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7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毅選任辯護人 蔡惠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35號,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邱毅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毅係前立法委員,經常擔任電視政論節目來賓,向來以揭弊形象之意見領袖自居。緣民國105 年
3 月間發生中央研究院〈下稱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疑似於臺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鼎公司)發表乳癌疫苗解盲報告前,即出脫其女翁郁琇所持浩鼎公司股份,而涉及炒作股票、內線交易弊案(下稱浩鼎案),引起社會輿論譁然,一般人論及浩鼎案,均認係極度負面之新聞事件。詎被告明知其所發表之言論對於社會大眾具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於電子媒體上傳述事涉他人名譽之訊息前,應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充分查明消息來源是否與事實相符,竟未予以查明,於105 年3 月23日,在位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電視)攝影棚參加「新聞深喉嚨」節目(下稱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錄影時,明知該節目將播出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該節目中發表:「在整個浩鼎的股東裡面,好像排名第三或第四的,還有個鄭秀珍。所以我從裡面看起來,鄭秀珍的姊姊鄭秀玲,也是小英基金會的、也是反服貿的懶人包的製作人。這全部的人合在一起,這個浩鼎是怎麼一回事?難道浩鼎就是以一個生技股的外觀去包藏一些政治人物的利得嗎?而且是政治新貴的利得嗎?」等不實言論,暗示自訴人鄭秀玲亦涉入浩鼎案之炒股疑雲,足使社會大眾相信自訴人為浩鼎公司股東鄭秀珍之親戚,進而相信自訴人亦有參與炒作浩鼎公司股份之不法行為,以致於貶低社會上一般人對於自訴人之評價,而足以毀損自訴人之名譽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
二、自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罪嫌,主要係以:㈠Yam 蕃薯藤新聞「浩鼎案重創中研院形象,蔡英文尊重翁請辭」報導、㈡
105 年3 月23日「新聞深喉嚨」節目截圖及光碟、㈢中時電子報「《新聞深喉嚨》翁啟惠女兒遭爆持股浩鼎,林郁方:放過中研院下台吧」報導、㈣蘋果日報「邱毅烏龍爆料,鄭秀玲將提告」報導、㈤新頭殼nettalk 「被指為浩鼎大股東姐姐,鄭秀玲提告邱毅、中天」報導、㈥自由時報「浩鼎案張冠李戴,鄭秀玲要求中天、邱毅登報道歉」報導、㈦中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3 月2 日「網路酸辣湯」節目(下稱系爭「網路酸辣湯」節目)錄影光碟及譯文、㈧自訴人姊妹之戶籍謄本等,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誹謗犯行,略辯稱:㈠伊在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中並未明示或暗示自訴人或鄭秀珍涉入浩鼎案,且伊所強調的自訴人是小英基金會的人,也是反服貿懶人包的製作人等語,都是事實,亦與浩鼎案無關。至於包藏政治新貴的利得部分,則與自訴人或鄭秀珍無關,因為他們並非政治人物或政治新貴。㈡自訴人所提蘋果日報「邱毅烏龍爆料,鄭秀玲將提告」報導、新頭殼nettalk 「被指為浩鼎大股東姐姐,鄭秀玲提告邱毅、中天」報導及自由時報「浩鼎案張冠李戴,鄭秀玲要求中天、邱毅登報道歉」報導,都是在報導自訴人自己開記者會揚言要對伊提告之事,可見當時根本沒有任何人或媒體因為伊在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的談話內容,誤認自訴人或鄭秀珍涉入浩鼎案,並就此部分進行追蹤或後續報導,遑論造成毀損自訴人名譽之結果。