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462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何益國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林文凱
法律扶助律師潘祐霖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