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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訴字第 19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正鈐

謝柏意王雲慶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穎律師

楊明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選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選偵字第43號、105年度選偵字第1、2、3、5、6、7、8、10、15、19、20、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正鈐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之

現任新竹市議員,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登記參選105年1月16日第九屆新竹市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告訴人柯建銘為同次立法委員選舉之候選人,於104年11月23日登記參選。被告謝柏意時任國民黨新竹市黨部主委,亦擔任被告鄭正鈐上開選舉競選總部之總幹事;被告王雲慶為現任國民黨新竹市青年工作委員會總會長,另擔任被告鄭正鈐上開選舉之青年後援會會長。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等3人為如下之行為:

㈠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等3人依渠等以網路搜尋方式

所蒐集、知悉如附表一編號1、3、5、6所示傳述內容,顯可輕易查證、確認該內容已經報導之蘋果日報另於97年12月9日在「昨日《蘋果》被發現的錯與批評」中,以「3月14日A12要聞版:《力晶內線案爆涉柯建銘》一文,經進一步查證,目前並無任何事證顯示柯建銘有涉入力晶內線交易案,因此迄今均未遭檢方傳訊。本報先前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造成柯建銘先生困擾,謹此提出更正及道歉。」加以澄清更正,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基於縱使誹謗柯建銘亦在所不惜之未必故意,由被告鄭正鈐基於意圖使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之柯建銘不當選之接續犯意及與被告謝柏意(如附表一編號1.之行為)、被告王雲慶(如附表一編號6.之行為)共同基於意圖使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之柯建銘不當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3、5、6所示時間及方式,將柯建銘涉犯力晶內線交易案傳述、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柯建銘名譽之不實事項,形塑柯建銘為涉有犯罪嫌疑之人,並影響新竹市選民對柯建銘品行之評價及該次立法委員投票之意向。㈡被告鄭正鈐明知其並未於新竹市議會開議期間接受民眾陳情

,竟意圖使柯建銘不當選或散布於眾,承前傳播、指摘足以毀損柯建銘名譽之不實之事之接續犯意,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方式,指摘、傳述柯建銘利用新竹市長林智堅為打手,對於不表態支持柯建銘之工商業者,由新竹市政府進行不當之查稅、勞動檢查或衛生檢查,影響新竹市選民對柯建銘品行之評價及該次立法委員投票之意向。

㈢被告鄭正鈐於本件立法委員競選期間,屢遭競選對手質疑與

平潭統戰計畫之關係及涉入程度,亦未能提出柯建銘是否參與該計畫之任何事證,竟承前誹謗之接續犯意,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方式及傳述內容,毀損柯建銘之名譽。

㈣因認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嫌云云。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判例要旨)。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則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參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39號判決意旨)。

次按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

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上之誹謗罪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規定,均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兩者之構成要件均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刑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著有解釋,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同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成立,除須有意圖使某候選人不當選之特別要件外,復應具備犯罪故意之一般責任要件,自亦有上開說明之適用。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指散布或傳播虛構之具體事實之事,依法律應於最大限度範圍內保障言論自由之原則,應以行為人惡意散布謠言或傳播虛構不實之事項為其內涵,鑑於競選期間候選人之過往私德或言行舉止,均非屬於單純個人私生活領域問題,而係有關選民是否能透過選舉機制選出品德操守良好及賢能公職人員之公益事項,所爭取之職位越高,應接受之檢驗越嚴苛,候選人所應容忍之程度亦相對提高。倘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並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然候選人對於所傳播之言論內容,不具有「實質惡意」,對於候選人私德品行之言論批判,即使尖酸刻薄,如非完全出於虛捏假造,縱因疏虞未能查證事實真相,致所發表之言論內容未盡與事實相符,或未具體虛構事實,僅泛詞公然嘲弄詆譭或抽象污衊侮辱他人,縱使引喻誇張失當者,若不能積極證明候選人主觀上具有虛捏事實誹謗之犯罪故意(即惡意),尚難以本罪相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涉犯上開罪嫌,無非

以告訴人柯建銘代理人之指訴、被告3人之供述、證人即派報業者林栢東、熊哲良之證述、夾報收據、公務電話紀錄、附表一編號1、6所示文宣、附表一編號2所示新聞稿、附表一編號3所示鄭正鈐臉書粉絲團貼文列印資料、附表一編號4所示競選廣告託播畫面及附表一編號5所示記者會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蘋果日報力晶內線交易案網路報導截圖畫面、新竹市市議會第9屆第6、7次臨時會議日程表及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文宣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鄭正鈐固坦承為第9 屆新竹市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