㈢伊在上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前,曾向董智森查證過,且當時外界確有「自訴人是鄭秀珍姊姊」這樣的傳聞,也沒聽說自訴人或鄭秀珍曾出面反駁並要求澄清,另因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製作單位特別提供之節目腳本及現場之電視牆亦有相同內容之記載,伊始合理相信該節目製作單位已有查證,因而配合節目腳本及電視牆內容為善意評論,主觀上確實不知自訴人並非鄭秀珍姊姊,實係遭該節目製作單位所誤導,並無明知不實而任意指摘、傳述不實事項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㈣伊在系爭「網路酸辣湯」節目錄影時,針對自訴人與鄭秀珍為姊妹關係乙節,是用疑問的語氣,且未提到自訴人或鄭秀珍涉入浩鼎案,又伊在該節目中雖有提到「學閥」,但此名詞是前一位來賓尹啟銘率先提出,伊才在主持人詢問下回答學閥的問題。㈤浩鼎案炒股內線交易是否涉及產官學弊案,屬於公共事務,且據105 年3 月18日中時電子報載,自訴人已受推荐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國安基金委員會)委員,其職務內容又與上揭公共事務攸關,則自訴人與鄭秀珍間之關係,當與社會公益有關,且可受公評。㈥伊就因遭中天新聞「新聞深喉嚨」節目誤導,以致於誤信並發表自訴人為鄭秀珍姊姊之言論乙事,深感抱歉,並深自反省,案發後除拒絕接受中天新聞台之任何節目邀約外,並透過辯護人向自訴人尋求和解,亦曾當庭公開道歉,且提出賠償10萬元以內之和解條件,惟均未為自訴人所接受等語,其辯護人另以:㈠刑事誹謗罪以行為人有毀損被害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之誹謗故意為要件,原審未予究明,混用民事妨害名譽損害賠償之概念,尚有未洽。㈡被告係在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討論到浩鼎公司股東時提及自訴人是鄭秀珍的姊姊,並未指摘或傳述自訴人或鄭秀珍涉入浩鼎案,自訴人逕將該節目前段、後段討論翁啟惠、翁郁琇疑似涉及炒作股票、內線交易弊案等內容,與被告所述「自訴人是鄭秀珍姊姊」等語做不當連結,亦有可議。㈢被告係就浩鼎案之可受公評之事,配合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製作單位製作之節目腳本及電視牆,依據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不論所示是否真實,應推定係基於善意等語置辯。
四、被告及其辯護人雖否認「新聞深喉嚨」節目截圖、Yam 蕃薯藤新聞「浩鼎案重創中研院形象,蔡英文尊重翁請辭」報導、中時電子報「《新聞深喉嚨》翁啟惠女兒遭爆持股浩鼎,林郁方:放過中研院下台吧」報導、蘋果日報「邱毅烏龍爆料鄭秀玲將提告」報導、新頭殼nettalk 「被指為浩鼎大股東姐姐,鄭秀玲提告邱毅、中天」報導、自由時報「浩鼎案張冠李戴,鄭秀玲要求中天、邱毅登報道歉」報導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第88頁、第89頁),惟按無罪之判決書所使用之證據,本不以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就上揭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合先敘明。
五、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參照)。另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成立要件,是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誹謗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其中所謂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通念就個別事實加以判斷,而非以當事人主觀之感受為認定標準。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毀損他人名譽之誹謗故意,則須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之情況下,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
