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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訴字第 4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士弘選任辯護人 楊延壽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翁耀財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朱瑜蓁上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立群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秋純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水有上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惠子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魏碧雲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暐超選任辯護人 黃冠瑋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林麗琴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美玲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義盛上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上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兼 代 表人 曾靖復上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翁瑋律師被 告 楊文值選任辯護人 林耀立律師被 告 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齊世芬上一 被 告代 理 人 吳正宗被 告 徐國昌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參 加 人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林麗琴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0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457號、第6965號、第13609號、第150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水有、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公司、楊林麗琴、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周義盛、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靖復、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徐國昌部分,均撤銷。

二、撤銷部分改判如下:㈠楊士弘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共拾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

㈡翁耀財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罪,共拾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其中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併執行之。

㈢朱瑜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扣押物編號A-9-1)沒收。

㈣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胡水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㈥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㈦徐暐超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各罪,共柒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㈧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柒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沒收併執行之。

㈨楊林麗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㈩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周義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曾靖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徐國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因楊林麗琴為其為違法行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零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其他上訴駁回(楊文值無罪部分)。事 實

一、楊士弘為花蓮縣議會前議長楊文值(楊文值於民國91年3 月至103年12月間,擔任花蓮縣議會議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由本院另為無罪之諭知,詳見下述)之堂弟,自101年12月起,亦為花蓮市市民代表會代表,並於103年11月29日當選代表會副主席。緣楊士弘利用其係楊文值堂弟之身分,常至花蓮縣議會總務組走動,藉機翻閱議會之預算簿,並向總務組人員探詢議會正在籌辦或下一年度預計辦理之採購案;翁耀財則係花蓮地區工程掮客,其因於97年間得標花蓮縣議會入口意象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而經常在花蓮縣議會總務組出入,與議會總務組採購人員張尉農、陳柏欣等人熟識,並受其等倚重,常私下受託代為編制政府採購案之概算。詎楊士弘竟利用二人上開在花蓮議會總務組之影響關係,意圖牟取不法利益,邀翁耀財謀議於得悉花蓮縣議會有欲編列預算之標案工程,並於該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委託翁耀財協助編列概算時,即由翁耀財將楊士弘預計藉由該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益,編入概算金額內,再由楊士弘自行或指示翁耀財覓妥願配合於得標後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廠商自尋陪標廠商,然後由其提供投標金額訊息投標。嗣楊士弘、翁耀財安排之廠商得標後,楊士弘即透過翁耀財或自行向得標廠商依協議自得標工程款中收取其等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益,由二人朋分。楊士弘、翁耀財以上述方式獲取不法利益而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格公司)得標部分:

⒈楊士弘於99年間獲悉花蓮縣議會欲辦理「議會屋頂消音增

設工程」採購案,竟與翁耀財、泰格公司負責人朱瑜蓁,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楊士弘與翁耀財約定若翁耀財覓得之廠商得標該工程,須支付20%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後,翁耀財再與朱瑜蓁協議,若泰格公司順利得標上開工程,須支付25%之得標金(其中20%為楊士弘索取之不法利益,5%則為翁耀財個人之作業費)作為給予花蓮縣議會相關人士之回饋,並以提高施工單價,將該25%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楊士弘復指示翁耀財將其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翁耀財另自行加計個人5%之作業費後,交付概算資料與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25%不法金額之概算編入花蓮縣議會100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惟該案嗣未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隔年楊士弘為獲取更多不法利益,竟要求翁耀財將不法金額之比例提高至得標金額之30%,翁耀財遂依指示另加計5%個人作業費(合計約得標金額之35%)編入工程概算金額,再由不知情之張尉農編進花蓮縣議會101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然該案仍未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迄至101年3月20日始以追加預算之方式處理。繼於101年8月27日花蓮縣議會先辦理「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用不知情之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新臺幣(下同)95萬5,000元得標,負責編製「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之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⒉楊士弘、翁耀財為確保泰格公司得標以取得不法款項,除

利用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接手承辦人陳柏欣配合將該案招標方式改為評選方式,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朱瑜蓁提高施工單價,將回扣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及應填寫之投標金額,復要求朱瑜蓁另找2家廠商陪標,然因朱瑜蓁表示其最多只能找到1家廠商陪標,翁耀財遂稱其會另覓1家廠商陪標。其後,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與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世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聯公司)實際負責人胡水有,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朱瑜蓁商請無投標意願之世聯公司出借該公司大小章及投標相關資料,並製作世聯公司投標文件、決定投標金額、繳納押標金,及派人代表世聯公司參與開標與領取押標金等,翁耀財則向同無投標真意之東燁公司借用該公司名義投標,由翁耀財製作東燁公司投標文件及決定投標金額,而以上開方式製造泰格公司、世聯公司及東燁公司均參與本件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予以開標並決標,開標當天雖有不知情,且投標價遠低於泰格公司之上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友公司)參標,標價僅約1,160萬元,然上友公司因未接到通知出席簡報,且世聯公司、東燁公司因無投標真意而放棄簡報,致該3家公司評選分數均未達80分,而無法參與比價,最終由泰格公司順利以近底價(1,560萬元)之1,510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⒊朱瑜蓁於泰格公司得標上開工程後,即依照先前與翁耀財

之協議,先於101年12月20日與花蓮縣議會簽約當日,交付35%得標款一半(即17.5%)264萬2,500元與翁耀財,嗣該工程於102年3月21日竣工完成驗收後,泰格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核撥工程款1,510萬0,000元給泰格公司後,朱瑜蓁再於102年4月12日交付剩餘17.5%工程款264萬2,500元及額外浮報之130萬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均於取得該等款項當天,扣除5%工程款75萬5,000元及30萬元充作其個人之作業費後,將其餘款項共計553萬元交付與楊士弘,泰格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851萬5,000元(1,510萬元-264萬2,500元-264萬2,500元-130萬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85萬1,500元之不法利益。

㈡東燁公司得標部分:

⒈「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98年間辦理「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採購案,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私下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楊士弘指示翁耀財編製內含其預計收取不法金額97萬元之概算書,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97萬元不法金額之概算資料編入花蓮縣議會99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經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花蓮縣議會就「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辦理公開招標,於99年4月19日開標並決標,由翁耀財用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49萬6,000元得標,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⑵翁耀財於得標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該工程,須支付一部分得標金額與楊士弘,並以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與玉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玉昇公司,於103年4月18日變更公司名稱為「禾太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方偉志)負責人王德義、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公司及負責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玉昇公司、峪灃公司陪標,及決定玉昇公司、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99年6月4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由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756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徐暐超於99年6月4日東燁公司得標當日,即依先前與翁

耀財之協議,交付50萬元與翁耀財轉交楊士弘;嗣該工程於99年8月30日完成驗收後,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99年9月7日核撥工程款756萬元給東燁公司後,徐暐超再透過翁耀財交付47萬元與楊士弘,翁耀財則未從中抽取任何款項,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659萬0,000元(756萬0,000元-50萬元-47萬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65萬9,000元之不法利益。

⒉「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99年間辦理「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

化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復私下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與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楊士弘指示翁耀財將其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13萬8,000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該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入花蓮縣議會100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經送花蓮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0年9月26日,張尉農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並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事宜。

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一部分得標款項與楊士弘,並以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之方式為之,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又與鈺山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吳珍綺(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鈺山土木包工業、峪灃公司陪標,及決定鈺山土木包工業、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鈺山土木包工業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 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由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122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本件工程標案要支付給楊士弘之不法金額較少,嗣該工

程於101年1月5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101年1月13日核撥工程款122萬元給東燁公司後,東燁公司實際負人徐暐超再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透過翁耀財一次交付13萬8,000元現金與楊士弘,翁耀財則未取得分文,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108萬2,000元(1,22萬元-13萬8,0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10萬8,200元之不法利益。

⒊「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0年間辦理「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

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再次私下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20%工程款不法金額,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25%,約138萬7,500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前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花蓮縣議會101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1年3月6日吳志雄因張尉農退休而接續辦理「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用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42萬5,000元得標,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25%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又與玉昇公司負責人王德義、峪灃公司負責人方錦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玉昇公司、峪灃公司陪標,及決定玉昇公司、峪灃公司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1年4月27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555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69萬3,

75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13萬8,750元後,再將其餘55萬5,000元交付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1年8月21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101年9月14日核撥工程款551萬1,965元(得標金額555萬元扣除減作金額3萬8035元)給東燁公司後,徐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69萬3,75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13萬8,750元,將剩餘55萬5,000元交與楊士弘,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412萬4,465元(551萬1,965元-69萬3,750元-69萬3,75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工程款10%利潤即41萬2,447元(四捨五入)之不法利益。

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1年間辦理「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邊設備」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因認先前之承辦人吳志雄不具工程專業,編製之概算書中所列工程項目恐施作有問題,乃委請翁耀財依既有預算金額,重新調整工程細項內容,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30%工程款不法金額,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35%,85萬4,000元)編入概算書內,再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2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2年5月20日,陳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而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35%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

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復與鈺山土木包工業吳珍綺、駿瑋工程行陳秀鳳(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陪標,及決定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2年7月9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244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42萬

7,0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萬1,000元後,再將其餘36萬6,000元交與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2年9月18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120年10月11日核撥工程款244萬元給東燁公司後,徐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42萬7,0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萬1,000元,將其餘36萬6,000元交與楊士弘,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158萬6,000元(2,44萬-42萬7,000元-42萬7,0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15萬8,600元之不法利益。

⒌「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2年間辦理「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造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再度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3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35%,約150萬1,500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該等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3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3年1月17日陳柏欣辦理「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用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28萬元得標,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事宜。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35%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又與超偉企業社負責人張秀玲、柏皓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金柏年(二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均無投標意願之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陪標,及決定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投標金額,製造東燁公司、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3年3月4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429萬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上開採購案係分4季進行,故徐暐超分次交付款項,①

於103年3月4日決標當天,先交付43萬5,75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6萬2,250元後,將37萬3,500元交與楊士弘;②該工程第1季於103年5月14日申報完工,並於同年月28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同年6月12日核撥第一季工程款303萬3,432元給東燁公司,徐暐超再交付59萬3,25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8萬4,750元後,剩餘50萬8,500元交與楊士弘;③該工程第2季於103年9月20日報請竣工,同年10月7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承辦人員因陷於錯誤,繼續於同年11月3日核撥第2季工程款41萬8,856元給東燁公司,徐暐超又支付15萬7,5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2萬2,500元後,將13萬5,000元交與楊士弘。嗣因東燁公司未繼續承作該工程,致未取得工程款,遂未支付約定之其餘款項,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226萬5,788元【(303萬3,432元+41萬8,856元)-(43萬5,750元+59萬3,250元+15萬7,5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22萬6,579元(四捨五入)之不法利益。

⒍「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部分:

⑴花蓮縣議會於102年間辦理「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工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又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3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35%,約73萬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3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103年5月30日陳柏欣辦理「汰換議事大樓安全電梯地毯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用不知情之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12萬元得標,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⑵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

財即與東燁公司徐暐超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徐暐超配合,協議若東燁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35%之得標款與楊士弘(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徐暐超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由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徐暐超另找1家廠商陪標,其三人與立州工程行負責人徐震邦(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暐超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立州工程行陪標,及決定投標金額,翁耀財亦商請不知情之天澤公司負責人廖偉伸配合參標,製造東燁公司、立州工程行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 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3年7月8日開標並決標,東燁公司以最低投標價208萬6,500元順利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⑶徐暐超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交付36萬5,

0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5萬2,143元後,再將其餘31萬2,857元交與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3年8月1日申報完工,同年月22日完成驗收,東燁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103年9月2日核撥工程款208萬6,500元給東燁公司後,徐暐超再交付剩餘一半36萬5,000元回扣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5萬2,143元後,將其餘31萬2,857元交與楊士弘,東燁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135萬6,500元(208萬6,500元-36萬5,000元-36萬5,0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13萬5,650元之不法利益。

㈢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合信興公司)得標部分:

⒈花蓮縣議會於101年間辦理「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

」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再次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2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25%,約133萬6,000元)編入概算書內,交與不知情之陳柏欣,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2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經送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2年10月7日陳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而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⒉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財

即合信興公司(經判處罪刑確定)負責人楊林麗琴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出面找楊林麗琴配合,協議若合信興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25%之得標款與花蓮縣議會相關人士(其中5%實際上係由翁耀財收取),並指示楊林麗琴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楊林麗琴另找1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又與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超邦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邱奕斌,105年5月12日變更登記為齊世芬))之實際負責人吳正宗(經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楊林麗琴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超邦公司陪標,及決定超邦公司投標金額,翁耀財亦委請不知情之永興工程行負責人翁東山配合參標,製造合信興公司、超邦公司及永興工程行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合信興公司以最低投標價524萬8,000元順利得標(嗣再追加9萬6,000元採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⒊楊林麗琴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於102年10

月25日交付40萬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8萬元,再將其餘32萬元交與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2年12月19日申報完工,同年月24日完成驗收,合信興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於103年1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03年1月13日)核撥工程款534萬4,000元(524萬8,000元+9萬6,000元)給合信興公司後,楊林麗琴再交付87萬6,000元(扣除傅慶華向翁耀財索取沙發6萬元,此部分傅慶華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457號、第15013號為不起訴處分)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12萬7,200元後,將其餘74萬8,800元交與楊士弘,合信興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400萬8,000元【(524萬8,000元+9萬6,000元)-40萬元-87萬6,000元-6萬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10%利潤即40萬0,800元之不法利益。

㈣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泉盛公司)得標部分:

⒈花蓮縣議會於100年間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

程」採購案期間,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委請翁耀財編制該工程之概算書,楊士弘、翁耀財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耀財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即30%工程款,加計其本身欲收取之5%作業費(合計35%,約124萬4600元)編入概算書內,交與不知情之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上開浮編不法金額之概算編進議會101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經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因張尉農退休,接辦之陳柏欣於101年8月22日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招標,翁耀財用不知情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而以30萬2,000元得標,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⒉翁耀財於取得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後,楊士弘、翁耀財

即與泉盛公司實際負責人周義盛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泉盛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須支付35%之得標款與花蓮縣議會相關人士,並指示周義盛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為避免本件標案因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翁耀財於投標前指示周義盛另找2家廠商陪標,其三人復與冠宇系統有限公司(下稱冠宇公司)負責人曾靖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周義盛遂商請冠宇公司曾靖復、不知情之程景公司顏長魁(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457號、第15013號為不起訴處分)借牌陪標,冠宇公司曾靖復因無參與競標之真意,遂同意配合參標,並由周義盛決定冠宇公司投標金額,然程景公司顏長魁經評估後因認有利潤,遂拒絕陪標而參與競標,惟仍製造泉盛公司、冠宇公司、程景公司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致花蓮縣議會經辦標案之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3家廠商實質上均有意投標,且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於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開標並決標,泉盛公司以最低投標價353萬3,384元順利得標(後追加6萬4,208元),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⒊周義盛於得標後,即依先前與翁耀財之協議於101年10月

24日交付63萬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9萬元,將其餘54萬元交與楊士弘;嗣該工程於101年12月14日申報完工,同年月19日完成驗收,泉盛公司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核撥工程款359萬7,592元(353萬3,384元+6萬4,208元)給泉盛公司後,周義盛又於102年1月18日交付61萬4,600元與翁耀財,翁耀財從中抽取8萬7,800元後,將其餘52萬6,800元交與楊士弘,泉盛公司實際所得工程款235萬2,992元(359萬7,592元-63萬元-61萬4,6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獲得工程款10%利潤即23萬5,299元(四捨五入)之不法利益。

㈤雷譜企業得標部分:

⒈於100年間,楊士弘因知悉花蓮縣議會欲辦理「本會會史

館更新修繕工程」採購案,竟與雷譜企業實際負責人徐國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協議若雷譜企業順利得標,須支付得標款20%與楊士弘,並指示徐國昌提高施工單價將該部分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而翁耀財明知此情,仍與楊士弘、徐國昌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將楊士弘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16萬7,000元編入概算書內交付不知情之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致張尉農陷於錯誤,而依翁耀財所提供內含16萬7,000元不法金額之概算書編入花蓮縣議會101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經花蓮縣政府審查後通過。嗣於101年7月總務組接辦人陳柏欣以金額未達10萬元為由,逕洽不知情之嵩澤建築師事務所簽約承作「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設計規劃監造」,由與該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翁耀財負責編製招標規範、協助辦理招標及監造等事宜。

⒉於101年8月23日上午11時許開標,僅雷譜企業投標,惟因

該商號登記負責人杜亦凡具原住民身分,不受3家廠商家數限制,仍決標由雷譜企業以83萬6,000元標價得標。由於該標案楊士弘索取之金額較少,徐國昌遂於得標當日一次交付全部款項16萬7,000元與楊士弘,嗣工程竣工完成驗收,雷譜企業實際負責人徐國昌向花蓮縣議會請款,花蓮縣議會承辦人員不知工程概算金額有前揭浮編情事,因陷於錯誤而核撥工程款83萬6,000元,雷譜企業實際所得工程款66萬9,000元(83萬6,000元-16萬7,000元)經扣除施工成本,其實際負責人徐國昌獲得10%利潤6萬6,900元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曾靖復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之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96年度台上字第56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曾靖復於104年5月12日於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其已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此有前揭偵訊筆錄、證人結文附卷可稽(偵卷二第169頁至第171頁),經原審於104年12月24日勘驗前揭訊問過程之錄影光碟,筆錄記載與曾靖復當時回答之內容並無明顯重大出入,且訊問過程,同案被告曾靖復均坐在椅子上,面前有電腦螢幕,回答檢察官訊問時神情自然,並無坐立不安、精神不濟等情形,檢察官訊問時全程語氣平和,並無以強暴、脅迫、恐嚇等不正方法訊問,此有原審製作之勘驗筆錄可稽(原審卷二第312頁至第321頁),曾靖復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之亦表示沒有意見,不再爭執上開筆錄記載有誤(本院卷四第238頁正反面),而被告周義盛及其辯護人主張曾靖復前揭偵訊時之供述,就周義盛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沒有證據能力,未舉證證明該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受違法訊問等顯不可信或其他不適當之情況,是揆諸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曾靖復於前揭偵查中所為證述,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除上述被告周義盛及其辯護人所爭執之供述證據外,本判決其餘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二第15頁至第27頁反面、第281頁至第290頁反面、第329 頁反面至第340頁反面、第417頁至第431頁、卷三第9頁反面至第28頁、第118頁至第124頁、卷四第101頁反面至第110頁反面、第157頁至第158頁反面、第191頁反面至第202頁、第237頁至第239頁、卷五第39頁反面至第54頁、第114頁反面至第116頁反面),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自形式上觀察並無違法不當取證、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復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中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楊士弘等人及其等辯護人表示意見,以之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等非供述證據取得時之外部情況,自形式上觀察並無違法不當取證、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復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中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楊士弘等人及其等辯護人表示意見,以之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一、泰格公司得標部分(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部分:

㈠被告翁耀財、徐暐超、東燁公司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翁耀財、徐暐超供承明確,並有如附表二所列證據可佐,足認其等前揭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皆堪予採信。

㈡被告泰格公司、朱瑜蓁部分:

⒈訊據朱瑜蓁固坦承有事實欄一、㈠所載之客觀事實,惟辯

稱其除用泰格公司投標外,有找世聯公司一起投標,當時其不瞭解這麼做是違法的,而系爭投標案除了泰格公司、世聯公司投標外,另有東燁公司、上友營造有限公司亦參與投標,其不知道翁耀財會去找東燁公司一起投標,也不管翁耀財是否會去找其他廠商,又系爭標案是上友公司投標價最低,其不知為何最後由泰格公司得標,其並未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系爭標案,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等語(本院卷一第616頁、卷二第14頁反面、卷四第161頁);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請審酌系爭標案原本應該是由第三人上友公司得標,是公務員不當介入,沒有通知出價最低的上友公司到場(作簡報),導致最後由泰格公司得標,是否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的因果關係中斷等語(本院卷四第166頁反面)。

⒉經查:

⑴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罪係以「行為人須

對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99年度台上字第73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意旨參照),而詐術圍標罪所指「詐術」,係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或利用他人之錯誤,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或「採購機關」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屬之。又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製造該工程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開標、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廠商於投標前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罪目的,合議不為競價,營造係不同廠商競標之假象,分別參與投標,足使招標機關之審標人員誤認彼等與其他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縱因無法預知有若干競爭者及競爭對手之競標價格為何,而未必能決定性左右決標結果,然客觀上已實質增加得標機會,仍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危險(最高行政法院103年7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朱瑜蓁向世聯公司借牌圍標,復由被告朱瑜蓁決定世聯公司之投標金額,製造世聯公司亦參與投標競標之假象,並使承辦招標程序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予開標、決標,且若無世聯公司、東燁公司參與投標,僅泰格公司及上友公司二家廠商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即會不予開標而流標,是被告朱瑜蓁借牌圍標即屬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無訛。⑵又上開詐術圍標之行為,雖係分別由朱瑜蓁與胡水有達

成協議,翁耀財與徐暐超,朱瑜蓁與徐暐超二人間並未直接接洽,惟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朱瑜蓁雖未直接與徐暐超商談如何虛增廠商投標及如何協議由泰格公司得標各情,然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亦非須親自下手,若有共同犯罪之意思,推由部分人員一起著手實行,完成犯罪計畫,即應就全部行為共同負責,不因未約定或分配利益得以解免其刑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6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17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2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件係朱瑜蓁先與翁耀財約定由泰格公司投標本件標案,並須另找其他2家公司陪標,雖朱瑜蓁只能找到世聯公司陪標,遂由翁耀財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東燁公司參與投標(詳如下述),則翁耀財其後本於上開目的,邀徐暐超虛增投標廠商及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推由泰格公司得標之行為,即為朱瑜蓁、翁耀財二人先前犯罪計畫之部分行為,朱瑜蓁自應共同負責。是朱瑜蓁此部分所辯,即難憑採。

㈢被告世聯公司、胡水有部分:

⒈被告胡水有否認有前揭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行,其與辯護人均稱:世聯公司與泰格公司合作工程標案已有多年,由世聯公司出名投標,得標後,營造部分由世聯公司做,空間桁架部分由泰格公司負責,本件系爭標案係朱瑜蓁找其循先前模式合作,並由朱瑜蓁處理,朱瑜蓁卻以世聯公司與泰格公司一起去投標,其是被騙,沒有圍標等語(本院卷一第621頁、第622頁、卷二第11頁反面、第12頁、第14頁反面、卷四第161頁反面、第166頁反面、第167頁);世聯公司代表人陳秋純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胡水有,其未參與公司業務,都是胡水有負責處理等語(本院卷二第14頁反面)。

⒉經查:

⑴胡水有於104年1月21日調詢時供稱:世聯公司在投標花

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之前就跟泰格公司有業務往來,而與泰格公司負責人朱瑜蓁認識,當時前開工程上網公告後,朱瑜蓁和她先生一起到世聯公司找其,說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由泰格公司設計,她要投這個標,希望跟世聯公司借牌共同投標,等標到之後,該工程土木部份由世聯公司負責施作,泰格公司則負責空間桁架的施作,因為其還沒有看過此項工程的招標規範,所以向她表示要考慮一下,大約隔了兩天左右,朱瑜蓁打電話問其考慮得如何,經其看過該工程的招標規範後,向她表示這項工程得標之後土木部分要她用約300多萬元分包給其做,其有傳真世聯公司的報價給泰格公司,提供朱瑜蓁參考;其記得在投標前兩天,朱瑜蓁跟另外1位不是她先生的男子一起到世聯公司找其,她拿由她製作好的投標文件要其蓋用世聯公司的大小章,其蓋完章後就將投標文件連同世聯公司的大小章交給朱瑜蓁,由她拿去作為投、開標之用,開標當天世聯公司亦未派代表至花蓮縣議會參與開標,而是由朱瑜蓁所找的王惠娟代表世聯公司,世聯公司之投標文件全部由朱瑜蓁所製作,其未經手,其不清楚本件工程之招標及決標方式,其只是把公司牌照借給朱瑜蓁使用,對於本案相關投、開標作業規範、有哪些廠商投標、開標及決標情形如何其都不知道,因為開標時世聯公司未派人前去,要不要做簡報均由朱瑜蓁安排等語(他卷第84頁反面至86頁);於同日偵查中供稱:投標的文件都是朱瑜蓁處理,其只有報土木的單價給朱瑜蓁,其他部分均是朱瑜蓁製作,且土木的部分她有無用其給的單價去製作,其也不清楚;押標金是由朱瑜蓁出資,投標當天世聯公司並未派人出席,後來世聯公司沒有得標,押標金也是朱瑜蓁去領回來的等語(他卷第92頁反面至第93頁)。可知胡水有於調詢時已自承,朱瑜蓁有告知其,本件工程係泰格公司設計,泰格公司要投標此案,希望向世聯公司借牌共同投標等情,則其嗣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改稱不知泰格公司亦有投標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況世聯公司若確有競標之意願,何以僅告知朱瑜蓁本件標案土木部分之單價,而由泰格公司製作世聯公司之投標文件並決定最後投標金額?復供稱其不知朱瑜蓁是否有以其告知之單價製作世聯公司之投標文件?且胡水有對本件標案之投標、開標規範均一無所悉,亦未派人參與開標、決標及進行簡報,而係由亦參與投標之泰格公司負責人朱瑜蓁委託友人代表世聯公司,世聯公司是否做簡報同樣由朱瑜蓁決定,足見胡水有對世聯公司是能否得標一事漠不關心,世聯公司無競標意願,而係配合泰格公司陪標甚明。

⑵而朱瑜蓁於調詢及偵查均供稱:「…我們只有找世聯公

司陪標,是我自己去(找)世聯公司老闆胡水有,他答應無酬幫忙我們,世聯公司的押標金也是我們泰格公司出的,其他兩家,不是我們泰格公司去找…」(104 年1月21日調詢筆錄,他卷第28頁)、「…當時他(指翁耀財)還跟我說要我去找其他廠商來陪標,所以我就找世聯的胡水有,拜託他來陪標…(翁耀財為何要叫你去找廠商陪標?)因為這樣才符合3家以上規定,不會流標…」(104年1月21日偵查筆錄,他卷第41頁反面)、「(翁耀財有請你找一間廠商陪標?)有,我有找世聯公司陪標…」(104年1月30日偵查筆錄,他卷第176 頁反面)、「…(有關花蓮縣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是否有向世聯公司借牌?)有,世聯公司負責人是胡水有…(世聯公司借牌給你有何好處?)…沒有…(泰格公司在標得本工程後有無相關下包合作廠商?)有,但世聯公司不是我的下包廠商…」(104年3月5日偵查筆錄偵卷三第160頁),歷次所述內容大致相符,堪予採信。雖朱瑜蓁於105年1月13日原審審理時改稱:其跟其先生兩個人一起去拜訪胡水有,順便跟胡水有談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這個案子,胡水有覺得這個金額不理想,他能夠承作的部分金額不高,再加上地區偏遠,其告訴胡水有:「如果你相信我的話,我就幫你做投標的東西,我來處理」,胡水有就答應;其也很希望胡水有去標,如果他去投標,其也多1個機會,因為胡水有的世聯公司如果得標,他很有可能會發包給泰格公司做;其請胡水有跟其一起合作去投標,其負責幫他處理投標跟押標金的部分,如果得標的話,他就要發包膜構的部分給泰格公司承作,但其沒有告訴胡水有,也有以泰格公司的名義投標,胡水有不知道泰格公司也會投標,其沒跟他講得很清楚;之後世聯公司沒有得標,其在歸還印鑑給胡水有時,告訴他是由泰格公司得標,當時胡水有也不太高興等語(原審卷二第343頁至第345頁、第353至355頁、第361頁至第363頁),然其此部分證詞,不僅與其前述調詢、偵查中所供述其係找世聯公司陪標乙節不合,亦與胡水有上開於調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兩歧;況其於原審審理作證時,對世聯公司將公司大小章、報價單交與其,由其製作投標文件,並繳納押標金,及世聯公司無人陪同其前往投標,開標時,世聯公司無人到場,在整個投標過程中,包括去現場會勘,世聯公司均完全未派人參與,都是其負責處理,世聯公司之押標金亦是其友人王惠娟代表世聯公司領取等節證述明確(原審卷二第344頁、第354頁、第355頁、第359頁至第362頁),與胡水有於調詢及偵查中所證情節尚屬一致。足認朱瑜蓁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其動機、目的顯係為減輕自身刑責及迴護胡水有,實難採信。從而,本件胡水有與朱瑜蓁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事實,應堪認定。

㈣被告楊士弘部分:

⒈訊據被告楊士弘矢口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其沒有天天

去花蓮縣議會翻看工程預算書,只有偶爾去那邊找朋友、泡茶聊天,因為花蓮很小,既然到縣議會,不可能不到縣政府與熟識之友人打招呼;其未曾與翁耀財談論工程標案,翁耀財也未拿錢給其,本件涉嫌妨害投標罪的廠商,除了徐國昌外,其都不認識,如何與他們妨害投標等語(本院卷三第3頁、卷五第138頁),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⑴公務員就相關預算有依法實質審查之義務,其本可透過自行上網查價、向廠商訪價、請求專業機構提供合理價格等等各式管道以決定其預算金額,縱依原審認定總務組人員因與翁耀財熟識,請求提供概算金額,又何來詐欺之說?況且被告翁耀財於原審審理時一再說明,他沒有浮報預算金額,反係設法壓低成本;且承作系爭工程採購之設計監造建築師即證人張永烽、張益霖、何景喬均到庭證稱其等提供之系爭工程概算金額均為合理,並無浮報或灌水等語(本院卷一第382 頁、卷三第3頁正反面、卷五第5之1頁至第7頁反面);⑵對於本件工程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是擔任監造之翁耀財,楊士弘未在花蓮縣議會擔任職務,無任何影響力,翁耀財稱與楊士弘第二次見面即應其要求,浮編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收取預算金額,並找配合廠商,共同詐取虛增之工程款回扣給楊士弘,顯然不合理,而此除翁耀財之供述外,無其他證據可佐,且翁耀財對於楊士弘收取之回扣成數,從調詢到原審審理,分別有20%、10%、15%到35%不同之說詞,一直在變,其個人取得多寡亦無一定標準,自不得以之為對楊士弘論罪之依據(本院卷一第386頁、卷五第138頁至第139頁)。

⒉惟楊士弘有與翁耀財謀議,虛增概算收取回扣,有下列證據可證:

⑴翁耀財於104年3月4日偵查時證述:99年間楊士弘針對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案」,有請其浮編20%的回扣,編列預算金額1200多萬元,因為沒有通過審核成為預算,楊士弘於100年間說要以追加預算方式編列,浮編之回扣增加為30%,其編列概算為1500萬元,其有告訴楊士弘,楊士弘又說不夠他要自己加200萬,要其編列為1,700萬元,後來這1,700萬元有成為編列之預算;花蓮縣議會辦理前開工程採購案前,其將概算書拿到花蓮縣議會總務組任辦公室交給張尉農時,有碰見楊士弘、證人劉子欽,而其事前已先將概算書拿給楊士弘看過,該概算書編列之金額用為之後預算的金額,即1,700萬元等語(偵卷三第37頁反面至第40頁);復於104年8月1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98年、99年剛認識楊士弘時,說改天要請其幫忙,他要收取兩成,沒隔幾天後,他就打電話請其到他在花蓮的勝泓公司,對其說要進來花蓮縣議會服務的,一般都要兩成的費用,其知道他是議長的弟弟,基於這個原因其才覺得要給他,當時其在花蓮縣議會已經有工作在服務,心裡會擔心工程驗收有問題;本件涉案工程配合廠商的投標金額都是其講的,其以公告金額96%算出投標金額後拿給楊士弘看,再將金額告訴廠商等語(原審卷二第24頁、第25頁、第75頁、第76頁、第80頁、第81頁、第95頁)。

⑵證人張尉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先後證述如下:

①於104年3月27日偵查時證稱:98或99年間,翁耀財跟

其說過議會的案子不好做,意思是說楊士弘拿蠻多回扣,導致他跟廠商都沒利潤,其就跟他說能做就做,不能做就別做;楊士弘於花蓮縣議會沒有擔任任何職務,他是議長的堂弟,會去看花蓮縣議會的預算簿,看完後就會知道隔年度有哪些工程要招標;尤其規劃設計標如果是翁耀財在負責,他也會跟翁耀財說;因為其第一次經辦光雕牌樓採購案是翁耀財來投標,其認識他後,之後的工程概算都是請他幫忙;翁耀財有跟其說過有拿錢給楊士弘等語(偵卷四第26頁反面至27頁反面)。

②於104年5月6日偵查中證述:楊士弘常到花蓮縣議會

走動,會翻看通過的預算簿,一個科室只有1份,其有看過他在翻;而其請翁耀財協助編製之工程概算,其在編列時,如果楊士弘問其是否已經送簽了,該概算表送簽核之流程即會順暢,否則即會被擋下;翁耀財曾以台語說過很硬,因為其所發包的都是價格標,他有跟其說過要付回扣給楊士弘,只是具體金額及如何分配,他沒有對其說等語(偵卷六第103頁反面至104頁反面)。

③於104年10月7日原審審理時證稱:送花蓮縣政府的概

算表內容就是以翁耀財所提供給其等的主體工程與相關的項目、數字來編製概算,送花蓮縣政府審核;其在偵查中說翁耀財一定有將概算表拿給楊士弘看,是因為有的是同時進行,有的是其直接問翁耀財,翁耀財說他有拿概算書給楊士弘看;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是主任劉子欽交代其編列的,沒有講金額,就是預估籌編看多少錢,其問過劉子欽後請翁耀財幫忙編列概算,翁耀財有提供概算書,議會審查通過概算後,在送到花蓮縣政府前,楊士弘有在總務組跟其等討論有沒有編什麼預算、有無送明年度的預算;其在調查局詢問時供稱:翁耀財告訴其:「做這個工作跟他配合很硬,金額擠不出來,又不能亂膨脹,寫多了人家來搶標就標走了,這又沒有掛保證」,其聽得懂同案被告翁耀財的意思,就是其等標案是最低價得標,預算金額寫高了怕被別人攔標未能得標,但寫低了,還是要從中擠出空間支付回扣給楊士弘。」是指翁耀財說要給楊士弘回扣,他說的包含本件工程,是在編概算時告訴其,其跟他說能做就做,不能做就不要做,他有說他列的概算內有包括要給楊士弘的回扣金,其說:「我不管你,反正價格最低者得標」;99年跟100年的概算金額都有包括翁耀財所說的回扣金額;在調查局時其供稱因為楊士弘是楊文值的堂弟,其等討論預算概算的決定,如果沒有經他同意上去,跟機要秘書傅慶華疏通,就算其等簽上去也沒有用,因為上面會把其等簽文退回,由於98 年其請翁耀財編的很多案子都被剔掉,而楊士弘每個月都來議會好幾趟,直接去議長室坐,其猜想楊士弘對議會的案子有影響力,所以99年其請翁耀財編列「議會屋頂消音工程」等 4項工程概算時,有請翁耀財去跟楊士弘講,翁耀財應該有去跟楊士弘講,這4項工程在主管的預算審查大會就順利通過了等情是實在的;就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工程」其有請翁耀財跟楊士弘講,希望他可以跟傅慶華講,這樣才不會被退件,楊士弘可以進議長室跟傅慶華講、跟楊文值議長講,其則無法直接跟他們講等語(原審卷二第148頁、第172頁、第173頁、第178頁至第184頁、第186頁、第187頁、第189頁、第190頁、第192頁)。

互核翁耀財、證人張尉農就張尉農曾私下委請翁耀財幫忙製作本件工程之概算書,被告楊士弘對於經翁耀財協助編製之工程概算會主動到花蓮縣議會總務組關心送件進度,及翁耀財曾告知張尉農,其協助編製之概算書,於交付與張尉農之前,有經楊士弘看過,且該工程其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與楊士弘等情,兩人所證情節並無扞格之處,兼衡翁耀財、張尉農與楊士弘間並無恩怨仇隙或重大之債權債務關係;又張尉農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復俱經具結擔保所為證詞均屬實在,衡情當無虛構事實藉以攀誣楊士弘之動機或必要,其證言應值採信,而足佐翁耀財上開證言之真實性。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⑶另依證人陳柏欣下列證述,亦可證明翁耀財有依楊士弘

之指示編列概算資料,且楊士弘有索取不法金額之事實:

①於104年2月3日偵查時證稱:其會依預算書去打表,

在打表要正式送會計之前,其等內部流程要跑完,在這段期間,翁耀財會拿預算書內的工程明細也就是概算書給其,其要有該份才能一同送到縣政府,之後楊士弘就會跑來問其預算書送出去了沒等語(偵卷一第151頁)。