於選舉競選期間有以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傳播「傳述內容」欄所載內容等情;被告謝柏意亦坦承於第九屆新竹市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時擔任國民黨新竹市黨部主委,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文宣散發前,其看過該文宣內容,並同意以國民黨新竹市黨部名義散發等情;被告王雲慶則坦認於被告鄭正鈐前述競選期間擔任其選舉之青年後援會會長,附表一編號6之文宣為其製作等情不諱,惟均堅詞否認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並分別辯稱如下:㈠被告鄭正鈐辯稱:⑴競選時文宣部份是由文宣團隊處理,文宣團隊拿有關柯建銘涉力晶案之文宣給我時,我有問他們有無查證,他們說有在網路上清楚查過,我個人因參選很多事要忙,所以我沒有上網查證。⑵競選過程中,有民眾反應新竹市市政府選舉期間沒有維持行政中立,也有業者跟我反應,如果表態支持我,會被查稅及稽查衛生,因新竹市市長林智堅之前為柯建銘之助理,我才會在附表一編號2之記者會中要求林智堅不要偏頗柯建銘,要維持行政中立。我是針對林智堅,非柯建銘。⑶選舉期間,柯建銘不斷指射我進行兩岸統戰工作,但新竹市政府推動新竹漁港與大陸平潭地區直航商轉計劃時,也邀請柯建銘擔任顧問,我才會在附表一編號4託播廣告上說柯建銘也有參與等語。㈡被告謝柏意辯稱:附表一編號1所示的文宣製作時,我有要求競選團隊要查證,不能捏造事實,且當時很多主流媒體都有報導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嗣後也只有蘋果日報刊登澄清啟事,其他媒體都沒有等語。㈢被告王雲慶辯稱:附表一編號6所示文宣是我製作的,我是先在GOOGLE網站、電子媒體、各個平面媒體輸入「柯建銘」,經由搜尋結果製作此份文宣,我沒看過蘋果日報的澄清報導等語。

就附表一編號1、3、5、6指稱柯建銘告訴人涉及力晶內線交易案部分:

㈠查被告鄭正鈐、謝柏意及王雲慶知悉附表一編號1、6所示文宣

分別載有「蘋果日報2008.3.14,力晶內線案,爆涉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蘋果日報】」等指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交易之內容,上開文宣並委請派報社發送;又被告鄭正鈐知悉附表一編號3所示臉書粉絲團貼文中有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蘋果日報)」之內容,另在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國民黨團記者會時,亦指涉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交易案等情,為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於偵訊、原審及本院自承不諱,並據證人即派報社業者熊哲良、林栢東證述在卷(熊哲良參選偵15卷第25頁、第40頁,選他15卷第120頁至第123頁,選偵10卷第33頁背面至第34頁、第36頁背面、第293頁至第294頁,林栢東部分參選偵15卷第16頁至第17頁,選他15卷第98頁至第101頁,選偵10卷第294頁),且有附表一編號1、6所示文宣、附表一編號3所示臉書貼文、附表一編號5所示記者會錄影畫面截圖、夾報收據及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佐(選偵2卷第6頁、選偵6卷第6頁、選偵7卷第6至11頁、選他15卷第10頁、選他10卷第312至313頁),復有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文宣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3人主觀上有將前開柯建銘為報紙刊登有涉及力晶內線案之事項,散布或傳播於眾之意圖,且業已散布或傳播於眾,堪可認定。

㈡次查蘋果日報於上開報導後,於98年12月19日在「昨日《蘋果

》被發現的錯與批評」報導之內文中記載「…3月14日A12要聞版:《力晶內線案爆涉柯建銘》一文,經進一步查證,目前並無任何事證顯示柯建銘有涉入力晶內線交易案,因此迄今均未遭檢方傳訊。本報先前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造成柯建銘先生困擾,謹此提出更正及道歉。」且該報導內容只需以「力晶內線案、柯建銘、蘋果」作為關鍵字,在GOOGLE搜尋,即可於第2則搜尋結果顯示等情,有該搜尋畫面及報導畫面列印資料在卷可佐(選偵2卷第8頁、選偵10卷第101、105頁);又蘋果日報97年3月14日為該篇報導至被告3人於104年12月間、105年1月間以上開文宣、臉書、記者會散布或傳播蘋果日報報導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時,已間隔7年餘,倘柯建銘因力晶內線案有後續偵辦情形,依柯建銘為民進黨總召集人之政治上高知名度,定有相關報導,惟媒體均未有後續之報導。而被告鄭正鈐、謝柏意、王雲慶分別為新竹市議員、國民黨新竹市黨部主委、國民黨新竹市青年工作委員會總會長,均為從事政治、黨務工作者,對媒體有政治人物之新聞,當有相當程度之關切,衡情應知媒體未就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有後續報導。是縱被告3人不知蘋果日報嗣有前述更正之報導,惟仍應知柯建銘未因力晶內線案經司法機關追訴、審判,固堪認定。茲有疑問者,乃被告3人主觀上是否惡意散布謠言或傳播虛構不實事項,亦即被告3人有無實質(真正)惡意?而被告3人有無此惡意,自應就其散布或傳播之整體內容,並依其等行為當時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不得斷章取義,截取片段,無視整體內容遽行認定。經查:

1.蘋果日報於97年3月14日有標題為「力晶內線交易案爆涉柯建銘」,內容為「…而最高檢特偵組又查出,黃崇仁曾以全民電通的五億元資金炒股,不排除近日內,約談當時擔任全民電通總經理的立委柯建銘到案。…但檢調查出黃崇仁又涉及一件不法案件,一九九八年七月間,黃崇仁和當時的全民電通總經理柯建銘簽訂協議書,以買回增資股票名義,取得全民電通五億兩千五百萬元資金後,疑用來炒作力晶股票…」之報導,有該報導列印資料在卷可佐(原審卷第74、75頁)。另華視新聞網於同日亦以「力晶涉內線交易扯出柯建銘」為標題報導,內容則載有「特偵組偵辦力晶半導體,涉嫌內線交易案件,查出案外案,檢察官發現力晶董事長黃崇仁,將近十年前和當時全民電通董事長柯建銘,協議增資購買力晶股票,但事後七億股款,疑似遭到侵吞,檢方將繼續追查,不排除傳喚柯建銘到案說明…」,中央社亦於同日以「柯建銘涉力晶案外案?特偵組不正面回應」為題,於內文中載有「(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四日電)媒體報導,檢調偵辦力晶案,另查出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涉嫌全民電通掏空案。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主任陳雲南今天指出,特偵組目前的確偵辦一件與全民電通有關的案件,但與力晶案無關。至於全民電通案是否將傳喚柯建銘說明?陳雲南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未正面回應。…蘋果日報以『力晶內線案爆涉柯建銘』為題報導,特偵組偵辦力晶案時,查出黃崇仁曾以全民電通的新台幣五億元資金炒股,全民電通藉此獲利兩億元,但出脫所有力晶股票後,七億多元股款未匯回公司,疑被侵吞、挪用,特偵組為此不排除傳喚柯建銘說明」,有各該媒體新聞報導列印資料在卷可佐(原審卷第76至77頁)。