六、下列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第85頁反面),並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堪信真實:
㈠被告於上揭時間,在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中,先後發表
:「在整個浩鼎的股東裡面,好像排名第三或第四的,還有個鄭秀珍吶」、(主持人平秀琳接著詢問:這是政治股嗎?)「對,所以我從裡面看起來,鄭秀珍的姊姊鄭秀玲,也是小英基金會的阿,也是反服貿的懶人包的製作人阿。這些全部的人合在一起,這個浩鼎是怎麼一回事阿?難道浩鼎就是以一個生技股的外觀,去包藏一些政治人物的利得嗎?而且是政治新貴的利得嗎?」等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且該節目嗣經公開播放乙節,有105 年3 月23日「新聞深喉嚨」節目截圖(見原審卷第7 至10頁)及原審於106 年8 月22日勘驗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錄影光碟製作之勘驗筆錄(下稱原審106 年8 月22日勘驗筆錄,見原審卷第102 頁反面至第
104 頁)附卷可稽。㈡自訴人並非浩鼎公司股東鄭秀珍之姊姊乙節,有自訴人姊妹之戶籍謄本附卷(見本院卷第74至76頁)可稽。
七、本件應審酌者,厥為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客觀上是否足以認係暗示自訴人涉及浩鼎案炒股疑雲,而毀損自訴人名譽,以及被告主觀上有無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誹謗犯意。爰認定如下:
㈠系爭言論尚難認係暗示自訴人涉及浩鼎案炒股疑雲:
⒈細繹被告於上揭時間在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發表之全
部相關內容(含系爭言論,詳如附表所示),可知被告一開始係針對「翁啟惠」出脫翁郁琇所持浩鼎公司股票可能涉及炒股及內線交易等事提出評論,且過程中並未明示或暗示翁郁琇以外之「其他浩鼎公司股東」亦有類似行為(見附表編號一至五),嗣該節目話題一轉,改論及浩鼎公司十大股東時,被告雖稱:「在整個浩鼎的股東裡面,好像排名第三或第四的,還有個鄭秀珍吶」、「我從裡面看起來,鄭秀珍的姊姊鄭秀玲,也是小英基金會的阿,也是反服貿的懶人包的製作人阿」等語,又稱:「這些全部的人合在一起,這個浩鼎是怎麼一回事阿?難道浩鼎就是以一個生技股的外觀,去包藏一些政治人物的利得嗎?而且是政治新貴的利得嗎?」等語(見附表編號六至七),然觀其前後文義,參以當時電視牆標題顯示「浩鼎十大股東看出人脈與金脈」,畫面下方節目顯示「小英家族. 反服貿推手家屬…浩鼎股東" 色彩鮮明" ?」等文(見原審卷第10頁截圖),可知其至多僅在暗示「鄭秀珍之浩鼎公司股東身分」可能與「自訴人參與小英基金會並曾製作反服貿懶人包等背景」有關,及「浩鼎公司」與某些政治人物間可能存有一定程度之利害關係,與前述翁啟惠可能涉及炒股及內線交易弊案乙事,究屬二事,要難混為一談。是被告辯稱:伊在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中並未明示或暗示自訴人或鄭秀珍涉入浩鼎案等語,已非全然無稽。
⒉又參諸自訴人所提蘋果日報「邱毅烏龍爆料,鄭秀玲將提
告」報導、新頭殼nettalk 「被指為浩鼎大股東姐姐,鄭秀玲提告邱毅、中天」報導及自由時報「浩鼎案張冠李戴,鄭秀玲要求中天、邱毅登報道歉」報導內容(見原審卷第14至18頁),其內主要報導自訴人對於被告系爭言論之聲明,且其聲明中,僅謂被被告抹為「新權貴」,而無提及遭指述涉及浩鼎案炒股疑雲之事,足見自訴人於發表聲明之時,亦未認被告之系爭言論有暗示其涉及浩鼎案炒股疑雲。此外,自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之系爭言論,客觀上足以使人認其涉及浩鼎案炒股疑雲之情事。從而,自訴人指稱被告之系爭言論係暗示其涉及浩鼎案炒股疑雲,使社會一般大眾相信其參與炒作浩鼎公司股份之不法行為云云,尚乏依據,而難以憑採。自訴人據此作為被告毀損其名譽之依據,亦非可採。
㈡被告主觀上無誹謗之故意:
⒈依證人董智森於本院中證稱:伊曾與被告討論過自訴人與
