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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宜君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宜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宜君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54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