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8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紹明選任辯護人 呂丹琪律師
陳鼎正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重光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威均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律師
陳志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76號、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紹明為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林公司)負責人,其與上訴人即被告陳重光、賴威均於克林公司承包新竹縣政府「新竹縣立成功國中校舍興建統包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期間,是否未依照系爭工程中「土方挖填計畫書」所載範圍及預估數量開挖,而有竊取國有土石方(即盜挖系爭工程工地土石方)約4萬8,384立方公尺,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及被告呂紹明是否犯偽造文書罪,或渠等刑罰應否免除,以渠等是否違反系爭工程契約盜挖土石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該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已經起訴,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訴訟審理,並進行鑽探地質鑑定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同法第297條,裁定於該民事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