鄭秀珍的關係,當時我們名嘴圈裡本來就盛傳自訴人是鄭秀珍的姊姊,伊是在跟被告聊天時,聊到這個問題,前後約有2 、3 次,時間就是浩鼎案發生的那段時間,伊答覆被告說有這個說法;105 年3 月2 日系爭「網路酸辣湯」節目播出前或後之某時,正確時間伊無法確定,就開始出現自訴人是鄭秀珍姊姊這樣的傳聞,前後大約1 個多月,到105 年3 月23日被告上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時,已經有很多人講過這件事;據伊所知,自訴人沒有對電視台提出更正的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第100 頁反面至第101 頁),及證人即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製作人朱凱祥於原審中證稱:伊係因被告於
105 年3 月2 日上系爭「網路酸辣湯」節目講過自訴人是鄭秀珍親戚,所以找被告來上節目,希望被告在我們節目再討論一次這個話題;因為被告在兩、三星期前在其他節目講過,這段期間沒有任何反駁,我們就相信被告,請他來爆料等語(見原審卷第109 頁反面至第110 頁、第114頁反面),可知在105 年3 月23日被告上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前,確有「自訴人是鄭秀珍姊姊」這樣的傳聞,且自訴人並未出面反駁或要求澄清,而被告於上該節目前,亦曾針對此事詢問董智森,並經董智森答覆有此說法,則被告辯稱:伊在上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前,曾向董智森查證過,且當時外界確有「自訴人是鄭秀珍姊姊」這樣的傳聞,也沒聽說自訴人或鄭秀珍曾出面反駁並要求澄清,伊主觀上確實不知自訴人並非鄭秀珍姊姊,並無「明知」不實而任意指摘、傳述不實事項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⒉「自訴人為鄭秀珍之姊姊」乙事,固係被告推論「鄭秀珍
之浩鼎公司股東身分」可能與「自訴人參與小英基金會並曾製作反服貿懶人包等背景」有關,及浩鼎公司與某些政治人物間可能存有一定程度之利害關係等事之前提事實。
然依辯護人所提105 年3 月18日中時電子報「國安基金新一屆委員名單出爐,少了龔引入閣聯想」報導(見本院卷第21頁),可知自訴人於105 年3 月16日已獲時代力量黨團「推荐」出任國安基金委員會委員。次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 條、第5 條規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係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所設置,而國安基金委員會置委員11人至13人,其中1 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職掌事項包括國安基金運作事項之審議、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財物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及其他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從而,自訴人經時代力量黨團推荐後,倘獲主管機關遴聘,即須肩負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之重責大任,自屬公眾人物,就其個人操守、立場及能力等攸關是否堪任國安基金委員會委員之事實(以本件而言,即鄭秀珍名下之浩鼎公司持股與自訴人參與某些政治團體或活動之背景有無關聯?若有,則浩鼎公司與某些政治人物間有無一定程度之利害關係?)確應受較諸一般人更高標準之檢視,且可受公評,則被告辯稱:自訴人已受推荐擔任國安基金委員,其職務內容又與上揭公共事務攸關,則自訴人與鄭秀珍間之關係,當與社會公益有關,且可受公評等語,亦非全屬無稽。
⒊被告於發表系爭言論前,固未親自或委請他人直接或間接
向自訴人本人或其親友等查證自訴人與鄭秀珍間有無姊妹關係,並於案發後與中天新聞台互相指責對方應負查證責任,然究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係「明知」自訴人並非鄭秀珍之姊姊,而故意指摘傳述此一不實事項,且依證人朱凱祥於原審中證稱:我們節目製作流程是錄影當天早上10點開會決定今天的流程、議題後,由執行製作及企劃以電話或LINE通知來賓題目,下午2 點半錄影等語(見原審卷第
