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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易字第 24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4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立東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1856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調偵緝字第21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徐立東因透過友人得知陳威任欲購買汽車代步,明知其並非桃園市賓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賓總汽車)員工,亦無意購入廠牌BMW 、型號535i及引擎號碼WBAFP7C55C810017號之汽車1 部(下稱甲車)再賣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6 月中旬某日,向陳威任佯稱其在賓總汽車上班,從事中古車買賣,可代其向國外網站下標進口較市價便宜之外匯中古車賣給陳威任云云,並自不詳處所取得甲車之照片傳送給與陳威任觀覽,致陳威任陷於錯誤,於104 年6 月29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上之統一便利商店內,與徐立東簽訂中古汽車買賣契約(下稱本案契約),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08 萬元(定金40萬元,餘款168 萬元)購買甲車,交車日期為104 年8 月24日,並當場交付定金40萬元給徐立東,餘款則約定待交付甲車時再給付徐立東,徐立東因而詐得40萬元;徐立東明知自己未在國外網站下標、亦未進口甲車,仍承上揭詐欺取財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104 年8 月9 日至同年月25日間,陸續與陳威任互為附表所示內容之LINE對話,向陳威任佯稱車輛已進口先放行要補報單,在進行驗車程序,但須先繳交甲車到港之港口稅、保險費,並謊稱已幫陳威任請領牌照並標選號碼,要陳威任看完車需先支付上開稅費云云,惟陳威任以待交車後一併處理而加以拒絕,以致徐立東未能得逞;徐立東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承上揭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為求詐得購車餘款及相關費用,向陳威任佯稱可以依約交車,而與陳威任於104 年8 月25日15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段○○○ ○○ 號之嘉誠汽車見面,並將嘉誠汽車出賣中之同廠牌及型號之其他汽車1 輛(下稱乙車)佯為甲車提出供陳威任察看,惟陳威任當場識破徐立東所提出之乙車並非甲車,並表示欲解除本案契約且要求徐立東退還定金,以致徐立東未能得逞,便佯為應允退還定金尚需時間辦理而藉故離去,隨後即避不見面並拒不退還40萬元定金,迄今分文未還。嗣經陳威任向嘉誠汽車老闆求證,始得知乙車係嘉誠汽車所有現販售中,並非徐立東自國外進口,亦非徐立東所有,循線查悉徐立東並非賓總汽車員工,陳威任始知受騙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威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兩造當事人原審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原審易字卷第31至33頁),復經本院於審理中逐一提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34至35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徐立東於原審審理時固坦承稱:我因透過友人得知告訴人陳威任欲購買汽車代步,我當時並非賓總汽車員工,仍於104 年6 月中旬某日,向告訴人佯稱我在賓總汽車上班,從事中古車買賣,向我購買汽車較市價便宜云云,我於

104 年6 月29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上之統一便利商店內與告訴人簽訂本案契約,告訴人當場交付定金40萬元給我,購車餘款則約定待交付甲車時再給付我;我明知並未進口甲車,仍於簽署本案契約後,向告訴人佯稱欲請告訴人提供資金繳交甲車到港之港口稅、保險費;之後我向告訴人佯稱可以依約交車,而與告訴人於104 年8 月25日15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之嘉誠汽車見面,並以嘉誠汽車之同廠牌及型號之乙車提出供告訴人察看,告訴人知悉我所提出車輛並非甲車之後,表示欲解除契約並要求伊退還定金,我迄今未退還40萬元定金;乙車並非我自國外進口,亦非我所有等語,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本案我沒有要詐欺;甲車在美國,伊原本打算要標下甲車,但是我還沒有從網路下標時,甲車就被別人標走了,所以我沒有辦法進口並交付甲車給告訴人,我於104 年6 月29日20時許簽訂本案契約時,還不知道沒有辦法交付甲車;我知道沒有辦法進口並交付甲車之後,就打算要用嘉誠汽車的乙車來交車給告訴人,並持續以港口稅、保險費等理由向告訴人要錢,我想讓告訴人於見面時願意改買乙車,我跟告訴人講從國外進了2 台車,其中1 台有問題,要用另1 台車就是乙車給告訴人,是我做生意的話術;交車當時我有跟告訴人說交的車不是甲車、是乙車,告訴人也答應接受乙車,當時並不是告訴人識破不是甲車,是我主動跟告訴人說的,我帶告訴人去嘉誠汽車前就有跟他說是另一台車子,我並無詐欺取財云云。經查:

(一)被告因透過友人得知告訴人欲購買汽車代步,明知其並非賓總汽車員工,仍於104 年6 月中旬某日,向告訴人佯稱其在賓總汽車上班,從事中古車買賣,向其購買汽車較市價便宜云云,並於104 年6 月29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上之統一便利商店內,與告訴人簽訂本案契約,告訴人當場交付定金40萬元給被告,購車餘款則約定待交付甲車時再給付被告;被告明知其並未進口甲車,仍於104 年8 月9 日至同年月25日間,陸續與陳威任互為附表所示內容之LINE對話,向陳威任佯稱車輛已進口先放行要補報單,在進行驗車程序,但須先繳交甲車到港之港口稅、保險費,並謊稱已幫陳威任請領牌照並標選號碼,要陳威任看完車需先支付上開稅費並給付車輛尾款云云,惟告訴人以交車後一併處理而加以拒絕;被告再向告訴人佯稱可以依約交車,而與告訴人於10

4 年8 月25日15時40分許,依約在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0 號之嘉誠汽車見面,被告並未提出甲車卻提出嘉誠汽車之同廠牌及型號之乙車供告訴人察看,告訴人發覺被告所提出車輛並非甲車之後,曾表示欲解除契約並要求被告退還定金,被告迄今未退還40萬元定金;乙車並非被告自國外進口,亦非被告所有之事實,業經被告所不否認(見偵緝56

