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葉智揚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詐欺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字第6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智揚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葉智揚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6 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並於103 年3 月6 日確定,於104 年2 月5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 年3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 年5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260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 年5 月23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2040 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第57條、第40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
1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