109 頁),可知被告係於當日上午或中午甫接獲通知,即於下午2 點半進棚錄影,參以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現場除置有如附表編號六、七所示標題及內容之電視牆外,該節目製作單位另有提供內容相近之節目腳本(見原審卷第28至29頁)予被告,而自訴人於105 年3 月2 日至23日期間,亦確未出面反駁或要求澄清其與鄭秀珍間並無姊妹關係之事,則被告於此客觀情況下,配合系爭「新聞深喉嚨」節目預先製作之節目腳本、電視牆標題及內容而發表系爭言論,實難遽認係出於惡意所為,而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是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主觀上應無誹謗之故意。
至於被告(或中天新聞台)事前疏未積極查證有無過失,而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屬另一問題,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依自訴人所舉之各項證據,尚未達到一般人均不
致於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在客觀上已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主觀上亦具誹謗之犯意等事實之程度,本院因而無法形成被告犯誹謗罪之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供參佐。基於「罪疑有他、利於被告」之原則,被告被訴誹謗之犯罪事實,自屬不能證明。
八、原審未予詳查,遽對被告論罪處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定不當,為有理由。是原判決無從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姿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附表┌──┬────┬────────┬───────────────────┐│編號│播放時間│電視牆標題及內容│ 談話內容 ││ ├────┼────────┤ ││ │播出時間│節目顯示文字內容│ │├──┼────┼────────┼───────────────────┤│ 一 │01:22 至│電視牆標題「早漏│邱毅:我想這電視牆上說的非常的清楚,我││ │02:15 │端倪?翁啟惠窮畫│ 們先把記憶回溫一下,當時浩鼎案發││ ├────┤家女兒是浩鼎大股│ 生的時候,大家質疑說翁啟惠,你裡││ │20:01:24│東」 │ 面扮演什麼的角色,有沒有違反證交││ │至20:02:├────────┤ 法155 條,你在裡面有扮演一個炒股││ │17 │畫面下方節目顯示│ 的角色,當時候中研院跟浩鼎以及翁││ │ │「" 未持股" 言猶│ 啟惠本人,都對外言之鑿鑿,保證、││ │ │在耳!" 翁啟惠女│ 再三保證,他沒有浩鼎的股票,可是││ │ │兒" 被爆是浩鼎大│ 今天這個新的消息揭露出來之後,讓││ │ │股東?!」等文字│ 大家非常非常的震驚,一個幾乎是有││ │ │ │ 拿諾貝爾獎資格的翁啟惠中研院的院││ │ │ │ 長,竟然公然說謊,我們先看一開始││ │ │ │ ,一開始主角是誰呢?就是翁啟惠的││ │ │ │ 女兒翁郁琇,他本身翁啟惠沒有浩鼎││ │ │ │ 的股票,但是他女兒卻有浩鼎的股票││ │ │ │ 。 │├──┼────┼────────┼───────────────────┤│ 二 │02:15 至│畫面下方節目顯示│邱毅:她的股票怎麼來的呢?她的股票是在││ │03:37 │「身價十數億?翁│ 2012年的時候,透過了潤泰的下面旗││ ├────┤啟惠口中的" 窮畫│ 下的兩個投資公司,一個叫長春投資││ │20:02:17│家" 女兒是浩鼎大│ ,一個叫原弘投資,在這裡,那麼一││ │至20:03:│股東?」等文字 │ 共3000張,一共3000張,如果就資料││ │39 │ │ 如果沒有錯,她當時是以31塊,每股││ │ │ │ 31塊認購,所以總共3000張,這個認││ │ │ │ 購的成本是多少呢,是9300萬,9300││ │ │ │ 萬的認購的成本,我們的標題叫做翁││ │ │ │ 啟惠的窮畫家女兒,有一個窮喔,很││ │ │ │ 大一個窮,一個窮女兒,甚至一個不││ │ │ │ 是所謂的作手的一般的個人,誰會拿││ │ │ │ 9300萬丟進去,去買一支個股呢?