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易字第 1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儀庭被 告 陳妙婷被 告 吳馨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所為106 年度簡上字第161 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1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中華民國刑法第160 條第1 項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憲法的效力既然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的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的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第590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受理106 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妨害秩序案件,因認所應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60 條第1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23條規定的疑義,且此為本件適用法律的先決問題,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是以,依照前述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於大法官為解釋公布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