則上開文宣、臉書、記者會所載「蘋果日報2008.3.14,力晶內線案,爆涉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蘋果日報】」「涉及力晶內線案」散布或傳播蘋果日報報導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似難指為捏造之謠言或虛構之不實事項,且傳述之事亦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2.再者,依下述理由,亦難認被告3人是基於惡意而指摘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

⑴附表一編號1、3、5、6之文宣、臉書貼文、記者會整體內容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1文宣(參選偵2卷第6頁)之標題為「不要讓這

樣的柯建銘,來代表新竹人!」,細究其內容則分為三大部分,一為調查局長向柯建銘洩密,有罪定讞、全民電通背信,一二審有罪、密室喬事,阻擋「廣電三法」、柯建銘兒子,爽領中資薪水等事項,另部分小標題為「社會各界對柯建銘的控訴」,內臚列民進黨前立委林濁水、王幸男、郭正亮、民進黨基隆市黨部前主委張錦煌、綽號「白狼」之張安樂等人指摘柯建銘之內容,另一部分小標題則為「柯建銘其他爭議新聞」,其容如下:壹週刊2002.3.14報導立委柯建銘17年地下情曝光、壹週刊2002.5.23報導柯建銘打「大」老婆,胞弟幫兄、壹週刊2007.9.6報導長生捷運案爆2億回扣,掃到柯建銘、蘋果日報2008.3.14報導力晶內線案,爆涉柯建銘,文宣最後並記載「新竹的孩子,值得比柯建銘更好的選擇!」。

②附表一編號3臉書貼文(參選偵6卷第6頁)則於記載「現在

柯建銘為了讓自己變白,說『若有為自己喬利益,就退出政壇』。正鈐整理柯建銘公開的資料,請新竹的好朋友們思考,柯大總召,應該退出政壇幾次才夠呢?」,其後即整理包括全民電通案一、二審被判有罪、花蓮三棧溪關說案,調查局長葉盛茂向柯建銘洩密因此坐牢,柯建銘全身而退、涉及收錢關說受刑人假釋(法務部調查局報告)、有豪宅,打一底20萬(按為新臺幣,下同)的麻將,買得起新竹市最密集的廣告看板,這些錢從何而來?(王幸男)、柯建銘兒子爽領中資薪水(壹週刊)、為擋下廣電三法,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稱不要找民進黨其他立委,反正最後協商都是我在處理等語(風傳媒)、擁「朝野協商制」阻礙國會改革(林濁水)、命令交出公共工程審議委員會名單及指定得標廠商、找人頭黨員,人頭黨員可拿500元答謝費(郭正亮)等九件有關柯建銘之事件,並於第10件記載「十、涉及力晶內線案(蘋果日報)」。

③附表一編號5之在記者會上出示標題為「披著綠色外衣大說

謊家」,「請柯建銘退出政壇」,並臚列前述附表一編號3臉書貼文所述之10件柯建銘爭議事件,同於第十點記載「

十、涉及力晶內線案」之內容(參選偵7卷第6至11頁)。④附表一編號6之文宣(參選他15卷第10頁)標題為「認清柯

建銘!!」,文宣中臚列與前述附表一編號3所載相同之10件柯建銘爭議事件,並同於第十點記載「十、涉及力晶內線案【蘋果日報】」,其下則標上「這種立委你投得下去??」。

⑵上開文宣、臉書貼文、記者會內容中括號之說明乃指該事件

消息之來源,如「涉及收錢關說受刑人假釋(法務部調查局報告)」,乃指有關柯建銘涉及收錢關說受刑人假釋,是出自法務部調查局報告,併予指明。查上開文宣、臉書貼文、記者會散布或傳播之整體內容,除本案起訴之指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外,其餘或未據柯建銘提起告訴,或業據檢察官以柯建銘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1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對於有婚外情乙事,並未否認;前立委王幸男曾公開指出柯建銘喜歡賭錢,打一底20萬元之麻將;竹聯幫大老「白狼」張安樂曾於平面媒體上表示柯建銘與四海幫、竹聯幫及天道盟的關係密切,柯建銘才是黑幫教父;另柯建銘因擔任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背信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判決有罪後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再經高院判決無罪後,為冀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承辦檢察官勿再就該無罪判決上訴,曾以電話聯繫當時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透過王金平撥打電話給時任法務部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前法務部調查局長葉盛茂因於97年4月16日中午至柯建銘位於臺北市○○○路○號4樓辦公室,將檢察官準備於97年4月22日就柯建銘等人涉嫌「花蓮縣三棧礦場土石外運」不法案件進行搜索等強制偵查作為之消息洩露予柯建銘,經臺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提起上訴後經高院駁回上訴確定;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報告說明當初因監聽練姓民眾電話,發現該練姓民眾有跟柯建銘聯絡,委請柯建銘介入吳姓受刑人之「關說假釋」,均有相關媒體報導、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發布之新聞稿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法務部公布之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高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0 4號、臺北地院97年度矚訴字第3號及高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臺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1號民事判決可稽,而以被告等人傳述之內容,尚非虛構、捏造而毫無所憑。且認被告3人縱有柯建銘指訴之舉,亦僅係將柯建銘過往受爭議之言行,提供選民考量並做選擇,未逾越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此觀本案起訴書自明,先予陳明。

