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世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6 年7 月3 日所為106 年度聲字第1852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6 年7 月3 日所為106 年度聲字第1852號裁定,關於本院確定判決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度上訴字第257 號」。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原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於本院判決確定後發現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將本院原確定判決之案號即103 年度上訴字第257 號,誤載為102 年訴字第1040號( 此為原第一審判決案號) ,本院原裁定隨之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