元│未領餘額27萬238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3.16,1單位 │ │ │第152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197│高美容│101.2.22,1單位 │領回6萬7560元 │未領餘額13萬24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59頁 │├──┼───┼────────┼───────┼─────────┼────────────┤│ 198│吳舒涵│101.3.21,1單位 │領回7萬2450元 │未領餘額12萬75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60頁 │├──┼───┼────────┼───────┼─────────┼────────────┤│ 199│呂泳樑│101.3.21,4單位 │領回27萬4800元│未領餘額52萬52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80萬元 │ │ │第162頁 │├──┼───┼────────┼───────┼─────────┼────────────┤│ 200│李束 │101.3.21,1單位 │領回6萬8700元 │未領餘額13萬1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64頁 │├──┼───┼────────┼───────┼─────────┼────────────┤│ 201│雨寶珠│101.3.21,1單位 │領回7萬1310元 │未領餘額12萬869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65之1頁 │├──┼───┼────────┼───────┼─────────┼────────────┤│ 202│莊杏如│101.3.21,1單位 │領回6萬7560元 │未領餘額13萬24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67頁 │├──┼───┼────────┼───────┼─────────┼────────────┤│ 203│莊睿瑜│101.2.23,1單位 │領回7萬5000元 │未領餘額12萬50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71頁 │├──┼───┼────────┼───────┼─────────┼────────────┤│ 204│鈄均端│101.2.24,1單位 │領回7萬5000元 │未領餘額12萬50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76頁 │├──┼───┼────────┼───────┼─────────┼────────────┤│ 205│葉秀珠│101.3.21,1單位 │領回6萬7560元 │未領餘額13萬24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78頁 │├──┼───┼────────┼───────┼─────────┼────────────┤│ 206│葉芝妤│101.3.21,1單位 │領回6萬7560元 │未領餘額13萬24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79頁 │├──┼───┼────────┼───────┼─────────┼────────────┤│ 207│李美枝│101.2.29,1單位 │領回6萬8700元 │未領餘額13萬1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單位20萬元 │ │ │第183頁 │├──┼───┼────────┼───────┼─────────┼────────────┤│ 208│林春鳳│101.2.29,1單位 │領回40萬元 │未領餘額0元 │林春鳳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101.3.16,1單位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所載││ │ │(共2單位,40萬 │ │ │未領餘額為1萬8175元( ││ │ │元) │ │ │2153號偵卷一第184、189頁││ │ │ │ │ │)。惟被告向本院所提解約││ │ │ │ │ │還款協議書所載(更一審卷││ │ │ │ │ │三第51頁背面,證物10-10 ││ │ │ │ │ │),林春鳳已全部清償完畢││ │ │ │ │ │,故本院據此認定其未領餘││ │ │ │ │ │額為0。 │├──┼───┼────────┼───────┼─────────┼────────────┤│ 209│陳寶珠│101.2.29,1單位 │領回9萬1250元 │未領餘額10萬87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92頁 │├──┼───┼────────┼───────┼─────────┼────────────┤│ 211│鄭舒雯│101.2.29,1單位 │領回7萬5000元 │未領餘額12萬50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96頁 │├──┼───┼────────┼───────┼─────────┼────────────┤│ 212│吳囿陞│101.3.1,6單位,│領回51萬7860元│未領餘額68萬21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20萬元 │ │ │第199頁 │├──┼───┼────────┼───────┼─────────┼────────────┤│ 213│林清泉│101.3.28,1單位 │領回12萬元 │未領餘額8萬元 │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額為 ││ │ │,20萬元 │ │ │12萬5000元(2153號偵卷一││ │ │ │ │ │第201頁),惟依被告於本 ││ │ │ │ │ │院所提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 │ │ │ │ │稅額繳款書上所載,朱俐菱││ │ │ │ │ │有以8萬元入股(更一審卷 ││ │ │ │ │ │三第55頁正面,證物10-17)││ │ │ │ │ │,故本院據此認定林清泉未││ │ │ │ │ │領餘額為8萬元。 │├──┼───┼────────┼───────┼─────────┼────────────┤│ 214│邱珮鈺│101.3.1,1單位,│領回11萬1250元│未領餘額8萬8750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203頁 │├──┼───┼────────┼───────┼─────────┼────────────┤│ 217│劉亦修│101.3.29,6單位 │領回36萬元 │未領餘額84萬元 │劉亦修向本院陳稱參加6單 ││ │ │,120萬元 │ │ │位,未領餘額為84萬元,但││ │ │ │ │ │未簽解約協議書,84萬元未││ │ │ │ │ │領餘額轉為入股(更一審卷 ││ │ │ │ │ │三第19頁背面、20正面)。 ││ │ │ │ │ │頁)。並有被告所提證券交││ │ │ │ │ │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為證││ │ │ │ │ │(更一審卷三第57頁正面,││ │ │ │ │ │證物10-21)。 │├──┼───┼────────┼───────┼─────────┼────────────┤│219 │張喜洳│101.3月間,1單位│張喜洳、趙玉堂│全部未領餘額70萬元│被告於105年8月1日更一審 ││265 │趙玉堂│101.3.14,1單位 │係夫妻,趙國強│ │稱張喜洳及其家人合計領回││266 │趙國強│101.3.14,2單位 │、趙睿綋、趙睿│ │50萬元,並提出解約還款協││267 │趙睿綋│101.3.14,1單位 │智等3人為其子 │ │議書為憑(更一審卷三第37││268 │趙睿智│101.3.14,1單位 │。共領回50萬元│ │頁)。張喜洳有到庭,當庭││ │ │(共6單位,120萬│。 │ │同意(更一審卷三第17頁正││ │ │元) │ │ │面及背面) │├──┼───┼────────┼───────┼─────────┼────────────┤│ 254│陳秀真│101.3.19,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陳秀真於上訴審、更一審時││ │ │,20萬元 │ │ │經傳未到,被告向本院稱陳││ │ │ │ │ │秀真已領金額大約5-6萬元 ││ │ │ │ │ │。依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 │ │ │ │ │已領金額。 │├──┼───┼────────┼───────┼─────────┼────────────┤│ 260│張鈺芬│101.3.27,6單位 │領回51萬元 │未領餘額69萬元 │卷內未有解約資料,且張鈺││ │ │,120萬元 │ │ │芬於上訴審、更一審傳訊均││ │ │ │ │ │不到庭。依被告所提賀田公││ │ │ │ │ │司特定人認股確認書(更一││ │ │ │ │ │審卷三第55頁背面,證物10││ │ │ │ │ │-18)所載,張鈺芬其後有 ││ │ │ │ │ │以69萬元入股,故據據此認││ │ │ │ │ │定張鈺芬之未領餘額為69萬││ │ │ │ │ │元。 │├──┼───┼────────┼───────┼─────────┼────────────┤│ 271│劉元慶│101.3.29,1單位 │領回6萬7500元 │未領餘額13萬2500元│解約還款協議書見上訴審卷││ │ │,20萬元 │ │ │二第96頁 │├──┼───┼────────┼───────┼─────────┼────────────┤│ 274│陳昱燐│101.3.27,6單位 │領回51萬元 │未領餘額69萬元 │卷內未有解約資料,且陳昱││ │ │,120萬元 │ │ │燐於上訴審、更一審傳訊均││ │ │ │ │ │不到庭。依被告所提賀田公││ │ │ │ │ │賀田公司特定人認股確認書││ │ │ │ │ │(更一審卷三第56頁正面,││ │ │ │ │ │證物10-19)所載,陳昱燐 ││ │ │ │ │ │其後有以69萬元入股,故據││ │ │ │ │ │據此認定陳昱燐之未領餘額││ │ │ │ │ │為69萬元。 │├──┼───┼────────┼───────┼─────────┼────────────┤│ 275│陳金獎│100.12.25,3單位│ 領回52萬 │未領餘額8萬元 │陳金獎於105.8.1到庭稱不 ││ │ │,60萬元 │ │ │知被告如何計算,金額講不 ││ │ │ │ │ │出來等語(更一審卷三第22││ │ │ │ │ │頁背面)。惟依被告庭呈證││ │ │ │ │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 │ │ │ │ │書所載(更一審卷三第56頁││ │ │ │ │ │背面,證物10-20),陳金 ││ │ │ │ │ │獎有以8萬元入股,故據此 ││ │ │ │ │ │認定陳金獎之未領餘額為8 ││ │ │ │ │ │萬元。 │└──┴───┴────────┴───────┴─────────┴────────────┘以上合計258單位,共5160萬元,未領金額為2262萬4128元附表二:101年3月29日以前加入,於101年3月30日有與賀田公司
