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台北西區營業
處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同上被 告 王珮甄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訴字第2764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