②於104年4月9日偵訊時證述:其剛到議會時證人吳志

雄有跟其說過,楊士弘是議長的堂弟,有在幫議長處理事情,所以楊士弘問其標案辦理的進行狀況時,其就會說每個標案都有時程的安排;103年12月有個議室大樓噪音改善工程,招標後因為議長更換,有風聲說新議長要停辦此工程,在104年1月間翁耀財到其家門口找其,其坐上翁耀財的車,他跟其說楊士弘想要跟他要的回扣從原本的10%提升至15%,其跟翁耀財說不要去做這事;在此之前他是跟其說楊士弘要跟他拿錢,但沒講到成數,因為跟其說過好幾次,其不確定是在哪個工程時說的,但其也都跟翁耀財說要他不要淌這渾水;102年要編列103年的概算時,當其拿到總表時,也是翁耀財給其總表的細項,其忘記是其問他,還是他跟其說的,說這是楊士弘請他幫忙編列的;在103年要編列104年的概算時,也是跟上述的情形相同;在102年要編列103年概算時,翁耀財有跟其說是楊士弘請他幫忙做概算等語(偵卷二第44頁正反面)。

③於104年5月6日偵查中結證稱:其都是先拿到長官楊

文傑給的經費概算總表,之後才會拿到翁耀財的細項概算,而細項概算數字總和與經費概算總表各工程項目預算相同,翁耀財均告知是楊士弘要他幫忙,104年度翁耀財拿104年度細項概算總表給其時,除了與之前一樣,告知是楊士弘要他幫忙外,另多講了「士弘要我幫忙的(台語)」這句話等語(偵卷六第135頁)。

參照陳柏欣前開證言,與翁耀財所述楊士弘指示其編列概算資料之情節大致吻合,且翁耀財協助編製之工程概算,楊士弘會關心送件進度,而陳柏欣與楊士弘並無任何恩怨仇隙,應無設詞陷害楊士弘之可能,所為證述應屬信實。

⑷復佐以證人傅慶華於104年4月22日偵查中證稱:其等都

知道楊士弘在每年編列預算時都會到總務組,看次年度要編列的預算,且其等都清楚工程預算的資料是楊士弘提供的,因為他知道花蓮縣議會每年何時要編列預算,在編列預算前,他會跟其等說明年度要施做哪幾件工程,並編列哪幾件工程之預算;楊士弘經常出入花蓮縣議會,大家也都知道他是議長楊文值的堂弟,所以他說要編列哪幾件工程之預算,總務組就會去編列等語(偵卷二第59頁反面);於104年5月7日偵查中結證稱:總務組要施作工程,會提列預算交會計彙整之後,議會再召開預算審查會,楊士弘會詢問預算審查會的結果;有次在其等開完預算審查會後,其有聽劉子欽說,楊士弘問他,總務組要施作之工程,預算有無通過審查,其告訴劉子欽不要理楊士弘,他不是議會的人等語(偵卷六第61頁、第62頁);及於104年10月28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其等在編製預算時,劉子欽會說楊士弘要關心花蓮縣議會的預算,其有時到總務組會遇到楊士弘,在調查局時其有說過:楊士弘都會到總務組要求看預算的編製,也常在總務組表達,他明年想要規劃什麼採購案,後年想要什麼採購案,礙於楊士弘是議長楊文值的堂弟,總務組的承辦人員或劉子欽主任也都不方便說什麼等語(原審卷二第276頁、第285頁、第286頁、第287頁、偵卷二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傅慶華就楊士弘常至花蓮議會總務組走動,翻閱議會之預算資料,獲悉花蓮縣議會明年欲施作之工程,及會向承辦人探詢相關預算簽呈是否送出、預算有無通過等事情,與張尉農、陳柏欣前開證述情節一致,且楊士弘於偵查中亦自承:其常去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有聽總務組的劉子欽提到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偵卷二第97頁反面);其在花蓮縣議會的總務組有看過花蓮縣議會的概算表,因為在總務組有1個泡茶桌,有時其會跟總務組的人聊天,他們會聊到工程,所以其會看到這些工程的概算表等語(偵卷二第108頁)。足徵傅慶華、張尉農、陳柏欣此部分證言應堪採信屬實。

⑸參酌上情,楊士弘既未在花蓮縣議會擔任任何職務,卻

經常出入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翻閱議會預算資料,過問承辦人議會相關預算簽呈是否送出、預算有無通過,並表示明年度要施做哪幾件工程,及編列哪幾件工程之預算,且翁耀財為總務組編製之概算資料於交付承辦人前,均先由其過目,倘楊士弘從中無利可圖,又何必大費周章為上開行為?益徵翁耀財所述楊士弘要求其支付款項,並指示其將預計收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等節,並非子虛。

⒊而且,翁耀財有與朱瑜蓁及證人松井宏章協議,若泰格公

司得標本件工程,須支付一定金額與被告楊士弘,並配合將該等不法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及要求朱瑜蓁找其他廠商陪標,有下列事證可佐:

⑴翁耀財於104年1月23日、同年3月4日、5月26日偵查中

證稱:本件工程是因為花蓮縣議會的屋頂原本是薄膜工程,下雨會有聲音,所以議會有人提議要作消音增設工程,楊士弘就來找其幫忙,其去找泰格公司報價;99年間其找泰格公司報價,泰格公司一開始是先報價約596萬元,第二次報價約608萬元,於101年間追加預算時泰格公司重新報價約789萬元,由於楊士弘當時有告訴其,承包此工程,要支付他得標款的30%之利潤,其自己亦有抓得標款之5%作為自己的作業費用,泰格公司認加上前開費用及購買非交易對象之發發一成的稅金,原本的預算1200萬元無法施作,需要1500萬元才能施作,因楊士弘又要再拿200萬元,告知其預算是1700萬元;本件工程從1,300萬到1,500萬,再從1,500萬到1,700萬元的概算都是其編列,其再拿給承辦人;當時其找朱瑜蓁施做時,有跟她說必須要支付得標款的35%,還要支付額外的200萬,且這些事情其都是在投規劃設計監造標前,就有先跟朱瑜蓁及松井宏彰講好,後來是1,510萬元得標,1,510萬元的3成5就是528萬5千元,另外1筆130萬元是因為當初本來協議要額外支付200萬元給楊士弘,但之後得標金額減縮,所以200萬元再扣除3成5,才會是130萬元,上開528萬5000元及130萬元其扣除5%的金額作為其的作業費用,另外130萬元部分其有扣除30萬元,是貼補監造設計費,扣除完後其有去楊士弘在花蓮開的勝泓保全公司將錢交給他;朱瑜蓁及松井宏彰剛開始不知道要承作本件標案必須支付一定費用給楊士弘,後來其跟朱瑜蓁說要支付3成5的費用給「老闆」,朱瑜蓁覺得該協議在沒有拿到工程款前就要支付1 筆很大金額的錢,壓力很大,甚至在她辦公室哭了,本來想要放棄,但其跟她說「妳之前都答應我了,我也跟對方說好了,這樣我無法處理事情,做生意不能這樣子」,其就出示其跟楊士弘的微信聊天紀錄給朱瑜蓁看,代表楊士弘也答應其會拿到本件工程,另外其還將花蓮縣議會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已經編列議會屋頂消音工程1,700萬的資料給朱瑜蓁看,她才繼續跟其談後續的工程;當時其給朱瑜蓁看其跟楊士弘的微信聊天紀錄時,其有跟朱瑜蓁說議會最大老闆姓楊,楊士弘也是姓楊,其出示微信聊天紀錄目的是要跟朱瑜蓁說,楊士弘是議長的弟弟,所以工程一定拿得到,且朱瑜蓁在規劃設計標時就已經開始參與,也很順利就拿到設計監造標,後續的工程標應該是沒問題;泰格公司投標金額1,510萬元是其給朱瑜蓁的,其也有將這金額告知楊士弘;本件工程當時其有請泰格公司去找2家廠商陪標,但朱瑜蓁跟其說她只有找到1家廠商,所以其就另外再找東燁公司去陪標,東燁公司的投標文件是他們自己製作,徐暐超知道投標金額要比主標價格高,其有跟他說泰格公司的投標金額是1,510萬元,因此東燁公司的投標金額一定就會比1,510萬元高等語(他卷第167頁反面至第169頁反面,偵卷二第203頁反面、第204頁、偵卷三第37頁至第39頁反面)。

⑵參以,

①證人松井宏彰於104年1月3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本是在99年翁耀財請其提出預算,當時其提出之預算金額是596萬2,200元,第二次預算金額是608萬2,500元,第二次是因為有多施作避雷針、鋁包板等工程,所以價格有提高,後來翁耀財跟其說花蓮縣議會沒編列預算,所以就沒施作;之後於101年間翁耀財又請其重新報價,於101年7月25日其有報價708萬9,500元,該金額是泰格公司的施作成本加上利潤,翁耀財有跟其說,若得標後要支付35%之費用及另外130萬給他,其有跟翁耀財談妥,35%得標金額之一半費用要在得標時支付給他,另一半及130萬元,等施工完畢泰格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再支付給他,但後來第一次的35%得標金額之一半費用,其等覺得在得標時給付沒保證,所以要求翁耀財要在簽約時再給付;其後泰格公司於101年12月14日以1,510萬元投標,該1,510萬元的投標金額是翁耀財要其這樣寫的;投標1,510萬元之施工項目與之前報價708萬9,500元之施工項目都相同,因為翁耀財跟其說為了要達到1,510萬元之投標金額,必須提高施工單價,所以其就照他的意思提高施工單價,針對合約書工程細項,總共有5個工項,金額合計1,291萬5,746元,與報價單之金額708萬9,500元相差582萬6,246元,應該就是浮編預算之部分;其記得翁耀財有出示他的手機內容,但其不是很瞭解他想要做什麼,且他跟何人說什麼內容,其也不是很想要知道;另外其不太記得翁耀財有拿已經通過預算之資料給其看,因為他之前有拿一些資料給其看過,所以其不是很確定他是拿什麼資料給其看;翁耀財沒有具體跟其說要交付金錢給何人,可能有跟其說他要將錢付給楊士弘,但其沒聽清楚,且其也不認識楊士弘;本件工程得標後,其有依照之前協議,分別支付得標金額35%之一半及130萬元給翁耀財;花蓮縣議會後來有將1,510萬元之工程款撥入泰格公司帳戶等語(他卷第186頁反面至第188頁)。

②朱瑜蓁於104年1月21日偵查時證稱:泰格公司建議本

件工程款是7,895,000元,這是其等可以施工的價格,也包含利潤,後來翁耀財跟其說投標金額要填寫1,510萬元,代表當初規劃7,895,000元之投標文件關於施工細項必須要擴大金額到1,510萬元,因為翁耀財當初有跟其說希望超出7, 895,000元部分要給他,其聽到1,510萬元這個金額有嚇一跳,認為他要求的金額是不合理的;翁耀財有說他常去花蓮縣議會走動,跟裡面的人有熟,意思就是其不用擔心會有風險;所謂的風險就是指這工程本來金額700多萬可以做,為何會變成1,500多萬元,可能會有被檢舉之類的風險;另外,當時翁耀財要其填這金額,其也覺得有問題,意思就是金額很高,且他還跟其說,要其去找其他廠商來陪標,因為這樣才會符合3家以上的規定,不會流標,所以其就找世聯公司的胡水有,拜託他來陪標,其也有跟胡水有商量說如果工程有得標,土木部分會給他承作,但後來也沒有給胡水有承作;本件工程後來其有拿到1,510萬元,也支付3筆共658萬5,000元給翁耀財等語(他卷第41頁正反面)。於104年1月30日偵查中證稱: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本是在99年同案被告翁耀財請其提出預算,當時其提出之預算金額是596萬2,200元,第二次預算金額是608萬2,5 00元,第2次報價增加是因為有多施作避雷針、鋁包版等工程,所以價格有提高,那次翁耀財沒具體說得標後要支付35%之金額給他,但其知道如果得標後要支付一些錢給他,這件事情翁耀財有告訴其,事後翁耀財說花蓮縣議會沒編列預算,所以標案不了了之;之後於101年間翁耀財又請其重新規劃,於101年7月25日(泰格公司)報價708萬9,500元,是泰格公司的施作成本加上利潤;泰格公司於101年12月14日以翁耀財所告知之1,510萬元投標而得標,投標金額1,510萬元之施工內容與之前7,089,500元之施工內容都是相同的,並無增加施工項目,翁耀財跟其說為了要達到1,510萬元之投標金額,必須提高施工單價,所以其就照翁耀財之意思提高施工單價;翁耀財跟其談話時,會出示他的手機內容,跟其說他跟人家講好,但詳細內容其沒看;另外其沒印象翁耀財有拿已經通過之資料給其看,但其記得他有跟其說花蓮縣議會有通過預算,金額其不記得多少;又得標後要支付的35%費用及另外130萬元,翁耀財都有告訴其每次該付錢給他的時間,但沒有具體跟其說要交付金錢給何人等語(他卷第175頁反面至第176頁反面)。

③其二人就泰格公司若得標本件工程,應支付之金額、

時間,及須配合將該不法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翁耀財有出示手機內容予松井宏彰、朱瑜蓁觀看,向朱瑜蓁表示已經跟人講好,及可能曾告訴松井宏彰要將錢付給楊士弘;另翁耀財有提供資料予松井宏彰閱覽,並告知花蓮縣議會已通過預算等節,與翁耀財前揭證述大致相符,足以補強翁耀財上開證詞之憑信性。

⑶再者,證人即泰格公司會計兼出納洪淑汝於104年1月21

日偵查中證稱:泰格公司分別於101年12月19日、102年4月12日帳冊內記載支出264萬2,500元、264萬2,500元、130萬元,第一筆金額是朱瑜蓁、松井宏彰指示其製作傳票並去銀行提領,其領到錢後再交給朱瑜蓁;第二筆及第三筆金額都是在102年4月12日由松井宏彰指示其提領,因為當時朱瑜蓁人在國外,但其有發電子郵件跟她報告,她有許可,其領錢後在辦公室交給松井宏彰,其有聽松井宏彰說,他要交給一位綽號「翁仔」之男子;另支出款項的會計科目記載「TG163」是其公司簽約的契約代號,TG是指泰格公司,編號163是因為泰格公司從1號開始編列序號,163確定是泰格公司承攬花蓮縣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上開款項其提領後交給朱瑜蓁及松井宏彰後,他們並未再交錢給其回存公司等語(他卷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第80頁正反面),而本件工程簽約時間為101年12月20日,花蓮縣議會於102 年4月8日撥款1510萬元至彰化銀行古亭分行泰格公司帳戶,此均有泰格公司101年12月19日、102年4月12日轉帳傳票共3張、泰格公司彰化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電子郵件(他卷第74頁反面至第78頁)、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程採購契約書(本院扣押物卷一,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㈥第84頁反面至第99頁)可稽。足證泰格公司於得標後,確有依約支付前述款項與翁耀財。

⒋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之設計監造建築師即證人

張益霖於調詢、偵查時證稱其與翁耀財係合作關係,預算編列及圖說均是由翁耀財先做,訪價亦是由翁耀財處理,其並未參與單價編列,也沒有向廠商再次詢價等語(他卷第3頁反面、第4頁反面至第5頁反面、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預算編列及書圖是翁耀財先做,再交給其事務所,其會詢問翁耀財在地施工、諸如混凝土、鋼筋等材料單價,與他討論價格合不合理,討論完後再送花蓮縣議會審核等語(本院卷四第55頁反面、第55頁),可知本件花蓮縣議會發包之採購案,縱然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標部分,然實際上處理訪價、編列預算、製作書圖者為翁耀財,自無從僅以本件採購案有經過花蓮縣議會委託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即認定翁耀財、楊士弘未將預收取之回扣編入預算內。

⒌據上各節可知,楊士弘利用其係議長楊文值堂弟之身分,

頻繁出入花蓮縣議會總務組,藉機探知議會預算資料、編列工程項目,再與翁耀財共同謀議,由翁耀財利用為總務組編制概算資料之便,將楊士弘預計藉由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並由翁耀財覓妥願配合於得標後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泰格公司。嗣泰格公司違法得標後,楊士弘即透過翁耀財向泰格公司收取不法利得之事實,應堪認定。是楊士弘前開所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東燁公司得標部分(事實欄一、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部分):

㈠「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部分:

⒈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部分:

此部分犯行,已經被告翁耀財、徐暐超分別供承明確,並有如附表三所示證據可佐,足認其二前揭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⒉被告楊士弘部分:

訊據被告楊士弘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均以同上陳述答辯。經查:

⑴翁耀財於104年3月19日、同年4月17日、5月26日偵查中

及104年8月1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東燁公司99年至103年間,得標之「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均是由其負責設計及監造,概算書也是其編列,前開各工程之預算金額其都會用市價的方式編列,因為其有門路可以找到更便宜的廠商,所以就能將要給楊士弘的回扣款,編列在概算中,其編好拿給楊士弘看,他沒意見後,再送給議會的承辦人(偵卷三第249頁反面、偵卷四第179頁反面、偵卷二第204頁);而「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的回扣款約97萬元(或稱約100萬元),因為吸音板材市價及工廠的成本價有落差,其去找較便宜的材料成本,中間的差額作為回扣給楊士弘;本案一開始並未提到是用幾成來計算回扣,當初楊士弘透過張尉農認識其時,就有說承包花蓮縣議會的工程,要給他2成的回扣,但本件裝修工程其有跟他說,實在是擠不出2成的回扣給他,後來他也就這樣子收下錢;給付方式是分2次,由其向徐暐超收取款項後轉交楊士弘,在99年6月4日決標當天,及工程款撥入東燁公司帳戶後,全數都是轉交給楊士弘,拿去楊士弘的勝泓公司給他,沒有從中拿取任何費用等語(偵卷三第250頁、偵卷四第179頁反面、第180頁);又其找東燁公司去投標時,都是說儘量不要流標,徐暐超就知道要如何處理,其也有跟徐暐超說,每件工程標案應該要投標多少錢,其會寫給他;於投標前,其也都有跟徐暐超說每件工程要支付多少回扣款給楊士弘;其通常都是在一拿到錢後就會去楊士弘開的公司交給他,而其跟徐暐超拿錢時,會在徐暐超的面前打給楊士弘,問他在哪裡,其要拿錢給他,徐暐超都會聽到等語(偵卷二第204頁正反面、偵卷三第250頁、原審卷二第34頁至第38 頁),並參酌本判決貳、一、㈣、⒉部分之說明,足認翁耀財所述,楊士弘邀同其將預計透過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不法利益之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等節,應屬信實。⑵參以徐暐超104年5月6日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其於99年6

月4日得標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得標金額756萬元;當時跟翁耀財約定回扣款是100萬元左右,在99年6月4日得標當天先支付一半回扣,回扣款是翁耀財到其的公司拿取,之後在99年9月7日拿到工程款的當天或隔1、2天,翁耀財也是到其公司跟其拿另一半回扣,當時並沒有約定回扣的計算比例,而是約定固定的金額,因為當初翁耀財找其,說吸音板他已經找好材料商,可以大約從吸音板挪出100萬元的差價,所以這個差額要退給他;其有計算過投標金額,也有問過翁耀財,當時之所以計算出是750幾萬元的金額,是因為翁耀財說事後得標後,要拿出100萬元給他,所以其有將100萬元加在投標金額內,這件工程的投標金額其有跟翁耀財討論過要寫多少價錢,最後退的錢不足100萬元,是翁耀財所稱97萬元;本案6件採購案,其有順利得標,且均有交付回扣與翁耀財,當時翁耀財有跟其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翁耀財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語(偵卷二第71頁正反面、第73頁反面);於105年1月27日原審審理時又證稱: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是翁耀財找其去投標,表示如果有得標的話,裡面有綁一些材料的費用,必須要退給他,他只有說這筆錢要給上面的長官,沒有說要給誰,因為這是一開始,所以沒有講%數,印象中是90幾萬元,這個金額是他跟其講的,投標金額也是他告訴其的;在調查局時其所述:「我得標之後,翁耀財就會在得標當天或隔天來我的辦公室找我拿錢,有時候他在跟我拿錢時會告訴我,錢是要拿給的楊士弘,翁耀財也確實會拿手機給我看,向我表示楊士弘又再向他催錢,但是我並沒有仔細看他手機上的內容」等語屬實;翁耀財來找其談時,有時會跟其提起這些材料的利潤要交給楊士弘,但其不知道楊士弘是花蓮縣議長的堂弟,是後來選舉的時候才知道等語(原審卷三第16頁、第17頁、第23頁、第24頁、第32頁),互核翁耀財、徐暐超就支付不法利得之金額、時間、及須配合將該不法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且翁耀財向徐暐超拿取款項時,有出示手機予徐暐超觀看,向徐暐超表示楊士弘又在向他催錢,並曾提及上開材料之差價利潤要交給楊士弘等節,所為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應足採信。另起訴書雖認楊士弘該次收取之不法金額為100萬元,且翁耀財、徐暐超原係證述約100萬元,然其等嗣均證稱該次回扣金額不足100萬元,應為97萬元,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採證原則,應認楊士弘該次取得之不法利得為97萬元,附此敘明。

⑶再者,楊士弘之母親鍾秋妹於調詢、偵查證稱:其名下

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從99年7月1日起,就借給其子楊士弘使用,之後徐千淯多次將大額現金存入該帳戶,其不清楚該金錢來源,而存摺是放在其這邊,如果他要用就會跟其講,並請徐千淯來跟其拿,101年1月後因其生病,存摺就交給勝泓公司保管,裡面的現金存提都與其無關等語(偵卷二第76頁反面、第92頁至第93頁),並經楊士弘坦認上情在卷(偵卷二第99頁,原審卷六第119頁),而依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顯示,99年6月8日、同年9月7日各有1筆50萬元之現金存入(原審卷六第624頁),亦即於99年6月4日、99年9月7日徐暐超分別交付50萬元、47萬元回扣與翁耀財後之數日或當日,即有一筆金額相同或相近之款項存入上開帳戶內,足以佐證翁耀財所述其有將該2筆款項轉交與楊士弘之證詞。

⑷至於本件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之規

劃設計及監造是由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此已據證人張永峰陳明在卷(本院卷四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反面、第52頁反面),並有花蓮縣議會開標決標紀錄(99年4月19日上午10時)(本院扣押物卷四,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㈠第23頁),張永峰雖證稱其事務所編列前開工程預算內細項之金額均有訪價、詢價,是符合市場的一般行情及給廠商之合理利潤等語(本院卷四第48 頁反面、第51頁反面、第52頁),然同時表示其有複委託翁耀財擔任監造人,及他有參與規劃預算書、設計圖,並提供當地相關適地適用的材料及該材料價格等語(本院卷四第53頁正反面),可知本件花蓮縣議會發包之採購案,縱亦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標部分,然翁耀財有參與處理訪價、編列預算、製作書圖,自無從僅以本件採購案有經過花蓮縣議會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即認定翁耀財、楊士弘無藉由編列預算而行不法之事。

⑸綜上,被告楊士弘此部分犯行已足認定。

⒊原審同案被告王德義於104年7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時雖稱

,其是前玉昇公司負責人(玉昇公司後更名為聯群公司、禾太營造公司),其從頭到尾都不知徐暐超是借用其公司牌照去投標工程,本件工程招標徐暐超有帶其去看現場,之後其依徐暐超給的估價單用玉昇公司名義投標,工程押標金也是玉昇公司自己出,但後來沒有得標,其與徐暐超是朋友,當初說好如果玉昇公司有得標,徐暐超就會加入玉昇公司一起承作工程,由玉昇公司出資金,徐暐超負責人力及施作等語(原審卷一第191頁、第192頁),惟王德義於104年5月11日偵查中供稱:其是玉昇公司負責人,玉昇公司參與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投標,當時會去投標是因為與其因釣魚認識之徐暐超向其借玉昇公司牌照去投標上開工程,其答應他,當時其及玉昇公司並沒有投標之意,是依徐暐超所告知之投標金額投標,其也沒有到上開工程現場會勘過,其將玉昇公司牌照借給徐暐超沒有好處,跟他是朋友,單純幫忙他等語(偵卷二第115頁至第116頁),徐暐超於104年5月8日調詢時供稱:「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及「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是其向玉昇公司王德義、峪灃公司方錦璘借牌,投標文件及押標金,大部分應該都是他們自己處理的;翁耀財告訴其東燁公司的投標價格後,其就會告訴陪標的人,要寫多少金額;其向王德義等人借牌,沒有支付好處給王德義等人,因為他們都跟其交情很好,在工程上常常互相支援,有些還是其的下包,所以會願意幫忙,不收取任何好處等語(偵卷二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核與王德義前開偵查中之供詞相符,衡諸常情,王德義若確未與東燁公司合意圍標,於偵查中又何必無端承認,而使自己陷於可能遭受刑事追訴處罰之不利處境?足見其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供而為上述辯解,顯係畏罪卸責之詞,尚難遽信,而應以其上開偵查中之供述,較值採信。

㈡「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部分:

⒈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部分:

訊據被告翁耀財、徐暐超就此部分犯罪事實皆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四所列證據可證,足認其等具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上開事證彰顯之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屬實。

⒉被告楊士弘部分:

被告楊士弘否認有該部分犯罪事實,與其辯護人均以同上陳述答辯。經查:

⑴翁耀財於104年3月19日、同年4月17日偵查中及原審審

理時證述:東燁公司得標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是其通知同案被告徐暐超去投標,決標金額約100多萬;本件工程也很難從中擠出2成回扣款,這個工程在舊屋拆除後要做一個停車場,停車場內有做6支LED路燈,只有這個部分有空間可以擠出回扣,所以其從每個路燈擠出2萬3,000元,6支路燈總共13萬,8000元,因為金額不高,所以其是在工程款撥入後,才跟徐暐超一次收取,拿到楊士弘的保全公司交付給他,其也沒有從中扣除任何費用等語(偵卷三第250頁反面、偵卷四第180頁、原審卷二第40頁至第42頁),並參酌本判決貳、一、㈣、⒉及二、㈠、⒉、⑴、⑵部分之說明,足認翁耀財所述被告楊士弘邀同其將預計透過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不法利益之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乙節,應值採信屬實。

⑵且徐暐超於104年5月6日偵查中具結證述:東燁公司於

100年11月2日得標第二件「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化工程」,支付大約10幾萬元回扣給翁耀財,因為金額比較小,所以是101年1月13日拿到工程款的當天或隔

1、2天,一次支付給翁耀財的;對翁耀財於104年4月17日偵訊時稱其得標後,從每個路燈擠出2萬3,000元,6支路燈總共13萬8,000元,因為金額不高,在工程款撥入後,才跟其一次收取,交給楊士弘的等節沒有意見,回扣金額如翁耀財所述;本件投標金額也是其自己計算,翁耀財有提供材料廠商給其,其跟翁耀財都是在投標前有協議好要拿出多少錢給他,之後其再將這些錢加在投標金額內,當時他有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他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語(偵卷二第71頁反面、第73頁反面);及於105年1月27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本件工程翁耀財說,材料有下一些規範,材料商那邊其會有利潤,必須要把這個利潤退還給他,金額是13萬8,000元,他是直接給一個金額,要求其給付,並不是約定一定的比例等語(原審卷三第第17頁至第18頁、第21頁至第22頁)。就支付金額、時間、及須配合將該不法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等節,與翁耀財所證情節尚屬一致,應可憑採。復參酌前述翁耀財向徐暐超拿取款項時,有出示手機予徐暐超觀看,向徐暐超表示楊士弘又在向他催錢,並曾提及錢要交給楊士弘等情,楊士弘此部分之犯行同堪認定。

⑶至於本件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

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是由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此已據張永峰陳明在卷(本院卷四第49頁、第52頁反面),並有「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契約可稽(本院扣押物卷四,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㈡第37頁至第47頁),張永峰雖證稱其事務所編列前開工程預算內細項之金額均有訪價、詢價,是符合市場的一般行情及給廠商之合理利潤等語(本院卷四第49頁、第51頁反面、第52頁),然同時表示其有複委託翁耀財擔任監造人,及他有參與規劃預算書、設計圖,並提供當地相關適地適用的材料及該材料價格等語(本院卷四第53頁正反面),可知本件花蓮縣議會發包之採購案,縱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標部分,然翁耀財有參與處理訪價、編列預算、製作書圖,自無從僅以本件採購案有經過花蓮縣議會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即認定翁耀財、楊士弘未藉由編列預算而預先將預收取之回扣編入其中。

㈢「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部分:

⒈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部分:

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對其等有於前揭事實欄一、㈡、⒊所載之時地,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及翁耀財、徐暐超有共同詐欺取財之事實,皆分別供認無誤,且有如附表五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是其等所為自白與前揭事證符合,自屬信實。

⒉被告楊士弘部分:

⑴訊據楊士弘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與其辯護人均以同上陳

述答辯。經查,翁耀財於104年3月19日、同年4月17 日偵查中及104年8月19日原審審理時證述:本件其有告訴東燁公司的徐暐超,得標後要支付得標金額的25%,其中5%是其的作業費,20%是給被告楊士弘的回扣,分兩次支付,在決標當天徐暐超交付給其69萬3,750元左右,於工程款撥入當天,徐暐超再交付給其69萬3,750元左右,其二次都是將錢拿到楊士弘的公司給楊士弘等語(偵卷三第250頁反面至第251頁、偵卷四第180頁,原審卷二第43頁、第44頁),而徐暐超於104年5月6日偵查時亦證稱:於101年4月27日得標第三件「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這件的回扣比例是得標金額的25%,也就是138萬7,500元,在101年4月27日得標當天或隔天支付一半回扣,在101年9月1日拿到工程款的當天或隔1、2天,支付另一半回扣,都是翁耀財到其的公司跟其拿錢;另本件工程得標金額是555萬元,翁耀財共跟其收了138萬7,500元;對翁耀財於104年4月17日偵訊陳稱本件工程回扣款是25%,其中他本人的作業費是5%,楊士弘收取20%,分兩次支付,在決標當天其交付給他的金額是69萬3,750元左右,工程款撥入當天,其再支付69萬3,750元給他等情,沒有意見;本件投標金額也是其自己計算,翁耀財有提供材料廠商給其,其跟翁耀財都是在投標前有協議好要拿出多少錢給他,其再將這些錢加在投標金額內,當時他有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他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語(偵卷二第71頁反面至72頁、第73頁反面),並參酌本判決貳、一、

㈣、⒉及二、㈠、⒉、⑴、⑵部分之說明,堪認楊士弘確有如事實欄一、㈡、⒊所載之犯行。

⑵至於本件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之

規劃設計及監造是由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此已據張永峰陳明在卷(本院卷四第49頁正反面、第52頁反面),並有花蓮縣議會開標決標紀錄可稽(本院扣押物卷三,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㈢第23頁),張永峰雖證稱其事務所編列前開工程預算內細項之金額均有訪價、詢價,是符合市場的一般行情及給廠商之合理利潤等語(本院卷四第49頁正反面、第51頁反面、第52頁),然同時表示其有複委託翁耀財擔任監造人,及他有參與規劃預算書、設計圖,並提供當地相關適地適用的材料及該材料價格等語(本院卷四第53頁正反面),可知本件花蓮縣議會發包之採購案,縱然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標部分,翁耀財有參與處理訪價、編列預算、製作書圖,自無從僅以本件採購案有經過花蓮縣議會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即認定翁耀財、楊士弘無藉由編列預算而預先將預收取之回扣編入其中之可能性。

⒊王德義關於「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否認有違反政

府採購法之犯行,其此辯詞不足採信,理由同本判決貳、

二、㈠、⒊部分所述。㈣「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部分:

⒈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部分:

被告翁耀財、徐暐超對其等有於上開事實欄一、㈡、⒋所載之時地共同妨害投標,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分別坦承在卷,且有如附表六所列之證據附卷為憑。是其二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亦足採信。

⒉被告楊士弘部分:

被告楊士弘否認有該等犯罪事實,與其辯護人均以同上陳述答辯。經查,⑴翁耀財於104年3月19日、同年4月17日偵查中證述:102

年7月9日東燁公司得標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是其找徐暐超去投標;本件的回扣款是35%,其中其的作業費5%,楊士弘收取百分30%,分兩次支付,在決標時先給付得標金額的二分之1,42萬7,000元,完工領款後再給付二分之1,42萬7,000元,其二次都將錢拿到楊士弘的公司給他等語(偵卷三第251頁、偵卷四第180頁正反面),核與徐暐超於104年5月6日偵查中所證:東燁公司於102年7月9日得標「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這件的回扣比例是得標金額的35%,也就是85萬4,000元,102年7月9日得標當天或隔天支付一半,在102年10月11日拿到工程款的當天或隔1、2天,支付另一半回扣,這是翁耀財在投標前跟其協議說要給他35%的回扣金額;本件的投標金額是翁耀財直接跟其說要投標多少錢,投標文件及押標金都是東燁公司製作及出具;翁耀財有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他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節(偵卷二第72頁正反面、第73頁反面)大致吻合,並參酌本判決貳、一、㈣、⒉及二、㈠、⒉、⑴、⑵部分之說明,楊士弘此部分之犯行,同可認定。

⑵翁耀財於104年3月19日偵查時證稱花蓮縣議會102年7月

9日招標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楊士弘收取之回扣是得標價20%,大約48萬7000元,分二次拿,2%是其作業費用等語(偵卷三第251頁),不僅與徐暐超所述得標款35%不符(原審卷三第24頁、第36頁、原審卷五第607頁),且於104年 4月17日調詢、偵訊、同年4月27日調查員、檢察官再次向翁耀財確認,其均供稱該次工程向廠商收取得標款35%,楊士弘收取回扣30%及其收取5%之作業費用(偵卷四第176頁反面、第180頁反面、第189頁反面),前述向廠商收取得標款20%之回扣及2%之作業費等證言,應係記憶有誤之陳述,尚不足採。

⑶至於本件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

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是由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此已據證人張永峰陳明在卷(本院卷四第49頁反面、第50頁、第52頁反面),並有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勞務採購契約可稽(本院扣押物卷四,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㈦第67頁至第74頁反面),張永峰雖證稱其事務所編列前開工程預算內細項之金額均有訪價、詢價,是符合市場的一般行情及給廠商之合理利潤等語(本院卷四第49頁反面、第50頁、第51頁反面、第52頁),然同時表示其有複委託翁耀財擔任監造人,及他有參與規劃預算書、設計圖,並提供當地相關適地適用的材料及該材料價格等語(本院卷四第53頁正反面),可知本件花蓮縣議會發包之採購案,縱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標部分,然翁耀財亦有參與處理訪價、編列預算、製作書圖,自無從僅以本件採購案有經過花蓮縣議會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即認定翁耀財、楊士弘無藉由編列預算而預先將預收取之回扣編入其中之可能性。

㈤「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部分:

⒈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部分:

訊據被告翁耀財、徐暐超對有於事實欄一、㈡、⒌所載之時地,共同妨害投標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各皆坦白承認,並有如附表七所載之證據附卷可參,足認其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⒉被告楊士弘部分:

訊據被告楊士弘否認有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其辯護人均以同上陳述答辯。經查,⑴翁耀財於104年3月19日、同年4月17日偵查中及104年8

月19日原審審理時證述:103年3月4日東燁公司得標之「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其找徐暐超施作;本件工程給楊士弘的回扣款大約是得標金額的30%,5%是其的作業費用;本件工程因是四季花卉,得標金額為429萬,但要分4次種植,每次花卉的材料費是45萬元,是第1次回扣的計算就是429萬元扣除180萬元,即249萬,於決標當天103年3月4日給付30%之一半回扣款,另外,第1次種植花卉是45萬元,所以45萬的3成即13萬5千元,合計50萬8,500元;第2次種植是45萬的工程款再計算3成的回扣給楊士弘,剩下2次的花卉因為尚未種植,所以就沒有給回扣款;上開回扣款之計算,是其決定的,其還跟楊士弘解釋很久,後來他也同意其計算方式;而第1次回扣款,是在得標時用429萬扣除180萬,乘以30%的2分之1,其將錢拿到楊士弘的公司給他;第2次回扣款,是因為議會已經撥補部分工程款,所以依之前跟楊士弘講好回扣款的方式,也就是撥款時,要再給付剩餘30%的2分之1的款項,亦即429萬扣除180萬,乘以30%的2分之1;另外,有種植45萬元的花卉,所以要給付楊士弘以45萬元乘以3成之回扣,其也是將錢拿到楊士弘的公司給他;第3次回扣款,是第2次種植45萬元的花卉,要給付楊士弘以45萬元乘以3成之回扣,其是將錢拿到花蓮縣議會的停車場,在楊士弘的車上給他等語(偵卷三第251頁反面至第252頁、偵卷四第180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

