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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易字第 14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407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丞毫

葉哲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38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稱即將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刻正籌措和解金,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此有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乙份在卷可憑。因被告是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影響本案被告之量刑,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修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