5 號卷【下稱偵二卷】第59至61頁、偵緝1171號卷【下稱偵三卷】第14頁、原審審易字第4308卷【下稱原審審易卷】第35至36頁、第47至48頁、原審易字卷第30至31頁、第70至72頁),並經證人陳威任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偵32917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5 至7 頁、第52至54頁、偵二卷第67、偵三卷第14頁、原審易字卷第62至68頁),並有本案契約之影本、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各

1 份、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2 紙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13至17頁、第18至42頁、原審易字卷第25-5頁、第25-7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刑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又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於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之情況下,行為人若有告知他人之義務而不為告知,而積極利用他人之錯誤,亦足以成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515號、25年上字第1520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906 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5678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071號判決參照)。就被告於上揭時、地,是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詐得告訴人所交付之40萬元,並接續向告訴人以繳交港口稅、保險費及購車餘款為由,向告訴人詐取財物乙節,經查:

1、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曾供稱:我承認本案確實對告訴人詐欺取財,行為之時、地及方式大致如起訴書所載,我是因為缺錢所以詐騙告訴人等語不諱(見原審審易卷第35至37頁),並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當時並非賓總汽車員工,仍於10

4 年6 月中旬某日,向告訴人佯稱我在賓總汽車上班,從事中古車買賣,向我購買汽車較市價便宜云云;我於104 年8月25日交車前2 、3 個月就知道原本要賣給告訴人的甲車已經被別人下訂了,之後1 、2 星期,我就決定以嘉誠汽車的車來交車給告訴人,當時伊就知道不需要支付港口稅,仍向告訴人佯稱須繳交甲車到港之港口稅、保險費等費用向告訴人索款;之後伊向告訴人佯稱可以依約交車,而與告訴人於

104 年8 月25日15時40分許,在嘉誠汽車見面,伊並未提出甲車,而係提出乙車供告訴人察看,伊跟告訴人講伊從國外進了2 台車,其中1 台有問題,要用另1 台車就是乙車給告訴人云云,是伊做生意的話術,實際上乙車並非伊自國外進口,亦非伊所有;卷附通訊軟體對話是伊跟告訴人的對話內容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字卷第30頁至第31頁、第70頁至第72頁);且參告訴人陳威任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透過女友介紹才認識被告,被告知道我要買車,跟我說他在辦外匯中古車,車子在國外,他可以從國外將車子拉進來臺灣,會比較便宜,他做這行很久,叫我放心等語(見偵一卷第52頁)。查本案契約之簽訂日期為104 年6 月29日,被告明知其自己非賓總汽車員工,亦無在賓總汽車從事中古車買賣業務,而於106 年6 月中旬得知告訴人想買中古車,竟向告訴人謊稱自己在賓總汽車任職、從事中古車買賣,慫恿告告訴人購買現於國外之外匯中古車等情,可知被告一開始即顯欲藉建立告訴人對其所營事業及專業背景之誤認,意使告訴人降低心防,取得告訴人之信任,讓告訴人誤信其有能力、有管道取得國外的外匯中古車加以販售,因而陷於錯誤向被告訂購甲車。再,如據被告供稱其於104 年8 月25日交車前2 、3月知悉甲車業經他人下訂等情以觀,則被告於104 年8 月25日交車前2 、3 月即已早明知根本不可能從國外取得取得其所稱之甲車,是於本案契約訂約之初期抑或更早於本案訂約時間約當1 個月前,被告利用告訴人對其任職機構及所該當之採購外匯中古車需要的專業能力所建立起之不實認知及錯誤信賴的情況下,於締約初期甚或更早,明知絕無可能自國外取得甲車,猶隻字未對告訴人提及此事,仍繼續以協助告訴人購買根本不可能購得之甲車為名目,與告訴人接續以LINE對話,佯稱車輛(甲車)已進口先放行要補報單,在進行驗車程序,到港之港口稅、保險費,謊稱已幫告訴人請領牌照並標選號碼,要告訴人支付稅費並給付車輛尾款云云,有附表LINE對話可資佐證,被告不斷羅織為告訴人進口甲車辦了許許多多程序的假象,也藉此不斷跟告訴人要求付費,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編織藉詞稱要為告訴人進口一部根本不存在的甲車之舉,凸顯出被告從一開始以謊稱其為賓總汽車員工、專營中古車買賣、要幫告訴人從國外進口外匯中古車等不實情節時,其主觀上已難認絕非無向告訴人行詐之不法所有意圖詐欺犯意。被告雖辯稱簽約時不知甲車業經他人下訂云云,顯有可疑,未可俱信。

2、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改口供稱:我簽約的時候不知道甲車已經被他人標走云云(見原審易字卷第71頁),其供詞反覆,至為可疑;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我無法提供當初甲車的拍賣網站資料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70頁至第71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又改稱:當初甲車在國外有拍賣,我有下標,資料在我的筆電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然查,被告於