⑶綜觀附表一編號1、3、5、6之文宣、臉書貼文及記者會:①其等內容,均大同小異,甚或完全相同,均是整理、臚列媒

體曾報導,及法務部公布之監聽事件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林濁水、王幸男、郭正亮等人所提及有關柯建銘之爭議事件。上開事件於臚列前均經媒體報導,非單純憑空捏造、虛構之事實。

②次參諸附表一編號1、5、6之文宣及記者會標題分別為「不

要讓這樣的柯建銘,來代表新竹人!」(附表一編號1)、「披著綠色外衣大說謊家」「請柯建銘退出政壇」(附表一編號5)、「認清柯建銘!!」(附表一編號6),其後再臚列前述包括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等關於柯建銘之爭議事件,附表一編號1、6文宣最後再分別記載「新竹的孩子,值得比柯建銘更好的選擇!」、「這種立委你投得下去??」。由上開文宣、記者會內容整體觀之,被告3人主觀之目的係在提供柯建銘過往言行供選民審酌。而競選期間候選人之過往私德或言行舉止,均非屬於單純個人私生活領域問題,乃係有關選民是否能透過選舉機制選出品德操守良好及賢能公職人員之公益事項,一般選民對於候選人本身之能力、學識、經歷、品德、背景等重要事項均甚為關切,且候選人本即應接受大眾之嚴格檢視,被告3人所為係提供曾經媒體報導過之柯建銘過往言行供參,希望選民能充分考量並做出選擇,難認未逾越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

③而附表一編號3臉書貼文則係被告鄭正鈐因應其競選對手柯

建銘稱『若有為自己喬利益,就退出政壇』,而臚列前述包括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等爭議事件,反諷柯建銘,並要選民思考,如依柯建銘所言其當退出政壇數次。被告鄭正鈐主觀上應係選舉期間聽聞柯建銘上開宣示,為護己身選情,以體報導過之柯建銘爭議事件反諷,並要選民勿輕信柯建銘之宣示。核其所為乃選舉期間因應競爭對手主張之對應措施,難認其係基於「惡意」而指摘足以毀損柯建銘名譽之事。

④再由被告3人臚列之上開10件爭議事件,均經媒體報導,且

僅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曾經蘋果日報為前述更正,縱被告3人明知媒體報導柯建銘所涉之力晶內線案嗣未經檢調偵辦,且經蘋果日報更正,惟所散布或傳播者僅為蘋果日報有報導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之事實,並無其他刻意添油加醋、渲染影射之舉,該涉及力晶內線案又僅佔上開文宣、臉書貼文、記者會內容一小部分而已,且查柯建銘時任立法委員,復為民進黨總召集人,並登記為新竹市選區之立法委員候選人,其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反駁不實報導及評論之可能性自大於一般人。查該次選舉係105年1月16日投票,被告等人最早散布及傳播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是104年12月中下旬某日,該日距投票日有逾半個月之時間,且力晶內線案早在97年間發生,被告3人所為,非臨屆投票日不久突然出招、猝令柯建銘無足夠澄清之資料或機會,被告3人就此亦應知之甚明,益徵被告3人非基於惡意指摘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至明。

就附表一編號2、4指稱柯建銘利用新竹市市長林智堅為打手,及指涉柯建銘參與平潭計畫部分:

㈠附表一編號2指稱柯建銘利用新竹市市長林智堅為打手部分:

1.被告鄭正鈐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召開記者會,該日記者會後方布幕為貼有柯建銘手拿雪茄之照片,旁並有「騙民我是老大」等字樣及林智堅、吳秉叡、謝文進等人之照片,會中先由蔡正元表示該記者會是國民黨提名的立法委員候選人鄭正鈐第一場記者會,主要是要由鄭正鈐向大家說明現任市長林智堅不妥當之行為等語,其後被告鄭正鈐先表示柯建銘結合市長、議長、民進黨市議員、立法委員等政治資源,並透過廣告、影響壹週刊,對其為諸多不實之指控及抹黑等語後,再續表示新竹市市長林智堅不斷搭配柯建銘影響地方人士,讓其等不敢出面表態支持國民黨籍候選人,怕被秋後算帳,擔心被查稅、勞動檢查、衛生檢查。呼籲原為柯建銘助理之林智堅,不要把助理跟市長的角色混用,維持行政中立,不要讓新竹市民活在被秋後算帳的恐懼當中等語(上開發言之全文內容詳附表二),並發佈標題為「小英,妳要讓黑幫幫主柯建銘當國會議長嗎?」,內容為「……鄭正鈐說,林智堅是柯建銘前助理,林智堅要求市府員工即使是下班時間仍要嚴守行政中立,他卻大搖大擺的出現在柯建銘各種造勢場合!而且林智堅甘心淪為黑幫打手,據新竹市一些工商業者表示,如果他們不表態支持柯建銘,就紛紛被新竹市政府查稅、勞動檢查或衛生檢查!如果這不是綠色恐怖,什麼才是綠色恐怖?這就是蔡英文要帶給台灣人民的新未來嗎?難怪遠見雜誌公布的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林智堅是倒數第一名,這是我們新竹市人的不幸!…」之新聞稿等情,為被告鄭正鈐自承在卷,並有附表一編號2所示新聞稿、附表一編號2所示記者會錄影截圖(選偵1卷第5至6頁),且經原審勘驗附表一編號2所示記者會錄影光碟,其全文詳如附表二所示,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選偵1卷第5至6頁、原審卷第102至104頁),足認被告鄭正鈐確有傳述附表一編號3「傳述內容」欄所載之「林智堅甘心淪為黑幫打手,據新竹市一些工商業者表示,如果他們不表態支持柯建銘,就紛紛被新竹市政府查稅、勞動檢查或衛生檢查!」內容,堪可認定。又該記者會及新聞稿其餘指摘柯建銘為黑幫幫主等部分,業據檢察官以或尚非屬虛構、捏造而毫無所憑,或屬就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提出合理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意見,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參本件起訴書第7至12頁),附此敘明。