⑵徐暐超於104年5月6日偵查中亦具結證述:東燁公司於

103年3月4日得標「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本件的回扣也是得標金額的35%,因為這件工程有分4季,所以在103年3月4日得標當天或隔天,支付43 萬5,7 50元,103年6月11日拿到第一季工程款的隔1、2天之後,支付59萬3,250元,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的存摺有記載在103年6月12日領出現金50萬元,就是要支付這筆款項,103年11月3日拿到第二季工程款的當天或隔1、2天,支付15萬7,500元;本件工程原本翁耀財要找廠商去施工,但後來沒有,所以後來是由其公司去施工;本件投標金額也是翁耀財直接跟其說要投標多少錢,投標文件及押標金都是其製作及出具,因為本件工程本來是翁耀財要其配合以東燁公司去投標,但後來因為翁耀財找的廠商無法施工,所以才由其公司去施工;翁耀財有說回扣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他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語(偵卷二第72頁反面、第73頁反面)。

⑶核二人所證內容大致相同,而堪採信,並參酌本判決貳

、一、㈣、⒉及貳、二、㈠、⒉、⑴、⑵部分之說明,堪認楊士弘確有如事實欄一、㈡、⒌所載之犯行。

⑷至於本件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

」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是由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此已據證人張永峰陳明在卷(本院卷四第50頁、第52頁反面),並有花蓮縣議會開標決標紀錄可稽(本院扣押物卷一,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㈨第19頁反面),張永峰雖證稱其事務所編列前開工程預算內細項之金額均有訪價、詢價,是符合市場的一般行情及給廠商之合理利潤等語(本院卷四第50頁至第51 頁反面、第52頁),然同時表示其有複委託翁耀財擔任監造人,及他有參與規劃預算書、設計圖,並提供當地相關適地適用的材料及該材料價格等語(本院卷四第53頁正反面),可知本件花蓮縣議會發包之採購案,縱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標部分,翁耀財亦有參與處理訪價、編列預算、製作書圖,自無從僅以本件採購案有經過花蓮縣議會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即認定翁耀財、楊士弘無藉由編列預算而預先將預收取之回扣編入其中之可能性。

㈥「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部分:

⒈被告翁耀財、東燁公司、徐暐超部分:

被告翁耀財、徐暐超對此部分犯行皆供認無訛,且有如附表八所列證據可稽,足認其二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等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

⒉被告楊士弘部分:

被告楊士弘否認有該等犯罪事實,與其辯護人均以同上陳述答辯。經查,⑴翁耀財於104年3月19日、同年4月17日偵查中證述:103

年7月8日東燁公司得標之「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其找徐暐超去投標;本件工程給楊士弘的回扣款大約是得標金額的30%,5%是其作業費,所以大約是給楊士弘約62萬5,950元的回扣款,在決標時先給付得標金額30%的2分之1(36萬5,137元),完工領款後再給付2分之1(36萬5,137元),2次其都是將錢拿到楊士弘的公司給他等語(偵卷三第251頁正反面,偵卷四第180頁反面);於104年8月19日原審審理時復證稱:本案中其與東燁公司徐暐超說這是35%的,他答應了也得標得,但是標得之後估算,施工的材料加起來真的是沒有辦法給這麼多,所以其才找以前有幫其施工之黏地毯的廠商幫忙,他們都利用禮拜六、日做,才有辦法擠出這些錢;當時概算是抓4支樓梯,後來變成5支樓梯,材料就增加,但是金額是固定的,其有向楊士弘抱怨過,說工程上要這樣子真的很困難,楊士弘說不行,所以還是給楊士弘30%等語(原審卷二第49頁至第50頁)。

⑵徐暐超於104年5月6日偵查中具結證述:東燁公司於103

年7月8日得標「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這件回扣的比例是得標金額的35%,也就是73萬元左右,103年7月8日得標的當天或隔天支付一半,103年9月2日拿到工程款或的當天或隔1、2天,再支付一半的回扣,這些回扣款都是在投標前就先約定好的;本件是翁耀財直接跟其說要投標多少錢,投標文件及押標金都是其製作及出具;其於103年7月8日在東燁公司內帳,記載1筆36萬5,000元、議事廳安全梯,是作為支付本件工程要給翁耀財的回扣款;當時翁耀財有說這些錢是要給「上面的長官」,「上面的長官」,他有時說是楊士弘,有時說是楊文值,大部分是說給楊士弘等語(偵卷二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反面),並有扣案東燁公司之內帳資料為憑(偵卷一第219頁、第220頁)。

⑶互核二人就支付不法利得之金額、時間等節所述內容尚

屬吻合,應值採信,並參酌本判決貳、一、㈣、⒉及貳、二、㈠、⒉、⑴、⑵部分之說明,楊士弘此部分犯行亦可認定。

⑷本件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之規

劃設計及監造是由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此已據證人何景喬陳明在卷(本院卷四第68頁),並有花蓮縣議會開標決標紀錄可稽(本院扣押物卷三,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㈩第8頁),證人何景喬亦證稱,取得設計監造標後,其主要工作內容是簽證,預算書圖內各項材料費、工資均是由翁耀財去訪價後編製,其再檢視等語(本院卷四第68頁至第69頁),可知本件花蓮縣議會發包之採購案,縱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標部分,同案被告翁耀財負責處理訪價、編列預算、製作書圖,自無從僅以本件採購案有經過花蓮縣議會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即認定翁耀財、楊士弘無藉由編列預算而預先將預收取之回扣編入其中之可能性。

三、合信興公司得標部分(事實欄一、㈢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部分):

㈠被告翁耀財、楊林麗琴、超邦公司部分:

訊據被告翁耀財、楊林麗琴、超邦公司代表人齊世芬坦承此部分犯罪事實,並有如附表九所示證據可為證,足認被告翁耀財、楊林麗琴、超邦公司代表人齊世芬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被告楊士弘部分:

訊據被告楊士弘否認有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其辯護人均以同上陳述答辯。經查,⒈翁耀財於104年5月26日偵查時供稱:本件採購案,其有跟

楊林麗琴說要支付得標金額25%的回扣款,是議會的老闆要的;本件主要是採購0A、沙發組及議長室的裝修,原本楊林麗琴覺得要支付25%回扣款會不會奇怪,其告訴她,假如只有採購0A的話是不可能這樣灌水,因為很容易被抓,0A的價錢於市面上是固定的,但沙發組及議長室的裝修就可以從中挪出回扣款;其已忘記本件工程的預算約524萬是否其編的,但這2、3年花蓮縣議會工程的概算幾乎都是其編製,其編製完後先給楊士弘看過,他同意後,其再拿編好概算之電子檔給承辦人,概算內有工程項目、單價,沒有每個工程的細項;其當時有跟楊林麗琴說這件不要流標,另外其有請翁東山去投標,其還有幫翁東山製作服務建議書;本件25%的回扣款,其中5%是其的作業費,剩餘的回扣款部分,其有全數拿給楊士弘,沒從中侵占等語(偵卷二第202頁反面至第203頁反面),並參酌本判決

貳、一、㈣、⒉部分之說明,堪認翁耀財有依楊士弘之指示,將楊士弘預計透過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不法利益之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

⒉而楊林麗琴於104年5月26日偵查時亦證稱:其是合信興公

司負責人,合信興公司有投標花蓮縣議會於102年間辦理之「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是翁耀財打電話詢問其要否承接這標案,請其去投標,二人並達成協議,投標金額的25%要給翁耀財,說這是設計費,及告知該採購案有500多萬的預算,有拿預算書給其看,其說要回去計算後才知道可否接,後來有答應去投標承作;翁耀財說在開標得標當天先給付25%的一半金額,另在完工後領到工程款再給付剩餘的一半金額,因其擔心縱使得標後工程有變數,其就跟他說可否不要先給付一半金額,翁耀財就說先給付40萬元,其餘剩下的款項就等完工並領到工程款後再給付;本件工程其有請超邦公司的原審同案被告吳正宗去投標,是翁耀財要其去找的,原本翁耀財是說他要去找2家廠商陪標,後來他說找不到,其就去找超邦公司;超邦公司的投標文件及押標金都是其製作並出具,投標金額是其幫忙寫的,吳正宗於開標當天沒有去,因為只是要湊3家廠商;本件的投標金額是5,24萬8,000元,金額是翁耀財跟其說的,翁耀財有先給其本件工程的預算及數量表,其計算後,有將每個施工項目的金額再調高;後來本件工程有追加9萬6,000元的採購;在施工過程中,翁耀財有跟其多訂1組單人及雙人沙發,原本翁耀財要其送他,他說這沙發是長官要的,但其跟他說這件工程已經有給回扣款,再加上因本件花蓮、雲林距離較遠,已沒什麼利潤,所以後來有跟他收這6萬元,就從回扣款內扣除;翁耀財找其投標時,他有說他在花蓮縣議會有安排好,只要其配合就好;本件工程一開始協議好要支付4分之1的錢給翁耀財,其也會擔心,當初也有跟他說例如1張椅子的價錢在市場上有固定的行情,但翁耀財說要報較高的價錢,要其相信他等語(偵卷二第196頁反面至第198頁)。就本件支付回扣之金額、時間及須配合將回扣金額編入工程預算內等節,其與翁耀財所供述情節尚屬一致,應可憑採。

⒊另觀諸同案被告楊林麗琴之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在102年10月25日提現90萬元(其中40萬元係交付與翁耀財)之紀錄旁,有用原子筆註記「翁」字(偵卷三第283頁至第284頁),而開標日為102年10月24日(花蓮縣議會開標/決標紀錄,本院扣押物卷二,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㈣第57頁),及該工程於101年12月19日完成驗收(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同前影印資料第74頁反面、第75頁),合信興公司京城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於103年1月12日有1筆87萬6,000元的提現(偵卷三第290頁至第291頁),亦可佐證翁耀財、楊林麗琴所述合信興公司有於得標當日及取得工程款後分別交付40萬元、87萬6,000元與翁耀財之事實;並參酌本判決貳、一、㈣、⒉部分之說明,堪認楊士弘確有此部分之犯行。

⒋至於本件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工程」

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是由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此已據證人張永峰陳明在卷(本院卷四第50頁、第52頁反面),並有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委託監造服務勞務採購契約可稽(本院扣押物卷二,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㈧第15頁反面至第20頁反面),張永峰雖證稱其事務所編列前開工程預算內細項之金額均有訪價、詢價,是符合市場的一般行情及給廠商之合理利潤等語(本院卷四第48頁反面、第50頁、第51頁反面、第52頁),然同時表示其有複委託翁耀財擔任監造人,及他有參與規劃預算書、設計圖,並提供當地相關適地適用的材料及該材料價格等語(本院卷四第53頁正反面),可知本件花蓮縣議會發包之採購案,縱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標部分,然翁耀財亦有參與處理訪價、編列預算、製作書圖,自無從僅以本件採購案有經過花蓮縣議會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即認定翁耀財、楊士弘無藉由編列預算而預先將預收取之回扣編入其中之可能性。

四、泉盛公司部分(事實欄一、㈣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㈣部分):

㈠被告翁耀財部分:

翁耀財對此部分犯行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十所載之證據可考,上情已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泉盛公司、周義盛部分:

⒈訊據泉盛公司代表人劉美玲、周義盛對於違反政府採購法

及交付回扣給翁耀財之客觀事實表示均不爭執(本院卷四第241頁),惟周義盛辯稱其是依循正常程序領標、投標,標到系爭工程後,翁耀財前來找其,告知他用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標得系爭工程之設計及監造,並表示他缺錢,向其借貸,當時其為了工程順利進行,害怕被停權及沒收押標金,才於得標及完工後先後交付2筆錢給他等語(本院卷二第277頁正反面、第280頁、卷四第191頁反面)。

⒉查,

⑴翁耀財於104年5月26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其當時是找泉

盛公司的林經理及另1名股東,談「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投標及回扣之事,最後由周義盛出來談妥確定,有告訴他回扣款是要給議會的人,並告訴他儘量不要流標,他就會知道意思;其有告訴周義盛投標金額,但他不相信,再減2萬元,以353萬3,384元投標;本件工程其也有收取5%之作業費,剩餘的款項都全數交給楊士弘等語(偵卷二第20 4頁反面至205頁);於104年8月1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本件工程是其通知泉盛公司來投標,有與周義盛約定得標當天要給一半的回扣,亦有跟他說儘量不要流標,因為其會擔心投標廠商不足3家(原審卷二第52頁、第53頁);於105年1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述:本件標案剛開始是先跟泉盛公司另外的股東談的,因為有廠商利潤上繳的問題,該股東有介紹周義盛與其認識,其有告訴周義盛要上繳的錢,並告知周義盛投標金額要寫多少,但周義盛自己又降了2萬或3萬;本案其跟泉盛公司總共拿了2次錢,得標時泉盛公司(指周義盛)拿到花蓮,還有1次工程款撥進泉盛公司時,其去泉盛公司拿的,其有將款項交給楊士弘等語(原審卷二第375頁、第376頁、第379頁至第381頁)。

⑵本件「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於101年10月24

日上午10時開標,由泉盛公司以3,53萬3,384元得標(追加6萬4,208元),工程於101年12月14日竣工,並於101年12月19日驗收,結算金額為3,597,592元一節,此有花蓮縣議會開標/決標紀錄、工程竣工報告表、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可稽(本院扣押物卷二,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㈣第57頁、第71頁、第74頁反面、第75頁),再觀諸扣案之周義盛筆記本:101年10月23日記載:「Pm(花蓮)過夜(翁先生)碰面,5/40分火車—8點到(63萬現金)」、102年1月18日記載:「翁耀財62萬領款到公司」(偵卷三第304頁至第306頁反面),可見周義盛於本件工程開標前1天即前往花蓮,交付63萬元與翁耀財,於102年1月15日本件工程工程款3,53萬3,384元及追加款6萬4,208元匯入泉盛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後,翁耀財即前往泉盛公司辦公室向周義盛索取第2次款項,此與翁耀財前開所證第1次回扣款係得標當天泉盛公司(指周義盛)拿至花蓮給其,第2次回扣款則為泉盛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其至泉盛公司領取等節吻合。

⑶另依泉盛公司會計劉美玲所製作之請款單顯示,101年

10月23日提領63萬元、102年1月18日提領61萬4,600元,申請事項均係記載:「花蓮縣議會款項」(偵卷三第307頁至第308頁),亦足佐證該2筆款項係與花蓮縣議會有關,而非周義盛借給翁耀財之款項;復依扣案周義盛書寫之便條紙所示:被告周義盛以3,55萬6,000元計算,將花蓮縣議會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工程款,分為65%、35%,其中35%為124萬4,600元,周義盛並在其下註記「101/10/24支付63萬元」(偵卷三第308頁反面),顯見前述於101年10月23日、102年1月18日分別提領之63萬元、61萬4,600元,合計124萬4,600元,係支付予翁耀財之35%工程回扣,灼然甚明。

⑷周義盛雖辯稱該2筆款項係本件工程得標後,翁耀財以

半威脅之方式向其借款云云,惟此節為翁耀財所否認(原審卷二第380頁),且依上開請款單及泉盛公司上海商銀帳戶存摺所示(偵三卷第301頁反面、第302頁、第307頁反面),第1筆63萬元係於101年10月23日,在本件工程開標日101年10月24日之前即已領出,第2筆61萬4,600元係於102年1月18日,在102年1月15日泉盛公司取得工程款後提領,則於開標前既尚無從確認必係由泉盛公司得標,翁耀財究竟憑何威脅或恫嚇周義盛借款?而於得標後泉盛公司既已通過驗收並取得工程款,又何須擔心驗收遭翁耀財刁難而不得不答應借款?是周義盛前開所辯,均與卷附事證或事理有違,洵不足採。從而,翁耀財有與周義盛協議,若泉盛公司得標,須支付得標款35%作為回扣,並要求周義盛找其他廠商陪標之事實,堪予認定。

⒊被告周義盛有請無投標真意之曾靖復以冠宇公司名義陪標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憑:

⑴周義盛於104年3月26日調詢時供稱:101年10月間「議

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上網公開招標時,翁耀財打電話給其,向其表示,他人在花蓮,花蓮縣議會有這個案子,問其有沒有在做門禁及節電管制的弱電系統,其向他表示,其有在施作,要求翁耀財提供資料給其,但翁耀財說他沒有資料,要其自行上網下載招標文件,其下載招標文件看完精算後,就答應翁耀財要投標,但在開標前 2天,翁耀財打電話告訴其,他朋友告知他,投標廠商可能不足,可能無法開標,其就跟翁耀財說,其最多只能出2家,就是泉盛公司與冠宇公司,標得到就做,標不到就不做,後來其就邀請冠宇公司投標,開標時,參標的廠商除了泉盛、冠宇公司外,還有另外一家程景公司,開標後,由泉盛公司以353萬3,384元得標,並在102年2、3月間完成驗收;泉盛公司與冠宇公司本來就有合作,其習慣就是用泉盛、冠宇2家公司一起投標,按常理,其找冠宇公司幫忙,不能讓冠宇公司有壓力與負擔,所以其就指示其太太劉美玲,將這18萬元現金提出來,交給冠宇公司去買押標金;其是為了讓採購案能夠順利開標,所以請冠宇公司幫忙投標,其除了負擔押標金之外,其他投標文件都是冠宇公司準備的等語(偵卷三第295頁、第296頁正反面),核與曾靖復於104年5月12日偵查中所證:冠宇公司受泉盛公司之邀參與投標,然實際上無投標之真意,押標金係由泉盛公司代付,冠宇公司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公司相關資料影本交付泉盛公司,未親自前往投標,亦未至現場會勘等情相符(原審卷二第312頁至第321頁之104年5月12日偵訊過程勘驗筆錄),兼衡周義盛自承泉盛公司原本即與曾靖復經營之冠宇公司有合作關係,其二人間又無恩怨仇隙或重大之債權債務關係,衡情當無虛構事實藉以攀誣周義盛之動機或必要,其證言應值採信。

⑵而且,

①泉盛公司於101年10月18日、同年月19日從華南銀行

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上海銀行帳戶),分別支出18萬50元、18萬30元、18萬50元及18萬100元,存摺上各以鉛筆註記:「花蓮議會投標」、「花蓮議會投標」、「福哥,10/25匯中信,11/1匯回福哥」、「張'r->回存華南10/19」;另於101年10月25日,「吳承玉」(冠宇公司職員)將18萬元匯至劉美玲設在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內,101年11月1日,再從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提領現金18萬5000元,於同日存入18萬元至泉盛公司前揭華南銀行帳戶,上海銀行帳戶10月19日領現金18萬100元,並註記「張'r->回存華南10/19」,該筆款項於同日存回泉盛公司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帳戶,並在存摺交易明細上註記:「現金回存—程景」;再於101年10月18日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另提領1筆現金18萬30元,且註記「花蓮議會投標」,惟於同年10月19日,又存回同一帳戶內,並註記「回沖10 /18、花蓮」等情,有上開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考(偵卷三第299頁至第303頁)。

②證人劉美玲於調詢、偵查時亦證稱:泉盛公司有幫冠

宇公司購買投標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的押標金18萬元,另外本來也要幫程景公司購買投標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的押標金18萬元,但不知道為什麼,這筆取款後來沒有拿給程景公司,又存回泉盛公司的帳戶;款項中的零頭50元、30元都是購買銀行本行支票的手續費,實際購買的押標金就是18萬元,其中華南銀行的18萬元就是泉盛公司自己的押標金;上海銀行10月19日提領註記「福哥,10 /25匯中信,11/1匯回福哥」這筆18萬元,是給冠宇公司投標前述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的押標金,這筆錢在101年10月25日,冠宇公司的「吳承玉」有匯到其設在中國信託銀行的帳戶,還給泉盛公司,11月1日,再從其中國信託帳戶提領現金,存入泉盛公司華南銀行帳戶;上海銀行10月19日註記「張'r—回存華南10/19」的提領現金18萬100元,本來是要給程景公司購買押標金使用,但不知為何後來程景公司沒有使用,泉盛公司工務特助周淑芬就將這筆18萬100元,存回泉盛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其有在存摺交易明細上註記:「現金回存—程景」,至於101年10月18日從上海銀行帳戶提領的18萬30元,雖然註記是「花蓮議會投標」,但在10月19日,就存回上海銀行帳戶,其有註記「回沖10/18、花蓮」,這筆應該也是要購買押標金的,但不知道為什麼沒有使用;其只知道「福哥」是冠宇公司的人,「張'r」是程景公司的人等語(偵卷四第2頁、第3頁、5頁、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

③復參以證人顏長魁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程景公司有投標101年11月14日花蓮縣議會所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一開始是泉盛公司的周義盛打電話給程景公司的股東張義綱,說要他去陪標,張義綱跟其說這件事,其就問張義綱,這案件其公司可否自己施作,張義綱說如果自己施作,會有利潤,所以其就決定要自己去投標;原本周義盛以為其答應要去陪標,所以要幫其出18萬元的押標金,並請他們公司的小姐拿18萬元現金到其公司,其知道後就當場拒絕她,請他們公司的小姐將錢帶回去;其與周義盛並無嫌隙,他是其往來客戶,因為其是他們下包商,前幾年有跟他們業務往來,可能是因為這樣,他以為其可以陪標;本件確實周義盛有找其去陪標,但其拒絕等語(偵卷二第178頁反面至第179頁,原審卷三第52頁至第54頁)。

④綜上所述,足認周義盛除購買泉盛公司之押標金外,

另有為冠宇公司、程景公司購買投標本件標案之押標金,或計畫購買,並商請冠宇公司、程景公司陪標,惟經程景公司拒絕陪標。從而,周義盛有事實欄一、㈣所載之犯行,應堪認定。

⑶至於,

①曾靖復於原審審理時改稱:101年10月間冠宇公司有

參與花蓮縣議會的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的投標,當時是因為泉盛公司的林宜德跟其講說有花蓮縣議會的案子,其當時由於花蓮太遠,沒有意願投標,而且其沒有投標公共工程的經驗,不曉得程序,所以拒絕投標;但由於97年其公司成立時跟泉盛公司有一些合作關係,那時跟其業務往來接洽的人都是林宜德,其想跟林宜德合作時,他也沒有害過其,基於信任,才把冠宇公司的大小章交給泉盛公司的人,跟他們說代表公司投標,冠宇公司實際上並未派人前往花蓮投標;投標前林宜德、周義盛都沒有無告訴其,冠宇公司只是單純借牌投標;其當時因公司的現金不夠,所以跟泉盛公司借押標金18萬元,由他們公司匯款給其,其再去買押標金支票,後來他們打電話過來說沒有得標,其就將18萬元退還給他們;本件標案相關投標過程細節部分、投標金額其不清楚,要問林宜德,其不記得在投標前有無考量過投標是否有利潤、利潤多少;周義盛並沒有為本件標案與其接洽,跟其接洽的人是林宜德,林宜德並未提到是周義盛委託他來的等語(原審卷三第43頁至第50頁)。

②惟查,倘若冠宇公司確有投標真意,於投標前理應會

計算相關成本及利潤,據以決定投標金額,然曾靖復卻自承並未考量投標本件工程是否會有利潤,對投標過程、投標金額均不清楚,且未指派冠宇公司人員前往投標,而係委由參與投標且具競爭關係之泉盛公司派人代表冠宇公司投標,顯然悖於常情,且林宜德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其受僱於泉盛公司及周義盛實際負責的柏森公司,其當時在泉盛公司的上級主管只有周義盛、負責人劉小姐,能指派其做事的人只有這兩個人,劉小姐那時在待產,可能是周義盛指示其去通知冠宇公司的曾靖復參與投標,其告訴曾靖復本件標案跟他業務職掌有關、可以配合,請他共同來合作,其有告知他泉盛公司也會投標,當時其並未跟他談到假如泉盛公司得標,利潤要如何分配及投標金額等細節,他亦未提及冠宇公司週轉不靈或是現金不足,出押標金可能有困難;後來他覺得太遠無法到現場,就把公司的大小章及相關文件交給其,其再轉交給公司等語(原審卷三第55頁至第63頁),是林宜德既已告知曾靖復泉盛公司亦會參與投標,曾靖復在此情形下,仍將冠宇公司之大小章及投標相關資料交付與林宜德帶回泉盛公司,且稱其不清楚冠宇公司之投標金額,要問林宜德等語(原審卷三第44頁、第45頁、第48頁、第50頁),不啻係委由泉盛公司決定冠宇公司之投標金額,且本件工程開標時,係由泉盛公司員工周榮源代表冠宇公司出席開標,冠宇公司並未派人出席乙節,此已據周義盛、曾靖復供明在卷(偵卷三第296頁反面、偵卷二第166頁),並有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開標紀錄附卷可憑(偵卷三第304頁反面),益徵冠宇公司實無投標之意思。故曾靖復上開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應係為圖卸免自身刑責及迴護周義盛,尚難採信。

㈢被告冠宇公司、曾靖復部分:

⒈訊據被告曾靖復於本院審理時對於違反政府採購法及交付

回扣給翁耀財之客觀事實表示均不爭執(本院卷四第241頁),辯護人則為其辯護主張,冠宇公司成立後即泉盛公司的前身柏森公司有工程業務上合作關係,對口是林宜德,林宜德邀冠宇公司一起投標花蓮縣議會之工程採購案,基於長期合作之信任關係,將冠宇公司大小章交給林宜德,由他代為投標,林宜德沒有說清楚投標的工程標案內容,也沒有說是依據周義盛的要求找冠宇公司投標,可知冠宇公司負責人曾靖復與周義盛並無犯意聯絡,主觀上沒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或獲得不法利益之意圖,且冠宇公司營業項目沒有消防安全設備及電腦設備安裝業,不符本件「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是曾靖復所為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曾靖復只是單純將冠宇公司大小章交給林宜德去投標,僅構成同法第87條第5項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罪等語(本院卷二第278頁正反面、卷四第244頁)。

⒉惟曾靖復於104年5月12日偵查中供稱:冠宇公司受泉盛公

司之邀參與投標,然實際上無投標之真意,押標金係由泉盛公司代付,冠宇公司並將公司大小章及公司相關資料影本交付泉盛公司,未親自前往投標,亦未至現場會勘等情,業經原審勘驗曾靖復偵訊過程錄影光碟而製作勘驗筆錄可稽(原審卷二第312頁至第321頁),並有前述理由欄書

貳、四、㈡所載之事證可佐。足見冠宇公司並無投標競標之意願,而係配合泉盛公司參與投標,虛增投標廠商家數,形式上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是曾靖復嗣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翻異前詞,稱冠宇公司係受泉盛公司之邀而參與本件工程之投標,並全權授權泉盛公司代為處理投標事宜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而且,關於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稱「合格廠商」之認定:

⑴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

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82條規定暫緩開標者。四、依第84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85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第1項)。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第2項)。」該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本法第48條第1項所稱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三、無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四、無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政府採購法第33條復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第1項)。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第2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第3項)。」由上開規定意旨可知政府採購法所稱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依該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只須廠商將其「投標文件,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經機關審查其標封確實於投標期限截止期限前,送達標機關,而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所列情事,即屬合格投標廠商。

⑵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本法第45條所

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可知,招標機關於審查廠商標封所載之投標日期,將在投標截止日期後投標之廠商剔除後,進行開標,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情形。

⑶再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第1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2項)。第1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第3項)。」即採購機關於開啟投標廠商標封進行開標程序前,發現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該廠商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如果於開標後始發現者,則不決標予該廠商。該條並未言及該次開標程序因而不再繼續進行,且依該條第3項規定:「第1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可知機關之開標程序,不因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繼續進行採購程序。此乃因採購案之機關於開標當日,只能從廠商投標之標封審查廠商是否依本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即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待開啟標封後,始能進一步審查投標廠商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事,一般而言,均係於開標後,始能發現。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於91年11月27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謂:「一、現行條文第2款所定本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為本法第50條第1項所定不予開標情形之一,為期周全,爰修正第2款,以本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為準。惟本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如屬開標後始發現者,不在『不予開標』之適用範圍。例如開標後始發現廠商偽造投標文件之情形。」⑷綜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所規定之「本法第48

條第1項所稱3家以上合格廠商」,當指經機關形式審查廠商標封確實於投標期限截止期限前,送達標機關,即屬合格投標廠商。至於機關開標後審查結果,其中2家未附任何資格證明文件或為其他條件不合格之情形,與上開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時之規定無關。

⑸查,本件參與投標之廠商泉盛公司、冠宇公司、程景公

司在參與投標時,上開公司所提投標文件均「密封」於「標封」內(即標單封、外標封、投標封、投標封套),有上開公司所郵寄之外標封、投標封、投標封套、公開招標案件標封扣案為證。是本件之招標機關在收到泉盛公司、冠宇公司、程景公司之標封時,於「開標前」依法不得洩漏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因此招標機關更不可能在「開標前」開啟密封之「標封」審查參與本件標案投標廠商之資格,僅能先行確認各該參與投標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列各款不予開標決標事由後,即認該廠商為合格廠商(實際上僅能審查投標廠商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情形)。

本件泉盛公司、冠宇公司及程景公司所為投標,均經機關審查其等之標封,確實於投標期限截止期限前,送達標機關,此有前開各廠商之投標信封扣案可稽(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㈣,其中冠宇公司之投標信封影本附於本院扣押物卷二,該證據第48頁),則泉盛公司、冠宇公司及程景公司於開標時,皆屬合格投標廠商,亦堪認定。是被告曾靖復之辯護人主張:冠宇公司非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稱之合格廠商云云,核非可採。且於開標程序審查各投標廠商資格等程序時,剔除因營業項目未含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及電腦設備安裝業,而被認定資格不符之冠宇公司後,繼續依該條項規定開標決標,由泉盛公司得標,自係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行事。

⒋91年2月6日增修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係以工程

界借牌陋習已久,九二一大地震後,部分建築物遭震毀之原因,源於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

是該項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係「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又上開規定,僅是就投標廠商單方面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為單純借牌投標之行為,所增訂處罰較輕之規定。相較於同法第87條第3項,係就行為人主觀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所設之處罰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並非相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567號判決意旨參照)。曾靖復將冠宇公司牌照出借給周義盛投標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且知悉泉盛公司亦會投標,已如前述,曾靖復自對其出借冠宇公司牌照投標是陪標,虛增投標廠商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承辦招標程序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予以開標並決標,由泉盛公司得標,且若無冠宇公司參與投標,僅泉盛公司、程景公司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1項規定即不會開標而流標,是曾靖復出借冠宇公司牌照給周義盛投標前開工程,使開標決標順利進行,並使泉盛公司得標,自屬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辯護人主張曾靖復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罪,顯然有誤。

⒌綜上各節,曾靖復與其辯護人上開辯詞或與卷附事證不符

,或係誤解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俱無可採,曾靖復有前述妨害投標之犯行洵堪認定。

㈣被告楊士弘部分:

⒈訊據被告楊士弘否認有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其辯護人均以同上陳述答辯。經查,翁耀財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

本件其寫給泉盛公司的金額,是因為其要告訴楊士弘,讓他比較好計算回扣金的金額,其只是依照一般在議會裡開標工程的百分比去算,抓一個整數給泉盛公司,得標廠商給付的金額百分比,是楊士弘決定的;本件工程其也有收取5%之作業費,剩餘的款項都全數交給楊士弘;其跟泉盛公司總共拿了2次錢,得標公司拿到花蓮,還有一次工程款撥進泉盛公司時,其去泉盛公司的公司拿的,其有將款項交給楊士弘等情(偵卷二第204頁反面至205頁、原審卷二第52頁至第54頁、第376頁至第381頁、第385頁、第386頁),就取得不法款項之時間、地點及金額,與本判決書貳、四、㈡、㈢援用事證所彰顯之事實並無明顯出入之處,應值採信,並參酌本判決貳、一、㈣、⒉部分之說明,堪認楊士弘確有如事實欄一、㈣所載之犯行。

⒉至於本件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之

規劃設計及監造是由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得標,此已據證人張永峰陳明在卷(本院卷四第49頁反面、第52頁反面),並有花蓮縣議會開標決標紀錄(101年8月22日上午10時)可稽(本院扣押物卷二,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㈣第16頁反面),張永峰雖證稱其事務所編列前開工程預算內細項之金額均有訪價、詢價,是符合市場的一般行情及給廠商之合理利潤等語(本院卷四第48頁反面、第49頁反面、第51頁反面、第52頁),然同時表示其有複委託翁耀財擔任監造人,及他有參與規劃預算書、設計圖,並提供當地相關適地適用的材料及該材料價格等語(本院卷四第53頁正反面),可知本件花蓮縣議會發包之採購案,縱有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標部分,然翁耀財有參與處理訪價、編列預算、製作書圖,自無從僅以本件採購案有經過花蓮縣議會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即認定翁耀財、楊士弘無藉由編列預算而預先將預收取之回扣編入其中之可能性。

五、雷譜企業得標部分(事實欄一、㈤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㈤部分):

㈠被告徐國昌部分:

訊據被告徐國昌坦承有事實欄一、㈤所載之犯行,並有附表十一所示之證據可佐,其犯行洵堪認定。

㈡被告楊士弘、翁耀財部分:

⒈訊據翁耀財坦承有將楊士弘欲透過雷譜企業得標該案向花

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金額編入概算金額內等情,楊士弘則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其與辯護人除前詞置辯外,辯護人另為其辯護稱,⑴雷譜企業是由徐國昌與其兄徐國隆共同經營,因有利益分配問題,徐國昌支出款項須有名目,惟是否均為真實,即有疑義,且徐國昌係因楊士弘不再找他承作工程,因而對楊士弘心生不滿而挾怨報復,指控楊士弘向他收花蓮縣議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回扣,顯非真實(本院卷一第384頁、第386頁、卷五第6頁反面、第7頁);⑵徐國昌在偵查表示,關於本件工程其提出報價單之金額為50萬元及交付2成的金額給楊士弘,而翁耀財則稱其是依據徐國昌的報價單而編製工程預算金額約86萬5,000元,及聽徐國昌說,他交給楊士弘20萬元等,二人所述顯不相同,足徵其等所言恐均有所隱瞞而無憑信可言,除此並無其他證據足證楊士弘有前開犯行等語(本院卷五第7頁、第139頁反面)。

⒉查,

⑴徐國昌於104年3月17日偵查中證稱:雷譜企業有在101

年參標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當初在99年間是楊士弘有找其,問其要不要投標,他說這案子要給其做,但要支付2成的回扣給他,其算過後認為還是有利潤就答應他,後來因為楊士弘跟其說沒有預算,所以就沒有做;之後在101年楊士弘又打電話給其,跟其說有預算下來,要其去投標,投標金額83萬6,000元是楊士弘跟其說要寫這金額;得標完即101年8月23日的當天中午,楊士弘到花蓮市○○路的雷譜企業找其拿錢,錢是其叫會計魏莉欣去提領的;其是因做此標案才認識翁耀財,因為他是負責本標案的設計及監造,其常在工地遇到他,其有跟他說過,要交兩成的金額給楊士弘,另外其也有在公司跟徐國隆說楊士弘要拿兩成回扣等語(偵卷三第218頁反面至第220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因為其與楊士弘同行,他告訴其花蓮縣議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要標,問其有無興趣,由於其僱用很多工人,其看有利可圖,便說可以標標看,若有標到就給他佣金兩成,是他要兩成佣金,及約定得標後就要支付佣金給他,在投標前,他有告訴其投標金額要寫83萬6,000元;得標當天其還沒拿到工程款就支付2成佣金給他,由於其和兄長徐國隆共同經營雷譜企業,所以其有告訴兄長徐國隆、會計魏莉欣如果有標到該工程,要支付2成的佣金給楊士弘,兄長徐國隆說他瞭解、知道,會計魏莉欣則去領錢;而翁耀財是本件工程的設計、監造,其亦有跟他說其已得標,有付楊士弘2成佣金;得標後其有看過預算書,上面有採購項目,因為是其實際施作,進貨成本多少自己知道,比對後發現觸控顯示器有浮報10幾萬元等語(原審卷三第77頁至第79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88頁、第96頁、第97頁至第99頁)。

