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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訴字第 7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誠恩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蔡尚樺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誠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誠恩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依原審判決書所載事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06年3月22日起執行羈押,迄至106年6月2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於106年6月14日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僅坦承原審判決認定之部分事實,並否認有殺人之犯意,然經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前開殺人未遂罪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等案件,係由檢察官以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等罪名提起公訴,並經原審以105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判決認其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且本案業經原審以上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月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可參,足見其所犯自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前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以前開案件業經原審判處上開罪刑,尚未確定,因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依被告所涉持西瓜刀擊打及點火焚燒被害人之殺人未遂犯行之犯罪情節觀之,足見其上開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等罪嫌確屬重大,且其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復基於社會治安之維護,並為確保本案之審判及執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