2.次查,被告鄭正鈐雖發布新聞稿及在記者會傳述上開「傳述內容」欄所示之內容。惟據證人黃欽宏證稱:我在新竹市中正台夜市○○○路開小吃店。第九屆新竹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時我支持國民黨籍的鄭正鈐,我以在我店內貼海報、旗幟及發衛生紙當宣傳品表示支持。之後中正台夜市管委會提醒我說不管支持誰,要低調點,不然自己會有麻煩,也會影響其他攤販,剛好當時正在談攤販開發票之事,而我建功路的店則突然有新竹市府環保局人員來檢查是否排放廢水,且只有檢查我的店。我便把2家店支持的海報、旗幟收起來,只發宣傳品衛生紙。因當時適逢選舉,我不得不聯想是因我支持國民黨候選人所致,所以我向鄭正鈐陳情,請鄭正鈐幫我瞭解是我本身的問題,還是有別的問題。有關中正台夜市開發票的事及我建功路店被稽查廢水之事之後都不了了之,沒消沒息了等語(原審卷第153至169頁),而新竹市之新科國民運動中心外牆懸掛有柯建銘之大型看板、新竹議政監督聯盟於104年10月20日在臉書發布譴責新竹市政府以市長問政說明會名義誆騙市民出席柯建銘造勢場合之聲明,並有名為Jacky Shieh之民眾留言表示這樣有點黨政不分等語、關東橋長壽會理事長等人於104年10月11日發函向該會會員表示,原均商借關東里發展活動中心辦理慶祝重陽節之活動,惟104年度該場地管理人表示拒借,惟該場地卻於同年10月間借予柯建銘辦理問政說明會,及林智堅於臉書貼文表示柯建銘為影響其一生最重要之長輩,明年1月16日將蔡英文送入總統府,讓柯建銘留在立法院,就是新竹市蛻變的關鍵時刻,我們將和蔡英文總統、柯建銘總召一起,從中央、地方到國會垂直整合,一起點亮台灣、點亮新竹,並張貼柯建銘造勢之照片等情,有被告鄭正鈐提出之照片、臉書貼文、關東橋長壽會理事長函等在卷可參(原審卷第88至91頁)。依上諸端,足認被告鄭正鈐以林智堅行政不中立,而傳述如附表一編號3「傳述內容」欄所述各語,尚非其虛構、捏造而毫無所憑之謠言或不實事項。

3.至檢察官以黃欽宏實為被告鄭正鈐競選總部之秘書,並非工商人士,質疑其證述不實,並聲請再度傳喚證人黃欽宏乙節,查黃欽宏穿著印有「鄭正鈐」「秘書黃欽宏」字樣之競選背心,且屢次參加政黨活動等情,固有黃欽宏之臉書貼文、照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4至188頁),然國人於工作之餘熱中政治而參與政治活動者比比皆是,自難以上開黃欽宏之臉書貼文、照片而認其未經營小吃店。況查黃欽宏自87年3月21日起至106年8月10日止,其勞保投保單位分別為皇帝城有限公司、名倫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金頓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綺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荷竹園餐飲、新福休閒股份有限公司;其健保投保單位則為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此有本院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及健保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6、162至165頁),並無檢察官質疑之非工商人士之情事。另縱黃欽宏為被告鄭正鈐之忠實支持者,惟衡亦無虛構經歷陷己偽證重罪之理。是難以黃欽宏支持鄭正鈐而遽認其證述不可採。又黃欽宏業經原審傳訊作證,並予檢察官詰問之機會,其陳述亦已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自不得再予傳喚。

㈡附表一編號4指稱柯建銘參與平潭計畫部分:

1.被告鄭正鈐自承有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以有線電視託播廣告提及「2015.11.14柯建銘批國民黨平潭統戰計畫,自己也有份」等情,且有附表一編號4所示有線電視託播廣告翻拍畫面在卷可佐(選偵5卷第9至10頁),堪可認定。

2.次查柯建銘所稱之「平潭統戰計畫」即所謂之新竹與大陸地區福建平潭直航計畫,此為國民黨所提,被告鄭正鈐身為國民黨黨員,當無認該計畫有不當之處,則其稱「柯建銘批國民黨平潭統戰計畫,自己也有份」等語,只是表示柯建銘亦有參與該計畫,並無何影射柯建銘之貶抑言詞,主觀上應亦無毀損柯建銘名譽之惡意。