⑵翁耀財於104年3月18日偵查中證稱:徐國昌的雷譜企業

有參標花蓮縣議會的會史館修繕工程,該工程之監造設計是其,該標案之工程預算書預估之工程金額87萬,是其編列的,當時其中很多內容,其是根據徐國昌報價寫的,徐國昌報價單上的金額應該是86萬5千元;之前其承作花蓮縣議會之工程,所以都會去議會走動,本件工程驗收撥款後,其有次在議會總務組主任辦公室碰到徐國昌,他問其一些採購法問題,其問他本件工程是否處理好了?他說處理好了,後來他有罵了一下,說他有給楊士弘20萬元,至於他是如何交付回扣給楊士弘,其就不清楚;其製作的概算書是總表,其有拿概算書給楊士弘看過,楊士弘看過後,其才能拿給總務組的承辦人;本件標案是徐國昌自己跟楊士弘接洽,工程預算書的品名及單價,其中42吋觸控螢幕有浮報,另其在調查局有說到,播映軟體、全館大圖輸出等項目是可以擠出利潤等語(偵卷三第224頁反面至第225頁);復於104年5月26日偵查中證稱:雷譜企業得標的會史館修繕工程,概算是其編列,編完後交給議會的承辦人,本件的估價單是徐國昌交給其的,他說有拿2成的回扣款給楊士弘等語(偵卷二第205頁);於104年8月1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本件徐國昌在得標前、後都有跟其說,他直接對楊士弘,其就知道了,徐國昌將概算書拿給其,其整合給議會等語(原審卷二第55頁至第58頁)。

⑶互核二人相符而足採信,併參酌本判決貳、一、㈣、⒉部分之說明,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⒊而且,

⑴證人徐國隆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述:雷譜企業於101

年有參標花蓮縣議會的會史館修繕工程,是其弟徐國昌去投標,現場施工是其處理;在工程投標前,徐國昌在公司時有跟其說,如果有標得工程,要支付佣金給楊士弘,其說OK,因為公司的帳要經過其蓋章,所以徐國昌要讓其知道這筆帳作何用途,其也說好;魏莉欣要去銀行領錢當天有大概跟其講,錢領回後交給徐國昌處理等語(偵卷三第242頁反面至第243頁、原審卷三第100 頁、第101頁、第104頁、第10 5頁);證人魏莉欣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亦證述:101年8月23日其有自雷譜企業開立於花蓮一信的帳戶提領1筆16萬7,000元,這是徐國昌要其領的,因為要有會計科目入帳,這筆錢事後其有問徐國昌用途,要如何入帳,他說是本件工程要支付給楊士弘的費用,其就在會計科目記載「徐國昌支」,徐國昌領這筆錢時,其請他在支出單上簽名,之後其根據支出單製作公司的內帳,其做完帳後會給徐國隆看,所以徐國隆也會知道這筆錢是作何用途;其於101年8月23日將16萬7,000元交給徐國昌當天,楊士弘沒過多久就進其公司(即雷譜企業),跟徐國昌在辦公室內等語(偵卷三第243頁至第244頁,原審卷三第107頁至第112頁),其二人就雷譜企業於本件工程得標當日有提領現金16萬7,000元,由會計魏莉欣依指示提領交付與徐國昌,且徐國昌有告知徐國隆、魏莉欣二人此筆款項係供作支付楊士弘之用等情,與徐國昌前開證詞吻合,亦足補強徐國昌證述內容之真實性。

⑵另觀諸雷譜企業在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開立之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於10 1年8月23日有提領一筆16萬7,000元(偵卷三第216頁正反面),且當日楊士弘即至雷譜企業與徐國昌會面乙情,復據證人魏莉欣證述如前,堪認徐國昌確有將上開16萬7,000元之回扣交付與楊士弘。

⒋至於,

⑴楊士弘之辯護人雖稱徐國昌係因楊士弘未再讓雷譜企業

承作工程,因此挾怨報復云云。惟查,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開標決標時間為101年8月23日上午10時,由雷譜企業以83萬6,000元得標,徐國昌係在雷譜企業得標前即告知徐國隆,雷譜企業得標承作前開工程,楊士弘要索取得標金額2成回扣,及於得標當日其指示會計魏莉欣領取16萬7,000元現金,表示要給楊士弘雷譜企業得標該工程之2成回扣等事實,均已詳如前述,然據楊士弘供稱其不再讓徐國昌承作工程的時間是在101年底及103年底,均在徐國昌告知徐國隆、魏莉欣,楊士弘要收取回扣,及提領16萬7,000元現金給被告楊士弘等情之後,由於徐國昌與兄長徐國隆共同經營雷譜企業,衡諸經驗法則,在楊士弘不再找徐國昌承作工程之前,徐國昌為能承作楊士弘發包之工程,增加雷譜企業營業獲利,應會維持彼此間和睦及信任關係,鮮少會誣指楊士弘收回扣,以免日後事發,造成彼此關係交惡而無法再承接工程,損及雷譜企業營收,是楊士弘之辯護人此部分辯護主張,顯然不合理,並不足採。

⑵證人之證言,何者可採,屬事實審法院採證心證之職權

,其證據取捨,如不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指為違法。因之,證人之供述彼此或前後縱有差異,事實審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述,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查,①101年度花蓮縣議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之概算金額

及工程預算書均由翁耀財編製一節,已據翁耀財陳明在卷(偵卷三第180頁、第224頁反面),而翁耀財於104年3月6日調詢時供稱,前開工程之概算金額有將要給楊士弘之兩成回扣編入(偵卷三第200頁),審酌翁耀財雖稱徐國昌提出之估價金額86萬5,000元其不知有無包含要給楊士弘的兩成回扣,然同時亦表示預算書有關「42"觸控顯示器」編列之金額有浮報,另外播映軟體、全館大圖輸出等項目可以擠出利潤等語(偵卷三第207頁、第224頁反面、第225頁),與徐國昌所述預算書編列工程預算明細,主要浮報金額的項目是42吋觸控顯示器1台29萬500元部分,浮報達16萬500元等語(偵卷三第212頁)相符,參以楊士弘最初找翁耀財合作之模式,就是翁耀財將楊士弘收取之兩成回扣編入概算金額,且翁耀財編製之工程概算金額要先送楊士弘看過後,才送給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員,此業經本院詳述如前,而16萬7200元為本件工程得標金額83萬6,000元之兩成,與徐國昌所稱交與楊士弘16萬7,000元,僅差200元,再扣除施工利潤8、9萬元,即為58萬9,000元、57萬9,000元,足徵徐國昌所述提出之施作工程費用(未包含兩成回扣、施工之利潤)約50幾萬元,與卷內相關證據相符,是翁耀財稱不知徐國昌提出之工程估價金額有無包含要給被告楊士弘的兩成回扣云云,顯非事實,並不足採。

②又翁耀財供稱,本件工程之概算金額有浮編要支付給

楊士弘的兩成回扣(偵卷三第180頁),並表示回扣之基礎是以實際得標金額計算比例(原審卷二第97頁反面),是翁耀財於104年3月6日、104年3月12日調詢、同年月18日偵訊時所稱,徐昌國告知其,本件工程於得標當日有交付20萬元回扣給楊士弘等語(偵卷三第182頁、第200頁反面、第224頁反面、第225頁)顯然有誤。楊士弘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徐國昌、翁耀財二人供述關於工程估價金額及回扣金額不一致,而無憑信性,亦不足採。

⒌據上各節,楊士弘有與徐國昌、翁耀財虛編本件工程預算向花蓮縣議會詐欺16萬7000元之事實,要屬無訛。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楊士弘等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王德義、徐國昌為上開各該犯行後(事實欄一、㈡、⒌、⒍之犯行除外),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500,000元,則仍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肆、論罪及刑之加重、減輕:

一、罪名及罪數:㈠⒈關於事實欄一、㈠部分

⑴核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徐暐超、胡水有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⑵又被告朱瑜蓁是被告泰格公司之代表人、被告胡水有是

被告世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徐暐超是被告東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等因執行業務而有各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犯行,被告泰格公司、世聯公司、東燁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分別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

⑶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就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其三人並與被告胡水有、徐暐超就妨害投標犯行,有犯意聯與行為分擔。

⒉關於事實欄一、㈡部分

⑴事實欄一、㈡、⒈至⒋,核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暐

超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一、㈡、⒌、⒍,核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暐超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⑵又被告徐暐超是東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因執行業務

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犯行,被告東燁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

⑶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暐超就詐欺取財各犯行,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關於事實欄一、㈡、⒈、⒊部分,其三人與原審同案被告王德義、方錦璘,關於實欄一、

㈡、⒉部分,其三人與原審同案被告吳珍綺、方錦璘,關於事實欄一、㈡、⒋部分,其三人與原審同案被告吳珍綺、陳秀鳳,關於事實欄一、㈡、⒌部分,其三人與原審同案被告張秀玲、金柏年,關於事實欄一、㈡、⒍部分,其三人與原審同案被告徐震邦,就妨害投標犯行,分別有犯意聯與行為分擔。

⑷關於事實欄一、㈡、⒌部分,廠商即被告東燁公司雖先

後2次向花蓮縣議會申請而取得工程,因被告楊士弘等人自始即計劃對「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詐取浮編得標金額35%之款項,東燁公司依工程完工進度先後2次申請撥付部分工程款,其等均係基於同一之詐欺犯意接續所為,上開各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因其等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而最後結果發生時已在新法施行之後,即應逕依上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適用。

⒊關於事實欄一、㈢部分

⑴核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楊林麗琴所為,均係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超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原審同案被告吳正宗因執

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之犯行,超邦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

⑶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楊林麗琴就詐欺取財犯行,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三人並與原審同案被告吳正宗就妨害投標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⒋關於事實欄一、㈣部分

⑴核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周義盛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曾靖復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⑵又被告周義盛是被告泉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曾靖

復是被告冠宇公司之代表人,其等因執行業務而有各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之犯行,被告泉盛公司、冠宇公司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分別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

⑶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周義盛就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其三人並與被告曾靖復就妨害投標犯行,有犯意聯與行為分擔。

⒌關於事實欄一、㈤部分

⑴核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國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國昌就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㈡又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㈤已載明楊士弘與翁耀財

就本件各項工程,共同謀議由翁耀財施用詐術將楊士弘預計藉由各該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得,編入概算金額內,再由楊士弘自行或指示翁耀財覓妥願於得標後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廠商,嗣該等廠商(雷譜企業除外,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方式得標後,楊士弘即透過翁耀財或自行向廠商取得約定不法利得,廠商嗣自陷於錯誤之花蓮縣議會取得工程款等事實,是關於起訴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㈣部分,楊士弘犯妨害投標之犯行,已經起訴,起訴書漏未引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條文,及關於起訴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㈤部分,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犯詐欺犯行,均經檢察官起訴,起訴書漏未引詐欺取財之條文,本院自得審理及適用前開各條文。而本院審理時均已告知前開各罪名,並為實質之調查,賦予其等辯解之機會,其等防禦權之行使已獲確保。

㈢想像競合部分

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0 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本件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

周義盛所為虛編預算、妨害投標行為,均係為詐取工程款,其等實施詐欺行為期間,同時為妨害投標行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投標、詐欺取財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其中事實欄一㈠、㈡⒈至⒋、㈢至㈣部分,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斷,而事實欄一、㈡、⒌、⒍部分,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楊士弘、翁耀財對於如事實欄一、㈠、㈡⒈至⒍、㈢、㈣所

示9項工程,同時犯妨害投標、詐欺犯行,對於如事實欄一、㈤所示工程,犯詐欺犯行,徐暐超對於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工程,犯妨害投標犯行,如事實欄一、㈡⒈至⒍所示6項工程,同時犯妨害投標、詐欺犯行,各次工程之行為時間、地點均明確可分,且各該工程概算費用經花蓮縣議會人員分次委請翁耀財協助編列費用,經審核通過,其等始得各遂行各該犯行,犯意顯然各別,於各次工程所犯之罪,應予分論併罰,而東燁公司於事實一、㈠、㈡⒈至⒍所示各工程,經科處之罰金刑,亦應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減輕:㈠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繼續犯之一部行為,或牽連犯之重罪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者,仍該當於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17號刑事判決著有明文。查被告楊士弘前於95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6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楊士弘所犯如事實欄一、㈡、⒈、⒉之依想像競合論以較重之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時間為99年6月4日、100年11月2日,均係在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㈡翁耀財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供出與楊士弘、徐暐超、朱

瑜蓁、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等人之共同犯詐欺罪之事實,屬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2款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翁耀財如坦承犯行並供出案情,可適用證人保護法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8月6日新北檢榮寒104偵6965字第48953號函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315頁),嗣檢察官依翁耀財供出之線索,查獲共犯楊士弘、徐暐超、朱瑜蓁、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詐欺取財等案件,並提起本件公訴,足認因翁耀財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正犯與共犯犯罪之事證,已使偵查機關因而查獲其他正犯無訛。應認翁耀財如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犯行,合於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應予減輕其刑,惟因其均係利用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員請求其協助之機會,浮編金額,使楊士弘得以順利取得不法款項,其參與情節非輕,所犯各罪自不宜予以免刑,辯護人主張應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予免刑,並不足採。

㈢翁耀財、徐暐超之辯護人雖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

輕被告翁耀財、徐暐超之刑度。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翁耀財、徐暐超所為,均已影響花蓮縣議會預算執行正確性,使國家預算淪為私人金庫,依社會通念及健全國民法律感情,難認有堪予憫恕之處,均無縱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其等辯護人此部分主張,要難憑採。

伍、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判決撤銷之說明:原審就被告楊士弘等人被訴前揭犯行,認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邱奕斌,105年

5月12日變更登記為齊世芬,此有超邦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原審卷三第325頁、本院卷二第1頁至第3頁),原審於超邦公司負責人變更後仍傳喚邱奕斌到庭進行審理程序,有105年6月29日、105年8月3日原審審判筆錄、原審送達證書可憑(原審卷五第44頁至第51頁、卷六第

16 0頁至第165頁、回證卷第337頁),可知關於超邦公司部分,訴訟程序進行即有違誤。

㈡關於事實欄一、㈡、⒊所示「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

被告東燁公司之得標金額為555萬元,嗣有減作38,035元,工程驗收結算後花蓮縣議會核撥之工程款金額為5,511,965元;事實欄一、㈢所示「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第三人合信興公司之得標金額為524萬8,000元,嗣追加90,000元,工程驗收結算後花蓮縣議會核撥之工程款金額為534萬4,000元;事實欄一、㈣所示「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被告泉盛公司之得標金額為353萬3,384元,嗣追加64,208元,工程驗收結算後花蓮縣議會核撥之工程款金額為3,597,592元,此有上開各工程之花蓮縣議會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花蓮縣議會總務組101年8月22日簽可稽(本院扣押物卷三,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㈢第124頁;本院扣押物卷二,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㈧第99頁、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㈣第

75 頁);原審未注意上情,均以各該工程原開標決標之得標金額計算各得標廠商之犯罪所得,即有未洽。

㈢詐欺取財以被害人將財物交付始完成犯罪,原判決事實欄就

花蓮縣議會因被告等施用詐術為財物交付之時間均漏未認定,致誤認事實欄一、㈡、⒌所示工程,楊士弘、翁耀財、徐暐超等詐取財物既遂之時間為刑法第339條修正前,且就上開被告三人就事實欄一、㈡、⒌、⒍所示工程,應適用修正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之規定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經與其等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依想像競合之例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誤就上開被告所犯事實一、㈡、⒌、⒍部分,從重論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即有違誤。

㈣起訴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㈣部分,被告楊士弘犯妨害投標之

犯行,已經起訴,起訴書漏未引政府採購法第87條3項之條文,及關於起訴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㈤部分,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犯詐欺犯行,均經檢察官起訴,起訴書漏未引詐欺取財之條文,本院自得審理及適用前開各法條,原審對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國昌所犯上開各罪,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始得適用前揭各該法條論罪,即有未洽。

㈤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刑罰權祇有一個,在訴訟上

不得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故其犯罪事實之一部為有罪之判決,而就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認為犯罪不能證明或欠缺追訴條件者,僅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即可,不另於主文為無罪或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0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楊士弘、翁耀財意圖以浮編工程採購預算方式,向花蓮縣議會詐取工程款,其等覓得願配合之廠商,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方式(徐國昌除外)得標,向花蓮縣議會詐得工程款,而取得廠商所給付之回扣。

因認楊士弘、翁耀財、配合廠商之負責人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等於各次工程採購期間所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楊士弘)、對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翁耀財、配合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徐國昌除外)、詐欺取財等罪嫌,就各該工程案採購期間所犯上開各罪,應為裁判上一罪,只有一個刑罰權,原審既認上開被告等於各該工程所為,已分別依想像競合之例成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或詐欺取財罪,就不成立犯罪之貪污治罪條例部分違背職務收賄、行賄罪(詳後述),即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乃原審將檢察官起訴之裁判上一罪,分別為有罪及無罪之諭知,自有違誤。

㈥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第38條之1第1、2、4項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在該條立法理由五㈢雖闡述:

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惟解釋新刑法應依兩階段計算法,先於前階段界定其有無利得,其次於後階段再判斷其利得之範圍,此時(後階段)始生不扣除成本之問題。就工程合約而言,在前階段審查時關於工資及進料成本等中性支出,不計入直接利得,因「沾染污點」之不法部分,並非合約執行本身,而係合約取得之方式;至後階段利得審查範圍時,不法利得之利潤,則不得扣除「犯罪成本支出」。原審未於工程款內扣除各該工程所支出之工資、進料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等,僅扣除給付楊士弘、翁耀財回扣之金額,作為各得標廠商之實際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追徵,即有違誤。

㈦被告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3項妨害投標罪之犯罪所得,花蓮縣議會均係將含浮編費用之工程款撥款至得標廠商即被告泰格公司、東燁公司、泉盛公司、參加人合信興公司銀行帳戶,自應對上開公司,諭知沒收、追徵,原審對被告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諭知沒收、追徵,即有違誤。

㈧檢察官及被告上訴之說明(檢察官對被告楊文值、楊士弘被

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被訴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部分上訴為無理由,詳後述)⒈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於超邦公司之負責人已變更登記為齊

世芬後,仍通知原負責人邱奕斌到庭,訴訟程序進行違法,為有理由,及朱瑜蓁等人上訴主張犯罪所得金額未扣除因合法履行採購契約而支出之營業成本及費用,及誤向未取得犯罪所得之得標廠商公司負責人或行為人諭知沒收、追徵違法,亦為有理由。

⒉又⑴楊士弘、胡水有、世聯公司、曾靖復、冠宇公司上訴

否認犯罪;⑵周義盛、泉盛公司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⑶朱瑜蓁、泰格公司上訴主張,朱瑜蓁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應係第5項之誤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及對其等量刑過重;⑷東燁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對東燁公司科處之罰金刑,均重於其他廠商,復未說明原因,顯然理由不備;⑸徐暐超上訴主張,東燁公司投標承作本案各工程,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實行妨害投標行為,應僅論以一罪;⑹翁耀財上訴主張,原審未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免除其刑,亦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免其刑,且原審量刑不當及違背法律,犯罪所得亦計算有誤(給付傅慶華6萬元沙發部分),另調查員曾告知如轉作污點證人,檢察官會向法院請求給予其緩刑云云。

⒊查,本院雖依楊士弘聲請傳喚建築師張益霖、張永峰、何

景喬到庭作證,其等證詞仍無從為楊士弘之有利認定,業經詳述如前;調查員即證人蔡耀毅到庭作證稱其是依其經驗向翁耀財陳述,其未聽聞檢察官有告知翁耀財會向法院聲請緩刑一事等語(本院卷四第33頁反面至第35頁),並無翁耀財所指情節,且是否宣告緩刑是法院依職權審酌而為,翁耀財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主張,顯然無理由;另其餘各被告上訴意旨所執各詞,或置原審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的適法行使,徒憑已意為不同之評價,並就已說明之事項及其他無涉違法事項,再為爭執,均無理由而不足採。

㈨綜上,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楊士弘等人部分,既有上述違誤、

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前開部分均予撤銷改判。至楊士弘、翁耀財、徐暐超、東燁公司罪刑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則其等定執行刑部分即失所附麗,附此敘明。

二、量刑部分爰以楊士弘等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楊士弘、翁耀財竟將預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得金額編入概算內,並與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胡水有、曾靖復等人共同施用詐術,使上開各項工程標案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損及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破壞政府採購交易秩序,及徐國昌配合楊士弘用雷譜企業名義以虛列回扣金額之投標價向花蓮縣議會投標工程,共同牟取虛列回扣金額及其工程利潤之不法利得款項,均已危害政府採購之公共利益,所為均應予非難;又朱瑜蓁犯後雖坦承其所參與之部分情節,及曾靖復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承認有出借冠宇公司牌照投標之客觀事實,惟均避重就輕否認有詐術圍標之犯行;楊士弘、胡水有、周義盛則全盤否認犯罪,皆未見真切之悔意,難認犯後態度良好;翁耀財、楊林麗琴、徐暐超、徐國昌則坦承全部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兼衡楊士弘於本案係居於主導地位,翁耀財則係依其指示行事,朱瑜蓁、徐暐超(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以上開詐術得標承做,胡水有、徐暐超(就事實欄

一、㈠部分)、曾靖復、超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原審同案被告吳正宗均係受邀而配合參與本件犯行;兼衡上開各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犯罪所生危害程度,暨其等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對犯數罪者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泰格公司、世聯公司、東燁公司、超邦公司、泉盛公司、冠宇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各審酌上情,分別宣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罰金刑,被告東燁公司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不予緩刑之說明:徐國昌、曾靖復及翁耀財及其等辯護人均請求對徐國昌等諭知宣告緩刑。查,法院審酌是否為緩刑之宣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即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上開3月雖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其等所為均已危害政府採購之公共利益及影響政府預算之正確性,實有令其等接受刑罰制裁以資警惕之必要,均尚難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其三人本院均不予宣告緩刑。

四、沒收部分㈠關於沒收規定

⒈按刑法有關沒收部分規定業經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起

施行。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 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則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依上述規定,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部分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⒉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犯罪或產生自犯罪之所得,故限於與犯罪行為有直接關聯性之財產利得,始足當之。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考量犯罪所得之範圍及價額不具有特定性,且犯罪利得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為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並符合實務需求,乃賦予法官於個案以估算方式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之權限。

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⒋另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第三人合信興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楊林麗琴為其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本院爰依上揭參與沒收之規定,裁定命合信興公司以第三人身分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㈡茲就各被告、第三人之沒收分述如下:

⒈事實欄一、㈠「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⑴本件工程款為1,510萬元,楊士弘與翁耀財因此工程共

犯之妨害投標罪、詐欺罪而收取之回扣為該工程款之35%,由其二人分別取得30%、5%,及另浮報之130萬元,由翁耀財從中抽取30萬元後,其餘100萬元交與楊士弘,業經認定如前。因此楊士弘之犯罪所得為553萬元(1510萬×30%+100萬元),翁耀財之犯罪所得為105萬5,000元(1,510萬×5%+130萬×5%),且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關於其二人上開犯罪所得,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泰格公司因其公司負責人朱瑜蓁為其實行違法行為因而

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本件工程扣除執行合約之施工成本而取得之利潤,由於朱瑜蓁對於本件工程之施工利潤,表示因時間太久,已不太記得,卷內亦無相關證據可供計算確認本件工程施工利潤,本院審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淨利率,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本件工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因此,泰格公司承作本件標案時間為101年間,該年度相關建築工程業中房屋修繕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本院卷四第74頁),依此估算泰格公司之犯罪所得為85萬1,500元【(1,510萬元-264萬2,500元-264萬2,500元-130萬元)×10%】,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扣案之朱瑜蓁筆記本1本(扣押物編號A-9-1,影本附於

偵卷三第14頁至第15頁)係翁耀財與朱瑜蓁討論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不法金額之計算方式;扣案之翁耀財所書寫文件資料1本(扣押物編號X-01-07,影本附於偵卷三第16至17頁)則為翁耀財向朱瑜蓁解釋上述不法利得如何計算之手寫筆記等情,業據翁耀財、朱瑜蓁供承在卷(偵卷三第9頁、第141頁正反面),核分屬朱瑜蓁、翁耀財犯如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各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⒉事實欄一、㈡、⒈「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⑴本件工程款為756萬元,楊士弘與翁耀財因此工程共犯

之妨害投標罪、詐欺罪而收取之回扣為97萬元,均由楊士弘收取,業經認定如前,而此為楊士弘關於本件工程之犯罪所得,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被告東燁公司因其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為其實行違法

行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本件工程扣除執行合約之施工成本而取得之利潤,由於徐暐超及東燁公司均未提出本件工程之施工成本等相關證據,卷內亦無相關證據可供計算確認本件工程施工利潤,本院審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淨利率,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本件工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因此,東燁公司承作本件標案時間為99年間,該年度相關建築工程業中房屋修繕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本院卷四第72頁),依此估算東燁公司之犯罪所得為65萬9,000元【(7,56萬元-50萬元-47萬元)×10%】,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事實欄一、㈡、⒉「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

⑴本件工程款為122萬元,楊士弘與翁耀財因此工程共犯

之妨害投標罪、詐欺罪而收取之回扣為13萬8,000元,由楊士弘收取,業經認定如前,而此為楊士弘關於本件工程之犯罪所得,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被告東燁公司因其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為其實行違法

行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本件工程扣除執行合約之施工成本而取得之利潤,徐暐超及其辯護人雖主張其施工成本為145萬8,837元,及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本院一第445頁至第446頁、第520頁至第530頁),惟其所列之支出非均有單據可稽,且前開單據無從證明確為本件工程之支出,尚不足以計算確認本件工程施工利潤,本院審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淨利率,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本件工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因此,東燁公司承作本件標案時間為100年間,該年度相關建築工程業中房屋修繕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本院卷四第73頁),依此估算東燁公司之犯罪所得為10萬8,200元【(122萬元-13萬8,000元)×10%】,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事實欄一、㈡、⒊「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

⑴本件工程投標金額款為555萬元,楊士弘與翁耀財因此

工程共犯之妨害投標罪、詐欺罪而收取之回扣為該工程款之25%,由其二人分別取得20%、5%,業經認定如前。因此楊士弘之犯罪所得為1,11萬元(555萬×20%),翁耀財之犯罪所得為27萬7,500元(555萬×5%),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關於其二人上開犯罪所得,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東燁公司因其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為其實行違法行為

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本件工程扣除執行合約之施工成本而取得之利潤,徐暐超及其辯護人雖主張其施工成本為500萬4,550元,及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本院卷一第444頁至第445頁、第500頁至第517頁),惟其所列之支出非均有單據可稽,且前開單據無從證明確為本件工程之支出,尚不足以計算確認本件工程施工利潤,本院審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淨利率,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本件工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而東燁公司承作本件標案時間為101年間,該年度相關建築工程業中房屋修繕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本院卷四第74頁),又該工程嗣減作3萬8,035元,花蓮縣議會核撥工程款給東燁公司之金額為551萬1,965元(555萬元-3萬8,035元),是估算東燁公司之犯罪所得為41萬2,447元(四捨五入)【(551萬1,965元-69萬3,750元-69萬3,750元)×10%】,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事實欄一、㈡、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

⑴本件工程投標金額款為244萬元,楊士弘與翁耀財因此

工程共犯之妨害投標罪、詐欺罪而收取之回扣為該工程款之35%,由其二人分別取得30%、5%,業經認定如前。因此楊士弘之犯罪所得為73萬2,000元(244萬×30%),翁耀財之犯罪所得為12萬2,000元(244萬×5%),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關於其二人上開犯罪所得,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被告東燁公司因其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為其實行違法

行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本件工程扣除執行合約之施工成本而取得之利潤,徐暐超及其辯護人雖主張其施工成本為247萬4,360元,及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本院卷一第446頁、第534頁至第542頁),惟其所列之支出非均有單據可稽,且前開單據無從證明確為本件工程之支出,尚不足以計算確認本件工程施工利潤,本院審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淨利率,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本件工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因此,東燁公司承作本件標案時間為102年間,該年度相關最後修整業之房屋設備安裝工程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本院卷四第83頁),依此估算東燁公司之犯罪所得為15萬8,600元【(2,44萬元-42萬7,000元-42萬7,000元)×10%】,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⒍事實欄一、㈡、⒌「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

⑴本件工程投標金額款為429萬元(含4季花材180萬元〈

(45萬元×4〉),楊士弘與翁耀財因此工程共犯之妨害投標罪、詐欺罪而收取之回扣為該工程款之35%,由其二人分別取得30%、5%,惟本件工程,花蓮縣議會是依四季施工進度而撥款,徐暐超亦依議會撥款而分次付款,於第二季結束後,因東燁公司未繼續施工,故花蓮縣議會未再撥款,徐暐超亦停止付款給翁耀財、楊士弘,業經認定如前。因此,①楊士弘之犯罪所得為101萬7,000元【(429萬元-180

萬元)×30%×1/2+(429萬元-180萬元)×30%×1/2+45萬元×35%+45萬元×35%】,②翁耀財之犯罪所得16萬9,500元【(429萬元-180萬

元)×5%×1/2+(429萬元-180萬元)×5%×1/2+45萬元×5%+45萬元×5%】,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關於其二人上開犯罪所得,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東燁公司因其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為其實行違法行為

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本件工程扣除執行合約之施工成本而取得之利潤,徐暐超及其辯護人雖主張其施工成本為309萬1,563元,及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惟其所列之支出非均有單據可稽(本院卷一第447頁、第546頁至第558頁),且前開單據無從證明確為本件工程之支出,尚不足以計算確認本件工程施工利潤,本院審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淨利率,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本件工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因此,東燁公司承作本件標案時間為103年間,該年度相關庭園景觀工程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本院卷四第98頁反面),依此估算東燁公司之犯罪所得為22萬6,579元(四捨五入)【〈303萬3,432元+41萬8,856元〉-〈43萬5,750元+59萬3,250元+15萬7,500元〉×10%】,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⒎事實欄一、㈡、⒍「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

⑴本件工程款為208萬6,500元,楊士弘與翁耀財因此工程

共犯之妨害投標罪、詐欺罪而收取之回扣73萬元,為該工程款約35%,由其二人分別取得約30%、5%,業經認定如前。因此楊士弘之犯罪所得為625,750元(312,875元×2),翁耀財之犯罪所得為10萬4,286元(5萬2,143×2),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關於其二人上開犯罪所得,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東燁公司因其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為其實行違法行為

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本件工程扣除執行合約之施工成本而取得之利潤,徐暐超及其辯護人雖主張其施工成本為195萬5,079元,及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本院卷一第447頁至第448頁、第562頁至第571頁),惟其所列之支出非均有單據可稽,且前開單據無從證明確為本件工程之支出,尚不足以計算確認本件工程施工利潤,本院審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淨利率,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本件工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因此,東燁公司承作本件標案時間為103年間,該年度相關最後修整業之房屋設備安裝工程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本院卷四第98頁反面),依此估算東燁公司之犯罪所得為13萬5,650元【(208萬6,500元-73萬0,000元)×10%】,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⒏事實欄一、㈢「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

⑴本件工程款為534萬4,000元(投標金額524萬8,000元+

追加9萬6,000元採購),楊士弘與翁耀財因此工程共犯之妨害投標罪、詐欺罪而收取之回扣為該工程款25%,由其二人分別取得20%、5%,業經認定如前。因此楊士弘之犯罪所得為106萬8,800元(32萬元+74萬8,800元),翁耀財之犯罪所得為26萬7,200元(8萬元+12萬7,200元+6萬元),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關於其二人上開犯罪所得,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翁耀財因傅慶華向其索取而指示楊林麗琴將價值6萬元之沙發套組送給傅慶華,由於傅慶華與翁耀財於本案非屬共犯,此為翁耀財處分其向楊林麗琴取得之犯罪所得,自不予扣除。

⑵第三人合信興公司因其公司負責人楊林麗琴為其實行違

法行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本件工程扣除執行合約之施工成本而取得之利潤,楊林麗琴及其辯護人雖主張施工成本為355萬9,194元,及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本院卷二第98頁、第100頁至第269頁),惟前開單據無從證明確為本件工程之支出,尚不足以計算確認本件工程施工利潤,本院審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淨利率,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本件工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因此,合信興公司承作本件標案之工程包含室內設備安裝(花蓮縣議會結算明細表總表、結算表,本院扣押物卷二,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㈧第92頁至第97頁),承作時間為102年間,該年度相關最後修整業之房屋設備安裝工程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本院卷四第83頁反面),依此估算合信興公司之犯罪所得為40萬0,800元【(355萬9,194元-40萬元-87萬6,000元-6萬元)×10%】,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⒐事實欄一、㈣「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

⑴本件工程款為359萬7,592元(投標金額353萬3,384元+

追加6萬4,208元採購),楊士弘與翁耀財因此工程共犯之妨害投標罪、詐欺罪而收取之回扣為該工程款約35%,由其二人分別取得約30%、5%,業經認定如前。因此楊士弘之犯罪所得為106萬6,800元(54萬元+52萬6,800元),翁耀財之犯罪所得為17萬7,800元(9萬元+8萬7,800元),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關於其二人上開犯罪所得,應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泉盛公司因其公司實際負責人周義盛為其實行違法行為

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為本件工程扣除執行合約之施工成本而取得之利潤,周義盛及其辯護人雖提出相關單據、照片(本院卷二第160頁至第281頁)證明施工成本,惟前開單據、照片無從證明確為本件工程之支出,尚不足以計算確認本件工程施工利潤,本院審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淨利率,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本件工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而泉盛公司承作本件標案時間為101年間,該年度相關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之自動門裝修工程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本院卷四第74頁反面),依此估算泉盛公司之犯罪所得為23萬5,299元(四捨五入)【(359萬7,592元-63萬元-61萬4,600元)×10%】,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⒑事實欄一、㈤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

⑴本件工程款為83萬6,000元,楊士弘與翁耀財因此工程

共犯詐欺罪而收取之回扣為16萬7,000元(約為前開工程款20%),由楊士弘收取,業經認定如前,而此為楊士弘關於本件工程之犯罪所得,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雷譜企業實際負責人徐國昌之犯罪所得,為本件工程扣

除執行合約之施工成本而取得之利潤,徐國昌及其辯護人雖主張徐國昌未獲有利潤(本院卷四第244頁反面),並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本院卷一第646頁至第658 頁),惟前開單據、照片無從證明確為本件工程之支出,尚不足以計算確認本件工程施工利潤,本院審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中之淨利率,應可適度彰顯特定行業別於特定年度所獲利潤之標準,足以作為估算因履行本件工程契約所獲利得之依據。因此,雷譜企業承作本件標案時間為101年間,該年度相關最後修整工程業之室內裝修工程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為10%(本院卷四第74頁反面),依此估算徐國昌之犯罪所得為6萬6,900元【(83萬6,000元-16萬7,000元)×10%】,又依卷內資料,並無孳息,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扣案之附表十二所示之物,除扣押物編號A-9-1朱瑜蓁筆

記本1本、扣押物編號X-01-7翁耀財計算文件予以沒收,已如前述,其餘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係供楊士弘等人共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核其性質復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翁耀財、朱瑜蓁、胡水有、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曾靖復涉嫌偽造文書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緣花蓮縣議會總務組人員張尉農於辦理「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等採購案;陳柏欣於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等採購案時,在泰格公司、東燁公司、世聯公司、玉昇公司、峪灃公司、鈺山土木包工業、駿瑋工程行、超偉企業社、柏皓土木包工業、立州工程行、超邦公司、合信興公司、泉盛公司、冠宇公司等投標廠商均未實際前往現場會勘之情形下,仍在空白現場會勘單蓋用總務組戳記,交由翁耀財轉交與廠商(張尉農、陳柏欣此部分涉嫌行使不實公文書登載罪嫌,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873號為不起訴處分);另翁耀財於「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公開招標期間,為符合招編規範規定,在東燁公司、玉昇公司及峪灃公司未實際辦理現場會勘之情形下,蓋用空白現場會勘單,交付與東燁公司及陪標廠商等事實。起訴書雖未就此部分引用應適用之法條,惟已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該等犯罪嫌疑事實,且經原審於審理時諭知翁耀財、朱瑜蓁、胡水有、楊林麗琴、徐暐超、周義盛、曾靖復等人上開所為,均另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合先敘明。

⒉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

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26號刑事判例亦著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亦難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721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上所謂「業務」,指公務以外之職業事務而言,亦即日常生活從事於公務員以外之職業所處理之事務,不論為全(專)職或半(兼)職,主要事務或附隨事務,有給或無給,已否得法律之許可,凡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具有持續性者,皆屬之,並不以具備一定之形式條件為必要;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指從事業務之人,基於業務上之行為所作成之文書(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4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⒊公訴意旨認翁耀財、朱瑜蓁、胡水有、楊林麗琴、徐暐超

、周義盛、曾靖復、徐國昌等人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主要係以附表十三所列證據,為其論據。

⒋經查:

