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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7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即 受刑人 鄭添貴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一0六年度執聲字第六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添貴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鄭添貴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嗣於一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