很││ │ │ │ 明顯的,這個錢的來源是有問題的,││ │ │ │ 而且他用9300萬,去認購這3000張浩││ │ │ │ 鼎的股票,很明顯的知道,一定有利││ │ │ │ 可圖,這個利是暴利。好,那果然沒││ │ │ │ 有錯,當浩鼎的股票漲到最高點,70││ │ │ │ 0 多塊的時候,整個獲利有多少,如││ │ │ │ 果照這樣來算,當然翁啟惠的女兒並││ │ │ │ 沒有完全出清這個股票,她大概獲利││ │ │ │ 十幾億。 │├──┼────┼────────┼───────────────────┤│ 三 │03:37 至│畫面下方節目顯示│平秀琳:他只賣了1900多張,將近2000左右││ │04:04 │「早透露端倪?翁│ 。 ││ ├────┤啟惠談女兒:也許│邱毅:對,對,那我們如果把她的獲利跟她││ │20:03:39│有一天她會"很有 │ 的潛在獲利一起算,她基本上她的獲││ │至20:04:│錢"」等文字 │ 利額是非常非常的高的。好,那現在││ │06 │ │ 就是要回到翁啟惠本身的問題,他雖││ │ │ │ 然自己名下沒有浩鼎的股票,女兒有││ │ │ │ 阿,女兒有跟他有,這個差別大嗎?││ │ │ │ 所以曾銘宗之所以說,現在翁啟惠的││ │ │ │ 問題非常嚴重囉。 │├──┼────┼────────┼───────────────────┤│ 四 │04:04 至│畫面下方節目顯示│邱毅:不是下臺、辭職下臺就可以了事喔,││ │04:19 │「不涉" 利益迴避│ 他可能違反證交法155 條喔,也違反││ ├────┤" ?女兒持有浩鼎│ 了所謂公務人員的利益迴避原則,那││ │20:04:06│股票與翁啟惠無關│ 更嚴重的是,中間有依斷時間有借券││ │至20:04:│?」等文字 │ 放空。 ││ │21 │ │ │├──┼────┼────────┼───────────────────┤│ 五 │04:19 至│畫面下方節目顯示│邱毅:大股東借券放空。 ││ │04:50 │「翁啟惠女兒持" │平秀琳:有6000多張的放空。 ││ ├────┤浩鼎股票"?曾銘 │邱毅:對,那大股東6000張的借券放空,裡││ │20:04:21│宗:不是下台就可│ 面有沒有翁郁琇、翁啟惠女兒的角色││ │至20:04:│了事」等文字 │ ?如果有… ││ │52 │ │平秀琳:有沒有炒股的嫌疑。 ││ │ │ │邱毅:那就涉及,那不是炒股,那就是內線││ │ │ │ 交易了,內線交易的刑責,要比炒股││ │ │ │ 更加的嚴重,翁啟惠已經有炒股了,││ │ │ │ 違反證交法155 條,已經有炒股之嫌││ │ │ │ 了,好,那如果說裡面又涉及到內線││ │ │ │ 交易、借券放空,那就更加嚴重了,││ │ │ │ 那接著再看… │├──┼────┼────────┼───────────────────┤│ 六 │04:50 至│電視牆標題「早漏│邱毅:除了這個之外,在整個浩鼎的股東裡││ │05:16 │端倪?翁啟惠窮畫│ 面,好像排名第三或第四的,還有個││ ├────┤家女兒是浩鼎大股│ 鄭秀珍吶。 ││ │20:04:52│東」 │平秀琳:這是政治股嗎? ││ │至20:05:├────────┤邱毅:對,所以我從裡面看起來,鄭秀珍的││ │17 │畫面下方節目顯示│ 姊姊是鄭秀玲,也是小英基金會的阿││ │ │「" 產官學" 金權│ ,也是反服貿的懶人包的製作人阿,││ │ │版圖?浩鼎股東名│ 那這全部的人合在一起,這個浩鼎是││ │ │單看見" 綠色權貴│ 怎麼一回事啊?難道浩鼎就是以一個││ │ │" 群集?」等文字│ … │├──┼────┼────────┼───────────────────┤│七 │05:16 至│電視牆標題「浩鼎│邱毅:生技股的外觀,去包藏了一些政治人││ │05:24 │十大股東看出人脈│ 物的利得嗎?而且是政治新貴的利得││ ├────┤與金脈」;左方表│ 嗎? ││ │20:05:17│格顯示股東(鄭秀│ ││ │至20:05:│珍)、持股比例(│ ││ │26 │1.94% )、代表(│ ││ │ │一般個人)等內容│ ││ │ │;右方顯示0大0│ ││ │ │0系教授鄭秀珍的│ ││ │ │姊姊、鄭秀玲、反│ ││ │ │服貿靈魂人物,具│ ││ │ │法輪功背景、2015│ ││ │ │年11月辭0大00│ ││ │ │系主任加入時代力│ ││ │ │量選立委 │ ││ │ ├────────┤ ││ │ │畫面下方節目顯示│ ││ │ │「小英家族. 反服│ ││ │ │貿推手家屬…浩鼎│ ││ │ │股東" 色彩鮮明" │ ││ │ │?」等文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