⑴翁耀財於於104年4月2日調詢時供陳:其就算要蓋總務

組印章,都會先告訴陳柏欣,其要蓋總務組印章可不可以,陳柏欣會告訴其可以自己去蓋立公用印章的地方蓋立總務組印章,後來,總務組印章沒有放在總務組蓋立公用印章的地方後,其也會請陳柏欣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立總務組印章;其可以確認103年度的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及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是其請陳柏欣從電腦列印現場會勘單給其,並幫其蓋立總務組印章後交付給其的,交給其時都是3張蓋有總務組印章、廠商名稱空白的現場會勘單,其再交給東燁公司徐暐超;因為其不會去網路購買下載標單,因此其要現場會勘單,就直接請陳柏欣列印給其,再請他從列出來的廠商名稱空白的現場會勘單上蓋立總務組的印章;而張尉農於97年至101年3月任職期間,曾經辦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這2件均有辦理現場會勘,只要是其與張尉農或陳柏欣配合的模式,若要蓋立現場會勘單,由於其是設計監造廠商,並不是投標廠商,其不可能上網去購買電子標單,但是每一次現場會勘單的格式都有些微的不同,故其都是請承辦人張尉農或陳柏欣,從他們的電腦中列印該特定案件的現場會勘單給其,並請他們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立總務組的印章,有時是他們二人自己蓋的,有時他們會要其自己去蓋;「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其是拿蓋立好總務組印章的3張空白現場會勘單交給東燁公司徐暐超;「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的承辦人是吳志雄,但吳志雄不懂電腦,幾乎這個案子投標文件的相關整理,都是其幫吳志雄的,只有這1件,是其用總務組的電腦列印出空白的現場會勘單後,自己蓋立3張總務組的印章,再自行交給東燁公司徐暐超;「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的3張空白現場會勘單,也是由陳柏欣列印給其再蓋立總務組印章的,其忘記是陳柏欣蓋的,還是他同意其去蓋的,因為那時他剛來沒有很久,其拿那3張現場會勘單交給泉盛公司的負責人;「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是其在3張空白的現場會勘單上蓋立總務組印章的,蓋立後其再交給泰格公司的朱瑜蓁,但其有跟陳柏欣講蓋立3張空白現場會勘單的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其也是請陳柏欣列印空白的現場會勘單後,請陳柏欣蓋立,或經陳柏欣同意由其蓋立總務組印章後,由其交給東燁公司徐暐超;「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其也是請陳柏欣從電腦列印空白的現場會勘單後,請陳柏欣蓋立,或經陳柏欣同意由其蓋立總務組印章後,其拿了2張給合信興公司,另外1張由其拿給永興室內裝修工程行,因為永興工程行是其去借牌陪標的;「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也是陳柏欣列印3張空白的現場會勘單給其,並幫其蓋立總務組印章後,由其交給東燁公司徐暐超;「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是陳柏欣有列印3張空白的現場會勘單給其,並幫其蓋立總務組印章後,由其交給東燁公司徐暐超;未得標薇商,是一定不會到花蓮縣議會現場會勘的,至於其等屬意的得標廠商,還是會到花蓮縣議會現場會勘,但是花蓮縣議會總務組不會派員作陪,而是由其陪同東燁公司徐暐超、泉盛公司人員、泰格公司人員、合信興公司人員的,他們到現場會勘當天,都不會取得現場會勘單,均是其請承辦人張尉農或陳柏欣從總務組列表機列印出空白的現場會勘單後,請張尉農或陳柏欣蓋立總務組印章,或經由他們同意後,由其蓋立總務組印章,一次交付給上述屬意得標廠商負責人等語(偵卷四第60頁反面至62頁反面),核與陳柏欣於調詢時陳稱: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周邊設備」、「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及「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等工程招標,都是由其辦理招標,上開6項工程採購案,現場會勘單都是廠商投標時的必備文件,廠商須實際到現場會勘之後,才能找其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用總務組印章,其已經忘記其有帶過哪些廠商至現場會勘,不過有幾次翁耀財曾經告訴其,他要帶廠商做現場會勘,要其先蓋現場會勘單給他,翁耀財就拿空白的現場會勘單給其蓋章;翁耀財說,要幫其帶廠商做現場會勘,其剛好又有事要離開或休假,所以其就印出空白的現場會勘單交給翁耀財,或翁耀財自行列印出空白的現場會勘單交給其,總之是經其同意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立總務組的圓戳章等情(偵卷二第5至8頁、第30頁正反面、第44頁反面)大致相符;另本件「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部分,證人吳志雄於104年5月6日調詢時陳稱:本件工程的概算是由張尉農編列,張尉農退休後,由其接辦他的工作,但其不懂電腦,幾乎這個案子投標文件的相關整理,都是翁耀財幫其弄的等語(偵卷六第110至111頁反面),亦與翁耀財前開所述因吳志雄不懂電腦,幾乎該案投標文件之相關整理,都是其幫吳志雄處理乙情吻合,堪認本件各該標案之現場會勘單,均係由翁耀財告知承辦人張尉農、陳柏欣後,經其等在空白會勘單上蓋用總務組之印章,或經其等同意後由翁耀財自行蓋章後,或係由承辦人吳志雄概括授權翁耀財處理招標、投標之相關事宜,而由翁耀財自行蓋用總務組印章後交付與廠商。則翁耀財既係基於張尉農、陳柏欣、吳志雄之授權或委託,自難認其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用總務組印章之行為係屬偽造公文書之行為,自不能對翁耀財及各該相關得標、陪標廠商科處偽造公文書之刑責。

⑵張尉農於104年5月6日調詢時雖陳稱:其於99年間辦理

之「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及100年間辦理「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招標,投標廠商不須於投標前至工程現場會勘並將會勘單併入投標文件供審查,因為其採用價格標而非最有利標,所以是否要到現場會勘,由投標廠商自行決定,若有投標廠商要會勘,其就會製作會勘單,但會勘單只會留存至開標結束後就銷毀;其有印象有廠商來會勘,但沒有去記廠商名稱,會勘單上的總務組戳記,原則上其在辦公室時都是由其蓋印,並且由其陪同廠商會勘;其從來沒有在空白的會勘單上蓋花蓮縣政府總務組戳章,再交給翁耀財,因為其都是採用最低價格得標,廠商不來現場會勘也沒有關係,所以其不需要這樣做等語(偵卷六第91至92頁)。然依扣案之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顯示現場會勘單係審查必要文件(偵卷六第100頁),且若如張尉農所述,會勘單僅會製作1份留存於總務組,並於開標之後銷毀,投標廠商如何有會勘單可以檢附於投標文件中?此亦有花蓮縣議會「議室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工程現場會勘單可稽(偵四卷第68頁至第70頁),是張尉農前開證詞顯有瑕疵可指,而張尉農於本案偵查中與翁耀財就此部分犯罪嫌疑事實,具有共犯關係,依前揭說明,在別無適當、充分之補強證據擔保其該等不利於翁耀財陳述屬實之情況下,實難逕予採信。

⑶另公訴意旨固認本案各得標及陪標廠商在未實際至現場

會勘之情形下,仍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用公司大小章,持以向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員行使,然各該廠商本即有權蓋用自己公司之印章,或基於他人之授權蓋用他人公司之大小章,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亦不構成為偽造私文書。又現場會勘單係廠商投標之必備文件,廠商須實際至現場會勘之後,方能請承辦人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用總務組印章等情,業據陳柏欣陳明在卷(偵卷二第5頁反面),足見公務員對廠商有無實際至現場會勘,有實質審查權,並非一經廠商聲明有至現場會勘,承辦人即須依其聲明在現場會勘單上蓋用總務組印章交付與廠商,故本件亦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用餘地;再現場會勘單係投標廠商針對各別標案,為符合投標規範而製作之文書,並非該公司行號基於業務上之行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業務上之文書,其內容縱有不實,亦不能以業務登載不實罪相繩,是本件各得標及陪標廠商,即使並未至現場會勘,而仍在會勘單上蓋用公司大小章並交付與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仍不成立本罪,附此指明。

⑷綜上所述,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翁耀財等人有何偽造

文書之犯行,而使本院產生毋庸置疑之明確心證,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訴訟原則,對上開檢察官起訴所指犯行部分,自不得對上開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該等被告有起訴所指之此部分罪行,惟上開被告被訴共同偽造文書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妨害投標、詐欺取財等犯行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周義盛、楊林麗琴、徐國昌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⒈公訴意旨略以:楊士弘、翁耀財與花蓮縣議長楊文值、共

同謀議,由翁耀財將楊文值、楊士弘預計向藉由各該標案向花蓮縣議會牟取之不法利得,編入概算金額內,再由楊士弘自行或指示翁耀財覓妥願於得標後支付該等不法金額之廠商朱瑜蓁(泰格公司代表人)、徐暐超(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林麗琴(參加人合信興公司之代表人)、周義盛(泉盛公司實際負責人)、徐國昌(雷譜企業實際負責人),嗣該等廠商得標後,楊士弘即透過翁耀財或自行向廠商依協議收取其等向花蓮縣議會施詐術而牟取之不法利得,再與楊文值朋分,因認楊士弘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其餘翁耀財等人均涉犯同法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

⒉訊據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

盛、徐國昌均堅決否認有何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其等及辯護人分別為下列答辯主張:

⑴楊士弘及其辯護人同以前開情詞答辯(理由欄乙、貳、

一、㈣、⒈及㈤。⑵翁耀財辯稱其沒有違背職務行賄公務員等語(本院卷五第125頁)。

⑶朱瑜蓁之辯護人為其辯稱:朱瑜蓁辦理系爭議會屋頂消

音增設工程只有與翁耀財接觸,未與花蓮縣議會任何公務員有接觸,其會給付翁耀財款項是基於與翁耀財的約定,朱瑜蓁也沒有指示翁耀財去行賄公務員,系爭工程的預算、規範設計都已經做好後,翁耀財才找朱瑜蓁投標,足證朱瑜蓁沒有左右花蓮縣議會公務員編列預算或審查,沒有行賄公務員之犯意及行為,另朱瑜蓁沒有印象有聽翁耀財說相關款項是楊士弘要的,即使有,楊士弘亦非花蓮縣議會公務員,朱瑜蓁所為不成立行賄罪等語(本院卷四第166頁正反面)。

⑷徐暐超雖稱沒有意見(本院卷二第329頁),惟其辯護

人為其辯稱:本件主導是工程掮客翁耀財,徐暐超只是依翁耀財單方面指示去做圍標行為,及認知翁耀財所說的,回扣要交給上面的長官,但實際上徐暐超並沒有與花蓮縣議會的公務員接觸等語(本院卷四第167頁)。

⑸楊林麗琴之辯護人為其辯稱:楊林麗琴承認有因得標承

作「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而交付金錢給翁耀財,但並無證據證明楊林麗琴主觀上係基於行賄之意思而為等語(本院卷二第11頁反面、本院卷四第243頁)。

⑹周義盛之辯護人為其辯稱:周義盛係因不敢得罪翁耀財

之情況下,才先後給付2筆款項給翁耀財,其付款時不知翁耀財還要給其他人,及有公務員涉及前開款項分配,周義盛無行賄公務員犯意,更不知該筆款項要行賄公務員等語(本院卷四第243頁反面)。

⑺徐國昌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是

楊士弘找徐國昌投標承作,徐國昌雖有依約定交付金錢給楊士弘,然不知道該工程與楊文值有關,沒有行賄楊文值之犯意等語(本院卷三第118頁、本院卷四第244頁正反面)。

⒊經查,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客觀上不足

使本院確信楊文值與楊士弘、翁耀財等人間就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詳後述),而本案除楊文值外,其餘被告均不具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公務員身分,是同難認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周義盛、楊林麗琴、徐國昌有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前揭犯罪事實,即不能證明上開各被告此部分犯罪,因楊士弘等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分別與其等前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妨害投標、詐欺取財之犯行,均係為詐取各次工程虛增之工程款,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關於楊士弘、翁耀財、朱瑜蓁、徐暐超

、楊林麗琴、周義盛、徐國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不成立犯罪,證據取捨不當,顯然違誤等語,並無理由(詳後述),惟原判決應就此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竟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應由本院將前開部分撤銷。

乙、無罪部分:

壹、被告楊文值被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文值係花蓮縣議會前議長,擔任議長期間,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緣於98年至103年間,楊文值與當時任花蓮市市民代表之堂弟楊士弘二人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由楊士弘負責出面指示花蓮地區工程掮客翁耀財,將每件採購案預計收取之20%至35%不等之賄款,編入花蓮縣議會大型工程及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楊士弘、翁耀財並事先覓妥願支付該等賄款之廠商,再由楊文值利用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秘書長楊傑、機要秘書傅慶華、總務組主任劉子欽等人指示不知情之總務組先後承辦人張尉農(101年3月1日退休)、吳志雄、陳柏欣,配合將楊士弘、翁耀財浮編之概算,編列至議會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中。俟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通過花蓮縣政府審查後,楊文值、楊士弘、翁耀財為確保其安排之廠商順利得標,除由翁耀財以協力廠商身分協助議會總務組製作招標文件,並由翁耀財以配合之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嵩澤建築師事務所、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等名義,取得該等工程或採購之規畫設計監造廠商身分,對工程或採購案招標之廠商資格、產品規格等設限,且由承辦人員簽辦最有利標或異質招標等須以評選辦理之招標方式,排除外來競標廠商,復以要求投標廠商須至現場會勘之招標規範,事先得知有無其他廠商領標或有投標意願,惟因議會承辦人員已配合翁耀財對標案設下種種障礙,且花蓮地區廠商均知悉花蓮縣議會工程標案之傳聞,不敢參與投標,翁耀財為避免投標廠商家數不足,無法順利開標,遂要求其安排之廠商,另找二家廠商陪標,或由翁耀財自行安排廠商陪標。嗣楊士弘、翁耀財安排之廠商即泰格公司、東燁公司、合信興公司、泉盛公司、雷譜企業於得標後,朱瑜蓁、徐暐超、楊林麗琴、周義盛與翁耀財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徐國昌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分別於前揭事實欄一、㈠至㈤所載之時地,透過翁耀財轉交賄款或自行交付賄款與楊士弘。楊士弘收取前述賄款後,復與楊文值朋分。因認被告楊文值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定被告楊文值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嫌,主要係以附表十三所列之證據(即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據),為其論據。

四、訊據楊文值堅決否認有何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10項工程從預算審查、編列,楊文值都沒有參加,如果其要貪污,怎麼會不參加預算審查會議,且當時楊文值是議長,只須詢問總務組的人就可得知預算通過否,何須楊士弘經常到議會泡茶去打聽預算通過之消息,顯然不合理,此外,依據花蓮縣議會相關人員證詞,無法證明楊文值曾就本案系爭採購案招標為指示,另前揭得標廠商交付金錢給翁耀財的時間,楊文值與楊士弘亦無相關資金進出,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楊文值涉及貪污等語(本院卷五第140頁正反面)。

五、經查:㈠本案各得標廠商除雷譜企業係由徐國昌直接與楊士弘商談支

付不法款項事宜並交付該等款項與楊士弘外,其餘得標廠商均係透過翁耀財將款項轉交與楊士弘,均無一人係直接交付款項與楊文值等情,業如前述,而楊士弘自始至終均否認有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並交付與楊文值之情事,且經本院核閱楊士弘本人、其配偶江美萱、母親鍾秋妹、勝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泓公司),與楊文值本人及其投資之自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性公司)之相關帳戶,與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於各該得標廠商交付不法款項與翁耀財或楊士弘之後,楊文值、楊士弘所使用之上開帳戶並無異常之資金往來等情,此有鍾秋妹所有上開土地銀行帳戶現金提存彙整表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偵卷二第78頁至第90頁反面)、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行105年2月25日彰北門字第1050000009號函送自性公司自99年1月迄103年12月止之交易明細、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105年3月4日花二信發字第1050172號函送楊士弘、江美萱、勝泓公司之交易明細、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105年2月25日花一信總字第1050000079號函送江美萱自99年1月迄至同年103年12月底間之交易明細資料、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105年3月8日花一信總字第1050000108號函送楊文值自99年1月迄至103年12月底之交易明細資料含所有支出部分之資金去向(取款憑條)、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年3月15日營清字第1050012654號函送楊文值存款往來明細等在卷可稽(原審卷三第124-1頁至第124-6頁、第126頁至第245頁、第247頁至第315頁),可知並無事證顯示楊士弘收取前述不法款項後,有與楊文值朋分之事實。

㈡翁耀財、徐國昌於歷次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未曾證

稱楊士弘有向其等表示所收取之不法款項係要交付與楊文值,至徐暐超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翁耀財來辦公室找其閒聊時,說錢要往上交給他們,他說「議會的長官」,要交給楊文值等語(原審卷三第40頁至第41頁),然翁耀財於104 年2月6日第二次調詢時供稱:楊士弘只會跟其表示「錢要送上去」,至於送到哪裡去,其不清楚等語(偵卷一第211頁);於104年3月18日調詢時復供稱:其不知道楊士弘是怎麼與花蓮縣議會內公務員處理的,楊士弘是議長楊文值的堂弟,打著楊文值的名號,招攬花蓮縣議會內的工程,如雷譜企業投標的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就是其中的1個例子,楊士弘敢開口索取2成的回扣交給上面,其想他有他的辦法使承辦的公務員配合,讓特定廠商能夠得標,但這一部分其不會去過問等語(偵卷三第228頁),而被告翁耀財各次均係將不法款項交付與被告楊士弘,未曾交付與被告楊文值乙情,亦如前述,故自難排除翁耀財係因楊士弘為楊文值之堂弟,而自行揣測楊士弘所指「上面的人」、「議會長官」、「老闆」係指楊文值,因而對徐暐超表示各該不法款項係要交付楊文值。從而,自難僅以翁耀財之證詞,遽為不利於被告楊文值之認定。

㈢再者,公訴意旨雖認楊文值利用不知情之花蓮縣議會秘書長

楊傑、機要秘書傅慶華、總務組主任劉子欽等人指示不知情之總務組先後承辦人張尉農、吳志雄、陳柏欣,配合將楊士弘、翁耀財浮編之概算,編列至議會年度預算或追加預算中。然查,證人劉子欽於104年2月3日偵查中證稱:98還是99年時,有議員提出下雨的時候聲音很大,所以要其等編列預算施做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當時議長是楊文值,因為有議員反應,議長就要其等編列預算等語(偵卷一第97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是由議員提出,他們從88年開始使用,使用十幾年,裡面的壁紙等都很陳舊,開會時也會影響觀瞻,在議員提出後,其等向議長報告,議長同意其等去詢價編列預算;「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也是議員提出,議員住在會館裡面,雜草叢生蚊子很多,議員私底下都會來總務組提議能不能拆掉舊屋;「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最初是議員在大會提出,因為下雨聲音太大,花蓮地區颱風常常首當其衝,其等總務組承辦單位去現場查看,側面的鐵皮都掀起來了,也認為必須要做消音增設工程來提升議會的問政品質,所以總務組有向議長報告,之後颱風來了就馬上編預算,該案議長並未指示要編列多少的預算金額,議長同意後其才簽報上去,包括最後第二次追加預算也是其主動陳報;「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是議長交辦要編列至103年概算工程項目;「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這一件是其認為有汰換的必要所以主動向議長報告的,因為花蓮縣議會總共有五個樓梯,很髒無法清洗,使用10來年,訪客前來有礙觀瞻,議長同意才編列;「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是議長交代要編列進102年概算中,因為議長的辦公室使用很久,需要整修,這一件好像是議長交待秘書長或是秘書轉給承辦人員辦,是承辦人員上簽之後其才看到的;「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是由秘書長楊傑交辦承辦人員,「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是由秘書長楊傑直接拿預算交辦下來的等語(原審卷二第239頁、第247頁、第254頁至第255頁、第259頁至第263頁、第265頁),並表示楊文值擔任花蓮縣議長期間從未直接指示其隔年度編列哪些預算項目或預算金額,而議員在大會提出有需求,及其等承辦單位亦認為有需求,會先向議長報告,議長也認為有需求時,才會請承辦單位去估價、訪價等語(原審卷二第243頁),可知並非本案所有工程標案均係楊文值主動要求總務組辦理,其中「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係經總務組人員或議員反應,楊文值始指示相關人員辦理採購,且楊文值並未指示要編列多少預算金額,而係由總務組主任劉子欽指示承辦人員訪價後編列預算或由秘書楊傑交付預算。另張尉農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是主任劉子欽交代其編列的,沒有講金額,就是預估籌編看多少錢,其再向主任劉子欽確認後,就請翁耀財幫忙編列概算等語(原審卷二第177頁至第178頁),故同難認定楊文值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

㈣又陳柏欣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雖證稱:花蓮縣議會年度預

算,是於每年7、8月就要編列下年度預算,會計室會先電話通知其等編列,楊傑會給其經費概算總表,經費概算總表會列出下年度的工程名稱及所需預算金額,其拿去向劉子欽報告,劉子欽會指示其照辦,其即將楊傑的A4經費概費總表,製作成A3的大表,A3的大表會增列科目欄位、編列原因,也就是各科室需求,這段期間翁耀財會給其各個工程項目的概算表,而楊傑給其的經費概算總表,與翁耀財給其的細項概算,二者的名稱及金額均相同,所以其認為長官已經先找翁耀財編列隔年的預算,所謂的長官是楊文值或楊傑,因為楊傑給其經費概算總表,而楊文值是楊傑的長官;101年其到職後,楊傑總共交給其3次概算書,101年交102年度的、102年交103年度的、103年交104年度的,是電子檔,不是手寫的,楊傑只有第一年即101年交給其時說這是明年要編的,其他次都沒有說等語(偵卷四第53頁反面至第54頁、偵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反面、偵卷六第134頁反面至第135頁反面,原審卷二第205頁至第207頁、第220頁)。證人劉子欽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亦證述:承辦人陳柏欣有跟其報告過,秘書長楊傑有給他1張紙上面已經載明了下個年度希望總務組編列預算的工程,也有各該工程的預算金額,其就指示,若秘書長有交代,其等就編列,但其會叮嚀陳柏欣還是要詢價;這個預算其等每一年都要編,楊傑有交待的話,陳柏欣都會跟其反應,其記得幾乎每一年陳柏欣都會這樣跟其講等語(參偵卷六第83頁反面至84頁反面,原審卷二第245頁)。惟查,陳柏欣、劉子欽就上開工程編列預算之過程所為證言,與前揭㈢所述有所歧異,已難逕採為真,且楊傑於104年10月28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其交給陳柏欣那張,印象中並不是議長交給其的,但是A4的紙是有預算名稱及金額,預算的金額誰寫的其不知道,因為跟總務採購有關,按照分層負責,是他們要辦的,其在桌上發現這樣的文件,就交給總務組的陳柏欣,並未先跟議長確認這是否是他授意的內容等語(原審卷二第294頁、第295頁、第298頁、第299頁)。故陳柏欣所指之上開A4表格,是否係楊文值交付與楊傑,容非無疑,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採證法則,自難執為不利於被告之論據。

㈤另楊傑於104年3月4日調詢時陳稱:「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

程」的外聘評選委員是由其勾選的,序號也是其填上去的,在該工程其共圈選了評選委員7人,這都是其本人自己決定的,沒有受其他人指示等語(偵卷三第51頁反面、第55 頁);於104年3月4日偵查中復證稱:「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案」相關的評選委員是其建議上簽,簽呈上是楊文值議長的職章,應該是由傅慶華蓋章,評選委員人選,是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上網列印合乎資格的評選委員,大約有30多位,然後是由其來勾選,再請陳柏欣打電話確認是否有擔任評選委員的意願,其勾選的人選會比需要人選多,所以陳柏欣才要其寫排序,方便他作電話確認等語(偵卷三第60頁),核與陳柏欣於偵查中所陳:其會先簽評選委員的篩選條件,呈給劉子欽、楊傑、傅慶華、楊文值核可後,再依評選條件,到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網站,依篩選條件下載符合條件的評選委員名單,再簽呈給劉子欽、楊傑、傅慶華、楊文值,請他們去勾選由哪幾位委員來擔任等情大致相符(偵卷三第136頁反面),足認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之評選委員,係由楊傑自行勾選,並非受楊文值之指示,故公訴意旨認本件標案之評選委員係由楊文值指定云云,亦乏所據。

㈥楊文值之助理張碧雲於100年8月30日將現金50萬元存至王亮

婷中國信託帳戶一節,已據證人張碧雲陳明在卷(偵卷六第138頁反面、第141頁反面),並有楊文值相關帳戶之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偵卷六第16頁),張碧雲證稱其不認識王亮婷,是楊文值交給其50萬元現金,指示其存入王亮婷銀行帳戶等語(偵卷六第148頁),嗣檢察官聲請傳喚王亮婷到庭作證,證人王亮婷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稱,該筆款項應該是楊文值返還向其配偶調借之款項(本院卷四第46頁反面、第47頁),無從證明張碧雲依楊文值指示存入該筆存款之來源;且本案10件工程採購案件,除「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採購案,得標廠商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暐超於99年6月4日、99年9月7日先後交付50 萬元現金給翁耀財外,其餘9件,各廠商交付回扣給翁耀財、楊士弘之時間均是在101年以後,而99年6月4日、9月7日與前揭張碧雲匯款50萬元現金至王亮婷帳戶之時間100年8月30日,相隔已有1年左右,實難認有何關聯,尚不足以證明廠商交付的回扣有交給楊文值。

六、據上各節,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客觀上不足使本院確信楊文值與楊士弘、翁耀財等人間就事實欄

一、㈠至㈤所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此外,復查檢察官亦未提出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楊文值有起訴所指之前揭犯罪事實,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楊文值犯罪,自應就其為無罪之諭知。

貳、上訴駁回之說明

一、檢察官上訴主張:㈠徐暐超於原審審理時已明確證稱:「翁耀財來辦公室找伊閒

聊時,告訴伊說錢要交給他們,有說要交給被告楊文值。」(原審卷三第40頁至第41頁)等語,又據翁耀財於104年3月18日調詢時供述,可得知楊士弘之所以能向廠商索取高達2成賄款,在於其為「議長楊文值的堂弟,打著楊文值的名號」,倘若楊文值未參與,使相關承辦公務員合作或至少不干預,以楊士弘於議會毫無人脈,焉有可能一再讓特定廠商得標?倘廠商若一次未能得標,則之後無人再相信楊士弘能使特定廠商得標,亦無人再送高達2成賄款予楊士弘。觀本案相關陸續大小工程標案、均有廠商送錢給楊士弘觀之,楊士弘顯有達到行賄廠商所欲「得標」之果效,方陸續一再有廠商交付被告楊士弘所要求之回扣數額與其。

㈡楊士弘打著其堂哥,原花蓮縣議長楊文值之名義,在外收受

特定比例之賄款,並聲稱能使廠商得標,此情連無血緣關係之外人,即廠商翁耀財、徐國昌等人都已知之甚詳,而本件遭索取回扣之廠商甚多,且所承攬者均係議會之工程,楊文值身為議長且為楊士弘之堂哥,對於此情焉有不知之理?故倘若楊士弘並未受楊文值之指示,焉敢如此肆無忌憚、膽大妄為?故由此足徵楊文值確實與楊士弘間係屬收回賄賂之共犯。

㈢原審僅以具血親身分之楊士弘「未供出」楊文值有朋分不法

款項之事實,實讓楊士弘充分發揮其「擋箭牌」、「阻斷器」之功能,卻對較中性之徐暐超、翁耀財之證詞視若無睹,未實質說明不採共同被告暨徐暐超、翁耀財不利其證詞之理由,即據稱其為臆測之詞,實屬率斷,為理由不備,亦徵原審取證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違,並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㈣楊文值自承就於99年2月3日至103年2月10日間,將現金交付

予其助理張碧雲,並指示張碧雲存入其開立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戶、自性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行帳戶等帳戶,且金額高達998萬7,000元,而此一時段正與本件楊士弘、翁耀財向廠商收取回扣之時間若合符節,堪認應係楊士弘將所收取部分回扣交付與楊文值。原審就楊文值本身之收入、其先前就職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數額、本身如僅為投資人,何以能使用自性公司之帳戶存款等情,均並未調查,竟僅以楊文值本身說詞,及以楊文值、楊士弘所使用之上開帳戶並無異常之資金往來等情,而為楊文值無罪之諭知,尚嫌速斷,且原審究係依據何等證據,認定被告交付賄賂一定係使用「匯款或轉帳至帳戶」?而非「現金交付」?況起訴書已檢附「自性公司帳戶內,有部分異常大額資金進出之紀錄」,且為楊文值自承指示助理存入,亦有助理張碧雲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卷內出現之「王亮婷」帳戶未予調查,即據以認定楊文值無罪,實將證據割裂後分別判斷,論理亦自相矛盾,判斷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符,顯然過於速斷,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㈤陳柏欣證述,有關各個工程之細項表並未親自訪價,而係由

翁耀財提供細項概算,倘若非因楊文值之指示,翁耀財怎敢如此為之?又楊傑為議會秘書長,其在議會中之地位除楊文值外,應屬權力最大最重要之職務,而有關其所證述於桌上發現事關議會年度預算名稱及金額之不明文件,且該文件亦未蓋有職章,則承辦公務員理應會確認係何人所為,出於何人授意,豈有毫無詢問,便照章辦理之理?故亦足徵係由身為楊傑之唯一直屬長官即楊文值所授意而為。且張尉農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本件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是主任劉子欽交代其編列的,沒有講金額,就是預估籌編看多少錢,其問過劉子欽後請翁耀財幫忙編列概算等語(原審卷二第177頁至第178頁),議會工程編列預算竟直接請廠商估算,顯違一般公務機關之常情。原審未積極調查上情,率予認定楊文值並未參與,而就楊文值等人涉犯收賄判決無罪,證據取捨顯有不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二、惟查,㈠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證人,係指在訴訟上就其自己所體驗或

觀察之事實而為陳述之人。證人之證述,如僅欲證明其所聽聞他人轉述之內容是否為真實時,則涉及證述其未親身經歷之事實,為傳聞證據,應加以排除;又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亦有明文規定。查,證人徐暐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翁耀財來辦公室找其閒聊時,告訴其錢要交給他們,有說要交給被告楊文值等語,有關要把錢交給被告楊文值,是聽聞自被告翁耀財之轉述等語,非屬親自見聞之事實,且被告翁耀財於104年3月18日調詢時供稱:其不知道楊士弘是怎麼對花蓮縣議會內的公務員處理的,楊士弘是議長楊文值的堂弟,打著楊文值的名號,招攬花蓮縣議會內的工程,如雷譜企業投標的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就是其中的1個例子,楊士弘敢開口索取2成的回扣交給上面,其想他有他的辦法,使承辦的公務員配合,讓特定廠商能夠得標,但這一部分其不會去過問等語(偵卷三第228頁),亦屬其個人意見及推則之詞,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前段規定,不得作為證據,是檢察官上訴以其二人之前揭供述執為證明被告楊文值有參與本件犯行,顯然違誤。

㈡被告楊文值雖自承自99年2月3日起至103年2月10日間,將現

金交給其助理張碧雲,指示她存入其使用之帳戶,金額共998萬7000元,而本案10件工程之得標廠商交付款項之時間則分別為⑴99年6月4日、9月7日,⑵101年1月13日、⑶101年4月27日、9月14日、⑷102年7月9日、10月11日、⑸101年8月23日、⑹101年10月24日、102年1月18日⑺102年10月25日、12月30日、103年1月13日、⑻101年12月20日、4月12日、⑼103年3月4日、6月12日、11月3日、⑩103年7月8日、103年9月2日,金額共14,59萬8,600元,尚難遽認有檢察官所指「此一時段正與本件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向廠商收取回扣之時間若合符節」。而且,經核對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及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行自性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自99年1月迄103年12月止之交易明細(偵卷二第81頁至第89頁、偵卷六第16頁至第17頁、原審卷三第124- 2頁至第124-6頁),前揭得標工程廠商交付回扣之時間,前揭帳戶均無異常資金進出之紀錄。又所指自性公司大額資金進出,即張碧雲於99年4月15日、100年10月14日分別存90萬元現金至彰化商銀北門分行自性公司帳戶,第1筆時間在所有得標廠商交付回扣時間之前,第2筆則該年度無廠商交付回扣,難認該2筆資金與本案廠商交付之回扣有關係,不足以證明楊文值有自楊士弘收受廠商交付之回扣。

㈢卷附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一定金額以

上通貨交易資料有出現1筆張碧雲存現金50萬元至王亮婷帳戶之紀錄(偵卷二第81頁、偵卷六第16頁),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未調查該帳戶,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理由不備之違法。然而,前開卷附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之時間為99年1月11日至104年4月15日,楊文值或與楊文值有關之人於該段期間僅有1筆款項存入王亮婷之帳戶之記錄,而存入時間100年8月30日,與本案得標廠商最早交付回扣之時間99年6月4日、99年9月7日相隔已有1年左右,難認該筆存入王亮婷帳戶之款項是來自於廠商交付的回扣。而且,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而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構成犯罪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然迄至原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均未聲請調查王亮婷帳戶,此有原審審判筆錄可稽(原審卷六第242頁),原審並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至明。

㈣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

、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原審參酌卷內相關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足以確信楊文值與楊士弘、翁耀財等人間就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於判決理由內詳予論述,尚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本件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已經本院逐一論證,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楊文值有罪之心證,業如前述。檢察官上訴,對於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重為爭執,所指被告楊文值犯罪事證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犯罪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楊文值有罪之心證,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之12第2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銘裕提起公訴,同署檢察官徐則賢、顏汝羽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簡美慧、楊碧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冠霆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雷譜企業得標部分,被告楊士弘、翁耀財、徐國昌不得上訴,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103年6月18日修正)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卷宗代號┌──┬───────────────────┬─────┐│編號│卷宗全稱 │ 代號 │├──┼───────────────────┼─────┤│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86號 │ 他卷 │├──┼───────────────────┼─────┤│ 2.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457號 │ 偵卷一 ││ │卷一 │ │├──┼───────────────────┼─────┤│ 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457號 │ 偵卷二 ││ │卷二 │ │├──┼───────────────────┼─────┤│ 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65號 │ 偵卷三 ││ │卷一 │ │├──┼───────────────────┼─────┤│ 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65號 │ 偵卷四 ││ │卷二 │ │├──┼───────────────────┼─────┤│ 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965號 │ 偵卷五 ││ │卷三 │ │├──┼───────────────────┼─────┤│ 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609號│ 偵卷六 │├──┼───────────────────┼─────┤│ 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013號│ 偵卷七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一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㈠ │ 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議會屋頂│ 幣伍佰伍拾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消音增設工│ ,追徵其價額。 ││ │程」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附件資料壹本(扣押 ││ │ │ 物編號X-01-7)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 ││ │ │ 零伍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 │3、朱瑜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筆記本壹本(扣押物 ││ │ │ 編號A-9-1)沒收。 ││ │ ├─────────────────────────┤│ │ │4、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 ││ │ │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 ││ │ │ 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 ││ │ │ 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 │5、胡水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6、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 ││ │ │ 拾萬元。 ││ │ ├─────────────────────────┤│ │ │7、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8、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 ││ │ │ 元。 │├──┼─────┼─────────────────────────┤│ 二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㈡、⒈ │ 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議事廳及│ 臺幣玖拾柒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簡報室裝修│ 追徵其價額。 ││ │工程」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3、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 ││ │ │ 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元沒收之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㈡、⒉ │ 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議員會館│ 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旁舊屋拆除│ 時,追徵其價額。 ││ │及景美化工├─────────────────────────┤│ │程」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3、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 ││ │ │ 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仟貳佰元沒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㈡、⒊ │ 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議員會館│ 佰壹拾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衛浴設備更│ 徵其價額。 ││ │換工程」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 ││ │ │ 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 │3、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 ││ │ │ 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 ││ │ │ 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五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㈡、⒋ │ 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 │「汰換簡報│ 拾參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室影音音響│ 徵其價額。 ││ │及週邊設備├─────────────────────────┤│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 ││ │ │ 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徐暐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 ││ │ │ 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元沒 ││ │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 │事實欄一、│1、楊士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㈡、⒌ │ 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元沒 ││ │「議會區域│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季花卉景├─────────────────────────┤│ │觀再造工程│2、翁耀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3、徐暐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貳月。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 ││ │ │ 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柒拾 ││ │ │ 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七 │事實欄一、│1、楊士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㈡、⒍ │ 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柒佰拾 ││ │「汰換議事│ 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大樓安全梯│ 。 ││ │地毯工程」├─────────────────────────┤│ │ │2、翁耀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捌拾 ││ │ │ 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3、徐暐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壹月。 ││ │ ├─────────────────────────┤│ │ │4、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因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 ││ │ │ 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陸佰伍拾 ││ │ │ 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八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㈢ │ 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汰換議事│ 佰零陸萬捌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大樓辦公桌│ 時,追徵其價額。 ││ │椅設備」 ├─────────────────────────┤│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 ││ │ │ 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 │3、楊林麗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 ││ │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4、超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 ││ │ │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 ││ │ │ 幣貳拾萬元。 │├──┼─────┼─────────────────────────┤│ 九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㈣ │ 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議員會館│ 佰零陸萬陸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門禁及節電│ 時,追徵其價額。 ││ │系統工程」├─────────────────────────┤│ │ │2、翁耀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 ││ │ │ 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 │ │3、周義盛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4、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 ││ │ │ 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佰 ││ │ │ 玖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 │ │5、曾靖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 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6、冠宇系統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 │ │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 ││ │ │ 元。 │├──┼─────┼─────────────────────────┤│ 十 │事實欄一、│1、楊士弘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 ││ │㈤ │ 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本會會史│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館更新修繕├─────────────────────────┤│ │工程」 │2、翁耀財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徐國昌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幣陸萬陸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事實欄一、㈠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松井宏彰(泰格公司負責人)