104 年8 月25日交車前的2 、3 個月前,就已明確知悉甲車絕無可能可以進口入台,業如前述,且其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你簽約之後,依照約定本來就應該要盡力下標該車輛,並隨時注意該車輛有無被別人標走,為何不再簽約之後馬上將該台車輛標下,而任由該車輛被別人標走?)因為車子(指甲車)有問題,簽約後1 、2 週透過朋友知道這台車(甲車)有問題,我沒有跟告訴人說,我想用其他方法說服他買別的車. . . 這是我做生意的話術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71頁)。姑不論甲車確否曾經存在,依據被告上開語意脈絡,其主要在表達當時已知甲車有問題,故未即時標下來,是被告顯無下標甲車之事實,衡情如甲車有問題,被告又屬明知之情形,其主觀上亦必不可能逕自標下一台有問題車輛來賣給告訴人,更遑論縱當時真標下甲車,待告訴人看到有瑕疵之甲車,也無可能向被告購買。是可佐證被告根本未標下甲車,其於本院辯稱其有標下甲車云云,非但與其先前陳述相互矛盾,亦與常情大相違逆,殊無可採。被告既無標下甲車之事,衡情其所稱欲提出之筆電資料,亦無可能證明下標甲車之事,如僅係欲提供相關外國中古車賣車網站業面,實無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故被告前開所稱筆電內資料,核無調查必要,併予敘明。

3、再者,甲車是否確曾在網路公開拍賣,被告是否有意拍得甲車轉賣告訴人,至為有疑,如前所述。證人陳威任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被告說他是在賓總汽車上班,並說他專門在做賣外匯車,他從我老婆那裡知道伊要買價格較便宜之外匯車,我有跟被告說伊要買白色、BMW 廠牌、型號535i及配備的汽車,請被告幫我找車,被告後來跟我表示有找到符合的車子,並有傳照片給我,並約我出來簽訂本案契約,以208 萬元購買甲車,被告說甲車在國外,但是要等他進,要我先付訂金40萬元給他,購車餘款168 萬元是等車子來了交車時再付,被告於104 年7 月30日左右,有跟我提到車子已到港了,後來被告跟我說車子在桃園市,我請被告把車子開過來,被告說那他把車拖去同行,也就是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的嘉誠汽車,我於104 年8 月25日15時40分許到場與被告見面後,被告提出一輛車給我察看,被告並沒有跟我講不是甲車,我有帶本案契約到場比對,我自己發現引擎號碼不對、配備也不同,被告才老實說出他提出的不是甲車,並跟我說他從國外進口2 台車,甲車變速箱有問題,所以換成這台云云,當下我就說無法接受,我要買的是甲車,被告說甲車他拿不出來,我說這樣不符合伊之前講的,我要被告退回定金40萬元,我不要跟被告買車,結果被告說要給他幾天時間,之後就不見了,也聯絡不上,也不退40萬元給伊;後來我去嘉誠汽車問,他們說那天被告提出的乙車,不是被告所有的,是嘉誠汽車的,嘉誠汽車的老闆跟我說,被告當時來嘉誠汽車時說是同行,並說要帶一名客人來看車,一定會成交,所以約在嘉誠交車,但那台車其實是嘉誠車行自己的;我也有去問賓總汽車,他們說沒有被告這個人;被告從來沒有跟我說甲車是因被別人下訂了,而無法交車給我云云;如附表所示通訊軟體對話是我跟被告的對話內容,被告於104 年8 月9 日有先傳車子的照片給伊,有車子的引擎、外觀、內裝、引擎號碼,被告跟伊說甲車已經下訂了,他傳給我的照片就是伊要買的車,伊當時從照片中發現引擎號碼不對,所以傳「剛剛看了一遍。車子的引擎號碼不對欸」訊息給被告,被告後來打電話跟伊說他照片發錯了,到時交車一定是照契約書的甲車;另被告交車前有跟伊說要錢付到港的貨物稅等,伊無法接受,因為餘款是說好交車才給,通訊軟體對話中104 年8 月24日的訊息就是在跟伊講這件事等語(見偵一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52頁至第54頁、偵二卷第67頁、偵三卷第14頁、原審易字卷第62頁至第68頁)。且查卷附本案契約之影本(見偵一卷第13頁至第17頁),出賣人之姓名或名稱確實記載「徐立東(賓總汽車)」,以總價208 萬元買賣甲車,且載明引擎號碼,以現金交易,應於104 年6 月29日給付定金40萬元,並應於「等車到領牌完付費」給付168 萬元等語。再者,觀諸如附表所示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 份(見偵一卷第18頁至第42頁),被告於104 年8 月10日前以通訊軟體傳送車輛照片,告訴人回覆「剛剛看了一遍。車子的引擎號碼不對欸」;被告於104 年8 月10日至同年月24日之間,不斷以繳交港口稅、保險費等為由向告訴人索要金錢,並佯稱甲車已到港,要申辦汽車牌照,進行車牌選號,並與告訴人相約於104 年8月25日在嘉誠汽車交車,且從未向告訴人提及甲車根本未進口,根本無法交付甲車,亦未提及將提出乙車以供告訴人擇換;只是在LINE中以交付甲車為前提,不斷向告訴人要求上開稅費及尾款,且於104 年8 月25日看完車被告訴人揭露乙車非甲車後,於翌(26)日即對告訴人來訊完全已讀不回、相應不理,上開證據均足以佐證補強證人陳威任證述之真實性。足見被告明知其無法標得甲車,仍以虛構之事實訛詐告訴人支付訂金、港口稅、保險費等財物,且消極隱瞞並未進口甲車之事實,復提出乙車誆騙告訴人,告訴人察覺後明白表示拒絕,並未同意接受乙車,已屬明確,此並可由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後來我問嘉誠汽車店長,當時已經找不到被告,店長表示被告交的是嘉誠汽車的車,嘉誠汽車的業務還說那台車(乙車)有撞過,且是嚴重撞過等情(見原審易字卷第68頁),衡情一般人於買受中古車之際,對於嚴重事故車輛理應十分避諱,核無可能於出賣人臨時將買賣標的更換為嚴重事故車之同時,仍願接受。可徵告訴人並無願意接受乙車之情,被告此番辯解,顯屬無稽。

4、況且,證人陳威任於偵查中證稱:我請被告於車子進來要先通知我,因為進來後還要驗車2 週,於7 月30日左右說車子進來,被告有傳照片給我看(見偵一卷第53頁);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在8 月9 日傳偵一卷第18頁的汽車照片給我看,當時我知道引擎號碼不對,因為被告之前有先傳車子照片給我,有車子引擎、外觀、內裝、引擎號碼,被告跟我說他已經下定了,傳照片就是我要買的車(見原審易字卷第66頁)。依據被告前所供陳,其於初期即知甲車有問題,固根本沒有下標甲車,且自始未進口,但卻未跟告訴人坦白此情,因被告一心只想讓告訴人買別台車,故不斷使用鼓吹慫恿告訴人出錢之話術等情以觀,被告明明知道甲車早已無可能進口,自己實際上也從未對甲車下標,業如前述,然被告仍在與告訴人簽訂本案契約初期,向告訴人訛以被告確係下標甲車之情事,並被告初期也曾把根本未下標的甲車照片傳送給告訴人,卻仍特意將甲車照片各項細節拍攝下來,傳給告訴人看,明知無進口可能,還特意在本案契約上記載甲車的引擎號碼(WBAFP7C55C810017,見偵一卷第13頁),目的無非在取信告訴,試圖誤導告訴人相信其真有進口甲車之事;參諸被告從一開始與告訴人接觸時,即謊稱自己是賓總汽車員工、專營中古車買賣、要幫告訴人進口外匯車,繼而將根本未下標、全然無從進口臺灣的甲車照片傳送給告訴人看,告知根本無可能給付的甲車引擎號碼,稱其已經下標,且不斷地以甲車為名目,接續跟告訴人佯稱車輛(甲車)已進口先放行要補報單,正在進行驗車程序,但須先繳交甲車到港之港口稅、保險費,並謊稱已幫告訴人請領甲車牌照並標選號碼,不斷要求告訴人支付上開稅費並給付車輛尾款,再再顯示被告乃一開始即有計畫地圖謀要以甲車來對告訴人行詐術,藉由進口甲車為幌子,與告訴人簽約並要求告訴人支付頭期款40萬元,明明未進口甲車,仍不斷以進口甲車所需辦理的一切規費、手續等不實事項,接連向告訴人提出給付規費及車輛尾款請求,繼而帶著告訴人去看嘉誠汽車出賣中的乙車,試圖混淆,索性告訴人機敏發覺乙車並非甲車,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才被逐一揭露。