換約以同一條件繼續原契約效力。且於101年4月以後又另出資加入者。【以下於101年3月29日以前之參加單位為72單位,於101年3月30日以後之參加單位為87單位,合計159單位,共3180萬元】┌──┬───┬────────┬───────┬─────────┬────────────┐│編號│姓名 │投資單位數及金額│領回金額 │未領餘額 │卷證出處及說明 │├──┼───┼────────┼───────┼─────────┼────────────┤│ 1 │鄧春菊│101.3.9,2單位 │領回4萬3450元 │未領餘額75萬65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4.6,2單位 │ │ │第3頁 ││ │ │(共4單位,80萬 │ │ │ ││ │ │元) │ │ │ │├──┼───┼────────┼───────┼─────────┼────────────┤│ 3 │黃貫書│101.3.6,1單位 │領回12萬2400元│未領餘額27萬76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4.13,1單位 │ │ │第9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4 │葉日撰│101.3.6,1單位 │領回30萬1150元│未領餘額9萬8850元 │解約協議書記載1單位(215││ │ │101.5.18,1單位 │ │ │3號偵卷二第14頁背面), ││ │ │(共2單位,40萬 │ │ │但亦註記原參加2單位,故 ││ │ │元) │ │ │有1單位未簽解約協議書, ││ │ │ │ │ │推認該單位已全部領回。 │├──┼───┼────────┼───────┼─────────┼────────────┤│ 9 │羅蘭英│101.3.11,1單位 │領回19萬2115元│未領餘額60萬7885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5.28,3單位 │ │ │第33頁 ││ │ │(共4單位,80萬 │ │ │ ││ │ │元) │ │ │ │├──┼───┼────────┼───────┼─────────┼────────────┤│ 18 │謝秋菊│101.3.15,1單位 │領回11萬3750元│未領餘額28萬62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5.30,1單位 │ │ │第52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19 │黃采渝│101.3.16,1單位 │領回29萬3700元│未領餘額30萬6300元│卷附解約協議書上記載1單 ││ │ │101.6.26,2單位 │ │ │位,未領餘額為2萬3600元 ││ │ │(共3單位,60萬 │ │ │(2153號偵卷二第57頁)。││ │ │元) │ │ │黃采渝於上訴審103.7.24到││ │ │ │ │ │庭稱:參加3單位,尚欠30 ││ │ │ │ │ │萬6300元等語(上訴審卷一││ │ │ │ │ │第64頁背面-65頁正面)。 ││ │ │ │ │ │故本院據此認定其未領餘額│├──┼───┼────────┼───────┼─────────┼────────────┤│ 20 │詹千慧│101.3.16,1單位 │領回16萬元 │未領餘額24萬元 │詹千慧於上訴審經傳未到,││ │ │101.4.30,1單位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共2單位,40萬 │ │ │未領餘額為28萬元(2153號││ │ │元) │ │ │偵卷二第60頁),惟依被告││ │ │ │ │ │所提所提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 │ │ │徵稅額繳款書上所載,詹千││ │ │ │ │ │慧有以24萬元入股(更一審││ │ │ │ │ │卷三第60頁正面,證物11-1││ │ │ │ │ │),本院即據此認定其未領││ │ │ │ │ │餘額為24萬元 │├──┼───┼────────┼───────┼─────────┼────────────┤│ 25 │江素珍│101.3.19,1單位 │領回9萬3650元 │未領餘額30萬63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5.19,1單位 │ │ │第74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29 │李鳳霞│101.3.21,1單位 │領回10萬7400元│未領餘額29萬2600元│2153號偵卷二第86頁 ││ │ │101.5.30,1單位 │ │ │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31 │陳曾秋│101.3.21,2單位 │領回20萬2800元│未領餘額20萬元 │陳曾秋蘭於上訴審經傳未到││ │蘭 │101.5.7,3單位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 │ │(共5單位,100萬│ │ │其未領餘額為59萬7200元(││ │ │元,惟從寬認定為│ │ │2153號偵卷二第93頁),惟││ │ │4單位,80萬元) │ │ │依被告所提所提證券交易稅││ │ │ │ │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上所載││ │ │ │ │ │,陳曾秋蘭有以20萬元入股││ │ │ │ │ │(更一審卷三第71頁正面,││ │ │ │ │ │證物11-12),本院即據此 ││ │ │ │ │ │認定其未領餘額為20萬元。│├──┼───┼────────┼───────┼─────────┼────────────┤│ 37 │陳妤蓁│101.3.23,1單位 │領回34萬1250元│未領餘額25萬87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4.6,2單位 │ │ │第111頁 ││ │ │(共3單位,60萬 │ │ │ ││ │ │元) │ │ │ │├──┼───┼────────┼───────┼─────────┼────────────┤│ 38 │陳俊星│101.3.23,1單位 │領回25萬2400元│未領餘額14萬76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3.30,1單位 │ │ │第115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39 │陳廖玉│101.3.23,3單位 │領回43萬0625元│未領餘額96萬9375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蘭 │101.4.13,3單位 │ │ │第131頁 ││ │ │101.5.30,1單位 │ │ │ ││ │ │(共7單位,140萬│ │ │ ││ │ │元) │ │ │ │├──┼───┼────────┼───────┼─────────┼────────────┤│ 41 │楊佩穎│101.3.24,1單位 │領回28萬2500元│未領餘額51萬75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4.7,1單位 │ │ │第131頁 ││ │ │101.4.13,1單位 │ │ │ ││ │ │101.5.29,1單位 │ │ │ ││ │ │(共4單位,80萬 │ │ │ ││ │ │元) │ │ │ │├──┼───┼────────┼───────┼─────────┼────────────┤│ 46 │吳美香│101.3.27,1單位 │領回11萬6150元│未領餘額28萬38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4.27,1單位 │ │ │第155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70 │張美齡│101.3.7,3單位 │領回41萬1910元│未領餘額78萬809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4.3,1單位 │ │ │第231頁 ││ │ │101.5.25,2單位 │ │ │ ││ │ │(共6單位,120萬│ │ │ ││ │ │元) │ │ │ │├──┼───┼────────┼───────┼─────────┼────────────┤│ 74 │陳春惠│101.1.19,1單位 │領回6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3.20,1單位 │ │ │第249頁、2153號偵卷三第 ││ │ │101.4.11,1單位 │ │ │220頁 ││ │ │(共3單位,60萬 │ │ │ ││ │ │元) │ │ │ │├──┼───┼────────┼───────┼─────────┼────────────┤│ 86 │黃貫庭│101.1.17,1單位 │領回23萬3550元│未領餘額56萬64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4.3,1單位 │ │ │第35頁 ││ │ │101.4.13,1單位 │ │ │ ││ │ │101.4.30,1單位 │ │ │ ││ │ │(共4單位,80萬 │ │ │ ││ │ │元) │ │ │ │├──┼───┼────────┼───────┼─────────┼────────────┤│ 90 │劉學瑩│101.1.18,1單位 │領回18萬6250元│未領餘額21萬37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5.2,1單位 │ │ │第52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105│鄭秀雄│100.12.23,1單位│領回99萬1875元│未領餘額8125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2.16,1單位 │ │ │第99頁 ││ │ │101.5.18,2單位 │ │ │ ││ │ │101.5.31,1單位 │ │ │ ││ │ │(共5單位,100萬│ │ │ ││ │ │元) │ │ │ │├──┼───┼────────┼───────┼─────────┼────────────┤│ 111│周淑蘭│100.12.25,1單位│領回15萬5000元│未領餘額24萬50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5.23,1單位 │ │ │第121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116│林銀儉│101.1.6,1單位 │領回111萬9375 │未領餘額8萬0625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1.17,1單位 │元 │ │第137頁 ││ │ │101.2.29,1單位 │ │ │ ││ │ │101.3.14,1單位 │ │ │ ││ │ │101.3.27,1單位 │ │ │ ││ │ │101.4.13,1單位 │ │ │ ││ │ │(共6單位,120萬│ │ │ ││ │ │元) │ │ │ │├──┼───┼────────┼───────┼─────────┼────────────┤│ 135│范富賢│101.2.6,1單位 │領回16萬2500元│未領餘額43萬75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5.31,2單位 │ │ │第199頁 ││ │ │(共3單位,60萬 │ │ │ ││ │ │元) │ │ │ │├──┼───┼────────┼───────┼─────────┼────────────┤│ 137│陳素英│101.3.13,1單位 │領回88萬1875元│未領餘額131萬8125 │解約還款協議書見上訴審卷││ │ │101.5.17,1單位 │ │ │二第82頁 ││ │ │101.5.31,1單位 │ │ │ ││ │ │101.3.17,4單位 │ │ │ ││ │ │101.5.24,4單位 │ │ │ ││ │ │(共11單位,220 │ │ │ ││ │ │萬元) │ │ │ │├──┼───┼────────┼───────┼─────────┼────────────┤│ 150│陳麗真│101.2.11,1單位 │領回6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3.24,1單位 │ │ │第224頁 ││ │ │101.3.30,2單位 │ │ │ ││ │ │(共4單位80萬元 │ │ │ ││ │ │,惟從寬認定為3 │ │ │ ││ │ │單位,60萬元) │ │ │ │├──┼───┼────────┼───────┼─────────┼────────────┤│ 158│林祺龍│101.3.21,4單位 │領回43萬元, │未領餘額57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4.25,1單位 │ │ │第247頁 ││ │ │(合計5單位,100│ │ │ ││ │ │萬元) │ │ │ │├──┼───┼────────┼───────┼─────────┼────────────┤│ 164│戴彰宏│101.3.23,3單位 │戴彰宏、戴暄庭│合計未領餘額219萬 │戴彰宏與戴暄庭之代理人即││ │ │101.5.16,2單位 │係家人,合計領│9325元。 │其母戴黃思羽於105.8.1本 ││ │ │101.7.31,3單位 │回120萬675元。│ │院到庭提出解約協還款協議││ │ │(共8單位,160萬│ │ │書,其上記載未領餘額為 ││ │ │元) │ │ │1,799,325元(更一審卷二 ││ │ │ │ │ │第101頁),並稱:戴彰宏 ││ 165│戴暄庭│101.1.4,2單位 │ │ │、戴暄庭共參加17單位,其││ │ │101.3.2,3單位 │ │ │中15單位簽定解約協還款協││ │ │101.5.18,1單位 │ │ │議書,另2單位係入股,領 ││ │ │101.5.31,1單位 │ │ │取股票等語(更一審卷三第││ │ │101.7.16,2單位 │ │ │22頁正面及背面)。故本院││ │ │(合計9單位,180│ │ │據此認定其未領餘額 ││ │ │萬元) │ │ │0000000元(1,799,325+ ││ │ │ │ │ │400,000=2,199,325) │├──┼───┼────────┼───────┼─────────┼────────────┤│ 169│黃盛輝│101.1.6,3單位 │領回88萬1800元│未領餘額11萬82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4.3,2單位 │ │ │第72頁 ││ │ │(合計5單位,100│ │ │ ││ │ │萬元) │ │ │ │├──┼───┼────────┼───────┼─────────┼────────────┤│ 171│范綱煥│101.1.11,1單位 │領回14萬3750元│未領餘額25萬6250元│2份解約協議書,各記載1單││ │ │101.6.13,1單位 │ │ │位,詳見2153號偵卷一第74││ │ │(合計2單位,40 │ │ │、77頁 ││ │ │萬元) │ │ │ │├──┼───┼────────┼───────┼─────────┼────────────┤│ 173│林錦伴│101.1.17,1單位 │領回19萬8970元│未領餘額20萬103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4.30,1單位 │ │ │第84頁 ││ │ │(合計2單位,40 │ │ │ ││ │ │萬元) │ │ │ │├──┼───┼────────┼───────┼─────────┼────────────┤│ 210│廖菊蘭│101.3.28,3單位 │領回52萬9750元│未領餘額47萬02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3.30,2單位 │ │ │第194頁 ││ │ │(合計5單位,100│ │ │ ││ │ │萬元) │ │ │ │├──┼───┼────────┼───────┼─────────┼────────────┤│ 215│江有妹│101.3.5,1單位 │領回9萬1150元 │未領餘額30萬88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101.5.30,1單位 │ │ │第210頁 ││ │ │(合計2單位,40 │ │ │ ││ │ │萬元) │ │ │ │├──┼───┼────────┼───────┼─────────┼────────────┤│ │ │101.3.23,6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400萬元 │張美瑤於101.3.23先參加6 ││258 │張美瑤│101.11.28,將前 │ │ │單位,依張美瑤於105.8.1 ││ │ │參加6單位轉為入 │ │ │更一審稱:101.3.23先參加││ │ │股,共20單位 │ │ │6單位,至101年11底共領回││ │ │ │ │ │37萬8450元;惟於101年11 ││ │ │ │ │ │月間,要以原契作單位轉入││ │ │ │ │ │股,合計20單位400萬元, ││ │ │ │ │ │但被告稱連先前領回之37萬││ │ │ │ │ │8450元要一併計入,要再補││ │ │ │ │ │317萬8450元給被告,故於 ││ │ │ │ │ │101.11.28匯款317萬8450元││ │ │ │ │ │等語(更一審卷三第18頁正││ │ │ │ │ │面及背面)【4,000,000- ││ │ │ │ │ │1,200,000+378,450元= ││ │ │ │ │ │3,178,450元】。故張美瑤 ││ │ │ │ │ │契作及入股合計400萬元, ││ │ │ │ │ │全部金額均未領回。 │├──┼───┼────────┼───────┼─────────┼────────────┤│ 259│張雅淇│101.3.1,1單位 │領回33萬5625元│未領餘額66萬4375元│張雅淇於上訴審、更一審傳││ │ │101.3.17,1單位 │ │ │訊均未到庭,依被告所提解││ │ │101.5.30,1單位 │ │ │約還款協議書(更一審卷三││ │ │101.4.24,2單位 │ │ │第59頁正面,證物10-24) ││ │ │(合計5單位,100│ │ │,其未領餘額66萬4375元,││ │ │萬元) │ │ │並全數轉為入股。故本院據││ │ │ │ │ │此認定張雅淇未領餘額為66││ │ │ │ │ │萬4375元 │├──┼───┼────────┼───────┼─────────┼────────────┤│ 269│陳國斌│101.3.26,1單位 │105.8.1準備程 │未領餘額60萬元 │陳國斌於上訴審、更一審傳││ │ │101.5.3,5單位 │序被告魏銓祐供│ │訊均未到庭,依被告所提證││ │ │(合計6單位,120│稱陳國斌領回60│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 ││ │ │萬元) │萬元 │ │款書所載(更一審卷三第57││ │ │ │ │ │頁正面,證物10-21),陳 ││ │ │ │ │ │國斌有以60萬元入股。故本││ │ │ │ │ │院據此認定陳國斌未領餘額││ │ │ │ │ │為60萬元。 │└──┴───┴────────┴───────┴─────────┴────────────┘
