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祐臣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彪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倚箴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105年度訴字第564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76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66號,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7964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上訴人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