從而,被告自始主觀上即具有詐欺之不法意圖,對告訴人施用詐術,於簽約詐得頭款40萬元,嗣後接續施詐術欲向告訴人詐取港口稅、保險費,未能得逞,並接續於約定交車日期,提出嘉誠汽車所有之乙車佯為甲車,欲再向告訴人詐取所餘車款及相關費用而未能得手,已昭灼然,可以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知甲車已被他人標走、未有詐欺犯意犯行、告訴人也願意接受乙車云云,均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於密切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持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評價,查被告前揭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行,均佯以甲車買賣付款為由向告訴人詐欺,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而為,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本案詐欺取財未遂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為屬實質上一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2 年3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沒收: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甚明。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行,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0萬元,依上開說明,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駁回上訴之說明原審詳查審理,同此認定,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適用第33

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貪圖非份之財,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應予非難,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金額及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 月,並諭知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與沒收,亦屬妥適。被告猶執前詞漫指原判決不當,尚無可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徐立東與告訴人陳威任間之LINE內容┌──────┬────┬─────────────────┬───────────┐│時間 │貼文者 │貼文內容 │卷宗頁數 │├──────┼────┼─────────────────┼───────────┤│下午12:35 │徐立東 │〈圖檔:車子後座照片〉 │104偵32917號卷第18頁 ││ │ │ │ │├──────┼────┼─────────────────┼───────────┤│下午2:45 │陳威任 │剛剛看了一遍。車子的引擎號碼 不對│104偵32917號卷第18頁 ││ │ │欸 │ │├──────┼────┼─────────────────┼───────────┤│8月10日(一) │徐立東 │我下彰化的路上,晚點傳資料給你 │104偵32917號卷第18頁 ││下午12:35 │ │ │ │├──────┼────┼─────────────────┼───────────┤│下午12:48 │陳威任 │恩 │104偵32917號卷第18頁 ││ │ │對了 還有車子送驗單也順便傳給我 │ │├──────┼────┼─────────────────┼───────────┤│下午4:19 │徐立東 │〈圖檔:車子送驗單〉 │104偵32917號卷第18至 ││ │ │ │18-1 頁 │├──────┼────┼─────────────────┼───────────┤│下午4:53 │陳威任 │Ok │104偵32917號卷第18-1頁││ │ │ │ │├──────┼────┼─────────────────┼───────────┤│下午4:54 │徐立東 │對了 │104偵32917號卷第18-1頁││下午4:55 │ │迪..確認沒問題後 │ ││ │ │想跟你商量港口稅問題 │ │├──────┼────┼─────────────────┼───────────┤│下午4:56 │陳威任 │不能等牽車再一次嗎 │104偵32917號卷第18-1頁│├──────┼────┼─────────────────┼───────────┤│下午4:57 │徐立東 │已經被罵@@ │104偵32917號卷第18-1頁│├──────┼────┼─────────────────┼───────────┤│下午4:57 │陳威任 │可是當初說尾款等牽車時候 │104偵32917號卷第18-1頁│├──────┼────┼─────────────────┼───────────┤│下午4:58 │徐立東 │我回來再傳港口先放後補報報單給你 │104偵32917號卷第19頁 │├──────┼────┼─────────────────┼───────────┤│下午4:58 │陳威任 │目前現金都在外面 │104偵32917號卷第19頁 │├──────┼────┼─────────────────┼───────────┤│下午4:58 │徐立東 │是喔 │104偵32917號卷第19頁 ││ │ │我又酪高了 │ ││下午5:01 │ │我自己已經貼16下去,因為有先跟調用│ ││ │ │到同行的錢,所以才會開口 │ ││ │ │那沒關係 │ ││下午5:02 │ │但是保險能先請款嗎 │ │├──────┼────┼─────────────────┼───────────┤│下午5:10 │陳威任 │保險等車子領好牌 再保就好 │104偵32917號卷第19頁 │├──────┼────┼─────────────────┼───────────┤│下午5:11 │徐立東 │〈圖檔:黑臉〉 │104偵32917號卷第19頁 │├──────┼────┼─────────────────┼───────────┤│下午5:12 │陳威任 │通常不是這樣嗎 │104偵32917號卷第20頁 │├──────┼────┼─────────────────┼───────────┤│下午5:13 │徐立東 │已經送了 │104偵32917號卷第20頁 ││ │ │沒關係 │ ││下午5:14 │ │我處理 │ │├──────┼────┼─────────────────┼───────────┤│下午5:16 │陳威任 │再麻煩你了 │104偵32917號卷第20頁 │├──────┼────┼─────────────────┼───────────┤│下午5:20 │徐立東 │〈圖檔:OK!〉 │104偵32917號卷第20頁 │├──────┼────┼─────────────────┼───────────┤│8月13日(四) │陳威任 │大約幾號可以交車? │104偵32917號卷第20頁 ││下午8:20 │ │ │ │├──────┼────┼─────────────────┼───────────┤│上午8:56 │徐立東 │下禮拜三左右,確認後與您告知 │104偵32917號卷第21頁 │├──────┼────┼─────────────────┼───────────┤│下午12:04 │陳威任 │嗯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1頁 │├──────┼────┼─────────────────┼───────────┤│8月17日(一) │陳威任 │有確定禮拜三嗎?我好方便調動資金 │104偵32917號卷第21頁 ││下午1:46 │ │ │ │├──────┼────┼─────────────────┼───────────┤│下午1:54 │徐立東 │在等artc回覆 │104偵32917號卷第21頁 │├──────┼────┼─────────────────┼───────────┤│下午1:54 │陳威任 │嗯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1頁 │├──────┼────┼─────────────────┼───────────┤│下午1:54 │徐立東 │晚點跟你說 │104偵32917號卷第21頁 │├──────┼────┼─────────────────┼───────────┤│下午1:54 │陳威任 │嗯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1頁 │├──────┼────┼─────────────────┼───────────┤│下午1:55 │徐立東 │〈圖檔:讚〉 │104偵32917號卷第21頁 │├──────┼────┼─────────────────┼───────────┤│8月18日(二) │陳威任 │還沒回覆? │104偵32917號卷第22頁 ││下午2:27 │ │ │ │├──────┼────┼─────────────────┼───────────┤│下午2:36 │徐立東 │代驗5:00會確認 │104偵32917號卷第22頁 │├──────┼────┼─────────────────┼───────────┤│下午2:37 │陳威任 │了解 再麻煩你 │104偵32917號卷第22頁 │├──────┼────┼─────────────────┼───────────┤│下午2:37 │徐立東 │颱風有拖到 │104偵32917號卷第22頁 │├──────┼────┼─────────────────┼───────────┤│下午2:37 │陳威任 │嗯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2頁 │├──────┼────┼─────────────────┼───────────┤│下午2:37 │徐立東 │拍謝 │104偵32917號卷第22頁 ││ │ │〈圖檔:謝謝〉 │ │├──────┼────┼─────────────────┼───────────┤│下午9:19 │徐立東 │迪,遇上週休下禮拜一早上牽車 │104偵32917號卷第23頁 ││ │ │禮拜六車回 │ │├──────┼────┼─────────────────┼───────────┤│下午9:43 │陳威任 │OK │104偵32917號卷第23頁 │├──────┼────┼─────────────────┼───────────┤│8月22日(六) │陳威任 │在嗎 │104偵32917號卷第23頁 ││下午10:59 │ │ │ │├──────┼────┼─────────────────┼───────────┤│下午11:00 │徐立東 │又 │104偵32917號卷第23頁 │├──────┼────┼─────────────────┼───────────┤│下午11:01 │陳威任 │你電話換了? │104偵32917號卷第23頁 │├──────┼────┼─────────────────┼───────────┤│下午11:01 │徐立東 │不是 │104偵32917號卷第23頁 │├──────┼────┼─────────────────┼───────────┤│下午11:01 │陳威任 │停話 │104偵32917號卷第23頁 │├──────┼────┼─────────────────┼───────────┤│下午11:02 │徐立東 │今天皮包被偷 │104偵32917號卷第23頁 │├──────┼────┼─────────────────┼───────────┤│下午11:02 │陳威任 │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3頁 │├──────┼────┼─────────────────┼───────────┤│下午11:02 │徐立東 │換卡 │104偵32917號卷第26頁 │├──────┼────┼─────────────────┼───────────┤│下午11:02 │陳威任 │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6頁 ││ │ │禮拜一 去哪裏牽車 │ │├──────┼────┼─────────────────┼───────────┤│下午11:02 │徐立東 │禮拜一下午 │104偵32917號卷第26頁 ││下午11:03 │ │桃園可以嗎 │ │├──────┼────┼─────────────────┼───────────┤│下午11:03 │陳威任 │可以 │104偵32917號卷第26頁 ││ │ │目前掛什麼牌? │ │├──────┼────┼─────────────────┼───────────┤│下午11:03 │徐立東 │3:00-4:00 │104偵32917號卷第26頁 │├──────┼────┼─────────────────┼───────────┤│下午11:03 │陳威任 │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6頁 │├──────┼────┼─────────────────┼───────────┤│下午11:03 │徐立東 │沒掛 │104偵32917號卷第26頁 ││下午11:04 │ │禮拜一會標 │ │├──────┼────┼─────────────────┼───────────┤│下午11:04 │陳威任 │嗯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下午11:04 │徐立東 │恩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下午11:04 │陳威任 │那妳傳地址給我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下午11:04 │徐立東 │好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下午11:04 │陳威任 │週一過去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下午11:05 │徐立東 │我開車,等等傳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下午11:05 │陳威任 │好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8月23日(日) │陳威任 │地址還沒給我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下午4:24 │ │ │ │├──────┼────┼─────────────────┼───────────┤│下午11:04 │徐立東 │桃園市○○路○○號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下午11:05 │陳威任 │你電話還沒通喔?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下午11:05 │徐立東 │拍謝,最進熬夜,假日昏睡 │104偵32917號卷第24頁 │├──────┼────┼─────────────────┼───────────┤│下午11:09 │陳威任 │明天電話會通嗎 │104偵32917號卷第25頁 │├──────┼────┼─────────────────┼───────────┤│下午11:10 │徐立東 │電話沒通,其實不是手機掉,是因為最│104偵32917號卷第25頁 ││ │ │近都幫一些客戶、朋友墊錢,手機還沒│ ││ │ │去繳費 │ │├──────┼────┼─────────────────┼───────────┤│下午11:11 │陳威任 │.... │104偵32917號卷第25頁 │├──────┼────┼─────────────────┼───────────┤│下午11:11 │徐立東 │會打給你!請放心 │104偵32917號卷第25頁 │├──────┼────┼─────────────────┼───────────┤│下午11:11 │陳威任 │好 │104偵32917號卷第25頁 │├──────┼────┼─────────────────┼───────────┤│下午11:12 │徐立東 │我先睡了喔! 晚安喔! │104偵32917號卷第25頁 │├──────┼────┼─────────────────┼───────────┤│下午11:12 │陳威任 │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5頁 │├──────┼────┼─────────────────┼───────────┤│8月24日(一) │徐立東 │大牌要選幾號? │104偵32917號卷第25頁 ││上午11:45 │ │ │ │├──────┼────┼─────────────────┼───────────┤│上午11:45 │陳威任 │8808 │104偵32917號卷第27頁 │├──────┼────┼─────────────────┼───────────┤│上午11:45 │徐立東 │好 │104偵32917號卷第27頁 ││下午12:11 │ │〈圖檔:牌號價目表〉 │ ││ │ │早上開到5頭 │ ││ │ │稍等一下 │ ││下午12:12 │ │預算? │ ││ │ │2000起標 │ │├──────┼────┼─────────────────┼───────────┤│下午12:12 │陳威任 │8808之前標2000 │104偵32917號卷第27頁 │├──────┼────┼─────────────────┼───────────┤│下午12:13 │徐立東 │怕有人標 │104偵32917號卷第27頁 │├──────┼────┼─────────────────┼───────────┤│下午12:13 │徐立東 │那是沒人跟標 │104偵32917號卷第30頁 │├──────┼────┼─────────────────┼───────────┤│下午12:13 │陳威任 │5000以內吧 │104偵32917號卷第30頁 │├──────┼────┼─────────────────┼───────────┤│下午12:14 │徐立東 │都有單據 │104偵32917號卷第30頁 ││ │ │收到 │ ││ │ │好了!我去給你 │ │├──────┼────┼─────────────────┼───────────┤│下午12:15 │陳威任 │嗯 │104偵32917號卷第30頁 ││下午12:48 │ │東 │ ││下午12:49 │ │ANM-1111看看有沒有這塊 │ ││下午12:50 │ │或9319 │ ││下午12:52 │ │8808不要了 │ ││下午1:12 │ │〈電話:無回應〉 │ │├──────┼────┼─────────────────┼───────────┤│下午2:11 │陳威任 │〈電話:取消〉 │104偵32917號卷第29頁 │├──────┼────┼─────────────────┼───────────┤│下午2:11 │徐立東 │鐵支都6000起標喔 │104偵32917號卷第29頁 │├──────┼────┼─────────────────┼───────────┤│下午2:11 │陳威任 │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9頁 │├──────┼────┼─────────────────┼───────────┤│下午2:12 │徐立東 │多少上限 │104偵32917號卷第29頁 │├──────┼────┼─────────────────┼───────────┤│下午2:12 │陳威任 │Ann 1111看看有沒有 │104偵32917號卷第29頁 ││ │ │1萬 │ │├──────┼────┼─────────────────┼───────────┤│下午2:12 │徐立東 │等我一下 │104偵32917號卷第29頁 ││下午2:13 │ │台北1開過了 │ ││ │ │我看別區 │ │├──────┼────┼─────────────────┼───────────┤│下午2:14 │陳威任 │英文要ANM的 │104偵32917號卷第29頁 │├──────┼────┼─────────────────┼───────────┤│下午2:14 │徐立東 │英文我盡量可以嗎 │104偵32917號卷第29頁 │├──────┼────┼─────────────────┼───────────┤│下午2:14 │徐立東 │我等等報號碼給你 │104偵32917號卷第28頁 │├──────┼────┼─────────────────┼───────────┤│下午2:15 │陳威任 │嗯嗯 │104偵32917號卷第28頁 ││下午2:18 │ │ANM9319也可以 │ │├──────┼────┼─────────────────┼───────────┤│下午2:18 │徐立東 │收 │104偵32917號卷第28頁 ││下午2:49 │ │1111被標走了 │ ││下午5:50 │ │別區開頭沒Anm │ ││ │ │英文字別的可以嗎 │ │├──────┼────┼─────────────────┼───────────┤│下午2:50 │陳威任 │不要 │104偵32917號卷第28頁 │├──────┼────┼─────────────────┼───────────┤│下午2:51 │徐立東 │現在只開到6000出頭號 │104偵32917號卷第28頁 ││ │ │收到 │ ││ │ │所以9319 │ ││ │ │還是8808 │ │├──────┼────┼─────────────────┼───────────┤│下午2:51 │陳威任 │1111結標了喔 │104偵32917號卷第31頁 ││ │ │不要8808 │ │├──────┼────┼─────────────────┼───────────┤│下午2:51 │徐立東 │恩,我看截標多少 │104偵32917號卷第31頁 ││下午2:59 │ │迪,你多選幾組號碼 │ ││ │ │0000-0000都可 │ │├──────┼────┼─────────────────┼───────────┤│下午3:02 │陳威任 │9319。是找人算的 │104偵32917號卷第31頁 │├──────┼────┼─────────────────┼───────────┤│下午3:06 │徐立東 │收到,我去叫他開快些 │104偵32917號卷第31頁 │├──────┼────┼─────────────────┼───────────┤│下午3:10 │陳威任 │牌不急 │104偵32917號卷第31頁 ││下午3:11 │ │我先看車 │ │├──────┼────┼─────────────────┼───────────┤│下午3:11 │徐立東 │恩,我等他開,沒開的話我請臨時牌 │104偵32917號卷第31頁 │├──────┼────┼─────────────────┼───────────┤│下午3:13 │陳威任 │我車都沒看到 不用先掛牌吧 │104偵32917號卷第31頁 │├──────┼────┼─────────────────┼───────────┤│下午3:15 │徐立東 │好,那看完車能先請款嗎? │104偵32917號卷第34頁 │├──────┼────┼─────────────────┼───────────┤│下午3:19 │陳威任 │可以阿。 │104偵32917號卷第34頁 ││下午3:20 │ │你現在在桃園? │ │├──────┼────┼─────────────────┼───────────┤│下午3:20 │徐立東 │在台北 │104偵32917號卷第34頁 ││ │ │監理站 │ │├──────┼────┼─────────────────┼───────────┤│下午3:21 │陳威任 │車子在桃園? │104偵32917號卷第34頁 │├──────┼────┼─────────────────┼───────────┤│下午3:21 │徐立東 │恩 │104偵32917號卷第34頁 ││ │ │還是這樣 │ ││ │ │我把車拉回土城 │ ││ │ │你跟我朋友巧 │ ││ │ │因為 │ ││下午3:22 │ │我怕9要禮拜五開 │ │├──────┼────┼─────────────────┼───────────┤│下午3:22 │徐立東 │看你要先開走還是如何 │104偵32917號卷第33頁 │├──────┼────┼─────────────────┼───────────┤│下午3:22 │陳威任 │先用臨時牌 │104偵32917號卷第33頁 │├──────┼────┼─────────────────┼───────────┤│下午3:23 │徐立東 │因為剩下的扣扣都是他墊的 │104偵32917號卷第33頁 │├──────┼────┼─────────────────┼───────────┤│下午3:23 │陳威任 │我車先開走 │104偵32917號卷第33頁 │├──────┼────┼─────────────────┼───────────┤│下午3:23 │徐立東 │好,但是尾款要先付喔 │104偵32917號卷第33頁 │├──────┼────┼─────────────────┼───────────┤│下午3:23 │陳威任 │當然 │104偵32917號卷第33頁 │├──────┼────┼─────────────────┼───────────┤│下午3:23 │徐立東 │他會寫合約給你 │104偵32917號卷第33頁 ││下午3:24 │ │另一個,保固險還沒買 │ ││ │ │所以要小心開 │ │├──────┼────┼─────────────────┼───────────┤│下午3:24 │陳威任 │嗯 │104偵32917號卷第33頁 │├──────┼────┼─────────────────┼───────────┤│下午3:24 │徐立東 │好,那我請牌去 │104偵32917號卷第33頁 │├──────┼────┼─────────────────┼───────────┤│下午3:25 │陳威任 │你請好牌。人到車子那邊跟我說 我再│104偵32917號卷第32頁 ││ │ │過去 │ │├──────┼────┼─────────────────┼───────────┤│下午3:25 │徐立東 │恩 │104偵32917號卷第32頁 │├──────┼────┼─────────────────┼───────────┤│下午4:31 │陳威任 │大概幾點? │104偵32917號卷第32頁 ││下午5:07 │ │在嗎? │ │├──────┼────┼─────────────────┼───────────┤│下午6:09 │徐立東 │奧迪,抱歉!因手機費還沒繳,剛到桃│104偵32917號卷第35頁 ││ │ │園,還有我知道你對我也許有些懷疑,│ ││ │ │但是你買賣車有些流程在,我不辦牌照│ ││ │ │怎麼幫你辦過戶!你卻說你還沒看車幹│ ││ │ │嘛辦大牌.這輛車之所以有辦法低於市 │ ││ │ │價賣你,那是因為國外辦車買主尤先付│ ││ │ │錢,到港後稅金買主也先出,車商不用│ ││ │ │壓成本,但是到港後卻壓了很多成本,│ ││ │ │之所以會慢也是因為我最資金有限!很│ ││ │ │多事項都要我先墊實在能力有限,東調│ ││ │ │西調所以耽誤到 │ ││下午6:10 │ │我跟車傷談好了!