以上合計159單位,共3180萬元,未領餘額為1859萬5405元附表三:101年3月30日以後始加入賀田公司者,合計單位214單位(4280萬元)。
┌──┬───┬────────┬───────┬─────────┬────────────┐│編號│姓名 │投資單位數及金額│領回金額 │未領餘額 │卷證出處及說明 │├──┼───┼────────┼───────┼─────────┼────────────┤│ 22 │侯勝雄│101.4.25,1單位 │領回2萬5700元 │未領餘額17萬4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68頁 │├──┼───┼────────┼───────┼─────────┼────────────┤│ 23 │曲智清│101.4.25,1單位 │領回50萬元 │未領餘額0 │曲智清於上訴審經傳未到,││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 │ │ │未領餘額為14萬6300元(21││ │ │ │ │ │53號偵卷二第70頁),惟被││ │ │ │ │ │告於本院提出解約還款協議││ │ │ │ │ │書1份(更一審卷三第48頁 ││ │ │ │ │ │正面,證物10-3),曲智清││ │ │ │ │ │部分已經結清,本院即據此││ │ │ │ │ │認定其未領餘額為0 │├──┼───┼────────┼───────┼─────────┼────────────┤│ 24 │劉瑞英│101.3.30,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同1份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 ││ │ │,20萬元 │ │ │偵卷二第72頁或222頁 │├──┼───┼────────┼───────┼─────────┼────────────┤│ 28 │鍾佳芸│101.4.18,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鍾佳芸於上訴審經傳未到,││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 │ │ │未領餘額為14萬2550元(21││ │ │ │ │ │53號偵卷二第84頁),惟被││ │ │ │ │ │告於本院提出解約還款明細││ │ │ │ │ │1份(更一審卷三第48頁背 ││ │ │ │ │ │面,證物10-4),鍾佳芸部││ │ │ │ │ │分已經結清,本院即據此認││ │ │ │ │ │定其未領餘額為0 │├──┼───┼────────┼───────┼─────────┼────────────┤│ 34 │吳春娥│101.4.18,2單位 │領回13萬6470元│未領餘額26萬353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40萬元 │ │ │第103頁 │├──┼───┼────────┼───────┼─────────┼────────────┤│ 65 │黃世強│101.3.30,1單位 │領回5萬3700元 │未領餘額14萬6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216頁 │├──┼───┼────────┼───────┼─────────┼────────────┤│ 66 │溫瑞美│101.3.30,1單位 │領回5萬3700元 │未領餘額14萬6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219頁 │├──┼───┼────────┼───────┼─────────┼────────────┤│ 67 │廖永興│101.7.11,2單位 │領回2萬元 │未領餘額38萬元 │廖永興於上訴審及更一審傳││ │ │,40萬元 │ │ │訊未到庭。依被告所提證券││ │ │ │ │ │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 │ │ │ │(更一審卷三第61頁,證物││ │ │ │ │ │11-2),廖永興有以38萬元││ │ │ │ │ │入股,本院即據此認定其未││ │ │ │ │ │領餘額為38萬元 │├──┼───┼────────┼───────┼─────────┼────────────┤│ 68 │黃志忠│101.4.2,1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14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223頁 │├──┼───┼────────┼───────┼─────────┼────────────┤│ 69 │黃知瑩│101.4.3,1單位 │領回12萬2400元│未領餘額27萬76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4.13,1單位 │ │ │第226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71 │傅國智│101.4.6,6單位 │領回40萬7920元│未領餘額99萬208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101.5.26,1單位 │ │ │第241頁 ││ │ │(共7單位,140萬│ │ │ ││ │ │元) │ │ │ │├──┼───┼────────┼───────┼─────────┼────────────┤│ 72 │馮月娥│101.4.6,1單位 │領回4萬8810元 │未領餘額15萬119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243頁 │├──┼───┼────────┼───────┼─────────┼────────────┤│ 73 │葉棻蕙│101.4.10,2單位 │領回10萬7400元│未領餘額29萬26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40萬元 │ │ │第246頁 │├──┼───┼────────┼───────┼─────────┼────────────┤│ 75 │陳瑞鳳│101.4.11,1單位 │領回5萬7450元 │未領餘額14萬25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二││ │ │,20萬元 │ │ │第252頁 │├──┼───┼────────┼───────┼─────────┼────────────┤│ 76 │江德耀│101.4.13,1單位 │領回4萬5000元 │未領餘額15萬50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頁 │├──┼───┼────────┼───────┼─────────┼────────────┤│ 77 │劉志紋│101.4.13,4單位 │領回18萬0240元│未領餘額61萬976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80萬元 │ │ │第6頁 │├──┼───┼────────┼───────┼─────────┼────────────┤│ 78 │林文泉│101.4.17,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林文泉上訴審經傳未到,依││ │ │,20萬元 │ │ │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未││ │ │ │ │ │領餘額為15萬5000元(2153││ │ │ │ │ │號偵卷三第7頁),惟被告 ││ │ │ │ │ │於本院提出解約還款明細1 ││ │ │ │ │ │份(更一審卷三第75頁,證││ │ │ │ │ │物12-1),林文泉部分已經││ │ │ │ │ │結清,本院即據此認定其未││ │ │ │ │ │領餘額為0 │├──┼───┼────────┼───────┼─────────┼────────────┤│ 79 │吳淑珍│101.4.19,1單位 │領回4萬5000元 │未領餘額15萬50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0頁 │├──┼───┼────────┼───────┼─────────┼────────────┤│ 80 │陳良斌│101.4.20,1單位 │領回5萬元 │未領餘額15萬元 │陳良斌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 ││ │ │ │ │ │額為15萬8690元(2153號偵││ │ │ │ │ │卷三第13頁),惟依被告於││ │ │ │ │ │本院所提賀田公司特定人認││ │ │ │ │ │股確認書(更一審卷三第 ││ │ │ │ │ │72頁,證物11-13),陳良 ││ │ │ │ │ │斌有以15萬元入股,依對被││ │ │ │ │ │告有利原則,本院據此認定││ │ │ │ │ │陳良斌未領餘額為15萬元。│├──┼───┼────────┼───────┼─────────┼────────────┤│ 81 │劉美弘│101.4.20,2單位 │領回43萬元 │未領餘額57萬元 │劉美弘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101.4.27,2單位 │ │ │,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 ││ │ │101.5.4 ,1單位 │ │ │額為58萬1250元(2153號偵││ │ │(共5單位,100萬│ │ │卷三第16頁),惟依被告於││ │ │元) │ │ │本院所提賀田公司特定人認││ │ │ │ │ │股確認書(更一審卷三第 ││ │ │ │ │ │62頁,證物11-3),劉美弘││ │ │ │ │ │有以57萬元入股,依對被告││ │ │ │ │ │有利原則,本院據此認定劉││ │ │ │ │ │美弘未領餘額為57萬元。 │├──┼───┼────────┼───────┼─────────┼────────────┤│ 82 │葉為國│101.4.20,5單位 │領回23萬元 │未領餘額77萬元 │葉為國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100萬元 │ │ │,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 ││ │ │ │ │ │額為77萬5000元(2153號偵││ │ │ │ │ │卷三第23頁),惟依被告於││ │ │ │ │ │本院所提賀田公司特定人認││ │ │ │ │ │股確認書(更一審卷三第 ││ │ │ │ │ │63頁,證物11-4),葉為國││ │ │ │ │ │有以77萬元入股,依對被告││ │ │ │ │ │有利原則,本院據此認定葉││ │ │ │ │ │為國未領餘額為77萬元。 │├──┼───┼────────┼───────┼─────────┼────────────┤│ 83 │林智士│101.4.25,1單位 │領回15萬元 │未領餘額25萬元 │林智士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101.5.16,1單位 │ │ │,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 ││ │ │(共2單位,40萬 │ │ │額為27萬7600元(2153號偵││ │ │元) │ │ │卷三第25、26頁),惟依被││ │ │ │ │ │告於本院所提股票轉讓過戶││ │ │ │ │ │通知書(更一審卷三第74頁││ │ │ │ │ │,證物11-15),林智士有 ││ │ │ │ │ │以25萬元入股,依對被告有││ │ │ │ │ │利原則,本院據此認定林智││ │ │ │ │ │士未領餘額為25萬元。 │├──┼───┼────────┼───────┼─────────┼────────────┤│ 84 │蔣汝英│101.5.23,1單位 │領回3萬7560元 │未領餘額16萬24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30頁 │├──┼───┼────────┼───────┼─────────┼────────────┤│ 85 │黃柏鑫│101.4.27,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元 │黃柏鑫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 │ │ │ │未領餘額為15萬50000元( ││ │ │ │ │ │2153號偵卷三第32頁)。惟││ │ │ │ │ │被告於本院提出之解約還款││ │ │ │ │ │明細表、支出證明單(更一││ │ │ │ │ │審卷三第75頁,證物12-1)││ │ │ │ │ │,已全部清償完畢,故本院││ │ │ │ │ │據此認定其未領餘額為0 │├──┼───┼────────┼───────┼─────────┼────────────┤│ 87 │邱雲進│101.5.2,1單位 │領回5萬1310元 │未領餘額14萬869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43頁 │├──┼───┼────────┼───────┼─────────┼────────────┤│ 88 │范許秋│101.5.2,1單位 │領回40萬元 │未領餘額0 │范許秋蓉於上訴審傳訊未到││ │蓉 │101.6.27,1單位 │ │ │庭,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 ││ │ │(共2單位,40萬 │ │ │其未領餘額為30萬8850元(││ │ │元) │ │ │2153號偵卷三第46頁)。惟││ │ │ │ │ │被告於本院提出之解約還款││ │ │ │ │ │協議書(更一審卷三第76頁││ │ │ │ │ │,證物12-2),已全部清償││ │ │ │ │ │完畢,故本院據此認定其未││ │ │ │ │ │領餘額為0 │├──┼───┼────────┼───────┼─────────┼────────────┤│ 89 │劉怡佳│101.5.2,1單位 │領回4萬5000元 │未領餘額15萬50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49頁 │├──┼───┼────────┼───────┼─────────┼────────────┤│ 91 │劉營澤│101.5.2,1單位 │領回4萬6200元 │未領餘額15萬3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57頁 │├──┼───┼────────┼───────┼─────────┼────────────┤│ 92 │謝政達│101.5.2,1單位 │領回16萬7500元│未領餘額63萬25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5.20,2單位 │ │ │第60頁 ││ │ │101.5.24,1單位 │ │ │ ││ │ │(共4單位,80萬 │ │ │ ││ │ │元) │ │ │ │├──┼───┼────────┼───────┼─────────┼────────────┤│ 93 │陳秀娟│101.5.3,1單位 │領回11萬元 │未領餘額9萬元 │陳秀娟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 │ │ │ │未領餘額為15萬5000元(21││ │ │ │ │ │53號偵卷三第67頁)。惟依││ │ │ │ │ │被告所提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 │ │ │ │徵稅額繳款書(更一審卷三││ │ │ │ │ │第70頁,證物11-11),陳 ││ │ │ │ │ │秀娟有以9萬元入股,依對 ││ │ │ │ │ │被告有利原則,本院據此認││ │ │ │ │ │定陳秀娟未領餘額為9萬元 │├──┼───┼────────┼───────┼─────────┼────────────┤│ 94 │林玟伶│101.5.5,1單位 │領回4萬5000元 │未領餘額15萬50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70頁 │├──┼───┼────────┼───────┼─────────┼────────────┤│ 95 │林鴻哲│101.5.5,1單位 │領回8萬2500元 │未領餘額31萬75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5.30,1單位 │ │ │第72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96 │劉又萱│101.6.27,1單位 │領回1萬8810元 │未領餘額18萬119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75頁 │├──┼───┼────────┼───────┼─────────┼────────────┤│ 97 │曾昭祥│101.5.7,2單位 │領回26萬0120元│未領餘額13萬9880元│曾昭祥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4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所載其││ │ │ │ │ │未領餘額為33萬9880元(21││ │ │ │ │ │53號偵卷三第77頁)、解約││ │ │ │ │ │還款協議書上未領餘額為13││ │ │ │ │ │萬9880元(上訴審卷二第23││ │ │ │ │ │頁)。而被告所提證券交易││ │ │ │ │ │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上所││ │ │ │ │ │載(更一審卷三第73頁,證││ │ │ │ │ │物11-14),曾昭祥有以20 ││ │ │ │ │ │萬元入股。依最有利被告之││ │ │ │ │ │認定,本院以解約還款協議││ │ │ │ │ │書上所載金額為準,認定曾││ │ │ │ │ │昭祥未領餘額為13萬9880元│├──┼───┼────────┼───────┼─────────┼────────────┤│ 98 │謝女雀│101.5.9,1單位 │領回6萬6150元 │未領餘額33萬38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1.5.23,1單位 │ │ │第80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99 │曾燕庭│101.6.27,3單位 │領回7萬1725元 │未領餘額52萬8275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60萬元 │ │ │第84頁 │├──┼───┼────────┼───────┼─────────┼────────────┤│ 100│曾貴賢│101.6.27,1單位 │領回1萬9950元 │未領餘額18萬00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86頁 │├──┼───┼────────┼───────┼─────────┼────────────┤│ 101│向玉昭│101.5.16,1單位 │領回6萬1150元 │未領餘額33萬8850元│解約還款協議書見上訴審卷││ │ │101.5.31,1單位 │ │ │二第87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102│陳屘 │101.5.16,1單位 │領回2萬6310元 │未領餘額17萬369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92頁 │├──┼───┼────────┼───────┼─────────┼────────────┤│ 103│葉筠梓│101.5.16,1單位 │領回22萬元 │未領餘額98萬元 │葉筠梓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101.5.17,5單位 │ │ │,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 ││ │ │(共6單位,120萬│ │ │額為98萬2175元(2153號偵││ │ │元) │ │ │卷三第94頁)。