104.1.30偵訊筆錄(他卷P.186-18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67-370)

二、傅慶華(花蓮縣議會機要秘書)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48-54)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57-58)

104.4.22偵訊筆錄(偵卷二P.58-60反)

104.5.7偵訊筆錄(偵卷六P.61-62)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69-291)

三、楊傑(花蓮縣議會秘書長)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59-61)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77-78反)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91-302)

四、張尉農(總務組承辦人)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119-121)

104.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26-28)

104.1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141-196)

五、陳柏欣(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組員)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150-152)

104.3.5偵訊筆錄(偵卷三P.135-138)

104.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53-56)

104.4.8偵訊筆錄(偵卷二P.3-3反)

104.4.9偵訊筆錄(偵卷二P.43-45)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34-136反)

104.1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05-227)

六、鍾秋妹(楊士弘的母親)

104.5.8偵訊筆錄(偵卷二P.92-93)

七、洪淑汝(泰格公司會計)

104.1.21偵訊筆錄(他卷P.80-81)

八、朱全蓁(朱瑜蓁的弟弟)

104.1.21偵訊筆錄(他卷P.69-70反)

九、張益霖(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104.1.21偵訊筆錄(他卷P.22-24)

107.10.09審判(本院卷P.44反面-45、54-56)

十、黃昆煌(上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176-177)

十一、劉子欽(花蓮縣議會總務組主任)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95-101)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89-94)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83-85反)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37-269)

十二、李順玉(花蓮縣議會會計主任)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159-160)

十三、許憶蘭(花蓮縣議會會計室組員)

104.2.2偵訊筆錄(偵卷一P.179-180)

十四、吳志雄(代理張尉農職務)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107-111)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19-120反)

104.1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196-205)

十五、簡靜薇(花蓮縣議會總務組臨時約聘人員)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55-156)

十六、徐千淯(勝泓保全公司行政人員)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66-168)

貳、非供述證據:

一、泰格公司(朱瑜蓁部分):101年12月19日泰格公司轉帳傳票記載「在建工程-TG163」、「花蓮縣議會-人工費用264萬2500元」、「存摺」3本、102年4月12日轉帳傳票2張)及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34-38反)

二、泰格公司在101 年7 月25日的報價單1 份及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契約書1 份(他卷P.182反-183反)

三、松井宏彰部分:泰格公司於101年12月19日、102年4月12 日轉帳傳票以「在建工程-TG163(花蓮縣議會-人工費用)」、「股東往來(朱小姐華銀-TG163花蓮縣議會)」、「暫付款(工程款暫支)」等會計科目及摘要支出264萬2500元、264萬2500元、130萬元(他卷P.34-38反4)

四、證人洪淑姿部分:104年1月21日泰格公司扣押物編號:A-06,轉帳傳票1張及泰格公司102年4月12日轉帳傳票及附件影本(他卷P.74-78)

五、104年1月21日泰格公司編號A-9-1:朱瑜蓁筆記本1本(偵卷三P.145-146反)

六、104年3月4日翁耀財扣物編號X-01-7:附件資料1本(偵卷三

P.16-17)

七、胡水有部分:101 年12月14日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 份(他卷P.89-90反)

八、胡水有部分:101年12月13日華南銀行南門分行存款取款憑條及華南銀行本行票號:HD0000000、發票日:101年12月13日之支票影本各1張(他卷P.87-88反)

九、101年8月27、101年12月14日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份(他卷P.100-109反)

十、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之委託代理授權書(他卷P.9)

十一、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需求規範書」(他卷P.10-10反)

十二、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預算書圖審查會議會議記錄(他卷P.12)

十三、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預算書圖審查會議會議簽到單(他卷P.12反)

十四、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泰格公司)(他卷P.14)

十五、花蓮縣議會工程開工報告他卷P.15、17建築師收費收據收執聯影本及帳戶資料(他卷P.16-20)

十六、101年度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企畫書(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他卷P.30-32)

十七、泰格公司帳戶資料(他卷P.34-38反)

十八、花蓮縣議會開標紀錄(他卷P.49-63)

十九、泰格公司101、102年度個人所得彙總表(他卷P.64-65)

二十、泰格公司轉帳傳票及帳戶資料(他卷P.74-78)

二十一、泰格公司報價單(他卷P.159-160)

二十二、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票聲請書(他卷

P.191-193反)

二十三、議會屋頂消音工程增設工程概算書(偵卷一P.10-11)

二十四、花蓮縣議會101年度單位預算追加預算(偵卷一P.13-26)

二十五、花蓮縣議會第17屆大會縣政府提案(偵卷一P.70-70反)

二十六、花蓮縣議會屋頂消音工程增設工程概算書(偵卷一P.71反)

二十七、花蓮縣議會異質採購評估報告(偵卷一P.72反-75反)

二十八、評選委員及名單(偵卷一P.143-148)

二十九、鍾秋妹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現金提存彙整表及交易明細表1 份(偵卷二P.78-90反)

三十、朱瑜蓁筆記本、轉帳傳票、泰格公司3月底申請費明細表及發票(偵卷三P.14-20)

三十一、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薄膜修復工程概算書(偵卷三P.73)

三十二、花蓮縣議會屋頂消音工程開標紀錄(偵卷三P.77-87)

三十三、「議會屋頂消音工程」總務處簽單、異質採購評估報告、工程採購契約、採購(偵卷三P.122-133)

三十四、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案採購審查委員會第2次會議記錄(偵卷四P.36-51)

三十五、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契約書(偵卷四P.80-84)

三十六、張益霖建築師事務所報價單(偵卷四P.122)

三十七、花蓮縣議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估價單(偵卷四P.123-124)

三十八、現場會勘證明(偵卷四P.125-127)

三十九、議事大樓噪音防制改善工程及汰換議事廳空調設備更新開標紀錄(偵卷四P.128-136 )

四十、議會屋頂消音工程增設工程概算書(偵卷四P.163反)

四十一、現場會勘單(偵卷七P.30-57)

四十二、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偵卷七P.58-65)

四十三、花蓮縣議會98至103 年間會計室所製作之各年度資本支出概算表(原審卷卷一P.316-352 )

四十四、花蓮縣議會98年至103年之預算書3份(原審卷二P.107-109)

四十五、101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四P.74)

四十六、扣案之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㈥「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案卷資料,及影印資料:花蓮縣議會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粘貼憑證用紙(本院扣押物卷一,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㈥P.149反面至150反面)

參、被告之供述

一、朱瑜蓁(泰格公司負責人)

104.1.21偵訊筆錄(他卷P.40-42)

104.1.30偵訊筆錄(他卷P.175-177)

104.3.5偵訊筆錄(偵卷三P.159-162)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42)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41-366)

106.7.1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32-35)

107.11.13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159-161反)

二、胡水有(世聯公司實際負責人)

104.1.21偵訊筆錄(他卷P.92-93反)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42)

106.6.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10-73反面)

107.11.13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159-161反)

三、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02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71-389)

106.7.1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32-35)

107.12.18審判筆錄(本院卷五P.117-118反)

四、徐暐超(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

104.01.21調詢筆錄(他卷P.112-116反面)

104.02.06調詢筆錄(15時33分)(偵卷一P.212-213)

104.02.06調詢筆錄(16時37分)(偵卷一P.214-218反面)

104.04.17調詢筆錄(偵卷四第170-172)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104.05.08調詢筆錄(偵卷二第101-102反面)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105.01.2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11-42)

106.07.0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323-395)

107.11.13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159-161反)附表三(事實欄一、㈡、⒈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方錦璘(峪灃公司負責人)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89-191)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二、王德義(玉昇公司負責人)

104.5.11偵訊筆錄(偵卷二P.115-116)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三、傅慶華(花蓮縣議會機要秘書)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48-54)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57-58)

104.4.22偵訊筆錄(偵卷二P.58-60反)

104.5.7偵訊筆錄(偵卷六P.61-62)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69-291)

四、楊傑(花蓮縣議會秘書長)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59-61)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77-78反)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91-302)

五、張尉農(總務組承辦人)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119-121)

104.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26-28)

104.1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141-196)

六、劉子欽(花蓮縣議會總務組主任)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95-101)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89-94)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83-85反)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37-269)

七、鍾秋妹(楊士弘的母親)

104.5.8偵訊筆錄(偵卷二P.92-93)

八、張永峰(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107.10.09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44反面-45、47反面-53反面)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

121、本院卷一P.462)

二、鍾秋妹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現金提存彙整表及交易明細表1份(偵卷二P.78-90反)

三、99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四

P.72)

四、扣案之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㈠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工程案卷資料,及影印資料:

99年6月4日投標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份、竣工報筈表、花蓮縣議會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之99年4月19日開標決標紀錄、開標(比價、議價)紀錄(本院扣押物卷四,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㈠P.10正反面、18、20、21、23正反面)

參、被告之供述

一、徐暐超(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

104.01.21調詢筆錄(他卷P.112-116反面)

104.02.06調詢筆錄(15時33分)(偵卷一P.212-213)

104.02.06調詢筆錄(16時37分)(偵卷一P.214-218反面)

104.04.17調詢筆錄(偵卷四P.170-172)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104.05.08調詢筆錄(偵卷二P.101-102反面)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105.01.2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11-42)

106.07.0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323-395)

107.11.13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161反-165反)

二、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02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71-389)

106.7.1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32-35)

107.12.18審判筆錄(本院卷五P.118反-124)附表四(事實欄一、㈡、⒉、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吳珍綺(鈺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104.02.06調詢筆錄(偵卷一P.225-227反面)

104.5.22偵訊筆錄(偵卷二P.191-192反)

二、方錦璘(峪灃公司負責人)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89-191)

三、張尉農(總務組承辦人)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119-121)

104.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26-28)

104.1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141-196)

四、傅慶華(花蓮縣議會機要秘書)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48-54)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57-58)

104.4.22偵訊筆錄(偵卷二P.58-60反)

104.5.7偵訊筆錄(偵卷六P.61-62)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69-291)

五、楊傑(花蓮縣議會秘書長)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59-61)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77-78反)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91-302)

六、劉子欽(花蓮縣議會總務組主任)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95-101)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89-94)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83-85反)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37-269)

七、張永峰(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107.10.09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44反-45、47反面-53反面)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

121、本院卷一P.466)

二、100年11月2日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份(偵卷一P.228-229)

三、100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四P.73)

四、扣案之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㈡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及影印資料:花蓮縣議會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本院扣押物卷四,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㈡P.5正反)

參、被告之供述

一、徐暐超(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

104.01.21調詢筆錄(他卷第112-116反面)

104.02.06調詢筆錄(15時33分)(偵卷一第212-213)

104.02.06調詢筆錄(16時37分)(偵卷一第214-218反面)

104.04.17調詢筆錄(偵卷四第170-172)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104.05.08調詢筆錄(偵卷二第101-102反面)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105.01.2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11-42)

106.07.0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323-395)

107.11.13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161反-165反)

二、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02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71-389)

106.7.19準備(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本院卷四P.32-35)

107.12.18審判筆錄(本院卷五P.118反-124)附表五(事實欄一、㈡、⒊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方錦璘(峪灃公司負責人)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189-191)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二、王德義(玉昇公司負責人)

104.5.11偵訊筆錄(偵卷二P.115-116)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三、傅慶華(花蓮縣議會機要秘書)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48-54)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57-58)

104.4.22偵訊筆錄(偵卷二P.58-60反)

104.5.7偵訊筆錄(偵卷六P.61-62)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69-291)

四、楊傑(花蓮縣議會秘書長)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59-61)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77-78反)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91-302)

五、張尉農(總務組承辦人)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119-121)

104.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26-28)

104.1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141-196)

六、劉子欽(花蓮縣議會總務組主任)

104.2.3偵訊筆錄(偵卷一P.95-101)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89-94)

104.5.6偵訊筆錄(偵卷六P.83-85反)

104.10.28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237-269)

七、吳志雄(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組員,101年3月間代理張尉農職務)

104.03.02調詢筆錄(偵卷三P.96-102反)

104.03.04偵訊筆錄(偵卷三P.107-111)

104.05.06調詢筆錄(偵卷六P.107-114)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六P.119-120反面)

104.10.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140、196-204)

八、張永峰(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107.10.09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44反-45、47反-53反)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

121、本院卷一P.464)

二、101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四P.74)

三、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㈢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及影印資料:101年3月14日「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開標、決標紀錄、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花蓮縣議會總務組101年3月20日簽、工程採購契約書、101年4月27日「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決標公告、花蓮縣議會驗收紀錄、花蓮縣議會總務組101年8月22 日簽(本院扣押物卷三,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㈢P.23正反、24反、第54反-69、75-76、123反-124)

參、被告之供述

一、徐暐超(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

104.01.21調詢筆錄(他卷P.112-116反)

104.02.06調詢筆錄(15時33分)(偵卷一P.212-213)

104.02.06調詢筆錄(16時37分)(偵卷一P.214-218反)

104.04.17調詢筆錄(偵卷四P.170-172)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104.05.08調詢筆錄(偵卷二P.101-102反面)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105.01.2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11-42)

106.07.0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323-395)

107.11.13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161反-165反)

二、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02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71-389)

106.7.1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32-35)

107.12.18審判筆錄(本院卷五P.118反-124)附表六(事實欄一、㈡、⒋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吳珍綺(鈺山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104.02.06調詢筆錄(偵卷一P.225-227反)

104.5.22偵訊筆錄(偵卷二P.191-192反)

二、陳秀鳳(駿瑋工程行負責人)

104.05.11調詢筆錄(偵卷二P.124-125)

104.05.11偵訊筆錄(偵卷二P.127-128)

三、陳柏欣(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組員)

104.02.02調詢筆錄(偵卷一P.123-130)

104.0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53-56)

104.04.08偵訊筆錄(偵卷四P.113正反)

104.04.08調詢筆錄(09時58分)(偵卷二P.4-10反)

104.04.08調詢筆錄(18時49分)(偵卷二P.27-31)

104.04.09調詢筆錄(偵卷二P.34-37)

104.04.09偵訊筆錄(偵卷二P.43-45)

104.05.06調詢筆錄(偵卷六P.121-129反)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六P.134-136反)

104.10.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140、204-226)

四、張永峰(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107.10.09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44反-45、47反-53反)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

121、本院卷一P.468)。

二、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四P.83)

三、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㈦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及影印頁料:花蓮縣議會總務組102年5月15日簽、花蓮縣議會102年7月9日「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開標決標紀錄、開標(比價、議價)紀錄、決標公告、總務組102年9月23日簽、花蓮縣議會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本院扣押物卷四,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㈦P.3反、42反、43、44正反、57反、58)

參、被告之供述

一、徐暐超(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

104.01.21調詢筆錄(他卷P.112-116反)

104.02.06調詢筆錄(15時33分)(偵卷一P.212-213)

104.02.06調詢筆錄(16時37分)(偵卷一P.214-218反)

104.04.17調詢筆錄(偵卷四P.170-172)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104.05.08調詢筆錄(偵卷二P.101-102反面)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105.01.2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11-42)

106.07.0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323-395)

107.11.13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161反-165反)

二、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02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71-389)

106.7.1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32-35)

107.12.18審判筆錄(本院卷五P.118反-124)附表七(事實欄一、㈡、⒌部分):

壹、證人之證述:

一、張秀玲(超偉企業社負責人林俊福之妻,超偉企業社會計人員)

104.05.12調詢筆錄(偵卷二P.130-131)

104.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33-134)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52-156)

二、金柏年(柏皓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104.05.11調詢筆錄(偵卷二P.118-119反)

104.5.11偵訊筆錄(偵卷二P.121-122)

104.07.16準備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52-156)

三、陳柏欣(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組員)

104.02.02調詢筆錄(偵卷一P.123-130)

104.0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53-56)

104.04.08偵訊筆錄(偵卷四P.113正反)

104.04.08調詢筆錄(09時58分)(偵卷二P.4-10反)

104.04.08調詢筆錄(18時49分)(偵卷二P.27-31)

104.04.09調詢筆錄(偵卷二P.34-37)

104.04.09偵訊筆錄(偵卷二P.43-45)

104.05.06調詢筆錄(偵卷六P.121-129反)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六P.134-136反)

104.10.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140、204-226)

四、張永峰(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107.10.09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44反-45、47反-53反)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

121、、本院卷一P.470、472)

二、10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四P.98)

三、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㈨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及影印資料:

花蓮縣議會103年1月17日「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開標決標紀錄、開標(比價、議價)紀錄、103年3月4日「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開標決標紀錄、開標(比價、議價)紀錄、結算明細表、總務組103年10月13日簽、分批付款表、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本院扣押物卷一,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㈨P.19反、20、57正反、82-86反)

參、被告之供述

一、徐暐超(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

104.01.21調詢筆錄(他卷P.112-116反)

104.02.06調詢筆錄(15時33分)(偵卷一P.212-213)

104.02.06調詢筆錄(16時37分)(偵卷一P.214-218反)

104.04.17調詢筆錄(偵卷四P.170-172)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104.05.08調詢筆錄(偵卷二P.101-102反面)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105.01.2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11-42)

106.07.0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323-395)

107.11.13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161反-165反)

二、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02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71-389)

106.7.1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32-35)

107.12.18審判筆錄(本院卷五P.118反-124)附表八(事實欄一、㈡、⒍部分):

壹、證人之證述:

一、徐震邦(立州工程行負責人)

104.05.12調詢筆錄(偵卷二P.149-150)

104.0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54-155)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59-162)

二、陳柏欣(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組員)

104.02.02調詢筆錄(偵卷一P.123-130)

104.0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53-56)

104.04.08偵訊筆錄(偵卷四P.113正反)

104.04.08調詢筆錄(09時58分)(偵卷二P.4-10反)

104.04.08調詢筆錄(18時49分)(偵卷二P.27-31)

104.04.09調詢筆錄(偵卷二P.34-37)

104.04.09偵訊筆錄(偵卷二P.43-45)

104.05.06調詢筆錄(偵卷六P.121-129反)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六P.134-136反)

104.10.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140、204-226)

三、何景喬(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107.10.23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67反-69)

貳、非供述證據:

一、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他卷P.117-

121、本院卷一P.474)。

二、花蓮縣議會103年7月10日(日期誤繕,應為103年7月8日)「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標決標紀錄(偵卷二

P.151-152 )。

三、10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四P.98反)

四、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㈩花蓮縣議會「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及影印資料:花蓮縣議會總務組103年5月30日、「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之開標報告單、103年5月30日開標決標紀錄、開標(比價、議價)紀錄、總務組103年7月8日簽、103年7月8日開標報告單、總務組103年8月25日簽、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本院扣押物卷三,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㈩P.6反至8、43-44、77反、78反-80)

參、被告之供述

一、徐暐超(東燁公司實際負責人)

104.01.21調詢筆錄(他卷P.112-116反)

104.02.06調詢筆錄(15時33分)(偵卷一P.212-213)

104.02.06調詢筆錄(16時37分)(偵卷一P.214-218反)

104.04.17調詢筆錄(偵卷四P.170-172)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二P.70-74)

104.05.08調詢筆錄(偵卷二P.101-102反面)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9)

105.01.2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11-42)

106.07.0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323-395)

107.11.13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161反-165反)

二、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02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71-389)

106.7.1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32-35)

107.12.18審判筆錄(本院卷五P.118反-124)附表九(事實欄一、㈢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吳正宗(超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104.05.13調詢筆錄(偵卷二P.181-182)

104.5.13偵訊筆錄(偵卷二P.186-187)

二、邱奕斌(105年5月12日以前超邦公司登記負責人)

104.05.12調詢筆錄(偵卷二P.136-137反)

104.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40-141)

三、翁東山(永興工程行負責人)

104.05.12調詢筆錄(偵卷二P.143-144反)

104.0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46-147)

三、陳柏欣(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組員)

104.02.02調詢筆錄(偵卷一P.123-130)

104.03.27偵訊筆錄(偵卷四P.53-56)

104.04.08偵訊筆錄(偵卷四P.113正反)

104.04.08調詢筆錄(09時58分)(偵卷二P.4-10反)

104.04.08調詢筆錄(18時49分)(偵卷二P.27-31)

104.04.09調詢筆錄(偵卷二P.34-37)

104.04.09偵訊筆錄(偵卷二P.43-45)

104.05.06調詢筆錄(偵卷六P.121-129反)

104.05.06偵訊筆錄(偵卷六P.134-136反)

104.10.07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140、204-226)

四、張永峰(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107.10.09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44反-45、47反-53反)

貳、非供述證據:

一、楊林麗琴申辦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存摺往來明細(102 年10月25日及103 年1 月13日,偵卷三P.282-284)。

二、102年10月25日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開標(比價、議價)紀錄、102年10月25日開標決標紀錄(偵卷二P.183-184)

三、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顏色、型式確認書(偵卷三P.190-191)

四、102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四P.83反)

五、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㈧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及影印資料:花蓮縣議會總務組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26日簽、開標報告單、竣工報告書、驗收紀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本院扣押物卷二,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㈧P.2反-3、5、29反、86反、98反、99)

參、被告之供述

一、楊林麗琴(合信興公司代表人)

104.03.26調詢筆錄(偵卷三P.268-272反)

104.0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196-198)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65-170)

105.06.29審判筆錄(原審卷五P.47-618)

105.08.03審判筆錄(原審卷六P.163-256)

106.06.07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10-73反)

107.11.27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239-240)

二、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02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71-389)

106.7.1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32-35)

107.12.18審判筆錄(本院卷五P.118反-124)附表十(事實欄一、㈣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劉美玲(泉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104.03.26調詢筆錄(偵卷四P.1-4)

104.03.26偵訊筆錄(偵卷四P.14-15反)

二、顏長魁(程景公司負責人)

104.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78-179)

105.1.2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52-54)

三、林宜德(泉盛公司、柏森公司之受雇人)

105.1.2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55-64)

貳、非供述證據:

一、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101年10月24日開標紀錄、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偵卷二P.167正反)

二、上海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三P.299-303反)

三、扣案周義盛筆記本及公司請款單各1 份(偵卷三P.306-306反)

四、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開標紀錄(偵卷三P.304-304反)

五、劉美玲中國信託存摺(偵卷四P.1010反)

六、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契約書(偵卷四P.76-79)

七、101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四P.74反)

八、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㈣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及影印資料: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開標報告單、開標決標紀錄、開標(比價、議價)紀錄、總務組101年12月21日簽、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本院扣押物卷二,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㈣P.

11、16反、17、74-75)

參、被告之供述

一、周義盛(泉盛公司實際負責人)

104.3.26調詢筆錄(偵卷三P.294-298反)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73)

106.06.21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第276-321)

107.11.27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240反-241)

二、曾靖復(冠宇公司負責人)

104.5.12偵訊筆錄(偵卷二P.169-170)

104.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73)

104.12.24勘驗偵訊光碟之勘驗筆錄(原審卷二P.312-322)

105.1.2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43-51)

106.06.21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276-321)

107.08.15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P.7-9)

107.11.27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240反-241)

三、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02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71-389)

106.7.1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32-35)

107.12.18審判筆錄(本院卷五P.118反-124)附表十一(事實欄一、㈤部分):

壹、證人之供述:

一、徐國隆(被告徐國昌之兄長,二人共同經營雷譜企業)

104.3.19偵訊筆錄(偵卷三P.242-243)

105.02.1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75-76、100-106、114)

二、魏莉欣(雷譜企業會計)

104.3.19偵訊筆錄(偵卷三P.243-244)

105.02.1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75-76、106-112、114)

貳、非供述證據:

一、花蓮縣議會101年8月23日「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採購案開標決標紀錄、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雷譜企業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花蓮縣議會議會會史館修繕工程預算書(偵卷三P.202-207)

二、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00000000000-0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偵卷三P.216-216反)

三、議會會史館修繕工程概算書(偵卷四P.163)

四、99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本院卷四

P.74反)

五、扣押物編號證據十五-㈤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採購案全卷資料(證物箱內),及影印資料:花蓮縣議會總務組101年8月3日、101年8月23日簽、101年9月4日決標公告、存摺內頁明細、轉帳傳票(本院扣押物卷三,扣押物編號證據卷十五-㈤P.6、27反、28、58-59)

參、被告之供述

一、徐國昌(雷譜企業之實際負責人)

104.03.16調詢筆錄(偵卷三P.210-212反)

104.03.17偵訊筆錄(偵卷三P.218-220反)

104.07.16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83-186)

105.02.17審判筆錄(原審卷三P.75-99、114-115)

105.06.29審判筆錄(原審卷五P.47-618)

105.08.03審判筆錄(原審卷六P.163-256)

106.08.0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P.116-144反)

107.11.27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241正反)

二、翁耀財

104.1.23偵訊筆錄(他卷P.167-170)

104.3.4偵訊筆錄(偵卷三P.37-40)

104.4.28偵訊筆錄(偵卷四P.202-203反)

104.5.26偵訊筆錄(偵卷二P.203反-204反)

104.7.02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P.128)

105.1.13審判筆錄(原審卷二P.371-389)

106.7.19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P.410-502)

107.10.2審判筆錄(本院卷四P.32-35)

107.12.18審判筆錄(本院卷五P.118反-124)附表十二(扣案物清單):