明早車子會拉到他店│ ││ │ │裡,你去看車 │ │├──────┼────┼─────────────────┼───────────┤│下午6:10 │徐立東 │如果 │104偵32917號卷第36頁 ││ │ │沒問題,車你開走 │ ││下午6:11 │ │借下來你自己處理 │ ││ │ │如果車有問題 │ ││ │ │直接退你訂金 │ ││ │ │這樣可以嗎? │ │├──────┼────┼─────────────────┼───────────┤│下午6:12 │陳威任 │不是阿 你之前不是跟我說 會先辦臨│104偵32917號卷第36頁 ││ │ │時牌。 │ │├──────┼────┼─────────────────┼───────────┤│下午6:12 │徐立東 │那時因為 │104偵32917號卷第36頁 │├──────┼────┼─────────────────┼───────────┤│下午6:12 │陳威任 │等我看到車 │104偵32917號卷第36頁 ││ │ │在付款 │ │├──────┼────┼─────────────────┼───────────┤│下午6:12 │徐立東 │車測也要花錢 │104偵32917號卷第36頁 │├──────┼────┼─────────────────┼───────────┤│下午6:12 │陳威任 │在等看要什麼號碼 │104偵32917號卷第39頁 │├──────┼────┼─────────────────┼───────────┤│下午6:13 │徐立東 │港口稅的部分 │104偵32917號卷第39頁 ││ │ │我覺得我們有些誤會 │ │├──────┼────┼─────────────────┼───────────┤│下午6:13 │陳威任 │問題你之前沒跟我說好 只跟我說先付│104偵32917號卷第39頁 ││ │ │40萬 │ │├──────┼────┼─────────────────┼───────────┤│下午6:13 │徐立東 │但沒關係,你明天來 │104偵32917號卷第39頁 │├──────┼────┼─────────────────┼───────────┤│下午6:13 │陳威任 │其他168等牽車時再付 │104偵32917號卷第39頁 │├──────┼────┼─────────────────┼───────────┤│下午6:13 │徐立東 │Ok你留 │104偵32917號卷第39頁 ││下午6:14 │ │不ok我退 │ │├──────┼────┼─────────────────┼───────────┤│下午6:14 │陳威任 │不是不信你。是前後不一樣 │104偵32917號卷第39頁 │├──────┼────┼─────────────────┼───────────┤│下午6:14 │徐立東 │這樣好嗎 │104偵32917號卷第39頁 │├──────┼────┼─────────────────┼───────────┤│下午6:15 │陳威任 │明天我要到哪裏看車呢? │104偵32917號卷第39頁 │├──────┼────┼─────────────────┼───────────┤│下午6:15 │徐立東 │土城交流道這 │104偵32917號卷第38頁 ││ │ │嘉誠汽車 │ │├──────┼────┼─────────────────┼───────────┤│下午6:15 │陳威任 │地址給我 │104偵32917號卷第38頁 ││下午6:16 │ │幾點到哪裏 │ │├──────┼────┼─────────────────┼───────────┤│下午6:16 │徐立東 │因為錢跟他調的 │104偵32917號卷第38頁 ││ │ │我查一下,等等給你 │ ││ │ │中午過後好嗎 │ │├──────┼────┼─────────────────┼───────────┤│下午6:16 │陳威任 │好 │104偵32917號卷第38頁 │├──────┼────┼─────────────────┼───────────┤│下午6:16 │徐立東 │地址等等傳 │104偵32917號卷第38頁 │├──────┼────┼─────────────────┼───────────┤│下午10:07 │陳威任 │明天2點到ok? │104偵32917號卷第38頁 │├──────┼────┼─────────────────┼───────────┤│8月25日(二) │徐立東 │在嗎? │104偵32917號卷第38頁 ││下午1:56 │ │ │ │├──────┼────┼─────────────────┼───────────┤│下午2:01 │陳威任 │嗯嗯 │104偵32917號卷第37頁 │├──────┼────┼─────────────────┼───────────┤│下午2:47 │徐立東 ○○○區○○路○段134之1號 │104偵32917號卷第37頁 ││ │ │嘉誠汽車 │ │├──────┼────┼─────────────────┼───────────┤│下午2:47 │陳威任 │Ok │104偵32917號卷第37頁 │├──────┼────┼─────────────────┼───────────┤│下午3:03 │徐立東 │約3:40好嗎 │104偵32917號卷第37頁 │├──────┼────┼─────────────────┼───────────┤│下午3:04 │陳威任 │Ok │104偵32917號卷第37頁 │├──────┼────┼─────────────────┼───────────┤│下午3:04 │徐立東 │恩 │104偵32917號卷第37頁 ││ │ │還有!! │ ││ │ │記得帶合約喔! │ │├──────┼────┼─────────────────┼───────────┤│下午3:04 │陳威任 │有 │104偵32917號卷第37頁 │├──────┼────┼─────────────────┼───────────┤│下午3:05 │徐立東 │嗯嗯 │104偵32917號卷第37頁 │├──────┼────┼─────────────────┼───────────┤│8月26日(三) │陳威任 │ │104偵32917號卷第40頁 ││下午6:16 │ │錢什麼時候給我? │ ││下午1:00 │ │〈電話:通話0:07〉 │ ││下午1:03 │ │〈電話:通話2:10〉 │ │├──────┼────┼─────────────────┼───────────┤│8月31日(一) │陳威任 │ │104偵32917號卷第41頁 ││下午1:07 │ │〈電話:取消〉 │ ││下午1:08 │ │〈電話:取消〉 │ ││下午1:09 │ │今天禮拜一了 │ ││下午1:38 │ │〈電話:取消〉 │ ││下午1:39 │ │〈電話:取消〉 │ │├──────┼────┼─────────────────┼───────────┤│下午3:01 │陳威任 │〈電話:取消〉 │104偵32917號卷第42頁 ││下午9:56 │ │〈電話:取消〉 │ │├──────┼────┼─────────────────┼───────────┤│9月3日(四) │陳威任 │ │104偵32917號卷第42頁 ││下午1:39 │ │〈電話:無回應〉 │ ││下午1:40 │ │〈電話:無回應〉 │ ││下午1:41 │ │〈電話:取消〉 │ ││下午5:59 │ │有什麼困難可以說 這樣避不見面 害│ ││ │ │的只有你家人跟小柔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