3.再查,新竹市市政府於101年4月30日核定實施「新竹市兩岸直航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依該要點第1點之規定,新竹市市政府係為推動新竹與福建平潭之直航作業,而成立新竹市兩岸直航委員會,且依該要點第2點規定,上開委員會亦得置顧問,有該要點在卷可佐(原審卷第261頁),另依新竹市市政府於101年7月15日發佈予媒體之新聞稿內載有「新竹市政府訊…新竹市兩岸直航推動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許市長頒發聘書給擔任該會副召集人之聯電榮譽董事長宣明智及6位委員,府外委員包括交通部航港局副局長李雲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門委員陳文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副組長焦正清、經濟部研發會專門委員張美惠、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機要秘書衛政富及新竹縣副縣長章仁香等;另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政則、立法委員呂學樟及柯建銘等擔任本會顧問…」之文字,有宏觀電子報列印畫面在卷可佐(原審院卷第86頁),另依科技生活新聞網及nownews等網路媒體於101年7月11日及101年7月12日之報導內容,均有新竹市市政府邀請或聘請告訴人擔任新竹市兩岸直航推動委員會顧問之報導內容,此亦有上揭媒體之列印畫面附卷可參(原審卷第85、87頁),綜覽新竹市市政府前揭行政規則、新竹市市政府發佈之新聞稿內容與電子媒體報導,堪認新竹市市政府確實於101年間成立兩岸直航推動委員會,職司新竹市與福建平潭地區之直航作業,而新竹市市政府亦欲聘請柯建銘擔任該委員會之顧問。從而,被告鄭正鈐本諸前開媒體報導及新竹市市政府之新聞稿,合理懷疑柯建銘可能參與平潭計畫,因而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託播廣告中為前述文字,自屬有所本,難認有何故意捏造虛構或因輕率、重大過失而未探究之情事,自無從遽認其主觀上有實質惡意。

4.至公訴人固認被告鄭正鈐身為新竹市市議員,可輕易向新竹市政府調取新竹市兩岸直航委員會之相關資料,查證柯建銘是否擔任該委員會顧問,故被告鄭正鈐並無善盡查證義務等語。惟查,被告鄭正鈐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託播廣告內容,究其本質,實為其自身與告訴人於立法委員選舉競選中過程中,所為之選舉策略及方式與其自身擔任新竹市市議員監督新竹市市政府施政之職務,並無關聯性,則被告鄭正鈐未就自身競選之方式而向新竹市市政府調閱資料,要屬當然,自難就此對為被告鄭正鈐不利之認定。

末查,起訴書固舉柯建銘之指訴及新竹市議會第9屆第6、7次

臨時會議日程表以佐證被告3人本案犯行乙節;惟查,卷附新竹市議會第9屆第6、7次臨時會議日程表(選偵10卷第314頁至第315頁),僅足佐證新竹市市議會臨時會議程,而告訴代理人固代理柯建銘指訴被告3人有附表一各編號之犯行,惟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從而,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證據尚難對被告3人為不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均無法證明被告3人主

觀上確有刑法上誹謗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上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罪所應具備之「實質惡意」,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以:⑴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

,散布力較為強大,在發表言論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惡意,倘為達特定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上開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⑵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5、6部分:①媒體就所報導之內容負有查證義務,援引媒體報導之人,實際上係將報導內容轉換成個人的意見,自然亦負有查證義務,不等同一有媒體報導,引用媒體報導之人即可免除應善盡之查證義務。被告3人可輕易從一般網路查詢及司法院建置之法學檢索系統查詢實際情形,且在Google搜尋引擎頁面,輸入「力晶、柯建銘」後,即會在首頁出現自由時報97年3月15日標為「最高檢否認約談柯建銘」、內容記載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主任陳雲南和承辦檢察官朱朝亮均指出柯建銘和力晶案無關,並無傳訊柯建銘計畫之報導,被告3人顯係刻意忽略,故意取用不利柯建銘之蘋果日報97年3月14日報導。②被告3人並非援引蘋果日報97年3月14日該則完整報導,而係以主題條例方式,指摘柯建銘涉及力晶案,內容付之闕如,使人概括性產生柯建銘涉及力晶弊案之錯誤觀感,且因無內容,無從判斷報導之真實性及可信度,而對柯建銘產生負面印象。且鄭正鈐亦供稱並未特別理解力晶案云云,竟仍以主題條例方式傳述,顯有惡意或重大輕率甚明。⑶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部分:依次記者會布幕貼有柯建銘手拿雪茄圖樣及標題「騙民我是老大」,且被告鄭正鈐一開始即指稱柯建銘為抹黑幫幫主,結合其政治資源,組成抹黑網云云,之後才敘及新竹市市長林智堅行政不中立等語,顯見該次記者會主要是針對柯建銘,暗指柯建銘利用其與新竹市市長林智堅的友好關係,打壓國民黨選情,原審竟認係針對林智堅,與事實不符。又行政稽查不因選舉而出現空窗期,且依證人黃欽宏所述乃一般正常行政稽查,並無針對性,且稱其係向被告鄭正鈐陳情,係為了解其所經營店面遭稽查之原因及可能之缺失所在,尚難以此勾稽林智堅欲藉由行政稽查打壓被告鄭正鈐選情,其記者會內容純屬個人主觀臆測,尚難謂有何客觀依據。⑷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部分:媒體報導未必真實,已如前述,自難認被告鄭正鈐之傳播有所本。且新竹市政府新聞稿係101年7月間所發,被告鄭正鈐非無時間查證,而新竹市政府為推動兩岸直航成立新竹市兩岸直航委員會,該委員會相關事項,屬重要市政事項,被告鄭正鈐身為新竹市議員本有監督市政之權責,自不得謂與其市議員職務無關連性,另上開直航議題,一般市民亦有了解相關運作的權利,非市議員方有此權限,原審認被告鄭正鈐未就自身競選方式向新竹市政府調閱上該資料要屬當然,顯對市議員監督市政、民眾對政府施政有「知」的權利有所誤解,被告鄭正鈐未作任何查證,即指柯建銘參與平潭計劃,自難謂無故意或重大輕率之主觀犯意。