惟依被告於││ │ │ │ │ │本院所提股票轉讓過戶通知││ │ │ │ │ │書(更一審卷三第65頁,證││ │ │ │ │ │物11-6),葉筠梓有以98萬││ │ │ │ │ │元入股,依對被告有利原則││ │ │ │ │ │,本院據此認定葉筠梓未領││ │ │ │ │ │餘額為98萬元。 │├──┼───┼────────┼───────┼─────────┼────────────┤│ 104│黃亦陞│101.5.18,1單位 │領回3萬元 │未領餘額37萬元 │解約還款協議書見上訴審卷││ │ │101.6.26,1單位 │ │ │二第61頁 ││ │ │(共2單位,40萬 │ │ │ ││ │ │元) │ │ │ │├──┼───┼────────┼───────┼─────────┼────────────┤│ 106│范秋蓉│101.6.13,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范秋蓉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所載││ │ │ │ │ │未領金額為17萬3750元(21││ │ │ │ │ │53號偵卷三第108頁)。惟 ││ │ │ │ │ │依被告於本院所提解約協議││ │ │ │ │ │書(更一審卷三第78頁,證││ │ │ │ │ │物12-4),范秋蓉已全部清││ │ │ │ │ │償完畢,故本院據此認定其││ │ │ │ │ │未領餘額為0。 │├──┼───┼────────┼───────┼─────────┼────────────┤│ 107│曾美月│101.6.13,1單位 │領回2萬7450元 │未領餘額17萬25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10頁 │├──┼───┼────────┼───────┼─────────┼────────────┤│ 108│張婉玲│101.5.20,2單位 │領回6萬元 │未領餘額34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40萬元 │ │ │第112頁 │├──┼───┼────────┼───────┼─────────┼────────────┤│ 109│李承諭│101.5.22,1單位 │領回3萬7500元 │未領餘額16萬25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15頁 │├──┼───┼────────┼───────┼─────────┼────────────┤│ 110│李翊嘉│101.5.23,1單位 │領回3萬元 │未領餘額17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18頁 │├──┼───┼────────┼───────┼─────────┼────────────┤│ 112│孫家凱│101.5.23,2單位 │領回6萬7500元 │未領餘額33萬25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40萬元 │ │ │第126頁 │├──┼───┼────────┼───────┼─────────┼────────────┤│ 113│許深根│101.5.23,1單位 │領回3萬7560元 │未領餘額16萬24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29頁 │├──┼───┼────────┼───────┼─────────┼────────────┤│ 114│郭美惠│101.5.23,1單位 │領回3萬9435元 │未領餘額16萬0565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31頁 │├──┼───┼────────┼───────┼─────────┼────────────┤│ 115│盧淑姿│101.5.23,1單位 │領回24萬6200元│未領餘額15萬3800元│卷附解約協議書上記載1單 ││ │ │101.9.26,1單位 │ │ │位未領餘額15萬3800元(21││ │ │(共2單位,40萬 │ │ │53號偵卷三第134頁)。被 ││ │ │元) │ │ │告雖具狀稱盧淑姿部分已經││ │ │ │ │ │結清(更一審卷三第31頁正││ │ │ │ │ │面),惟未提出任何書證為││ │ │ │ │ │憑。而盧淑姿於上訴審經傳││ │ │ │ │ │訊未到庭,但有具狀表示還││ │ │ │ │ │沒有拿回所有的錢等語(上││ │ │ │ │ │訴審卷二第53頁)。故本院││ │ │ │ │ │仍依解約協議書上記載之金││ │ │ │ │ │額認定其未領餘額為15萬 ││ │ │ │ │ │3800元。 │├──┼───┼────────┼───────┼─────────┼────────────┤│ 117│邱新揚│101.5.25,1單位 │領回3萬元 │未領餘額17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45頁 │├──┼───┼────────┼───────┼─────────┼────────────┤│ 118│黃秋華│101.5.25,1單位 │領回2萬9950元 │未領餘額17萬00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48頁 │├──┼───┼────────┼───────┼─────────┼────────────┤│ 119│黃郁婷│101.5.25,1單位 │領回3萬1200元 │未領餘額16萬88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51頁 │├──┼───┼────────┼───────┼─────────┼────────────┤│ 120│楊紹豐│101.5.28,1單位 │領回1萬9950元 │未領餘額18萬00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54頁 │├──┼───┼────────┼───────┼─────────┼────────────┤│ 121│李政國│101.5.29,1單位 │領回3萬元 │未領餘額17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57頁 │├──┼───┼────────┼───────┼─────────┼────────────┤│ 122│李美鴻│101.5.29,1單位 │領回1萬8810元 │未領餘額18萬119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60頁 │├──┼───┼────────┼───────┼─────────┼────────────┤│ 123│陳亮希│101.5.29,1單位 │領回2萬元 │未領餘額18萬元 │陳亮希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 ││ │ │ │ │ │額為18萬1190元(2153號偵││ │ │ │ │ │卷三第163頁)。惟依被告 ││ │ │ │ │ │於本院所提特定人認股確認││ │ │ │ │ │書(更一審卷三第68頁,證││ │ │ │ │ │物11-9),陳亮希有以18萬││ │ │ │ │ │元入股,依對被告有利原則││ │ │ │ │ │,本院據此認定陳亮希未領││ │ │ │ │ │餘額為18萬元。 │├──┼───┼────────┼───────┼─────────┼────────────┤│ 124│陳國雄│101.5.29,3單位 │領回13萬8750元│未領餘額66萬12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60萬元 │ │ │第166頁。 │├──┼───┼────────┼───────┼─────────┼────────────┤│ 125│黃莉華│101.5.29,1單位 │領回1萬9950元 │未領餘額18萬00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69頁 │├──┼───┼────────┼───────┼─────────┼────────────┤│ 126│江家瑩│101.5.30,1單位 │領回3萬元 │未領餘額17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72頁 │├──┼───┼────────┼───────┼─────────┼────────────┤│ 127│林鴻坤│101.5.30,2單位 │領回4萬5220元 │未領餘額35萬478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40萬元 │ │ │第175頁 │├──┼───┼────────┼───────┼─────────┼────────────┤│ 128│梁美媛│101.5.30,1單位 │領回1萬9950元 │未領餘額18萬005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78頁 │├──┼───┼────────┼───────┼─────────┼────────────┤│ 129│傅聖烘│101.5.30,1單位 │領回65萬元 │未領餘額195萬元 │林芳米、傅聖烘係夫妻,傅││ │ │ │ │ │凱群為其女,共加入13單位││ 153│傅凱群│101.5.28,6單位 │ │ │。依林芳米於105.8.1更一 ││ │ │ │ │ │審到庭稱其全部未領金額為││ 272│林芳米│101.5.21,6單位 │ │ │195萬元等語(更一審卷三 ││ │ │(共13單位,260 │ │ │第22頁正面),並提出股東││ │ │萬元) │ │ │認股憑證(更一審卷二第 ││ │ │ │ │ │232頁)。被告當庭表示同 ││ │ │ │ │ │意。 │├──┼───┼────────┼───────┼─────────┼────────────┤│ 130│彭淑定│101.5.30,1單位 │領回3萬0060元 │未領餘額16萬994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84頁 │├──┼───┼────────┼───────┼─────────┼────────────┤│ 131│邱胡寶│101.5.30,2單位 │領回3萬7620元 │未領餘額36萬238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珠 │,40萬元 │ │ │第187頁 │├──┼───┼────────┼───────┼─────────┼────────────┤│ 132│王馨嫻│101.5.31,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王馨嫻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所載││ │ │ │ │ │未領金額為17萬(2153號偵││ │ │ │ │ │卷三第190頁)。惟被告於 ││ │ │ │ │ │本院有提支票1紙(更一審 ││ │ │ │ │ │卷三第80頁,證物12-6),││ │ │ │ │ │王馨嫻已全部清償完畢,故││ │ │ │ │ │本院據此認定其未領餘額為││ │ │ │ │ │0。 │├──┼───┼────────┼───────┼─────────┼────────────┤│ 133│林秀琴│101.5.31,1單位 │領回1萬9950元 │未領餘額18萬0050元│解約還款還款協議書見上訴││ │ │,20萬元 │ │ │審卷二第69頁 │├──┼───┼────────┼───────┼─────────┼────────────┤│ 134│邱婉華│101.5.31,1單位 │領回3萬元 │未領餘額17萬元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196頁 │├──┼───┼────────┼───────┼─────────┼────────────┤│ 136│陳二郎│101.5.31,1單位 │領回2萬元 │未領餘額18萬元 │陳二郎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20萬元 │ │ │,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未領金 ││ │ │ │ │ │額為18萬50元(2153號偵卷││ │ │ │ │ │三第202頁)。惟依被告於 ││ │ │ │ │ │本院所提特定人認股確認書││ │ │ │ │ │(更一審卷三第66頁,證物││ │ │ │ │ │11-7),陳二郎有以18萬元││ │ │ │ │ │入股,依對被告有利原則,││ │ │ │ │ │本院據此認定陳二郎未領餘││ │ │ │ │ │額為18萬元。 │├──┼───┼────────┼───────┼─────────┼────────────┤│ 141│葉阿松│101.4.4,1單位 │領回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20萬元 │ │ │第209頁 │├──┼───┼────────┼───────┼─────────┼────────────┤│ 152│黃康年│101.5.31,6單位 │領回12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20萬元 │ │ │第230頁 │├──┼───┼────────┼───────┼─────────┼────────────┤│ 161│卓秀嫻│101.4.11,5單位 │領回100萬元 │未領餘額0 │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三││ │ │,100萬元 │ │ │第251頁 │├──┼───┼────────┼───────┼─────────┼────────────┤│ 162│林紀柔│101.4.25,4單位 │領回45萬元 │未領餘額35萬元 │林紀柔於上訴審傳訊未到庭││ │ │,80萬元 │ │ │,依卷附解約協議書上所載││ │ │ │ │ │未領金額為35萬(2153號偵││ │ │ │ │ │卷三第254頁)。惟被告於 ││ │ │ │ │ │本院所提解約還款明細(更││ │ │ │ │ │一審卷三第51頁背面,證物││ │ │ │ │ │10-10),林紀柔已全部清 ││ │ │ │ │ │償完畢,故本院據此認定其││ │ │ │ │ │未領餘額為0。 │├──┼───┼────────┼───────┼─────────┼────────────┤│ 188│蔡玉子│101.4.25,1單位 │領回9萬3700元 │未領餘額10萬6300元│解約協議書見2153號偵卷一││ │ │20萬元 │ │ │第127頁 │├──┼───┼────────┼───────┼─────────┼────────────┤│ 221│蘇筵富│101.10.5,1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20萬元 │蘇筵富於103.12.17上訴審 ││ │ │,20萬元 │ │ │到庭稱未領回任何金額,只││ │ │ │ │ │有拿到股東憑證等語(上訴││ │ │ │ │ │審卷一第111頁正面)。被 ││ │ │ │ │ │告於更一審亦提出蘇筵富之││ │ │ │ │ │賀田公司股票(份)轉讓過戶││ │ │ │ │ │通知書(更一審卷三第45頁 ││ │ │ │ │ │,證物9-5),蘇筵富有以20││ │ │ │ │ │萬元入股,故蘇筵富之未領││ │ │ │ │ │領餘額為20萬元。 │├──┼───┼────────┼───────┼─────────┼────────────┤│ 222│范正弘│101.9.26,2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40萬元 │范正弘於105.8.1更一審有 ││ │ │,40萬元 │ │ │到庭稱其購買2單位共40萬 ││ │ │ │ │ │元且由契作轉入股等語(更││ │ │ │ │ │一審卷三第19頁正面及背面││ │ │ │ │ │)。且被告亦提出證券交易││ │ │ │ │ │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上所││ │ │ │ │ │載(更一審卷三第45頁背面││ │ │ │ │ │,證物9-6),范正弘有以40││ │ │ │ │ │萬元入股。故范正弘之未領││ │ │ │ │ │餘額為40萬元。 │├──┼───┼────────┼───────┼─────────┼────────────┤│ 223│蘇振燻│101.9.26,1單位 │ 領回0 │未領餘額340萬元 │蘇金祿、蘇余玉蘭係夫妻,││ │ │ │ │ │蘇振燻為其子。蘇金祿於 ││251 │蘇金祿│101.7.25,1單位 │ │ │105.8.1更一審有到庭稱其 ││ │ │101.7.27,5單位 │ │ │和家人全部單位數為17單位││ │ │,實際參加單位數│ │ │,340萬元,都未領回,有 ││ │ │為10單位 │ │ │拿到股票等語(更一審卷三││ │ │ │ │ │第19頁正面)。並有被告所││ 239│蘇余玉│101.8.13,1單位 │ │ │提蘇金祿係賀田公司董事之││ │蘭 │惟實際參加單位數│ │ │公司董監事名單(更一審卷││ │ │為6單位 │ │ │三第44頁正面,證物9-3) ││ │ │ │ │ │,及蘇余玉蘭有入股120萬 ││ │ │(以上三人共17單│ │ │元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 │位,340萬元) │ │ │額繳款書(更一審卷三第46││ │ │ │ │ │頁,證物9-7)。故蘇振燻、││ │ │ │ │ │蘇金祿、蘇余玉蘭等三人之││ │ │ │ │ │未領餘額即為340萬元。 │├──┼───┼────────┼───────┼─────────┼────────────┤│225 │許齡尤│101.9.25,5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100萬元 │許齡尤於上訴審、更一審均││ │ │,100萬元 │ │ │未到庭。依被告所提賀田公││ │ │ │ │ │司特定人認股確認書(更一││ │ │ │ │ │審卷三第44頁背面,證物9 ││ │ │ │ │ │-4),許齡尤有以100萬元 ││ │ │ │ │ │入股。本院即據此認定其未││ │ │ │ │ │領餘額為100萬元。 │├──┼───┼────────┼───────┼─────────┼────────────┤│227 │謝旺成│101.7.5,1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40萬元 │謝旺成、陳敏係同居人,謝││ │(歿)│101.9.5,1單位 │ │ │旺成已經死亡,依陳敏於 ││ │ │(共2單位,40萬 │ │ │105.8.1更一審有到庭稱謝 ││ │ │元) │ │ │旺成係參加2單位,到死亡 ││ │ │ │ │ │時未領取分文等語(更一審││ │ │ │ │ │卷三第20頁背面)。惟被告││ │ │ │ │ │稱:謝旺成死亡後,其介紹││ │ │ │ │ │人陳昱燐有為謝旺成催討款││ │ │ │ │ │項,我有交5、6萬元現金給││ │ │ │ │ │陳昱燐,其他不足部分由陳││ │ │ │ │ │昱燐代墊,然後陳昱燐向我││ │ │ │ │ │租辦公室,用租金抵償代墊││ │ │ │ │ │款等語(更一審卷三第20頁││ │ │ │ │ │背面)。惟此為陳敏所否認││ │ │ │ │ │,且被告未提出任何書證為││ │ │ │ │ │憑,即使被告所述為真,乃││ │ │ │ │ │其個人與陳昱燐所處理,對││ │ │ │ │ │謝旺成及其繼承人並不生效││ │ │ │ │ │,本院仍認定謝旺成之未領││ │ │ │ │ │金額為40萬元。 │├──┼───┼────────┼───────┼─────────┼────────────┤│234 │陳敏 │101.8.25,1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20萬元 │卷內未有相關書證,惟陳敏││ │ │,20萬元 │ │ │於105.8.1更一審到庭稱其 ││ │ │ │ │ │與同居人謝旺成加入後,迄││ │ │ │ │ │今未領回分文等語(更一審││ │ │ │ │ │卷三第20頁背面)。 │├──┼───┼────────┼───────┼─────────┼────────────┤│229 │曾瓊遙│101.8.30,2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40萬元 │曾瓊遙之代理人陳廉芳於更││ │ │,40萬元 │ │ │一審到庭有提出曾瓊遙之解││ │ │ │ │ │約還款協議書、賀田公司特││ │ │ │ │ │定人認股確認書(更一審卷││ │ │ │ │ │三第191、193頁)。曾瓊遙││ │ │ │ │ │就其中1單位簽立還款協議 ││ │ │ │ │ │書,未領餘額為20萬元,並││ │ │ │ │ │有以20萬元入股。故曾瓊遙││ │ │ │ │ │之未領餘額為40萬元。 │├──┼───┼────────┼───────┼─────────┼────────────┤│230 │林紫璇│101.8.22,7單位 │領回15萬2000元│未領餘額124萬7600 │林紫璇之代理人陳廉芳(母││ │ │,140萬元 │ │元(賀田公司另扣取│)於105.8.23更一審到庭稱││ │ │ │ │之手續費400元未予 │:林紫璇是我女兒,她加入││ │ │ │ │計入) │7單位,共140萬元,在出事││ │ │ │ │ │前有領到15萬2000元,出事││ │ │ │ │ │後,將60萬元轉作入股,剩││ │ │ │ │ │下64萬7600元,和被告簽還││ │ │ │ │ │款協議書。剩下400元是賀 ││ │ │ │ │ │田公司扣走等語(更一審卷││ │ │ │ │ │三第140頁背面-141頁正面 ││ │ │ │ │ │)。並提出有提出解約還款││ │ │ │ │ │協議書、賀田公司特定人認││ │ │ │ │ │股確認書(更一審卷三第 ││ │ │ │ │ │194-195頁)。故認定林紫 ││ │ │ │ │ │璇之未領餘額為124萬8000 ││ │ │ │ │ │元。【600,000+647,600=││ │ │ │ │ │1,247,600】 │├──┼───┼────────┼───────┼─────────┼────────────┤│231 │陳廉芳│101.8.22,1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20萬元 │陳廉芳(母)於105.8.23更││ │ │,20萬元 │ │ │一審到庭稱:我本人沒有領││ │ │ │ │ │回,只有拿到股票等語(更││ │ │ │ │ │一審卷三第140頁背面)。 ││ │ │ │ │ │並提出解約還款協議書、賀││ │ │ │ │ │田公司特定人認股確認書(││ │ │ │ │ │更一審卷三第196-197頁) ││ │ │ │ │ │。被告亦不爭執,故認定陳││ │ │ │ │ │廉芳未領餘額為20萬元。 │├──┼───┼────────┼───────┼─────────┼────────────┤│233 │林傑鎮│101.7.31,1單位 │領回7萬7250元 │未領餘額112萬2750 │解約協議書及解約還款協議││ │ │101.8.27,5單位 │ │元 │書均見更一審卷二第153-15││ │ │(共6單位,120萬│ │ │4頁 ││ │ │元) │ │ │ │├──┼───┼────────┼───────┼─────────┼────────────┤│237 │林蓉新│101.8.22,1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20萬元 │林蓉新於上訴審時有到庭稱││ │ │,20萬元 │ │ │參加1單位,未領回分文等 ││ │ │ │ │ │語(上訴審卷一第113頁正 ││ │ │ │ │ │面)。另其代理人陳廉芳於││ │ │ │ │ │更一審亦提解約還款協議書││ │ │ │ │ │(更一審卷三第192頁), ││ │ │ │ │ │其上亦記載林蓉新未領餘額││ │ │ │ │ │為20萬元。 │├──┼───┼────────┼───────┼─────────┼────────────┤│238 │謝麗櫻│101.8.18,1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20萬元 │未有解約相關書證,惟謝麗││ │ │,20萬元 │ │ │櫻於上訴審有到庭稱參加後││ │ │ │ │ │都未領到任何錢等語(上訴││ │ │ │ │ │審卷一第113頁正面)。被 ││ │ │ │ │ │告魏銓祐105.8.1更一審供 ││ │ │ │ │ │稱謝麗櫻未領回分文等語(││ │ │ │ │ │更一審卷三第23頁背面)。│├──┼───┼────────┼───────┼─────────┼────────────┤│240 │李坤學│101.4.20,1單位 │領回7萬元 │未領餘額33萬元 │李坤學於上訴審及更一審經││ │ │101.5.31,1單位 │ │ │傳訊未到庭,依被告魏銓祐││ │ │(共2單位,40萬 │ │ │105.8.1更一審所稱:李坤 ││ │ │元) │ │ │學已領回7萬元,未領部分 ││ │ │ │ │ │轉入股等語(更一審卷三第││ │ │ │ │ │23頁背面),並提出賀田公││ │ │ │ │ │司特定人認股確認書為憑(││ │ │ │ │ │更一審卷三第43頁正面,證││ │ │ │ │ │物9-1)。本院即據此認定 ││ │ │ │ │ │李坤學未領餘額為33萬元。│├──┼───┼────────┼───────┼─────────┼────────────┤│241 │李坤羲│101.7.31,6單位 │領回16萬6610元│未領餘額223萬3390 │李坤羲於上訴審及更一審經││ │ │惟實際參加數係 │ │元 │傳訊未到庭,依被告魏銓祐││ │ │12單位,240萬元 │ │ │105.8.1更一審所稱:李坤 ││ │ │ │ │ │學已領回16萬6610元,未領││ │ │ │ │ │部分轉入股等語(更一審卷││ │ │ │ │ │三第23頁背面),並提出賀││ │ │ │ │ │田公司特定人認股確認書為││ │ │ │ │ │憑(更一審卷三第43頁背面││ │ │ │ │ │,證物9-2)。本院即據此 ││ │ │ │ │ │認定李坤羲未領餘額為223 ││ │ │ │ │ │萬3390元。 │├──┼───┼────────┼───────┼─────────┼────────────┤│242 │許燕茸│101.7.20,1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20萬元 │解約協議書及解約還款協議││ │ │,20萬元 │ │ │書均見更一審卷二第175- ││ │ │ │ │ │176頁。 │├──┼───┼────────┼───────┼─────────┼────────────┤│243 │舒映堯│101.7.4,1單位,│領回0 │未領餘額20萬元 │解約協議書及解約還款協議││ │ │20萬元 │ │ │書均見更一審卷二第178- ││ │ │ │ │ │179頁。 │├──┼───┼────────┼───────┼─────────┼────────────┤│244 │舒宗渭│101.7.3,1單位 │領回0 │未領餘額20萬元 │解約協議書及解約還款協議││ │ │,20萬元 │ │ │書均見更一審卷二第182- ││ │ │ │ │ │183頁。 │├──┼───┼────────┼───────┼─────────┼────────────┤│245 │吳明│101.7.2,1單位,│領回3萬1266元 │未領餘額16萬8874元│卷附解約還款協議書上所載││ │ │20萬元 │ │ │未領餘額為198,800元(更 ││ │ │ │ │ │一審卷二第187頁)。惟被 ││ │ │ │ │ │告魏銓祐於105.8.1更一審 ││ │ │ │ │ │稱吳啟明後來有一直到賀田││ │ │ │ │ │公司拿菜,合計前後已領回││ │ │ │ │ │3萬1266元等語(更一審卷 ││ │ │ │ │ │三二第21頁正面)。吳啟明││ │ │ │ │ │亦到庭表示同意。故本院認││ │ │ │ │ │定吳明未領餘額為16萬 ││ │ │ │ │ │8874元。 │├──┼───┼────────┼───────┼─────────┼────────────┤│246 │陳綺姍│101.7.5,1單位 │領回5萬6533元 │未領餘額14萬3467元│解約協議書、解約還款協議││ │ │,20萬元 │ │ │書見上訴審卷二第116-117 ││ │ │ │ │ │頁 │├──┼───┼────────┼───────┼─────────┼────────────┤│247 │嚴慧萍│101.7.5,1單位 │領回5萬6533元 │未領餘額14萬3467元│解約協議書見更一審卷二第││ │ │,單位20萬元 │ │ │192頁 │├──┼───┼────────┼───────┼─────────┼────────────┤│248 │李泳銘│101.7.5,1單位 │領回5萬6533元 │未領餘額14萬3467元│解約協議書見更一審卷二第││ │ │,20萬元 │ │ │195頁 │├──┼───┼────────┼───────┼─────────┼────────────┤│249 │李水生│101.7.5,1單位 │領回8萬5000元 │未領餘額11萬5000元│卷內未有相關解約書證,李││ │ │,20萬元 │ │ │水生於105.8.1更一審到庭 ││ │ │ │ │ │稱:解約協議書已找不到,││ │ │ │ │ │有領回8萬5000元等語(更 ││ │ │ │ │ │一審卷三第21頁背面)。被││ │ │ │ │ │告當庭表示不爭執。 │├──┼───┼────────┼───────┼─────────┼────────────┤│250 │李嚴梅│101.7.5,1單位 │領回12萬5000元│未領餘額7萬5000元 │卷內未有相關解約書證,李││ │馨 │,20萬元 │ │ │嚴梅馨於105.8.1更一審到 ││ │ │ │ │ │庭稱:解約協議書已找不到││ │ │ │ │ │,有領回12萬5000元等語(││ │ │ │ │ │更一審卷三第21頁背面)。││ │ │ │ │ │被告當庭表示不爭執。 │├──┼───┼────────┼───────┼─────────┼────────────┤│273 │郭景美│101.6.7,2單位 │領回4萬4800元 │未領餘額35萬5200元│解約協議書見更一審卷二第││ │ │,40萬元 │ │ │235頁 │└──┴───┴────────┴───────┴─────────┴────────────┘以上合計214單位,共4280萬元,未領金額為32,124,3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