┌───┬────────┬──┬─────┬───┬──────┐│編 號 │ 內 容 │單位│ 犯罪事實 │所有人│扣 押 地 點 │├───┼────────┼──┼─────┼───┼──────┤│1 │松井宏彰之彰化銀│1本 │花蓮縣議會│松井宏│台灣泰格開發││A-1-1 │行存摺 │ │屋頂消音增│彰(所│股份有限公司││ │ │ │設工程 │有人為│ ││ │ │ │ │朱瑜蓁│ ││ │ │ │ │簽章)│ │├───┼────────┼──┼─────┼───┼──────┤│1 │朱瑜蓁之中國信託│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2 │存摺 │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 │設工程 │ │ │├───┼────────┼──┼─────┼───┼──────┤│1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3 │有限公司之彰化銀│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行存摺 │ │設工程 │ │ │├───┼────────┼──┼─────┼───┼──────┤│1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4 │有限公司之華南銀│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行存摺 │ │設工程 │ │ │├───┼────────┼──┼─────┼───┼──────┤│1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3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5 │有限公司之彰化銀│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行存摺 │ │設工程 │ │ │├───┼────────┼──┼─────┼───┼──────┤│2 │松井宏彰之彰化銀│2本 │花蓮縣議會│松井宏│台灣泰格開發││A-2 │行代收款項抄錄簿│ │屋頂消音增│彰(所│股份有限公司││ │ │ │設工程 │有人為│ ││ │ │ │ │朱瑜蓁│ ││ │ │ │ │簽章)│ │├───┼────────┼──┼─────┼───┼──────┤│3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3 │有限公司業務案件│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詢問記錄 │ │設工程 │ │ │├───┼────────┼──┼─────┼───┼──────┤│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4 │音增設工程公開招│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標公告及投標資料│ │設工程 │ │ │├───┼────────┼──┼─────┼───┼──────┤│5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5張 │花蓮縣議會│台灣泰│台灣泰格開發││A-5 │有限公司所有之名│ │屋頂消音增│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片及通訊錄 │ │設工程 │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所有│ ││ │ │ │ │人為朱│ ││ │ │ │ │瑜蓁簽│ ││ │ │ │ │名) │ │├───┼────────┼──┼─────┼───┼──────┤│6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 │花蓮縣議會│台灣泰│台灣泰格開發││A-6 │有限公司之轉帳傳│ │屋頂消音增│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票 │ │設工程 │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所有│ ││ │ │ │ │人為朱│ ││ │ │ │ │瑜蓁簽│ ││ │ │ │ │名) │ │├───┼────────┼──┼─────┼───┼──────┤│7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7-1 │有限公司之E-MAIL│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列印資料 │ │設工程 │ │ │├───┼────────┼──┼─────┼───┼──────┤│7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7-2 │有限公司101 、10│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2 年度個人所得彙│ │設工程 │ │ ││ │總表 │ │ │ │ │├───┼────────┼──┼─────┼───┼──────┤│7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7-3 │有限公司之轉帳傳│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票 │ │設工程 │ │ │├───┼────────┼──┼─────┼───┼──────┤│7 │台灣泰格及CCM 及│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7-4 │Tiger 帳戶收支明│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細表 │ │設工程 │ │ │├───┼────────┼──┼─────┼───┼──────┤│7 │台灣泰格及CCM 及│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7-5 │Tiger 帳戶餘額表│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103/9/30 │ │設工程 │ │ │├───┼────────┼──┼─────┼───┼──────┤│7 │張益霖建築師事務│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7-6 │所發函給台灣泰格│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工程 │ │ │├───┼────────┼──┼─────┼───┼──────┤│7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7-7 │有限公司之資金資│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料(資料夾) │ │設工程 │ │ │├───┼────────┼──┼─────┼───┼──────┤│7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7-8 │音增設工程施工範│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圍示意圖 │ │設工程 │ │ │├───┼────────┼──┼─────┼───┼──────┤│7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7-9 │音增設工程之報價│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單及發包資料 │ │設工程 │ │ │├───┼────────┼──┼─────┼───┼──────┤│7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7-10│音增設工程公共工│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程施工日誌 │ │設工程 │ │ │├───┼────────┼──┼─────┼───┼──────┤│8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8-1 │有限公司帳務資料│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 │ │設工程 │ │ │├───┼────────┼──┼─────┼───┼──────┤│8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8-2 │有限公司帳務資料│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 │ │設工程 │ │ │├───┼────────┼──┼─────┼───┼──────┤│9 │朱瑜蓁之筆記本 │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9-1 │ │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 │設工程 │ │ │├───┼────────┼──┼─────┼───┼──────┤│9 │朱瑜蓁之筆記本 │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9-2 │ │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 │ │設工程 │ │ │├───┼────────┼──┼─────┼───┼──────┤│10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0 │音增設工程檔案(│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夾) │ │設工程 │ │ │├───┼────────┼──┼─────┼───┼──────┤│11 │電腦資料光碟 │3片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1-1│ │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A-11-3│ │ │設工程 │ │ │├───┼────────┼──┼─────┼───┼──────┤│13 │101 年度花蓮縣議│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5 │會屋頂消音增設工│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程設計說明簡報 │ │設工程 │ │ │├───┼────────┼──┼─────┼───┼──────┤│14 │101 年度花蓮縣議│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6 │會屋頂消音增設工│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程委託設計監造技│ │設工程 │ │ ││ │術服務企劃書 │ │ │ │ │├───┼────────┼──┼─────┼───┼──────┤│15 │東燁營造有限公 │1本 │花蓮縣議會│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7-1│司之101 年度棒球│ │屋頂消音增│ │股份有限公司││ │場及體育館外部地│ │設工程 │ │ ││ │坪整修維護處理工│ │ │ │ ││ │程施工計畫書 │ │ │ │ │├───┼────────┼──┼─────┼───┼──────┤│15 │東燁營造有限公 │1本 │「議會屋頂│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7-2│司之101 年度棒球│ │消音增設工│ │股份有限公司││ │場及體育館外部地│ │程」 │ │ ││ │坪整修維護處理工│ │ │ │ ││ │程品質計畫書 │ │ │ │ │├───┼────────┼──┼─────┼───┼──────┤│15 │東燁營造有限公 │1本 │「議會屋頂│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7-3│司之101 年度棒球│ │消音增設工│ │股份有限公司││ │場及體育館外部地│ │程」 │ │ ││ │坪整修維護處理工│ │ │ │ ││ │程勞工安全衛生計│ │ │ │ ││ │畫書 │ │ │ │ │├───┼────────┼──┼─────┼───┼──────┤│15 │議會屋頂消音增設│1本 │「議會屋頂│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7-4│工程品質計畫書 │ │消音增設工│ │股份有限公司││ │ │ │程」 │ │ │├───┼────────┼──┼─────┼───┼──────┤│15 │上友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會屋頂│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7-5│之花蓮縣議會屋頂│ │消音增設工│ │股份有限公司││ │消音增設工程 │ │程」 │ │ │├───┼────────┼──┼─────┼───┼──────┤│15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議會屋頂│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7-6│音增設工程勞工安│ │消音增設工│ │股份有限公司││ │全衛生計畫書 │ │程」 │ │ │├───┼────────┼──┼─────┼───┼──────┤│15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議會屋頂│朱瑜蓁│台灣泰格開發││A-17-7│音增設工程施工計│ │消音增設工│ │股份有限公司││ │畫書 │ │程」 │ │ │├───┼────────┼──┼─────┼───┼──────┤│16 │王惠娟、朱瑜蓁的│各1 │花蓮縣議會│王惠娟│台灣泰格開發││A-18 │印章 │枚 │屋頂消音增│、朱瑜│股份有限公司││ │ │ │設工程 │蓁 │ │├───┼────────┼──┼─────┼───┼──────┤│17 │張益霖建築師事務│1份 │花蓮縣議會│張益霖│張益霖建築師││C01 │所之建築師收費收│ │屋頂消音增│ │事務所 ││ │據收執聯影本 │ │設工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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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 │ │辦公室兼住家│├───┼────────┼──┼─────┼───┼──────┤│2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3-2 │音增設工程工程規│ │設工程 │ │○○街00號的││ │劃設計預算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2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3-3 │音增設工程施工計│ │設工程 │ │○○街00號的││ │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2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3-4 │音增設工程品質計│ │設工程 │ │○○街00號的││ │畫書送審核章表 │ │ │ │辦公室兼住家│├───┼────────┼──┼─────┼───┼──────┤│24 │STRUCTURAL │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3-5 │CALCULATIONS FOR│ │設工程 │ │○○街00號的││ │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 │ │辦公室兼住家│├───┼────────┼──┼─────┼───┼──────┤│2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3-6 │音增設工程勞工安│ │設工程 │ │○○街00號的││ │全衛生計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2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3-7 │音增設工程監造日│ │設工程 │ │○○街00號的││ │誌 │ │ │ │辦公室兼住家│├───┼────────┼──┼─────┼───┼──────┤│25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4 │音增設工程監造計│ │設工程 │ │○○街00號的││ │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26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5 │音增設工程勞務採│ │設工程 │ │○○街00號的││ │購契約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27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6 │音增設工程工程採│ │設工程 │ │○○街00號的││ │購契約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28 │花蓮縣議會第18屆│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7-1 │議員名冊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28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7-2 │電系統工程變更契│ │禁及節電系│ │○○街00號的││ │約項目、預算一覽│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表 │ │ │ │ │├───┼────────┼──┼─────┼───┼──────┤│29 │花蓮縣議會通訊錄│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08 │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30 │翁育禪郵局存摺 │1本 │ │翁育禪│翁耀財花蓮市││D09 │ │ │ │(所有│○○街00號的││ │ │ │ │人簽章│辦公室兼住家││ │ │ │ │為翁耀│ ││ │ │ │ │財) │ │├───┼────────┼──┼─────┼───┼──────┤│31 │翁耀財所有之名片│8張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D10 │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32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E-01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街00號的││ │工程工作服務建議│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書 │ │ │ │ │├───┼────────┼──┼─────┼───┼──────┤│33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E-02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街00號的││ │工程勞務採購契約│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書 │ │ │ │ │├───┼────────┼──┼─────┼───┼──────┤│34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E-03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街00號的││ │工程送審資料--地│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毯 │ │ │ │ │├───┼────────┼──┼─────┼───┼──────┤│35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E-04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街00號的││ │工程監造計畫書 │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36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E-05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街00號的││ │工程施工及勞工安│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全衛生計畫書 │ │ │ │ │├───┼────────┼──┼─────┼───┼──────┤│3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E-06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街00號的││ │工程品質計畫書 │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38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E-07 │梯地毯工程檢送資│ │樓安全梯地│ │○○街00號的││ │料 │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39 │101年度花蓮縣議 │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F-1 │會花蓮縣立田徑場│ │ │ │○○街00號的││ │跑道及足球場修繕│ │ │ │辦公室兼住家││ │工程第一次變更設│ │ │ │ ││ │計工程預算書 │ │ │ │ ││ │ │ │ │ │ │├───┼────────┼──┼─────┼───┼──────┤│40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F-2-1 │立田徑場跑道及足│ │ │ │○○街00號的││ │球場修繕工程工作│ │ │ │辦公室兼住家││ │服務建議書 │ │ │ │ │├───┼────────┼──┼─────┼───┼──────┤│40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F-2-2 │立田徑場跑道及足│ │ │ │○○街00號的││ │球場修繕工程工作│ │ │ │辦公室兼住家││ │服務建議書 │ │ │ │ │├───┼────────┼──┼─────┼───┼──────┤│41 │花蓮縣體育場管修│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F-3 │繕計畫書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42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F-4-1 │立田徑場跑道及足│ │ │ │○○街00號的││ │球場修繕工程簡報│ │ │ │辦公室兼住家│├───┼────────┼──┼─────┼───┼──────┤│42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F-4-2 │立田徑場跑道及足│ │ │ │○○街00號的││ │球場修繕工程簡報│ │ │ │辦公室兼住家│├───┼────────┼──┼─────┼───┼──────┤│42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F-4-3 │立田徑場跑道及足│ │ │ │○○街00號的││ │球場修繕工程簡報│ │ │ │辦公室兼住家│├───┼────────┼──┼─────┼───┼──────┤│43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G-1 │除及綠美化工程施│ │舊屋拆除及│ │○○街00號的││ │工計畫書 │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4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G-2 │除及綠美化工程品│ │舊屋拆除及│ │○○街00號的││ │質計畫書 │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45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G-3 │除及綠美化工程勞│ │舊屋拆除及│ │○○街00號的││ │工安全衛生計畫書│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46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G-4-1 │除及綠美化工程材│ │舊屋拆除及│ │○○街00號的││ │料設備送審申請書│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46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G-4-2 │除及綠美化工程材│ │舊屋拆除及│ │○○街00號的││ │料設備送審申請書│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47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G-5 │館旁舊屋拆除及綠│ │舊屋拆除及│ │○○街00號的││ │美化工程工程規劃│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及監造工作契約 │ │ │ │ │├───┼────────┼──┼─────┼───┼──────┤│48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G-6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 │舊屋拆除及│ │○○街00號的││ │除及綠美化工程工│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程採購合約書 │ │ │ │ │├───┼────────┼──┼─────┼───┼──────┤│49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G-7 │除及綠美化工程文│ │舊屋拆除及│ │○○街00號的││ │件送審核章表 │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50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員會館旁│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G-8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 │舊屋拆除及│ │○○街00號的││ │除及綠美化工程報│ │綠美化工程│ │辦公室兼住家││ │請工程完工 │ │ │ │ │├───┼────────┼──┼─────┼───┼──────┤│51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1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街00號的││ │邊設備工程設計報│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告102 年財物採購│ │ │ │ ││ │契約書 │ │ │ │ │├───┼────────┼──┼─────┼───┼──────┤│52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2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街00號的││ │邊設備102 年勞務│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採購契約書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3-1│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街00號的││ │邊設備吸音牆工程│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廠商送審資料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3-2│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街00號的││ │邊設備視聽音響、│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舞台布幕、遮光窗│ │ │ │ ││ │簾工程廠商送審資│ │ │ │ ││ │料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3-3│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街00號的││ │邊設備文件送審核│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章表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3-4│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街00號的││ │邊設備整體品質計│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畫書 │ │ │ │ │├───┼────────┼──┼─────┼───┼──────┤│53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3-5│響及週邊設備檢送│ │影音音響及│ │○○街00號的││ │函文(第二次簡報│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3-6│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街00號的││ │邊設備工程設計報│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告 │ │ │ │ │├───┼────────┼──┼─────┼───┼──────┤│5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3-7│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街00號的││ │邊設備工程設計報│ │週邊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告 │ │ │ │ │├───┼────────┼──┼─────┼───┼──────┤│54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4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街00號的││ │工程勞務採購契約│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書 │ │ │ │ │├───┼────────┼──┼─────┼───┼──────┤│55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5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街00號的││ │工程工程採購契約│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書 │ │ │ │ │├───┼────────┼──┼─────┼───┼──────┤│56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6- │電系統工程驗收案│ │禁及節電系│ │○○街00號的││01 │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56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6- │電系統工程監造計│ │禁及節電系│ │○○街00號的││02 │畫書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5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6-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街00號的││03 │工程監工日誌表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5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6-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街00號的││04 │工程文件送審單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5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6-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街00號的││05 │工程文件送審單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5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6-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街00號的││06 │工程文件送審單 │ │統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5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7 │事廳會議視訊系統│ │ │ │○○街00號的││ │工程勞務採購契約│ │ │ │辦公室兼住家││ │書 │ │ │ │ │├───┼────────┼──┼─────┼───┼──────┤│5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8 │事廳會議視訊系統│ │ │ │○○街00號的││ │工程監造計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5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9- │事廳會議視訊系統│ │ │ │○○街00號的││01 │工程勞務採購契約│ │ │ │辦公室兼住家││ │書 │ │ │ │ │├───┼────────┼──┼─────┼───┼──────┤│5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9- │事廳會議視訊系統│ │ │ │○○街00號的││02 │工程監造計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5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H-09- │事廳會議視訊系統│ │ │ │○○街00號的││03 │工程施工計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60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I-01 │礙空間電梯工程工│ │ │ │○○街00號的││ │程採購合約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61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I-02 │礙空間電梯工程工│ │ │ │○○街00號的││ │程預算總表 │ │ │ │辦公室兼住家│├───┼────────┼──┼─────┼───┼──────┤│62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I-03 │礙空間電梯工程品│ │ │ │○○街00號的││ │質計畫送審核章表│ │ │ │辦公室兼住家│├───┼────────┼──┼─────┼───┼──────┤│63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I-04 │礙空間電梯工程品│ │ │ │○○街00號的││ │質計畫送審核章表│ │ │ │辦公室兼住家│├───┼────────┼──┼─────┼───┼──────┤│64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1本 │議事廳及簡│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J-1 │修工程工程採購合│ │報室裝修工│ │○○街00號的││ │約書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65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1本 │議事廳及簡│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J-2 │修工程才另設備送│ │報室裝修工│ │○○街00號的││ │審單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66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1冊 │議事廳及簡│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J-3 │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報室裝修工│ │○○街00號的││ │監造日報表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67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1冊 │議事廳及簡│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J-4 │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報室裝修工│ │○○街00號的││ │送審資料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68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1冊 │議事廳及簡│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J-5 │所與東燁營造有限│ │報室裝修工│ │○○街00號的││ │公司往來函文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69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K-01 │屋頂懸吊燈盤改善│ │ │ │○○街00號的││ │工程 │ │ │ │辦公室兼住家│├───┼────────┼──┼─────┼───┼──────┤│70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L-1 │館衛浴設備更換工│ │浴設備更換│ │○○街00號的││ │程勞務採購契約書│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71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L-2 │館衛浴設備更換工│ │浴設備更換│ │○○街00號的││ │程勞務採購契約書│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72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L-3 │館衛浴設備更換工│ │浴設備更換│ │○○街00號的││ │程工程採購契約書│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73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L-4 │更換工程花蓮縣議│ │浴設備更換│ │○○街00號的││ │會工程規劃設計預│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算書 │ │ │ │ │├───┼────────┼──┼─────┼───┼──────┤│74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L-5 │更換工程花蓮縣議│ │浴設備更換│ │○○街00號的││ │會工程規劃設計預│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算書 │ │ │ │ │├───┼────────┼──┼─────┼───┼──────┤│75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L-6 │更換工程材料設備│ │浴設備更換│ │○○街00號的││ │送審申請書 │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76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份 │議員會館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L-7 │與花蓮縣議會往來│ │浴設備更換│ │○○街00號的││ │函文 │ │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77 │花蓮縣議會議會大│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M-01 │樓外牆清洗及防水│ │ │ │○○街00號的││ │防護工程委託規劃│ │ │ │辦公室兼住家││ │設計及監造服務案│ │ │ │ ││ │工作服務建議書 │ │ │ │ │├───┼────────┼──┼─────┼───┼──────┤│78 │花蓮縣議會議會大│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M-02 │樓外牆清洗及防水│ │ │ │○○街00號的││ │防護工程委託規劃│ │ │ │辦公室兼住家││ │設計及監造服務案│ │ │ │ │├───┼────────┼──┼─────┼───┼──────┤│79 │花蓮縣議會議會大│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M-03 │樓外牆清洗及防水│ │ │ │○○街00號的││ │防護工程材料送審│ │ │ │辦公室兼住家││ │資料 │ │ │ │ │├───┼────────┼──┼─────┼───┼──────┤│80 │花蓮縣議會議會大│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M-04 │樓外牆清洗及防水│ │ │ │○○街00號的││ │防護工程施工品質│ │ │ │辦公室兼住家││ │計畫 │ │ │ │ │├───┼────────┼──┼─────┼───┼──────┤│81 │議會大樓外牆清洗│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M-05 │及防水防護工程監│ │ │ │○○街00號的││ │造計畫書 │ │ │ │辦公室兼住家│├───┼────────┼──┼─────┼───┼──────┤│82 │均嘉工程有限公司│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M-06 │承攬「議會大樓外│ │ │ │○○街00號的││ │牆清洗及防水防護│ │ │ │辦公室兼住家││ │工程」文件資料 │ │ │ │ │├───┼────────┼──┼─────┼───┼──────┤│83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N-1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街00號的││ │造工程勞務採購契│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約書 │ │ │ │ │├───┼────────┼──┼─────┼───┼──────┤│84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N-2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街00號的││ │造工程監造計畫書│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85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N-3-1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街00號的││ │造工程送審資料 │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85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N-3-2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街00號的││ │造工程送審資料--│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噴頭 │ │ │ │ │├───┼────────┼──┼─────┼───┼──────┤│86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N-4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街00號的││ │造工程施工及勞安│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衛生計畫書 │ │ │ │ │├───┼────────┼──┼─────┼───┼──────┤│87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N-5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街00號的││ │造工程品質計畫書│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88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N-6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街00號的││ │造工程規劃設計及│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監造服務案工作服│ │ │ │ ││ │務建議書 │ │ │ │ │├───┼────────┼──┼─────┼───┼──────┤│89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N-7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街00號的││ │造工程規劃設計及│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監造服務案規劃設│ │ │ │ ││ │計簡報 │ │ │ │ │├───┼────────┼──┼─────┼───┼──────┤│90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N-8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街00號的││ │造工程 │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91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1本 │議會區域四│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N-9 │所與東燁營造有限│ │季花卉景觀│ │○○街00號的││ │公司與東燁營造有│ │再造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限公司往來函文,│ │ │ │ ││ │關於議會區域四季│ │ │ │ ││ │花卉景觀再造工程│ │ │ │ │├───┼────────┼──┼─────┼───┼──────┤│92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O-1 │樓噪音防制改善工│ │屋頂消音增│ │○○街00號的││ │程委託規劃設計及│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監造服務案服務建│ │ │ │ ││ │議書 │ │ │ │ │├───┼────────┼──┼─────┼───┼──────┤│93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O-2 │樓噪音防制及汰換│ │屋頂消音增│ │○○街00號的││ │議事空調設備工程│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勞務採購契約書 │ │ │ │ │├───┼────────┼──┼─────┼───┼──────┤│94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O-3 │樓噪音防制及汰換│ │屋頂消音增│ │○○街00號的││ │議事空調設備工程│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監造計畫書 │ │ │ │ │├───┼────────┼──┼─────┼───┼──────┤│95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O-4 │樓噪音防制改善工│ │屋頂消音增│ │○○街00號的││ │程工程規劃設計預│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算書 │ │ │ │ │├───┼────────┼──┼─────┼───┼──────┤│96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O-5 │所與花蓮縣議會往│ │屋頂消音增│ │○○街00號的││ │來函文,關於花蓮│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 │縣議會屋頂消音增│ │ │ │ ││ │設工程 │ │ │ │ │├───┼────────┼──┼─────┼───┼──────┤│97 │花蓮縣立體育場「│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P-01 │99年度凡那比風災│ │ │ │○○街00號的││ │災損復建工程」監│ │ │ │辦公室兼住家││ │造計畫書 │ │ │ │ │├───┼────────┼──┼─────┼───┼──────┤│98 │花蓮縣立體育場工│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P02-1 │程契約書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98 │103 年度花蓮縣立│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P02-2 │棒球場修繕工程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98 │101 年度棒球場及│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P02-3 │體育館外部地坪整│ │ │ │○○街00號的││ │修維護處理工程 │ │ │ │辦公室兼住家│├───┼────────┼──┼─────┼───┼──────┤│99 │文件送審核章表 │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P03-1 │棒球場及體育館外│ │ │ │○○街00號的││ │部地坪整修維護處│ │ │ │辦公室兼住家││ │理工程 │ │ │ │ │├───┼────────┼──┼─────┼───┼──────┤│99 │101 年度棒球場及│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P03-2 │體育館外部地坪整│ │ │ │○○街00號的││ │修維護處理工程施│ │ │ │辦公室兼住家││ │工計畫書 │ │ │ │ │├───┼────────┼──┼─────┼───┼──────┤│99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P03-3 │材料/ 設備送審核│ │ │ │○○街00號的││ │章表(花蓮縣立體│ │ │ │辦公室兼住家││ │育場) │ │ │ │ │├───┼────────┼──┼─────┼───┼──────┤│99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P03-4 │關於「花蓮縣立壘│ │ │ │○○街00號的││ │球場修繕工程」工│ │ │ │辦公室兼住家││ │作備忘錄 │ │ │ │ │├───┼────────┼──┼─────┼───┼──────┤│99 │花蓮縣立體育場與│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P03-5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 │ │ │○○街00號的││ │所往來函文 │ │ │ │辦公室兼住家│├───┼────────┼──┼─────┼───┼──────┤│100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1本 │本會會史館│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Q-01 │購契約書 │ │更新修繕工│ │○○街00號的││ │本會會史館更新修│ │程 │ │辦公室兼住家││ │繕工程 │ │ │ │ │├───┼────────┼──┼─────┼───┼──────┤│101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1本 │本會會史館│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Q-02 │史館更新修繕工程│ │更新修繕工│ │○○街00號的││ │監造計畫書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102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1本 │本會會史館│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Q-03 │史館更新修繕工程│ │更新修繕工│ │○○街00號的││ │送審資料 │ │程 │ │辦公室兼住家│├───┼────────┼──┼─────┼───┼──────┤│103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R-1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 │○○街00號的││ │備監造計畫書 │ │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104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R-2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 │○○街00號的││ │備顏色、型式確認│ │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書 │ │ │ │ │├───┼────────┼──┼─────┼───┼──────┤│105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R-3 │桌椅設備財物採購│ │樓辦公桌椅│ │○○街00號的││ │契約書 │ │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106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R-4 │桌椅設備勞務採購│ │樓辦公桌椅│ │○○街00號的││ │契約書 │ │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107 │花蓮縣議會與張永│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R-5 │峰建築師事務所關│ │樓辦公桌椅│ │○○街00號的││ │於汰換議事大樓辦│ │設備 │ │辦公室兼住家││ │公桌椅設備往來函│ │ │ │ ││ │文 │ │ │ │ │├───┼────────┼──┼─────┼───┼──────┤│108 │何景喬建築師事務│1張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S-01 │所大小章印模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109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1張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S-02 │所大小章印模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110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2張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S-03 │有限公司報價單 │ │屋頂消音增│ │○○街00號的││ │ │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111 │楊文值競選背心 │1件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S-04 │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112 │翁耀財隨身碟 │1隻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S-05 │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113 │翁耀財手機 │1隻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S-06 │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114 │花蓮縣議會101 年│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1-1│度預算先行墊付案│ │ │議會總│務組 ││ │提案書及明細表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101 年│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1-2│度歲出資料 │ │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4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員會館衛│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1-3│申請退回議員會館│ │浴設備更換│議會總│務組 ││ │衛浴設備更換工程│ │工程 │務組(│ ││ │保固金資料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92年度│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1-4│辦理「議事廳音響│ │ │議會總│務組 ││ │攝影相關設備及三│ │ │務組(│ ││ │樓大會議室等空調│ │ │所有人│ ││ │設備統包工程」資│ │ │為陳柏│ ││ │料 │ │ │欣簽章│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1-5│音增設工程資料 │ │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1-6│音增設工程概算書│ │屋頂消音增│議會總│務組 ││ │ │ │設工程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花蓮縣議會│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1-7│音增設工程開標報│ │屋頂消音增│議會總│務組 ││ │告單 │ │設工程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1-8│音增設工程泰格公│ │設工程 │議會總│務組 ││ │司得標往來公文及│ │ │務組(│ ││ │簽辦資料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4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1-9│音增設工程採購評│ │設工程 │議會總│務組 ││ │選委員會第1 次會│ │ │務組(│ ││ │議紀錄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5 │花蓮縣議會100 年│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2 │度基本設備補助款│ │ │議會總│務組 ││ │實施計畫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6 │花蓮縣議會101 年│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3 │度資本支出概算表│ │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7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1本 │屋頂消音增│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4 │工程保固書 │ │設工程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8 │花蓮縣議會屋頂消│1本 │屋頂消音增│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5 │音增設工程預算書│ │設工程 │議會總│務組 ││ │圖第3 次審查會議│ │ │務組(│ ││ │紀錄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9 │陳柏欣之電子郵件│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6-1│影本 │ │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19 │陳柏欣之電子郵件│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6-2│影本 │ │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20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7 │會議視訊系統改善│ │ │議會總│務組 ││ │工程服務建議書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21 │花蓮縣議會標案明│3頁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8 │細 │ │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22 │花蓮縣議會101 年│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09 │度單位預算追加(│ │ │議會總│務組 ││ │減)預算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23 │標封 │1張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10 │ │ │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24 │隨身碟 │1個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11 │ │ │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25 │陳柏欣之筆記型電│1台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12 │腦 │ │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27 │陳柏欣之電子郵件│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14 │寄件備份文件 │ │ │議會總│務組 ││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28 │電子郵件備份光碟│1片 │ │陳柏欣│花蓮縣○○鄉││J-15 │(陳柏欣) │ │ │ │○○路0段000││ │ │ │ │ │巷0號 │├───┼────────┼──┼─────┼───┼──────┤│129 │張尉農之筆記型電│1台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16- │腦 │ │ │議會總│務組 ││1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簽章為│ ││ │ │ │ │總務主│ ││ │ │ │ │任鄭德│ ││ │ │ │ │華) │ │├───┼────────┼──┼─────┼───┼──────┤│129 │張尉農之筆記型電│1台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16- │腦 │ │ │議會總│務組 ││2 │ │ │ │務組(│ ││ │ │ │ │所有人│ ││ │ │ │ │簽章為│ ││ │ │ │ │總務主│ ││ │ │ │ │任鄭德│ ││ │ │ │ │華) │ │├───┼────────┼──┼─────┼───┼──────┤│130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旁│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17- │館旁舊屋拆除及綠│ │舊屋拆除及│議會總│務組 ││1 │美化工程勞務採購│ │綠美化工程│務組(│ ││ │契約書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30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旁│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17- │館旁舊屋拆除及綠│ │舊屋拆除及│議會總│務組 ││2 │美化工程勞務採購│ │綠美化工程│務組(│ ││ │契約書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30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1本 │ │花蓮縣│花蓮縣議會總││J-17- │館廁所止滑工程工│ │ │議會總│務組 ││3 │程規劃設計及監造│ │ │務組(│ ││ │工作契約 │ │ │所有人│ ││ │ │ │ │為陳柏│ ││ │ │ │ │欣簽章│ ││ │ │ │ │) │ │├───┼────────┼──┼─────┼───┼──────┤│133 │陳柏欣所有之筆記│1本 │ │陳柏欣│花蓮縣○○鄉││L-01 │本 │ │ │ │○○路0段000││ │ │ │ │ │巷0號 │├───┼────────┼──┼─────┼───┼──────┤│134 │花蓮縣議會「本會│8張 │議員會館旁│陳柏欣│花蓮縣○○鄉││L-02 │環境植栽綠美化工│ │舊屋拆除及│ │○○路0段000││ │程」公開招標資料│ │綠美化工程│ │巷0號 ││ │ │ │ │ │ │├───┼────────┼──┼─────┼───┼──────┤│135 │行動電話( │1支 │ │陳柏欣│花蓮縣○○鄉││L-03 │0000000000) │ │ │ │○○路0段000││ │ │ │ │ │巷0號 ││ │ │ │ │ │ │├───┼────────┼──┼─────┼───┼──────┤│136 │行動硬碟含傳輸線│1台 │ │陳柏欣│花蓮縣○○鄉││ │ │ │ │ │○○路0段000││ │ │ │ │ │巷0號 ││ │ │ │ │ │ │├───┼────────┼──┼─────┼───┼──────┤│137 │SAMSUNG平板電腦 │1台 │ │陳柏欣│花蓮縣○○鄉││ │ │ │ │ │○○路0段000││ │ │ │ │ │巷0號 ││ │ │ │ │ │ │├───┼────────┼──┼─────┼───┼──────┤│138 │手機(0000000000│1台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I-01 │) │ │ │ │○○街000巷0││ │ │ │ │ │號 │├───┼────────┼──┼─────┼───┼──────┤│139 │IPHONE6損壞機版 │1個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I-03 │ │ │ │ │○○街000巷0││ │ │ │ │ │號 │├───┼────────┼──┼─────┼───┼──────┤│140 │楊士弘之現金簿 │1本 │全部犯罪事│楊士弘│花蓮縣花蓮市││H-01 │ │ │實 │ │○○街000巷0││ │ │ │ │ │號 │├───┼────────┼──┼─────┼───┼──────┤│141 │楊士弘之記事本 │1本 │全部犯罪事│楊士弘│花蓮縣花蓮市││H-02 │ │ │實 │ │○○街000巷0││ │ │ │ │ │號 │├───┼────────┼──┼─────┼───┼──────┤│142 │IPHONE手機 │1支 │全部犯罪事│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H-03 │ │ │實 │ │○○街000巷0││ │ │ │ │ │號 │├───┼────────┼──┼─────┼───┼──────┤│144 │楊文值花蓮第二信│1本 │全部犯罪事│楊文值│花蓮縣花蓮市││F-01 │用合作社存摺影本│ │實 │ │○○街000巷0││ │ │ │ │ │號 │├───┼────────┼──┼─────┼───┼──────┤│145 │傅慶華郵局存摺 │4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1-1 │ │ │ │ │或居所 │├───┼────────┼──┼─────┼───┼──────┤│145 │傅慶華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1-2 │摺 │ │ │ │或居所 │├───┼────────┼──┼─────┼───┼──────┤│145 │傅慶華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1-3 │摺 │ │ │ │或居所 │├───┼────────┼──┼─────┼───┼──────┤│145 │傅慶華花蓮第二信│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1-4 │用合作社存摺 │ │ │ │或居所 │├───┼────────┼──┼─────┼───┼──────┤│145 │傅慶華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1-5 │摺 │ │ │ │或居所 │├───┼────────┼──┼─────┼───┼──────┤│146 │傅至碁郵局存摺 │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2-1 │ │ │ │簽名 │或居所 │├───┼────────┼──┼─────┼───┼──────┤│146 │傅至碁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2-2 │摺 │ │ │簽名 │或居所 │├───┼────────┼──┼─────┼───┼──────┤│146 │傅至碁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2-3 │摺 │ │ │簽名 │或居所 │├───┼────────┼──┼─────┼───┼──────┤│147 │傅暐霖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3-1 │摺 │ │ │簽名 │或居所 │├───┼────────┼──┼─────┼───┼──────┤│147 │傅暐霖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3-2 │摺 │ │ │簽名 │或居所 │├───┼────────┼──┼─────┼───┼──────┤│148 │傅慶華臺灣銀行存│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4 │摺影本 │ │ │ │或居所 │├───┼────────┼──┼─────┼───┼──────┤│149 │傅慶華貸款資料 │1本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5 │ │ │ │ │或居所 │├───┼────────┼──┼─────┼───┼──────┤│150 │手機 │1支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6-1 │ │ │ │ │或居所 │├───┼────────┼──┼─────┼───┼──────┤│150 │手機 │1支 │ │傅慶華│傅慶華之住所││M-6-2 │ │ │ │ │或居所 │├───┼────────┼──┼─────┼───┼──────┤│151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1 │景觀再造工程結算│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明細表 │ │再造工程 │ │ │├───┼────────┼──┼─────┼───┼──────┤│151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2 │景觀再造工程計畫│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書 │ │再造工程 │ │ │├───┼────────┼──┼─────┼───┼──────┤│151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3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造工程施工及勞安│ │再造工程 │ │ ││ │衛生計畫書 │ │ │ │ │├───┼────────┼──┼─────┼───┼──────┤│151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4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造工程品質計畫書│ │再造工程 │ │ │├───┼────────┼──┼─────┼───┼──────┤│151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5 │景觀再造工程工程│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合約書 │ │再造工程 │ │ │├───┼────────┼──┼─────┼───┼──────┤│152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2-1 │修工程工程合約書│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 │ │程 │ │ │├───┼────────┼──┼─────┼───┼──────┤│152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2-2 │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送審資料 │ │程 │ │ │├───┼────────┼──┼─────┼───┼──────┤│152 │花蓮縣議會議事會│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2-3 │議廳現場殘響時間│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測試報告 │ │程 │ │ │├───┼────────┼──┼─────┼───┼──────┤│152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2-4 │修工程品質計畫審│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核情形一覽表 │ │程 │ │ │├───┼────────┼──┼─────┼───┼──────┤│152 │花蓮縣營建工程空│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2-5 │氣污染防制費繳款│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書 │ │程 │ │ ││ │ │ │ │ │ │├───┼────────┼──┼─────┼───┼──────┤│153 │錦鍾實業有限公司│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3-1 │估價單 │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 │ │毯工程 │ │ │├───┼────────┼──┼─────┼───┼──────┤│153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3-2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工程品質計畫書 │ │毯工程 │ │ │├───┼────────┼──┼─────┼───┼──────┤│153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3-3 │梯地毯工程送審資│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料 │ │毯工程 │ │ │├───┼────────┼──┼─────┼───┼──────┤│153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3-4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工程施工及勞工安│ │毯工程 │ │ ││ │全衛生計畫書 │ │ │ │ │├───┼────────┼──┼─────┼───┼──────┤│153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3-5 │梯地毯工程設置場│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所驗收防焰產品試│ │毯工程 │ │ ││ │驗申請書 │ │ │ │ │├───┼────────┼──┼─────┼───┼──────┤│153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3-6 │梯地毯工程履約保│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證金連帶保證書 │ │毯工程 │ │ │├───┼────────┼──┼─────┼───┼──────┤│153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1本 │汰換議事大│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3-7 │購契約書 │ │樓安全梯地│ │公司 ││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 │毯工程 │ │ ││ │梯地毯工程 │ │ │ │ │├───┼────────┼──┼─────┼───┼──────┤│154 │事業廢棄物妥善處│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4-1 │理紀錄文件 │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 │綠美化工程│ │ │├───┼────────┼──┼─────┼───┼──────┤│154 │富邦產物營造綜合│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4-2 │保險費收據 │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 │ │綠美化工程│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4-3 │除及綠美化工程財│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物結算驗收證明書│ │綠美化工程│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4-4 │除及綠美化工程出│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廠保固證明書 │ │綠美化工程│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4-5 │除及綠美化工程施│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工計畫書 │ │綠美化工程│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4-6 │除及綠美化工程材│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料設備送審申請書│ │綠美化工程│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4-7 │除及綠美化工程材│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料設備送審申請書│ │綠美化工程│ │ │├───┼────────┼──┼─────┼───┼──────┤│154 │花蓮縣營建工程空│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4-8 │氣污染防制費繳納│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結清證明 │ │綠美化工程│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4-9 │除及綠美化工程勞│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工安全衛生計畫書│ │綠美化工程│ │ │├───┼────────┼──┼─────┼───┼──────┤│154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4-10│除及綠美化工程品│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質計畫書 │ │綠美化工程│ │ │├───┼────────┼──┼─────┼───┼──────┤│155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5-1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邊設備 │ │週邊設備 │ │ ││ │吸音牆工程廠商送│ │ │ │ ││ │審資料 │ │ │ │ │├───┼────────┼──┼─────┼───┼──────┤│155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5-2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邊設備 │ │週邊設備 │ │ ││ │視聽音響、舞台布│ │ │ │ ││ │幕、遮光窗簾工程│ │ │ │ ││ │廠商送審資料 │ │ │ │ │├───┼────────┼──┼─────┼───┼──────┤│155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5-3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響及週邊設備工程│ │週邊設備 │ │ ││ │合約書 │ │ │ │ │├───┼────────┼──┼─────┼───┼──────┤│155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5-4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邊設備整體品質計│ │週邊設備 │ │ ││ │畫書 │ │ │ │ │├───┼────────┼──┼─────┼───┼──────┤│155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5-5 │響及週邊設備估驗│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計價明細 │ │週邊設備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6-1 │更換工程出廠證明│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書 │ │工程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6-2 │更換工程財物結算│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驗收證明書 │ │工程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6-3 │更換工程材料設備│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送審申請書 │ │工程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6-4 │更換工程出廠證明│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 │工程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6-5 │更換工程勞工安全│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衛生計畫書 │ │工程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6-6 │更換工程施工計畫│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書 │ │工程 │ │ │├───┼────────┼──┼─────┼───┼──────┤│156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6-7 │熱泵加熱系統 │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 │ │工程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6-8 │更換工程品質計畫│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書 │ │工程 │ │ │├───┼────────┼──┼─────┼───┼──────┤│156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6-9 │與和昌勝股份有限│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公司契約書 │ │工程 │ │ │├───┼────────┼──┼─────┼───┼──────┤│156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6-10│更換工程材料設備│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送審申請書 │ │工程 │ │ │├───┼────────┼──┼─────┼───┼──────┤│157 │東燁公司之付款簽│1本 │犯罪事實二│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7-1 │收簿(100.1.3 ~│ │、(二)東│ │公司 ││ │101.9.30) │ │燁公司部分│ │ ││ │ │ │) │ │ │├───┼────────┼──┼─────┼───┼──────┤│157 │東燁公司之付款簽│1本 │犯罪事實二│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7-2 │收簿 │ │、(二)東│ │公司 ││ │ │ │燁公司部分│ │ │├───┼────────┼──┼─────┼───┼──────┤│158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1本 │犯罪事實二│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8 │通訊錄 │ │、(二)東│ │公司 ││ │ │ │燁公司部分│ │ ││ │ │ │) │ │ │├───┼────────┼──┼─────┼───┼──────┤│159 │福田土木包工業林│3本 │犯罪事實二│林葦茵│東燁營造有限││N-9 │葦茵存摺(花蓮第│ │、(二)東│ │公司 ││ │一信用合作社、合│ │燁公司部分│ │ ││ │作金庫銀行) │ │) │ │ │├───┼────────┼──┼─────┼───┼──────┤│160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4本 │犯罪事實二│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0 │存摺(臺灣銀行、│ │、(二)東│ │公司 ││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 │燁公司部分│ │ ││ │社、第一銀行) │ │) │ │ │├───┼────────┼──┼─────┼───┼──────┤│161 │林葦茵花蓮第一信│2本 │犯罪事實二│林葦茵│東燁營造有限││N-11 │用合作社存摺 │ │、(二)東│ │公司 ││ │ │ │燁公司部分│ │ ││ │ │ │) │ │ │├───┼────────┼──┼─────┼───┼──────┤│162 │徐暐超存摺(花蓮│3本 │犯罪事實二│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2 │第一信用合作社、│ │、(二)東│ │公司 ││ │臺灣銀行) │ │燁公司部分│ │ ││ │ │ │) │ │ │├───┼────────┼──┼─────┼───┼──────┤│163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1本 │議會區域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3-1│購契約書(議會區│ │季花卉景觀│ │公司 ││ │域四季花卉景觀再│ │再造工程 │ │ ││ │造工程) │ │ │ │ │├───┼────────┼──┼─────┼───┼──────┤│163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1本 │議員會館衛│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3-2│更換工程工程採購│ │浴設備更換│ │公司 ││ │契約書 │ │工程 │ │ │├───┼────────┼──┼─────┼───┼──────┤│163 │花蓮縣議會財物採│1本 │汰換簡報室│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3-3│購契約書(汰換簡│ │影音音響及│ │公司 ││ │報室影音音響及週│ │週邊設備 │ │ ││ │邊設備) │ │ │ │ │├───┼────────┼──┼─────┼───┼──────┤│163 │議員會館旁舊屋拆│1本 │議員會館旁│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3-4│除及綠美化工程工│ │舊屋拆除及│ │公司 ││ │程採購合約書 │ │綠美化工程│ │ │├───┼────────┼──┼─────┼───┼──────┤│163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1本 │議事廳及簡│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3-5│修工程工程採購合│ │報室裝修工│ │公司 ││ │約書 │ │程 │ │ │├───┼────────┼──┼─────┼───┼──────┤│164 │印模 │1張 │ │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4 │ │ │ │ │公司 │├───┼────────┼──┼─────┼───┼──────┤│165 │iphone 4S手機 │1支 │ │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N-15 │ │ │ │ │公司 │├───┼────────┼──┼─────┼───┼──────┤│166N- │光碟資料 │4片 │ │徐暐超│東燁營造有限││16-1至│ │ │ │ │公司 ││N-16-4│ │ │ │ │ │├───┼────────┼──┼─────┼───┼──────┤│167 │花蓮縣立體育場 │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1│101 年度花蓮縣立│ │ │ │○○街00號的││ │田徑場修繕補助申│ │ │ │辦公室兼住家││ │請計畫書 │ │ │ │ │├───┼────────┼──┼─────┼───┼──────┤│167 │花蓮縣議會歲出計│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2│畫說明提要與各項│ │ │ │○○街00號的││ │費用明細表 │ │ │ │辦公室兼住家│├───┼────────┼──┼─────┼───┼──────┤│167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3│礙空間電梯工程開│ │ │ │○○街00號的││ │工報告表 │ │ │ │辦公室兼住家│├───┼────────┼──┼─────┼───┼──────┤│167 │花蓮縣議會照片及│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4│工程預算書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167 │花蓮縣議會升降機│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5│顏色選定表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167 │花蓮縣議會104 年│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6│度資本支出概算表│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167 │翁耀財計算(泰格│1本 │花蓮縣議會│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7│)廠商應給付不法│ │屋頂消音增│ │○○街00號的││ │金額的文件資料 │ │設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167 │花蓮縣立體育場10│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8│1 年度花蓮縣立田│ │ │ │○○街00號的││ │徑場跑道及足球場│ │ │ │辦公室兼住家││ │修繕 │ │ │ │ │├───┼────────┼──┼─────┼───┼──────┤│167 │花蓮縣議會議會工│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9│程總表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167 │花蓮縣議會議會大│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 │樓及會館受電室高│ │ │ │○○街00號的││10 │低壓設備更新工程│ │ │ │辦公室兼住家││ │概算書 │ │ │ │ │├───┼────────┼──┼─────┼───┼──────┤│16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 │事大樓安全梯地毯│ │樓安全梯地│ │○○街00號的││11 │工程概算書 │ │毯工程 │ │辦公室兼住家│├───┼────────┼──┼─────┼───┼──────┤│167 │議事廳空調改善工│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1- │程(進口)概算書│ │ │ │○○街00號的││12 │103年 │ │ │ │辦公室兼住家│├───┼────────┼──┼─────┼───┼──────┤│168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2 │礙空間電梯工程工│ │ │ │○○街00號的││ │程預算總表 │ │ │ │辦公室兼住家│├───┼────────┼──┼─────┼───┼──────┤│169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3-1│礙空間電梯工程材│ │ │ │○○街00號的││ │料設備送審單 │ │ │ │辦公室兼住家│├───┼────────┼──┼─────┼───┼──────┤│169 │議員會館增建無障│1本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3-2│礙空間電梯工程材│ │ │ │○○街00號的││ │料設備送審單 │ │ │ │辦公室兼住家│├───┼────────┼──┼─────┼───┼──────┤│170 │法務部調查局資料│1片 │ │翁耀財│翁耀財花蓮市││X-04 │光碟(翁耀財) │ │ │ │○○街00號的││ │ │ │ │ │辦公室兼住家│├───┼────────┼──┼─────┼───┼──────┤│171 │楊傑文件資料(心│1本 │ │楊傑 │花蓮縣花蓮市││U-1-1 │得文章) │ │ │ │公園路7號 │├───┼────────┼──┼─────┼───┼──────┤│171 │100 年度預算需與│1本 │ │楊傑 │花蓮縣花蓮市││U-1-2 │議會溝通事項 │ │ │ │公園路7號 │├───┼────────┼──┼─────┼───┼──────┤│172 │楊士弘之花蓮縣第│1本 │全部犯罪事│楊士弘│花蓮縣花蓮市││T-01 │二信用合作社存摺│ │實 │(所有│○○街000巷0││ │ │ │ │人為江│號 ││ │ │ │ │美萱)│ │├───┼────────┼──┼─────┼───┼──────┤│172 │「花蓮縣青年團結│1本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T-02 │促進會」之花蓮第│ │ │ │○○街000巷0││ │二信用合作社存摺│ │ │ │號 │├───┼────────┼──┼─────┼───┼──────┤│172 │江美萱之花蓮第二│1本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T-03 │信用合作社存摺 │ │ │ │○○街000巷0││ │ │ │ │ │號 │├───┼────────┼──┼─────┼───┼──────┤│172 │天彤藝品江美萱之│1本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T-04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 │ │ │○○街000巷0││ │社存摺 │ │ │ │號 │├───┼────────┼──┼─────┼───┼──────┤│173 │勝泓科技有限公司│1本 │全部犯罪事│楊士弘│花蓮縣花蓮市││T-05 │;楊士弘之花蓮第│ │實 │(所有│○○街000巷0││ │二信用合作社存摺│ │ │人簽名│號 ││ │影本 │ │ │為江美│ ││ │ │ │ │萱) │ │├───┼────────┼──┼─────┼───┼──────┤│174 │IPHONE6包裝殼 │1個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T-06-1│ │ │ │ │○○街000巷0││ │ │ │ │ │號 │├───┼────────┼──┼─────┼───┼──────┤│174 │IPHONE6包裝殼 │1個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T-06-2│ │ │ │ │○○街000巷0││ │ │ │ │ │號 │├───┼────────┼──┼─────┼───┼──────┤│175 │SIM卡餘卡 │1包 │ │江美萱│花蓮縣花蓮市││T-07 │ │ │ │ │○○街000巷0││ │ │ │ │ │號 │├───┼────────┼──┼─────┼───┼──────┤│176 │劉子欽郵局存摺 │1本 │ │劉子欽│花蓮縣○○鄉││V-01 │ │ │ │ │○○街00巷 ││ │ │ │ │ │00之0號 │├───┼────────┼──┼─────┼───┼──────┤│177 │吳志雄光碟 │1片 │議員會館衛│吳志雄│花蓮縣花蓮市││W01 │ │ │浴設備更換│ │○○路0號 ││ │ │ │工程 │ │ │├───┼────────┼──┼─────┼───┼──────┤│178 │捷韻實業有限公司│2張 │本會會史館│徐國昌│徐國昌之住所││甲-01 │估價單 │ │更新修繕工│(所有│或居所 ││ │ │ │程 │人簽章│ ││ │ │ │ │為陳語│ ││ │ │ │ │蓁) │ │├───┼────────┼──┼─────┼───┼──────┤│179 │徐國昌筆記本 │1本 │本會會史館│徐國昌│徐國昌之住所││甲-02 │ │ │更新修繕工│(所有│或居所 ││ │ │ │程 │人簽章│ ││ │ │ │ │為陳語│ ││ │ │ │ │蓁) │ │├───┼────────┼──┼─────┼───┼──────┤│180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4張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01 │公司行賄資料(請│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款單、名片)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81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02 │公司職務分配表 │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82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03 │公司轉帳傳票 │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83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04 │公司分機表及聯絡│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清單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84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05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工程品質計畫書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85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06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工程監工日報表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8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07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工程施工計畫書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87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08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工程工程採購契約│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 │書 │ │ │ │ │├───┼────────┼──┼─────┼───┼──────┤│188 │筆記本(無法確認│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所有人,簽章為劉│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09-1 │美玲)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88 │筆記本(無法確認│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所有人,簽章為劉│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09-2 │美玲)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89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公司華南銀行存摺│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10-1 │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89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公司上海銀行存摺│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10-2 │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90 │劉美玲之中國信託│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11 │存摺影本 │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91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12 │公司日記帳(101-│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042,花蓮縣議會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 │ │ │ ││ │電工程) │ │ │ │ │├───┼────────┼──┼─────┼───┼──────┤│192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公司華南銀行銀行│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13-1 │存款對帳單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92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公司上海商業儲蓄│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13-2 │銀行銀行存款對帳│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 │單 │ │ │ │ │├───┼────────┼──┼─────┼───┼──────┤│193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14 │公司請款單 │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94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15 │館門禁及節電系統│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 │工程工程議定書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95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公司零用金資料 │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16-1 │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95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張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公司簽發給冠宇系│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16-2 │統有限公司之支票│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95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公司員工身份資料│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16-3 │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95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公司記帳資料 │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16-4 │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95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1本 │議員會館門│劉美玲│臺北市○○區││戊 │公司存款憑條、發│ │禁及節電系│ │○○路000巷 ││-16-5 │票等資料 │ │統工程 │ │0之0號0樓 │├───┼────────┼──┼─────┼───┼──────┤│195 │離職員工(周榮源│1個 │議員會館門│周榮源│臺北市○○區││戊-17 │)印鑑 │ │禁及節電系│(所有│○○路000巷 ││ │ │ │統工程 │人簽章│0之0號0樓 ││ │ │ │ │為劉美│ ││ │ │ │ │玲) │ │├───┼────────┼──┼─────┼───┼──────┤│19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1-1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備開標紀錄 │ │設備 │ │000號 │├───┼────────┼──┼─────┼───┼──────┤│19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1-2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備簡報 │ │設備 │ │000號 │├───┼────────┼──┼─────┼───┼──────┤│197 │花蓮縣議會施工區│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1-3 │域圖 │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 │ │設備 │ │000號 │├───┼────────┼──┼─────┼───┼──────┤│19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1-4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備2樓平面圖 │ │設備 │ │000號 │├───┼────────┼──┼─────┼───┼──────┤│198 │花蓮縣議會開會通│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2-1 │知單 │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 │ │設備 │ │000號 │├───┼────────┼──┼─────┼───┼──────┤│198 │花蓮縣議會變更契│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2-2 │約公文資料 │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 │ │設備 │ │000號 │├───┼────────┼──┼─────┼───┼──────┤│198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2-3 │所檢送汰換議事大│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樓辦公桌椅設備各│ │設備 │ │000號 ││ │科室產品型式、規│ │ │ │ ││ │格、顏色材質說明│ │ │ │ │├───┼────────┼──┼─────┼───┼──────┤│19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2-4 │事大樓辦公桌椅設│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備完工報告書 │ │設備 │ │000號 │├───┼────────┼──┼─────┼───┼──────┤│199 │花蓮縣議會(桌椅│1張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3 │)數量表 │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 │ │設備 │ │000號 │├───┼────────┼──┼─────┼───┼──────┤│200 │楊林麗琴簽發給花│1張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4 │蓮縣議會之支票影│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本 │ │設備 │ │000號 │├───┼────────┼──┼─────┼───┼──────┤│201 │花蓮縣議會總表 │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5 │ │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 │ │設備 │ │000號 │├───┼────────┼──┼─────┼───┼──────┤│202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6 │司銷貨明細表 │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 │ │設備 │ │000號 │├───┼────────┼──┼─────┼───┼──────┤│203 │翁耀財之名片 │1張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7 │ │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 │ │設備 │ │000號 │├───┼────────┼──┼─────┼───┼──────┤│204 │筆記本 │1本 │汰換議事大│所有人│雲林縣○○鎮││J-8-1 │ │ │樓辦公桌椅│簽章為│○○里○○路││ │ │ │設備 │楊林麗│000號 ││ │ │ │ │琴 │ │├───┼────────┼──┼─────┼───┼──────┤│204 │筆記本 │1本 │汰換議事大│所有人│雲林縣○○鎮││J-8-2 │ │ │樓辦公桌椅│簽章為│○○里○○路││ │ │ │設備 │楊林麗│000號 ││ │ │ │ │琴 │ │├───┼────────┼──┼─────┼───┼──────┤│205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1本 │汰換議事大│合信興│雲林縣○○鎮││J-9 │司京城銀行存摺影│ │樓辦公桌椅│實業有│○○里○○路││ │本 │ │設備 │限公司│000號 ││ │ │ │ │(所有│ ││ │ │ │ │人簽章│ ││ │ │ │ │為楊林│ ││ │ │ │ │麗琴)│ │├───┼────────┼──┼─────┼───┼──────┤│206 │楊林麗琴合作金庫│1本 │汰換議事大│楊林麗│雲林縣○○鎮││J-10 │存摺 │ │樓辦公桌椅│琴 │○○里○○路││ │ │ │設備 │ │000號 │├───┼────────┼──┼─────┼───┼──────┤│209 │楊文值之海外帳戶│3張 │全部犯罪事│楊文值│ ││2-1 │資料 │ │實 │ │ │├───┼────────┼──┼─────┼───┼──────┤│210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1片 │ │賴成融│花蓮縣○○鄉││4-01 │限公司電腦資料光│ │ │ │○○路0段000││ │碟 │ │ │ │號0樓 │├───┼────────┼──┼─────┼───┼──────┤│211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 │賴成融│花蓮縣○○鄉││5-01 │樓及議員會館廁所│ │ │ │○○路0段000││ │止滑工程工程採購│ │ │ │號0樓 ││ │契約書 │ │ │ │ │├───┼────────┼──┼─────┼───┼──────┤│212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1本 │ │賴成融│花蓮縣○○鄉││5-02 │樓及議員會館廁所│ │ │ │○○路0段000││ │止滑工程竣工驗收│ │ │ │號0樓 ││ │決算表 │ │ │ │ │├───┼────────┼──┼─────┼───┼──────┤│213 │記事本 │1本 │ │所有人│花蓮縣○○鄉││5-03-1│ │ │ │簽章為│○○路0段000││ │ │ │ │賴成融│號0樓 │├───┼────────┼──┼─────┼───┼──────┤│213 │記事本 │1本 │ │所有人│花蓮縣○○鄉││5-03-2│ │ │ │簽章為│○○路0段000││ │ │ │ │賴成融│號0樓 │├───┼────────┼──┼─────┼───┼──────┤│213 │記事本 │1本 │ │所有人│花蓮縣○○鄉││5-03-3│ │ │ │簽章為│○○路0段000││ │ │ │ │賴成融│號0樓 │├───┼────────┼──┼─────┼───┼──────┤│214 │賴鴻成花蓮第一信│1本 │ │賴鴻成│花蓮縣○○鄉││5-04 │用合作社存摺 │ │ │(即賴│○○路0段000││ │ │ │ │成融)│號0樓 │├───┼────────┼──┼─────┼───┼──────┤│215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1本 │ │賴成融│花蓮縣○○鄉││5-05 │限公司花蓮第一信│ │ │ │○○路0段000││ │用合作社存摺 │ │ │ │號0樓 │├───┼────────┼──┼─────┼───┼──────┤│217 │電磁紀錄光碟 │1片 │議事廳及簡│方錦璘│峪灃營造股份││6-2 │ │ │報室裝修工│ │有限公司 ││ │ │ │程 │ │花蓮縣○○鄉││ │ │ │ │ │○○村○○街││ │ │ │ │ │0號0樓 │├───┼────────┼──┼─────┼───┼──────┤│218 │花蓮一信跨行匯款│1張 │ │張碧雲│花蓮縣花蓮市││3-1-1 │回單(匯款人:楊│ │ │ │○○街00號 ││ │文值) │ │ │ │ │├───┼────────┼──┼─────┼───┼──────┤│231 │徐國昌帳戶資料影│2張 │本會會史館│徐國昌│徐國昌之住所││甲-03 │本 │ │更新修繕工│ │或居所 ││ │ │ │程 │ │ │└───┴────────┴──┴─────┴───┴──────┘

