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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原矚上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榮盛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輔 佐 人 許德志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榮盛因罹患認知功能障礙(即老年癡呆症),迄今症狀均未改善,經檢查已有中度記憶減退,影響日常生活,需他人照顧,避免走失,無法與辯護人討論案情,亦無法參與審判,為此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等語。

二、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下稱慈濟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八第75頁),主張其已無法參與審判云云。而觀之該診斷證明書雖記載聲請人病名「認知功能障礙」,醫師囑言「患者因上述疾病在本院神經科門診就醫,目前認知功能障礙,MMSE=19,CDE=1,須他人照顧,避免走失」等語。然經本院就聲請人是否因疾病而不能出庭應訊乙事,函詢慈濟醫院,該院函覆稱:「病患(指聲請人)自民國105年於玉里就診,主訴為記憶障礙,且出現生活自理問題,但近年來神經科的回診並不規則,107年4月玉里門診後,直到109年5月才回花慈返診,109年7月後又未返診,直到今年111年1月再返診。歷年認知測驗變化不大(105年MMSE:21,106年MMSE:19,109年MMSE:20。111年MMSE:19),最後一次就診日為111年1月26日,家屬要求開立診斷書。當時病患意識清楚,語言及運動能力適宜,步態正常,記憶功能未有特別變化。以最後返診日的身體狀況評估,並無顯示不能出庭應訊之情形,然需考量因記憶問題之影響」等語,此有該院111年4月13日慈醫文字第1110001085號函暨所附病情說明書及病歷資料等在卷足參(見本院卷八第203至211頁)。可見聲請人並無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