㈢惟查:⑴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

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雖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惟為免產生「寒蟬效果」,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法律自應於最大限度內保障言論自由,是應以行為人是基於惡意發表不實言論始應科予刑罰。如非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即應認無實質惡意。查被告3人雖散布或傳播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案,惟並未渲染、影射,且表明是蘋果日報所刊登。再綜觀其等所述之整體內容,可徵其等目的或在提供柯建銘過往言行供選民審酌,或是選舉策略,且非投票日前猝然散布或傳播,柯建銘復早知媒體曾報導該事件,被告3人當知柯建銘及其選舉陣營均有足夠時間、充分資料可澄清,難認被告3人主觀上有實質之惡意。⑵原審認被告鄭正鈐於附表一編號2之新聞稿及記者會所言僅針對林智堅非柯建銘,雖有未洽,然被告鄭正鈐該部分所述之內容,非無所本,並非憑空捏造、虛構之事實,已如前述。又行政稽查雖不因選舉而有空窗期,然依證人黃欽宏證述:當時適逢選舉,我不得不聯想是因我支持國民黨候選人所致,所以我向鄭正鈐陳情等語,參以前述新竹市新科國民運動中心外牆懸掛柯建銘之大型看板、新竹議政監督聯盟於臉書發布譴責新竹市政府誆騙市民出席柯建銘造勢場合之聲明、關東橋長壽會理事長函、林智堅臉書支持柯建銘之貼文及照片,均足認被告鄭正鈐質疑曾為柯建銘助理之林智堅行政不中立,非憑空杜撰之主觀臆測。⑶被告鄭正鈐指稱柯建銘批國民黨平潭統戰計畫自己也有份,並非貶抑之詞,主觀上亦無毀損柯建銘名譽之惡意,已如前述。縱被告鄭正鈐未向新竹市政府查詢,惟已有前述資料,可讓其有合理懷疑柯建銘可能參與平潭計畫,是亦難認被告鄭正鈐有何故意或重大輕率之主觀犯意。綜上,檢察官上訴指摘各節均無理由,雖原審認定被告3人無罪之理由部分未洽,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是仍應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限制。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王譽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附表一:

