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淇夫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淇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淇夫因懲治盜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84 號裁定減刑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民國90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2
791 號函及所附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