220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一)┌──┬──────────────────────┬──────┐│編號│ 內 容 │備註 │├──┼──────────────────────┼──────┤│1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開標記錄 │ │├──┼──────────────────────┼──────┤│2 │花蓮縣議會採購案投標廠商押標金退還清冊 │ │├──┼──────────────────────┼──────┤│3 │花蓮縣議會工程預算書 │ │├──┼──────────────────────┼──────┤│4 │花蓮縣議會總務組簽呈「議事聽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 │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 │├──┼──────────────────────┼──────┤│5 │花蓮縣議會第一次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 ││ │告資料 │ │├──┼──────────────────────┼──────┤│6 │花蓮縣議會工程估價單 │ │├──┼──────────────────────┼──────┤│7 │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說明 │ │├──┼──────────────────────┼──────┤│8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 │├──┼──────────────────────┼──────┤│9 │花蓮縣議會單價分析表 │ │├──┼──────────────────────┼──────┤│10 │木紋耐燃槽孔吸音板施工規範 │ │├──┼──────────────────────┼──────┤│11 │吸音織布施工規範 │ │├──┼──────────────────────┼──────┤│12 │高東佑:議事廳殘響時間現場驗收計畫說明 │ │├──┼──────────────────────┼──────┤│13 │防火方塊地毯規範 │ │├──┼──────────────────────┼──────┤│14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 │├──┼──────────────────────┼──────┤│15 │經濟部發給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函(變更登記) │ │├──┼──────────────────────┼──────┤│16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合約書 │ │├──┼──────────────────────┼──────┤│17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18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 │├──┼──────────────────────┼──────┤│19 │投標廠商聲明書 │ │├──┼──────────────────────┼──────┤│20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決標公告 │ │├──┼──────────────────────┼──────┤│21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施工說明書 │ │├──┼──────────────────────┼──────┤│22 │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契約99會總設契字第1 號│ │├──┼──────────────────────┼──────┤│23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24 │花蓮縣議會各項招標底價單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 ││ │報室裝修工程 │ │├──┼──────────────────────┼──────┤│25 │花蓮縣議會開標報告單 │ │├──┼──────────────────────┼──────┤│26 │花蓮縣議會工程契約 │ │├──┼──────────────────────┼──────┤│27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投標廠商聲明│ ││ │書 │ │├──┼──────────────────────┼──────┤│28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退還押標金申│ ││ │請單 │ │├──┼──────────────────────┼──────┤│29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發函給花蓮縣議會請求退還保固│ ││ │保證金 │ │├──┼──────────────────────┼──────┤│30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監造日報表 │ │├──┼──────────────────────┼──────┤│31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開工報告表 │ │├──┼──────────────────────┼──────┤│32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工程結算驗收│ ││ │證明書 │ │├──┼──────────────────────┼──────┤│33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結算明細表 │ │├──┼──────────────────────┼──────┤│34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工程初檢照片│ ││ │、材料進場查驗照片、工程驗收照片及工廠廠檢照│ ││ │片 │ │├──┼──────────────────────┼──────┤│35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之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 ││ │修工程材料證明書 │ │├──┼──────────────────────┼──────┤│36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之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 ││ │修工程材料送審單 │ │├──┼──────────────────────┼──────┤│37 │東燁營造有限公司之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 ││ │修工程施工日誌 │ │├──┼──────────────────────┼──────┤│38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施工相片 │ │├──┼──────────────────────┼──────┤│39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材料設備送審│ ││ │單 │ │├──┼──────────────────────┼──────┤│40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工地抽驗照片│ │├──┼──────────────────────┼──────┤│41 │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合約書 │ │├──┼──────────────────────┼──────┤│42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服務建議書 │ │├──┼──────────────────────┼──────┤│43 │(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工程規劃│ ││ │及監造工作契約(稿) │ │└──┴──────────────────────┴──────┘

222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全卷資料,證據十五-(三)┌──┬─────────────────────────────┐│編號│ 內 容 │├──┼─────────────────────────────┤│1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出廠證明 │├──┼─────────────────────────────┤│2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結算明細表 │├──┼─────────────────────────────┤│3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施工日報表(101.5.12-101.7.27) │├──┼─────────────────────────────┤│4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材料設備送審申請書 │├──┼─────────────────────────────┤│5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工程竣工報告表 │├──┼─────────────────────────────┤│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監造計畫書 │├──┼─────────────────────────────┤│7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驗收紀錄 │├──┼─────────────────────────────┤│8 │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監造查核照片 │├──┼─────────────────────────────┤│9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施工相片 │└──┴─────────────────────────────┘

223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四)┌──┬─────────────────────────────┐│編號│ 內 容 │├──┼─────────────────────────────┤│1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竣工資料 │├──┼─────────────────────────────┤│2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工程規劃設計預算書 │├──┼─────────────────────────────┤│3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4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監造計畫書 │├──┼─────────────────────────────┤│5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品質計畫書 │├──┼─────────────────────────────┤│6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材料送審 │├──┼─────────────────────────────┤│7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施工計畫書 │├──┼─────────────────────────────┤│8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房卡製卡流程 │├──┼─────────────────────────────┤│9 │花蓮縣議會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10 │富邦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 │├──┼─────────────────────────────┤│11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結算明細表 │├──┼─────────────────────────────┤│12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工程報價單 │├──┼─────────────────────────────┤│13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施工日報表 │├──┼─────────────────────────────┤│14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工程監造照片 │├──┼─────────────────────────────┤│15 │花蓮縣議會工程議定書(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 │├──┼─────────────────────────────┤│16 │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產品照片 │├──┼─────────────────────────────┤│17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服務建議企劃書 │├──┼─────────────────────────────┤│18 │花蓮縣議會開標紀錄 │├──┼─────────────────────────────┤│19 │花蓮縣議會決標公告 │└──┴─────────────────────────────┘

224 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全卷資料,證據十五-(五)┌──┬─────────────────────────────┐│編號│ 內 容 │├──┼─────────────────────────────┤│1 │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大圖輸出設計稿送審文件 │├──┼─────────────────────────────┤│2 │經銷授權及售後服務保固書 │├──┼─────────────────────────────┤│3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工程竣工報告 │├──┼─────────────────────────────┤│4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決標公告 │├──┼─────────────────────────────┤│5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6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監造日報表 │├──┼─────────────────────────────┤│7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42吋光學觸控顯示螢幕規格書│├──┼─────────────────────────────┤│8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更新書面資料 │├──┼─────────────────────────────┤│9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監造計畫書 │├──┼─────────────────────────────┤│10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相關圖文資料 │├──┼─────────────────────────────┤│11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施工日誌 │├──┼─────────────────────────────┤│12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工程規劃設計預算書 │├──┼─────────────────────────────┤│13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投標須知 │├──┼─────────────────────────────┤│14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開標報告單 │├──┼─────────────────────────────┤│15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概算書 │├──┼─────────────────────────────┤│16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各項招標底價單 │├──┼─────────────────────────────┤│17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委員評分表 │├──┼─────────────────────────────┤│18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估價單 │├──┼─────────────────────────────┤│19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開標紀錄 │├──┼─────────────────────────────┤│20 │花蓮縣議會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21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工程概算書 │└──┴─────────────────────────────┘

225 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六)┌──┬─────────────────────────────┐│編號│ 內 容 │├──┼─────────────────────────────┤│1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監造計畫書 │├──┼─────────────────────────────┤│2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施工計畫書 │├──┼─────────────────────────────┤│3 │明台產物保險營造綜合保險單 │├──┼─────────────────────────────┤│4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監造日報表101.12.26-102.1.31│├──┼─────────────────────────────┤│5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施工前音測查驗資料 │├──┼─────────────────────────────┤│6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材質證明書 │├──┼─────────────────────────────┤│7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消音材料保固書 │├──┼─────────────────────────────┤│8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請款單 │├──┼─────────────────────────────┤│9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勞務採購契約書 │├──┼─────────────────────────────┤│10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11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抽查檢查表 │├──┼─────────────────────────────┤│12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消音材料出廠證明書等資料 │├──┼─────────────────────────────┤│13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監造日報表102.3.1-102.3.10 │├──┼─────────────────────────────┤│14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結算明細 │├──┼─────────────────────────────┤│15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監造照片 │├──┼─────────────────────────────┤│16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17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程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18 │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服務建議書(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9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程採購契約書 │├──┼─────────────────────────────┤│20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作服務建議書 │├──┼─────────────────────────────┤│21 │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概算書 │├──┼─────────────────────────────┤│22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決標公告 │├──┼─────────────────────────────┤│23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委員篩選條件 │├──┼─────────────────────────────┤│24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25 │花蓮縣議會勞務採購契約書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26 │101年度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設計說明簡報 │├──┼─────────────────────────────┤│27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預算書圖第二次審查會議會議紀││ │錄 │├──┼─────────────────────────────┤│28 │101年度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第二次設計說明簡報 │├──┼─────────────────────────────┤│29 │101年度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第三次設計說明簡報 │├──┼─────────────────────────────┤│30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預算書圖第三次審查會議會議紀││ │錄 │├──┼─────────────────────────────┤│31 │花蓮縣議會開標報告單(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32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33 │花蓮縣議會開標紀錄(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 │├──┼─────────────────────────────┤│34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評審會議紀錄 │├──┼─────────────────────────────┤│35 │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

226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

(七)┌──┬─────────────────────────────┐│編號│ 內 容 │├──┼─────────────────────────────┤│1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施工日誌102.8.5至102.9.8 │├──┼─────────────────────────────┤│2 │富邦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單 │├──┼─────────────────────────────┤│3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提送材料、樣品、色樣 │├──┼─────────────────────────────┤│4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監造計畫書 │├──┼─────────────────────────────┤│5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報請工程開工函文 │├──┼─────────────────────────────┤│6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圖 │├──┼─────────────────────────────┤│7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花蓮縣議會勞務採購契約書 │├──┼─────────────────────────────┤│8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設備出廠證明書 │├──┼─────────────────────────────┤│9 │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結算明細表 │├──┼─────────────────────────────┤│10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決標公告 │├──┼─────────────────────────────┤│11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監造報表 │├──┼─────────────────────────────┤│12 │花蓮縣議會開標單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 │├──┼─────────────────────────────┤│1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規劃預算書 │├──┼─────────────────────────────┤│14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開工報告表 │├──┼─────────────────────────────┤│15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點交單 │├──┼─────────────────────────────┤│1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試驗報告 │├──┼─────────────────────────────┤│17 │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免徵證明 │├──┼─────────────────────────────┤│18 │花蓮縣議會結算明細表(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 │├──┼─────────────────────────────┤│19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 │├──┼─────────────────────────────┤│20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開工報告表 │├──┼─────────────────────────────┤│21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竣工報告表 │├──┼─────────────────────────────┤│22 │音響圖片 │├──┼─────────────────────────────┤│23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開標紀錄 │├──┼─────────────────────────────┤│24 │花蓮縣議會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25 │花蓮縣議會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26 │花蓮縣議會投標廠商印模單 │├──┼─────────────────────────────┤│27 │花蓮縣議會設備規範審查表 │└──┴─────────────────────────────┘

227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八)┌──┬─────────────────────────────┐│編號│ 內 容 │├──┼─────────────────────────────┤│1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服務建議書光碟 │├──┼─────────────────────────────┤│2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評選委員會相關函文 │├──┼─────────────────────────────┤│3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案驗收結算及付款事宜函文 │├──┼─────────────────────────────┤│4 │兆豐物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收據 │├──┼─────────────────────────────┤│5 │台灣泰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公開招標公││ │告 │├──┼─────────────────────────────┤│6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評選規定審查會議議程 │├──┼─────────────────────────────┤│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外聘委││ │員意願調查表 │├──┼─────────────────────────────┤│8 │張永峰建築師事務所檢送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竣工資料 │├──┼─────────────────────────────┤│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結算明細表總表 │├──┼─────────────────────────────┤│10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施工日誌 │├──┼─────────────────────────────┤│11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採購評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評選規定修正事項彙本 │├──┼─────────────────────────────┤│12 │花蓮縣議會開會通知單 │├──┼─────────────────────────────┤│13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變更契約相關函文 │├──┼─────────────────────────────┤│14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服務建議書 │├──┼─────────────────────────────┤│15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企劃書 │├──┼─────────────────────────────┤│16 │辦公桌椅照片 │├──┼─────────────────────────────┤│17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開標報告單 │├──┼─────────────────────────────┤│1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顏色、型式確認書 │├──┼─────────────────────────────┤│1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決標公告 │├──┼─────────────────────────────┤│20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出廠證明書 │├──┼─────────────────────────────┤│21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開工報告書 │├──┼─────────────────────────────┤│22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評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23 │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開標紀錄 │├──┼─────────────────────────────┤│24 │廠商退還押標金及投標文件申請單 │├──┼─────────────────────────────┤│25 │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26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評選須知 │├──┼─────────────────────────────┤│27 │花蓮縣議會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 │├──┼─────────────────────────────┤│2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監造計畫書 │└──┴─────────────────────────────┘

228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

(九)┌──┬─────────────────────────────┐│編號│ 內 容 │├──┼─────────────────────────────┤│1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品質計畫書 │├──┼─────────────────────────────┤│2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施工及勞安衛生計畫書│├──┼─────────────────────────────┤│3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公共工程監造報表 │├──┼─────────────────────────────┤│4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監造計畫書 │├──┼─────────────────────────────┤│5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施工日誌及相片 ││ │103.3.4 至103.5.14 │├──┼─────────────────────────────┤│6 │富邦產物營造綜合保險單(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 │├──┼─────────────────────────────┤│7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8 │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結清證明 │├──┼─────────────────────────────┤│9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工程規劃設計預算書 │├──┼─────────────────────────────┤│10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竣工報告表 │├──┼─────────────────────────────┤│11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採購案驗收結算及││ │付款事宜 │├──┼─────────────────────────────┤│12 │林葦茵在職教育訓練紀錄 │├──┼─────────────────────────────┤│13 │花蓮縣議會監造計畫審查表單 │├──┼─────────────────────────────┤│14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開工報告表 │├──┼─────────────────────────────┤│15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結算明細表 │├──┼─────────────────────────────┤│16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17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花卉換職及全區樹木修││ │剪照片 │├──┼─────────────────────────────┤│18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換植花卉第二季竣工照片 │├──┼─────────────────────────────┤│19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公開招標案函文 │├──┼─────────────────────────────┤│20 │花蓮縣議會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 │├──┼─────────────────────────────┤│21 │花蓮縣政府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 │├──┼─────────────────────────────┤│22 │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預算書圖審查會議紀錄 │├──┼─────────────────────────────┤│23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各項招標底價單 │├──┼─────────────────────────────┤│24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開標紀錄 │├──┼─────────────────────────────┤│25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工程估價明細 │├──┼─────────────────────────────┤│26 │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工程規劃設計預算書 │└──┴─────────────────────────────┘

229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十)┌──┬─────────────────────────────┐│編號│ 內 容 │├──┼─────────────────────────────┤│1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標報告單 │├──┼─────────────────────────────┤│2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標紀錄 │├──┼─────────────────────────────┤│3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工作服務建議書 │├──┼─────────────────────────────┤│4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估價單 │├──┼─────────────────────────────┤│5 │招標投標契約文件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函 │├──┼─────────────────────────────┤│7 │廠商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8 │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檢送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工程預算書││ │及上網招標相關電子文件 │├──┼─────────────────────────────┤│9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決標公告 │├──┼─────────────────────────────┤│10 │何景喬建築師事務所檢送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說明及擬辦│├──┼─────────────────────────────┤│11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採購案驗收結算及付款事宜 │├──┼─────────────────────────────┤│12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標結果由東燁營造有限公司得標,││ │通知函 │├──┼─────────────────────────────┤│13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保固書 │├──┼─────────────────────────────┤│14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廠商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15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施工日誌及相片 │├──┼─────────────────────────────┤│16 │富邦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費繳款證明 │├──┼─────────────────────────────┤│17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免徵││ │證明 │├──┼─────────────────────────────┤│1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預算書圖第一次審查會議││ │會議紀錄 │├──┼─────────────────────────────┤│1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施工日誌及相片 │├──┼─────────────────────────────┤│20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公共工程監造表 │├──┼─────────────────────────────┤│21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施工及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書及品質計畫書 │├──┼─────────────────────────────┤│22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施工日誌及相片103 年7 ││ │月8 日至103 年8 月1 日 │├──┼─────────────────────────────┤│23 │花蓮縣議會設置場所驗收防焰產品試驗申請書 │├──┼─────────────────────────────┤│24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施工日誌及相片103 年7 ││ │月8 日至103 年8 月1 日 │├──┼─────────────────────────────┤│25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結算明細表 │├──┼─────────────────────────────┤│26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工報告表 │├──┼─────────────────────────────┤│27 │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竣工報告表 │├──┼─────────────────────────────┤│28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監造計畫書 │├──┼─────────────────────────────┤│29 │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送審資料--地毯 │└──┴─────────────────────────────┘

230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案全卷資料,證據十五-

(十一)┌──┬─────────────────────────────┐│編號│ 內 容 │├──┼─────────────────────────────┤│1 │花蓮縣議會地毯防護2013.3光碟 │├──┼─────────────────────────────┤│2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第6 次定期清除防護(最終回)││ │2014.10.1 光碟 │├──┼─────────────────────────────┤│3 │第4次定期清除防護2014.03.22-03.24 │├──┼─────────────────────────────┤│4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工程預算書 │├──┼─────────────────────────────┤│5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標單(編號1至3) │├──┼─────────────────────────────┤│6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開標紀錄 │├──┼─────────────────────────────┤│7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決標公告 │├──┼─────────────────────────────┤│8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將押標金轉為履約保││ │證金公文 │├──┼─────────────────────────────┤│9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議價簽約事宜公文 │├──┼─────────────────────────────┤│10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 │工作契約 │├──┼─────────────────────────────┤│11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公開招標案公文 │├──┼─────────────────────────────┤│12 │花蓮縣議會開標報告單(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 │├──┼─────────────────────────────┤│13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14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監造日報表 │├──┼─────────────────────────────┤│15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竣工驗收決算表 │├──┼─────────────────────────────┤│16 │隆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施工/材料設備抽查檢驗申請單 │├──┼─────────────────────────────┤│17 │新光產物保險保險費收據 │├──┼─────────────────────────────┤│18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一般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自主檢││ │查表 │├──┼─────────────────────────────┤│19 │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20 │花蓮縣議會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施工計畫書 │├──┼─────────────────────────────┤│21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議事大樓及議員會館廁所止滑工程開工報││ │告書 │├──┼─────────────────────────────┤│22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保固書 │├──┼─────────────────────────────┤│23 │新鼎泰防滑科技有限公司花蓮縣議會第3次防護照片報表光碟 │└──┴─────────────────────────────┘附表十三(起訴書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一 │被告楊文值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二 │被告楊士弘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 三 │被告翁耀財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證述。 │├──┼─────────────────────────────┤│ 四 │1.被告朱瑜蓁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 │2.101 年12月19日泰格公司轉帳傳票記載「 ││ │ 在建工程-TG163」、「花蓮縣議會- 人工費用264 萬2500元」 ││ │ 、「存摺」3 本、102 年4 月12日轉帳傳票2 張)及存摺交易明││ │ 細。 │├──┼─────────────────────────────┤│ 五 │1.證人即朱瑜蓁之夫松井宏彰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2.泰格公司在101 年7 月25日的報價單1 份及花蓮縣議會工程採購││ │ 契約書1 份。 ││ │3.泰格公司於101 年12月19日、102 年4 月12日轉帳傳票以「在建││ │ 工程-TG163(花蓮縣議會- 人工費用)」 ││ │ 、「股東往來(朱小姐華銀-TG163花蓮縣議會)」、「暫付款 ││ │ ( 工程款暫支)」等會計科目及摘要支出264 萬2500元、264 萬││ │ 2500元、130 萬元。 │├──┼─────────────────────────────┤│五-1│1.證人即泰格公司會計洪淑姿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2.104 年1 月21日泰格公司扣押物編號: ││ │ A-06,轉帳傳票1 張及泰格公司102 年4 月12日轉帳傳票及附件││ │ 影本。 │├──┼─────────────────────────────┤│五-2│1.104 年1 月21日泰格公司編號A-9- 1:朱瑜蓁筆記本1 本。 ││ │2.104 年3 月4 日翁耀財扣物編號X-01-7: ││ │ 附件資料1 本。 │├──┼─────────────────────────────┤│ 六 │1.被告胡水有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101 年12月14日花蓮縣議會「議會屋頂消 ││ │ 音增設工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 份。 ││ │3.101 年12月13日華南銀行南門分行存款取款憑條及華南銀行本行││ │ 票號:HD0000000 、發票日:101 年12月13日之支票影本各1 張││ │ 。 │├──┼─────────────────────────────┤│ 七 │1.被告徐暐超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 │2.東燁公司臺灣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八 │1.被告吳珍綺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100 年11月2 日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旁 ││ │ 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及「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 │ 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 份。 │├──┼─────────────────────────────┤│ 九 │1.被告方錦璘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99年6 月4 日投標花蓮縣議會「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 ││ │ 100 年11月2 日「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101 年││ │ 4 月27日「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等3 個標案開標( 比價││ │ 、議價) 紀錄影本1 份。 │├──┼─────────────────────────────┤│ 十 │1.被告王德義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花蓮縣議會99年6 月4 日「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101 年││ │ 4 月27日「議員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採」 ││ │ 開標紀錄影本。 │├──┼─────────────────────────────┤│一一│1.被告陳秀鳳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花蓮縣議會102 年7 月「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工程」││ │ 開標紀錄影本。 │├──┼─────────────────────────────┤│一二│1.被告張秀玲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花蓮縣議會103 年3 月4 日「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 │ 開標紀錄影本1份。 │├──┼─────────────────────────────┤│一三│1.被告金柏年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花蓮縣議會103 年3 月4 日「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 │ 開標紀錄影本1份。 │├──┼─────────────────────────────┤│一四│1.被告徐震邦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花蓮縣議會103 年7 月10日「汰換議事大樓安全梯地毯工程」開││ │ 標紀錄影本1 份。 │├──┼─────────────────────────────┤│一五│1.被告楊林麗琴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 │2.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案開標紀錄影本2 張││ │3.楊林麗琴申辦合作金庫帳戶(帳號:)存摺往來明細(102年10 ││ │ 月25日及103年1月13日)。) ││ │ │├──┼─────────────────────────────┤│一六│1.被告吳正宗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102年10月24日花蓮縣議會「汰換議事大樓辦公桌椅設備」開標(││ │ 比價、議價)紀錄影本1份。 ││ │ │├──┼─────────────────────────────┤│一七│1.被告周義盛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述。 ││ │2.扣案周義盛筆記本及公司請款單各1 份。 ││ │3.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開標紀錄影本1 ││ │ 份 ││ │4.上海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一八│1.證人劉美玲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2.花蓮縣議會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採購案開標紀錄影本1 ││ │ 份 ││ │3.上海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一九│1.被告曾靖復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花蓮縣議會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開標紀錄影本││ │ 1 份。 │├──┼─────────────────────────────┤│二十│1.證人顏長魁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證述。 ││ │2.花蓮縣議會辦理「議員會館門禁及節電系統工程」開標紀錄影本││ │ 1 份。 │├──┼─────────────────────────────┤│二一│1.被告徐國昌於調查局詢問、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 │2.花蓮縣議會101 年8 月23日本會會史館更新修繕工程採購案開標││ │ 紀錄影本1 份。 ││ │3.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0000000000 000-0帳戶存摺交易明││ │ 細表。 │├──┼─────────────────────────────┤│二二│證人徐國隆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二三│證人魏莉欣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二四│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秘書長楊傑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二五│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機要秘書傅慶華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二六│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張尉農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 │證述。 │├──┼─────────────────────────────┤│二七│證人即前花蓮縣議會總務組承辦人陳柏欣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 │證述。 │├──┼─────────────────────────────┤│二八│證人即被告楊文值助理張碧雲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二九│1.證人即被告楊士弘母親鍾秋妹於調查局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 │2.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 帳戶現金提存彙整││ │ 表及交易明細表1 份。 │├──┼─────────────────────────────┤│三十│1.楊文值相關帳戶大額通貨交易資料1 份。 ││ │2.楊士弘相關帳戶大額通貨交易資料1 份 ││ │3.收賄明細。 │├──┼─────────────────────────────┤│三一│「議會屋頂消音增設工程」全卷資料。 │├──┼─────────────────────────────┤│三二│花蓮縣議會「議會區域四季花卉景觀再造工程」、「汰換議事大樓││ │安全梯地毯工程」、「汰換簡報室影音音響及週邊設備」、「議員││ │會館衛浴設備更換工程」、「議員會館旁舊屋拆除及綠美化工程」││ │、「議事廳及簡報室裝修工程」等6 件採購案全卷資料。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