┌──┬───┬──────┬─────────┬─────────┬─────────┐│編號│被告 │時間(民國)│ 方式 │ 傳述內容 │ 備 註 │├──┼───┼──────┼─────────┼─────────┼─────────┤│ 1 │鄭正鈐│104年12月中 │散發國民黨新竹市黨│蘋果日報2008.3.1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謝柏意│下旬某日 │部署名之「不要讓這│力晶內線案,爆涉柯│㈠ ││ │ │ │樣的柯建銘來代表新│建銘。 │ ││ │ │ │竹人」文宣。 │ │ │├──┼───┼──────┼─────────┼─────────┼─────────┤│ 2 │鄭正鈐│104年12月28 │發布新聞稿及在立法│林智堅甘心淪為黑幫│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日 │院召開記者會。 │打手,據新竹市一些│㈡ ││ │ │ │ │工商業者表示,如果│ ││ │ │ │ │他們不表態支持柯建│ ││ │ │ │ │銘,就紛紛被新竹市│ ││ │ │ │ │政府查稅、勞動檢查│ ││ │ │ │ │或衛生檢查! │ │├──┼───┼──────┼─────────┼─────────┼─────────┤│ 3 │鄭正鈐│105年1月2日 │在鄭正鈐臉書粉絲團│柯建銘涉及力晶內線│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20時53分許 │貼文。 │案(蘋果日報)。 │㈢ │├──┼───┼──────┼─────────┼─────────┼─────────┤│ 4 │鄭正鈐│105年1月4日 │在有線公司頻道託播│2015.11.14柯建銘批│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 │競選廣告。 │國民黨平潭統戰計畫│㈣ ││ │ │ │ │自己也有份。 │ │├──┼───┼──────┼─────────┼─────────┼─────────┤│ 5 │鄭正鈐│105年1月6日 │在立法院國民黨團辦│涉及力晶內線案。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 │上午 │公室舉辦記者會。 │ │㈤ │├──┼───┼──────┼─────────┼─────────┼─────────┤│ 6 │鄭正鈐│105年1月11日│委託不知情之自由時│涉及力晶內線案。【│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王雲慶│凌晨起 │報科園辦事處主任熊│蘋果日報】 │㈥ ││ │ │ │哲良夾報散發新竹市│ │ ││ │ │ │青工會署名之「認清│ │ ││ │ │ │柯建銘、新竹地下皇│ │ ││ │ │ │帝」文宣。 │ │ │└──┴───┴──────┴─────────┴─────────┴─────────┘附表二:被告鄭正鈐104年12月28日記者會內容┌──────┬─────────────────────────────┬──────┐│ 勘驗標的│勘 驗 結 果 │所在卷頁 │├──────┼─────────────────────────────┼──────┤│被告鄭正鈐於│本次參加人員計有蔡正元(以下簡稱蔡)、鄭正鈐(以下簡稱鄭)│原審卷第102 ││104年12月28 │,記者會後方布幕貼了一張柯建銘手拿雪茄,並以「騙民我是老大│至104頁 ││日記者會錄影│」等字樣的海報,旁有「謝文進」、「吳秉叡」、「林智堅」的照│ ││光碟 │片。 │ ││ │蔡:媒體好朋友,大家早安,今天早上這場記者會,由我來陪同我│ ││ │ 們國民黨提名的立法委員候選人新竹市選區的鄭正鈐來召開啊│ ││ │ 今天的第一場記者會,那麼主要的是跟大家說明的,在整個新│ ││ │ 竹市的選情方面啊,有關於現任的市長,啊新竹市的市長啊,│ ││ │ 所謂林智堅先生啊,一些不妥當的行為,所以在這裡啊,那麼│ ││ │ 就由我們黨提名的候選人鄭正鈐來為大家做說明,好。 │ ││ │鄭:啊,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好哦,本人是新竹市立法委員候選人鄭│ ││ │ 正鈐哦,那麼最近哦,新竹市出現了一個抹黑幫,那麼抹黑幫│ ││ │ 的幫主,就是我們柯建銘委員,他結合了他的政治資源,結合│ ││ │ 了我們的市長、議長,民進黨籍的市議員,還有立法委員,組│ ││ │ 成了一個撲天蓋地的一個抹黑網,那麼還透過廣告,去影響壹│ ││ │ 週刊,來欺騙市民,那麼對本人造成很多不實的指控跟抹黑,│ ││ │ 本人在這邊鄭重的要求我們廉政署,儘速公開青草湖社區大學│ ││ │ 相關案件的報告,如果本人確有不法涉案,本人願意退出這次│ ││ │ 立法委員的選舉,如果沒有,本人也希望柯建銘委員能退出這│ ││ │ 次的立法委員的選舉,蔡英文主席不斷的要求,我們朱立倫主│ ││ │ 席,希望這次的選舉,不要用負面、不要用抹黑的方式,可是│ ││ │ 他卻縱容在新竹市民進黨籍的候選人不斷的用抹黑的方式,來│ ││ │ 打擊對手,那麼本人在這邊不禁要問蔡英文主席,這樣抹黑幫│ ││ │ 的幫主,就是你要的國會議長人選嗎?新竹市哦,有一個城堭│ ││ │ 廟,非常的靈驗,新竹市民都會非常相信城堭爺,人在做城堭│ ││ │ 爺在看,這段時間,柯建銘陣營所組成的一個抹黑幫,不斷的│ ││ │ 對本人造成抹黑跟不實的指控,城堭爺都看在眼裡,本人這邊│ ││ │ ,也希望抹黑幫能儘速的退出新竹市,還給新竹市民一個好的│ ││ │ 選舉環境,新竹市民非常的優質,非常的有文化,一定不希望│ ││ │ 這樣的抹黑文化,在新竹市蔓延。 │ ││ │(蔡正元轉頭對鄭正鈐) │ ││ │鄭:至於說我們新竹市市長哦,他在這段時間,不斷的搭配我們柯│ ││ │ 建銘委員,來影響地方在地的人士,讓地方在地的人士不敢出│ ││ │ 面表態,支持國民黨籍的候選人,怕被秋後算帳,他們擔心被│ ││ │ 查稅,擔心被勞動檢查,擔心被衛生檢查,那麼這些部分,林│ ││ │ 智堅市長他原本是柯建銘的助理,那麼他在這段時間,不斷的│ ││ │ 利用他的行政資源,造成行政不中立的狀態,那麼要去影響新│ ││ │ 竹市的選舉,本人在這邊,也呼籲新竹市的市長,不要再把自│ ││ │ 己當成柯建銘委員的助理,不要把助理跟市長的角色混用,讓│ ││ │ 新竹市真正的維持一個行政中立,不要讓新竹市民,活在一個│ ││ │ 恐懼當中,被秋後算帳的恐懼當中,如果這樣子的狀態,綠色│ ││ │ 恐怖讓新竹市民造成惶恐的話,我相信蔡英文主席必須要付出│ ││ │ 更多的責任。 │ ││ │蔡:以上呢,是我們國民黨呢提名的新竹市立法委員候選人鄭正鈐│ ││ │ 跟大家做的一個說明,那麼其中一點啊,就是在新竹市的選舉│ ││ │ 啊,出現了抹黑幫,那麼第二個啊,就是新竹市的市長啊,林│ ││ │ 智堅先生啊,據目前的了解啊,他是在各縣市所有的縣市長裡│ ││ │ 面表現是第一名,不過是倒數算過來第一名,那麼市政都沒有│ ││ │ 花很多心血造成這樣的結果,但是在幫他以前的老闆啊柯建銘│ ││ │ 競選的時候,倒是賣盡了全力啊,讓人非常的訝異,這點以上│ ││ │ 是我們鄭正鈐跟大家做的說明,不曉得有沒有什麼寶貴的意見│ ││ │ ?好,沒有的話哦,我們待會就進行,10點鐘就進行我們第二│ ││ │ 場的黨團記者會,好謝謝大家。 │ ││ │(背景音有人提問,鄭正鈐解釋青草湖社區大學之案件) │ │└──────┴─────────────────────────────┴──────┘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