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旻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旻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旻育因修正前常業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9
33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