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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附民字第 2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 告 曾家富被 告 曾盛佳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91號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